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教融合下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办学研究

2021-11-28 08:24何丽王华兵喻小龙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所有制产教混合

1.何丽,王华兵,2.喻小龙

(1.安徽工商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1131;2.安徽广播影视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合肥 230011)

产教融合是职业教育的本质特征。“产”是生产实践,“教”是教学活动,产教融合就是要实现生产性和教育性的融合发展,以培养出能更加精准服务于社会的人才。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的产教融合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其中之一,就是借鉴经济改革的经验,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模式。混合所有制概念使用范围本在经济领域,是指不同的产权主体共同投资的一种经济形式。2014年,混合所有制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关于职业教育的政策文件中。《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提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之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也提出,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职业学校股份制、混合所有制改革,允许企业以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依法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在政策推动下,近年来,各地纷纷进行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办学尝试,出现了公司制办学、校企共建产业园、共建二级学院、共建实训室等等模式,积累了大量的办学经验,也触及了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问题。

一、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办学的作用和意义

(一)促进办学体制改革。混合所有制办学,是实现产教深度融合的办学体制改革的需要。考察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可知,职业院校在办学过程中,往往都引入企业进来深入参与。而我国的职业教育,虽然一直也在提倡校企合作,但总体而言,这种合作大都停留在浅层次、表面上。有所“合”,但还远远谈不上“融”。一些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仅仅是安排企业技术人员来校讲讲课,或带领学生参观企业走马观观花。这种流于形式的校企合作,当然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实行混合所有制办学,就是通过引入不同的资本作为办学主体,来实现产教的深层次融合。

(二)增强院校办学活力。混合所有制办学,让不同的资本参与到高职教育中来,改变单一的办学主体模式,可以发挥市场作用,整合各种资源,让高校的教学资源大大增加,改变教学设备陈旧等不利因素。同时,引入不同资本参与到高职院校办学中,也可以改变部分公办高职院校长期过度依赖政府,专业根据市场调整不够及时,就业与市场需求有所脱钩,缺乏竞争意识和紧迫感等短板,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经营理念,让企业更多地投入到高职院校的专业设置、课程改革、效果评价、后续改进等教育全过程中,激发院校办学活力。

(三)有利人才培养、产业升级。我国的发展已进入新时代,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重点是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产业的转型升级需要更多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对高职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素质技能人才已成为市场主体的竞争优势,人才的素质也决定了经济新旧动能能否顺利转换。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高职教育培养的质量还无法全面满足市场主体的需求,“专业不对口,对口不专业”,要么专业设置与市场需求有偏差,要么专业对口的学生无法表现出专业的技能。混合所有制办学,引入不同的资本参与教学改革,要求院校认真考量市场需求,不断调整人才培养方案,让专业能更好地与产业对接,丰富办学形式,强化实践教学,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从而有利于产业升级。

二、当前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办学面临的困难

(一)理念态度有差异。高职院校承担着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职责,担负着为社会培养人才的重任,各个教学环节无不体现出教育的公益性。引入不同资本后,各方办学主体对高职院校的办学理念可能有偏差。高职院校以培养合格人才为导向,其他投资主体可能更多会考虑资金的回报和收益。高职院校之间在对待混合所有制办学也有态度上的不同,公立院校办学有经费、职工有编制,缺乏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动力,也担心在混合所有制改革后,教职工的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所以缺乏主动性。而民办院校也有顾忌,其最主要的担心点是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原先的股份被摊薄,从而在学校发展重大决策上话语权减小。

(二)政策法律待明确。目前在政策方面,国家已有一系列文件,但是具体的政策还有待落地,缺乏明确的实施细则,这一方面是为改革探索留下了空间,而从另一方面看,就是还缺乏可操作性的规定,涉及到某些具体解题时往往找不到依据。另外在法律层面,还缺乏法律保障。虽然国家原先有针对公办和民办院校的《职业教育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对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法人属性没有作出明确规定。[1]另外,高职院校承担着教育的公益性职责,而其他办学主体,特别是企业投资主体,天然有追求利润的动机,在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过程中产生的营利,如何分配,目前也缺乏法律上的依据。

