失业保险企业经办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1-11-28 08:19:01王志重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品牌研究 2021年10期
关键词:失业者经办失业

文/王志重(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障事务中心)

失业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存在,是无法避免的客观现象。在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下,由于大量的机械作业代替人手工作业,人工智能等高科技技术的发展也在一些较为基础的工作上代替人类,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市场上的职位数量,而劳动力市场的组织管理不够完善、劳动者的不断转换工作引起的摩擦性失业,经济运行周期性衰退、萧条的波动等众多原因,导致许多员工面临失业的风险或是已经保持待业的状态,这时候失业保险的作用就显得越来越重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要求企业不仅要保障在职员工的薪酬和福利等权益,也要对失业员工担负起一定的责任,完善加强失业保险管理,使得员工不必在金融危机时战战兢兢,可以没有后顾之忧地为企业贡献自己的力量的同时,也显现出传统的失业保险工作模式较多不足之处。因此,对于企业经办中失业保险的研究和完善刻不容缓,对积极探索可行性解决方式方法,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

一、失业保险经办中存在的问题

(一)失业保险参保率低,相关知识普及不足

在一些企业中,由于关系到企业内部的经济效益等核心利益,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能会出现模糊相关失业保险条款,以各种理由减少或者不为其参保,还可能出现企业为员工参保了,但是并没有按时缴纳相关的保险费。而且私营企业中,拥有正式的劳动合同且购买了失业保险的大多是内部的管理人员,有很大一部分普通员工并没有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为其劳动关系不规范,企业就可以不为这些员工参保,因而这些员工无法申请失业待遇,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情况的存在说明企业对于失业保险的投保不够重视,国家也没有相关的政策严格监督企业的实施,导致失业保险在实际生活中的覆盖率很低,员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另一方面,员工自身的维权意识也比较低。很多企业的员工由于其文化水平较低,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或者对失业保险这一险种没有了解,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失业保险参险率低这一问题的出现。失业保险金是每个员工都可以享受的基本福利之一,是员工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政府和企业对于这一险种宣传普及率不高,导致很多失业者不知道自己享有的这种权益,从而造成了失业保险覆盖率低这一问题的出现。

(二)企业1-4级工伤致残职工的失业保险政策不够明确

现在很多企业存在1-4级工伤致残职工的情况,尤其高危行业此类人员较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该类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未解除或者终止,依据失业保险的强制性特点应当为其参加失业保险,并由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此类人员可按月享受工伤待遇将不会发生“失业”的情形,所以应该明确此类人员的失业参保缴费政策。

(三)基金统筹层次低,缴费基数不规范

目前,各地的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为市级统筹,养老保险统筹为省级,所涉及的保险系统也存在差异、数据无法共享,再加上失业保险管理中未形成个人账户,享受相关待遇时只根据缴费年限,导致出现在参保缴费管理上存在险种之间缴费基数不统一的情况,当养老与失业的统筹不在同一个层次管理或者养老和失业系统未统征统办时,企业为了自己眼下利益,选择性地为部分职工缴纳失业保险。企业需要按公布社会平均工资的60%申报缴费,以便于在保障职工利益的情况下能够同时降低企业的成本,从而减少企业在失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征缴不规范等问题。

(四)缺乏对员工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

在目前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形势之下,要求企业员工必须要跟随时代发展的步伐,不断更新自身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同时要积极学习新的技能,从而不被时代所抛弃以及受失业的困扰,但是失业是必不可避免的现象,因此企业需要在上岗之前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进行系统的培训,从根本上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自身的不可替代性。

目前,政府和企业对于失业员工的帮助基本上只停留在失业金的发放上,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失业者的就业问题。并且在当前疫情仍然存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一定影响,中小企业纷纷裁员的情况下,失业者再就业更是难上加难,不仅要和同类型的失业者进行竞争,更要受到刚毕业的大学生们求职的冲击。由于政府和企业都缺乏对于员工的就业培训和再就业指导,导致大多数员工在面临失业时大多处于消极的状态,骤然失业可能会造成员工焦虑、沮丧、厌世等情绪的出现。并且由于政府对于再就业指导方面政策和实施措施的不完善,导致很大一部分企业员工在失业时不会去寻求政府的帮助,并且也想不到在劳工关系不和谐时要通过法律的手段去捍卫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些方面都说明政府的公信力不够,企业员工对于政府不够信任以及失业保险制度的缺失和落实不足。

(五)失业保险基层基础建设薄弱

从失业保险发展历程来看,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工作开展都较早,但与退休养老经办、起步较后的医疗保险相比,各级政府对失业保险经办工作的重视度较弱,导致失业保险基层的基础建设方面较为薄弱,并且很多方面无法满足失业保险经办高效开展的实际需求,尤其县市级因历史、经费等因素限制,在硬件配套设施方面严重不足,办公条件差,专职人员不足,一人身兼多职,信息化建设的不匹配、不充分。