(三)办学资产难评估。在探索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高职院校中,院校投入的除了教室、图书馆、实训室等“硬件”,还有师资力量、知识、技术等“软件”,企业一般投入的是资金,或者厂房、车间、操作间等,这些不同的要素混合在一起,意味着不同所有制产权的融合。这些要素持股比例分别是多少,最后谁控股,“软件”入股如何作价,如果这些股份包含着公立高职院校的部分将来能不能流通和交易,都悬而未决,目前尚无明确的制度规定。产权结构不清晰,甚至将来收益分配的不明确,都影响了企业投入的积极性。另外,公办高职院校的领导还要考虑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也阻碍了高职院校改革的主动性。

(四)管理机制待完善。混合所有制办学,就是同时存在多个办学主体以管理者的身份参与学校的建设、发展、管理中。不同的办学主体,很容易造成在办学过程中有不同的利益诉求。《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而高职院校多方投入,转变成多个办学主体后,一般是要参照企业混改模式,成立各方参与的董事会,那么党委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如何协调,董事会如何组成更为合理,如何建立科学的决策制度,保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执行党和政府在该领域的相关政策法规,都有待在改革探索中逐步完善。

三、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面临困难的对策

(一)明确办学定位,打破思维局限。高职院校在混合所有制办学中,企业等不同的投资者也肩负着办学主体职责。企业投入资本的很大目的是利润,而混合各种资本后的高职院校,却不能改变教书育人的根本。其培养人的目标还是为企业培养合格的劳动者,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只不过,合作培养的人才,可能更适合市场的需要,能更好对接产业的发展。有了这个办学定位,才能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定好锚、把好舵,不失正确的方向。同时,参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各类主体,要有改革的精神,打破思维上的条条框框。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混合所有制办学对高职院校发展,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高职院校尤其是公办学校要应放下包袱,主动参与混改。

(二)加快顶层设计,完善政策法律。目前,在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各地纷纷开展高职院校的混合所有制办学尝试和探索。依据不同性质办学资金的构成及其功能,将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分成公立民办、公立民营、民办公助以及其他形式的“小混合”等四种形式。[2]这种种不同的办学模式和实践,亟待国家层面加快顶层设计来进一步规范,制定包含财政、税收上的系列鼓励与支持政策,出台办学的具体实施意见。比如,对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成立、托管、退出、股权转让、清算等都要制定可操作性的规定。同时,还要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与完善。比如,目前公办院校是事业单位法人,民办院校是民办非企业法人,那么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法人属性为何,要从法律层面予以明确。

(三)科学评估产权,明确产权归属。不管哪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办学,也不管哪种办学模式,要想充分激发投资各方积极性,首先就要对各方投入的资产进行一个科学的评估。科学评估产权,确保各产权方的合理收益,成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必须解决的问题。[3]院校方投入的是师资力量、教室、知识、技术等,而企业提供的有可能是厂房、定岗实习的岗位、技师、实际操作技能等,在双方或多方合作之初,就要对各自投入的要素进行一个相对准确的评估。因为在产权评估中,涉及到很多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尤其是公办高职院校的无形资产,到底作价几何,还有待国家层面出台政策法规,对此进行规范。在此基础上,才能谈得上清晰的产权结构和归属,也才能谈得上产权的流转、保护、退出等,才能明确投资各方的责、权、利,最终走上市场化发展之路。

(四)优化治理结构,提升管理效能。高职院校在进行混合所有制办学时,需要兼顾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特别是高职院校和企业的利益平衡的问题。[4]投资主体的多元,必然带来治理结构的复杂,不同于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也不简单等同于公司治理模式。从实践来看,很多混合所有制办学的高职院校采取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由教育主管部门、院校方、企业方代表担任,另外,成立监事会进行监督。这种类似于公司的治理结构,兼顾各方利益,有其有利的一面,但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损害教育的公益性。因此,有必要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实现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与董事会的有机融合,双方各有侧重,互相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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