从总体功能上反馈出管理制度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完善,办理程序的不统一、不规范,企业参保单位无法及时了解到新政策,经办不畅,无法准确执行,很难有效落实。

二、完善企业中的失业保险的对策建议

(一)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加强相关知识的普及

由于目前失业保险在企业中的参保率较低,覆盖范围较小,因此政府和企业应该不断地促进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的普及,政府要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积极推动企业实施失业保险这一策略,并且承担一部分的失业保险补贴,降低企业的负担,使得企业可以在保障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为员工谋福利,积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保险活动等,保障员工应有的合法权益,也为员工的就业与再就业提供相对应的帮助。因此,扩大失业保险的范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要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主动履行其社会义务以及强调劳动关系的规范,如实地为员工登记参保,缴纳失业保险金,不逃缴也不拖欠,并且定期对员工进行相关政策的培训。此外,政府要加强企业员工对于失业保险知识的了解,使得员工可以意识到应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且知道要以何种途径来保障自己的这些合法权益,提高企业员工的维权意识和寻求帮助的意识,主动推动失业保险的参保。才能够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失业保险的价值。

(二)加强失业保险统计工作,完善相关政策

《失业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其就业,1-4级工伤的员工虽然退出了岗位,但并未因为中断劳动而失去经济收入,在其达到退休年龄时依旧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基金补差,所以对于此类群体人员缴纳失业保险显得意义不大,是否应该明确此类特殊人群失业保险的缴纳义务或者明确可自愿选择性缴纳,并完善退出机制,在职工退休时未曾享受过失业相关待遇的,可以一次性按一定比例领取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同理,统计企业离职人员领取失业待遇情况以及年度缴费情况,形成一定占比,设计一个年度比例返还政策用于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相关支出,当享受待遇人员与企业缴费人员占比低于百分比某一值或者领取金额与企业缴费额占比低于百分比某一值的进行返还一定比例失业缴费。这样可以提高失业保险的认知度,增强企业和职工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意识,也拓宽了失业保险发放基金渠道,丰富了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内容,让所有企业以及离职人员均能获得实惠。

(三)注重统筹推进,降低基金风险

1999年开始实行《失业保险条例》时依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失业保险工作情况,规定的相应统筹形式,也造成了各机构之间的管理水平差异很大,制度也不尽完善,从参保缴费直至审核待遇、发放经办上也不尽统一。失业保险统筹层次的提升,标志着统一筹集、统一征收、统一管理、统一使用的“四统一”管理形式提升,不但使失业保险在一些地方的地位变得更为重要了,更使得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完整性得到保障,更利于发挥失业保险的互济作用,增强基金的承受能力。风险的承受能力与基金的统筹层次成正比,当统筹层次越高,区域越广,基金的数量就积聚的越多,发挥的作用就显得越大,分散风险的功能就越强,社会保障的功能也就可以有效发挥。

(四)深入推进就业培训与再就业的指导

失业保险对于失业者的帮助不能仅仅停留在金钱补贴上,更应该发挥“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的观念,要求相关的失业保险部门为失业者的再就业提供条件,通过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班以及职业规划课程等服务,不仅为失业者学习新的技能和快速衔接新工作打下坚实基础,而且对于减少社会的失业率也有一定的贡献,通过帮助失业者找到新工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就会减少,从而可以累计更多的就业保险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治安的稳定。同时政府要为失业保险部门提供相对应的保障,这就需要国家政府完善经济发展政策,推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发展体系,促进经济的发展,从而降低企业的失业率和提高对失业者的补贴,并且要做好对失业者再就业的相关指导,通过设置职业技能培训等课程,帮助失业者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和掌握更多的专业技能,并且帮助失业者找到适合自身的职业规划,从而找到更合心意的工作。

(五)加速信息化建设,保障征缴信息准确

五险种之间的信息化统一“一个基数,一单征收,分别记账,集中管理,统一支付”,是提升失业保险抗风险能力的有效手段。在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时,应该加大信息化投入,加速信息化数据、网络建设,利用IT技术方面网络、软件程序的优势整合各险种之间的信息数据,减少信息差异化、完成数据的同步化,可以有效避免重复参保、缴费基数不统一、重复领取待遇等风险,同时可实现“系统外不留数据,银行外不见资金”“钱从银行走,数据网上流,正常业务经办按程序,非常业务设开关”的经办原则,便携高效了经办工作,提升了服务水平。

三、结束语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完善的失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可以为企业失业人员提供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并且为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需要的机会和相关技能,从而帮助失业人员顺利走出再就业的困境。对于目前企业经办中存在的诸多失业保险保障机制问题,需要从实际出发,在今后的实践工作中积累更丰富的经验,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的作用,进而提升我国的失业保险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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