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治安警情公开的价值分析、现实困境与创新路径

2021-11-28 08:24:08孟义南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警情公安机关舆情

孟义南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3)

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对于治安警情采取的主要是秘密主义原则,即治安警情信息一般不对社会公开,尤其是一些社会影响力大、公众关注度高的刑事案件和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信息,更是密不公开,公众不可能通过正式渠道了解事件真实情况。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和公民知情权意识的提高,公众迫切需要知道一切与社会治安状况和自身安危相关的警情信息,加上新媒体时代媒介技术飞速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快、内容多、互动性强等特点,[1]公安机关对于治安警情的封锁和限制显然已经不合时宜,警情封锁甚至带来了许多危害。因此,需要对治安警情公开做深入研究,并从明确公开主体、畅通公开渠道、规范公开时机和建立引导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才能确保公民及时、准确、便捷地知晓治安警情信息,从而保障公民的警务知情权。本文立足分析当前新媒体时代治安警情公开工作体现的重要价值,结合公安工作实际梳理治安警情公开出现的主要问题,并结合新媒体的基本特征和当前已有研究提出完善这项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新媒体时代治安警情公开的价值分析

(一)舆情价值:传递信息的重要手段

公安机关具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基本职能,有义务向公众传递当前社会治安状况的真实信息,尤其是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的敏感治安警情,更应该及时公开真相,消除公众因谣言扩散产生的误解,防止不良舆论的滋生蔓延,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为此,治安警情公开常被公安机关用来传递警情信息,并逐渐成为遏制谣言、澄清真相的重要手段。新媒体时代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使得信息传播速度愈来愈快,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也更加多样,传统媒体因信息传播速率慢、受众相对较少的劣势,其在警情公开渠道的主力地位已逐步被新媒体所取代,特别是公安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新媒体平台。通过这两个平台传播的警情信息极易在公众间快速扩散,从而引发强烈的社会反响,此时警情公开传递信息的舆情价值更加凸显。公安机关必须摒弃“不破不报”、“能不公开就不公开”的落后观念,确立主动及时公开的基本原则,始终树立以人权保护为核心的现代警政理念,积极承担治安警情公开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向公众传递真实、权威的警情信息。

(二)法治价值:保障公民警务知情权的需要

警务知情权,也称“警务知悉权”,是知情权的一部分,是指公民等主体拥有依法获取、知悉公安机关相关工作和与警察相关的活动信息的权利。[2]随着公民主体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和警务活动的多样化发展,人们更加关注自身的合法权益、防止它不受外界侵害,并更加重视社会治安状况等社会事务,对公安机关和警务信息也愈加关注,通过各种途径获知警务信息的意愿也比以往更加强烈。治安警情公开正是保障公民警务知情权的一项重要工作,在新时期,公安机关更应主动了解社情民意,关注并解决人民最关心的问题和需求,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第一时间消解谣言、澄清事实,平息公众恐慌情绪。

自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传播涉疫谣言类治安警情频频发生,各级公安机关应及时公开警情信息,防止谣言病毒蔓延传播。其中一则典型案例是谭某克故意编造虚假信息一案。网民谭某克在微信上编辑了一条“新发地2500人阳性”的消息,发给其好友吴某,吴某又将该消息转发至多个微信群,很快,北京当地民众的朋友圈充斥着这则疫情谣言,大面积引发了公众恐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3]事发后,北京警方迅速侦破案件,并第一时间通过公安微博“平安北京”发布该案的警情信息,及时消解了谣言,平息了公众恐慌。可见,公安机关及时关注网络舆情,健全舆情监测机制,有助于治安警情公开工作发挥其法治价值。

(三)现实价值:提高警务效率的有力工具

我国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是群众路线,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的根本宗旨,公安工作的开展要始终从群众的角度出发,一切为了保障群众的根本利益。公安工作群众路线也表明公安机关时刻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中,这就要求公安机关通过警务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公安工作,通过治安警情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社会治安状况,赢得人民的理解和支持,共同保障社会和谐有序。

治安警情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通过公开治安警情,不仅可以为群众提供实用的社会治安状况信息,促进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深入交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同时还有利于增加警务工作透明度,提高警务效率。将治安警情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检验和监督,能够有效遏制腐败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良行为。公安机关肩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决定了其权利范围巨大的工作性质,在公安工作中,若长此以往封锁消息,凡事搞暗箱操作,不向公众公开,则容易滋生腐败行为,造成警察权力的滥用。只有把警察权力的运行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才能遏制腐败,防止权力滥用。

(四)媒介价值:拉近警民关系的桥梁

早在2008年的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时任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同志就提出,“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我们党对公安工作的根本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一直以来,警民关系的构建都是公安机关各项工作的重点,通过立足群众的实际需求、解决群众的现实困难,公安机关始终致力于拉近警民关系,营造和谐的警民环境,形成警民之间的良性互动。经过不断努力,当前和谐警民关系的构建已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为构建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阻力。其中,涉警舆情频发就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新媒体时代各种信息充斥着人们的手机屏幕,能迅速吸引公众眼球的“涉警”网络舆情更难逃新媒体的关注,部分媒体紧抓“涉警”字眼,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下疯狂炒作,恶意放大影响,有的甚至仅凭一张图片就捏造事实,制造对警方不利的言论,把象征公权力的公安机关推上舆论场的风口浪尖,最终在公众的质疑声、警方疲于应对的叹息声之中,无良媒体赢得了这场舆论战的胜利。其结果只能是极大地消耗了公众对警方的信任,致使警民关系恶化,社会秩序失衡。因此,通过治安警情公开正确应对“涉警”网络舆情,构关系筑起一道警民关系之间的桥梁,对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治安警情公开工作中存在的现实困境

(一)公开的主体缺乏明确的限定

治安警情公开的主体不确定,主要体现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内部各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分工不明、权限不清,并出现多头公开的问题。依据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普遍实行警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对于警情公开主体的范围,认为公安机关是其义务主体,也就是说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都有警情公开的义务,包括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公安机关和各地基层派出所。实际上除公安机关以外,有些党政机关和政府部门也掌握了一定的警情信息,如政法、纪检部门。那么这些部门是否具有警情公开的权利与义务,其所公开的警情信息又是否会对公安机关的警情公开造成影响。

近年来,随着政务微博的兴起与普及,各地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都开设了自己的官方微博,政务微博的建设也日趋完善。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所发的微博从内容上应当有所区别,并各有侧重点。比如政府部门关注民生、市政建设等问题,它的微博就侧重于发布与公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这就有别于警情信息,因此,不能将这两种微博一概而论。

对于治安警情公开的主体,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以公安微博为例,根据我国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新浪微博平台上注册认证的政务机构微博数量为140837个,其中通过新浪平台机构认证的“公安微博”的用户共有16475个,[4]这些公安微博包括以公安部各业务局命名的用户,以地方公安命名的用户(包括省、自治区公安厅、直辖市、市、县公安局、基层派出所),以地方公安机关业务部门命名的用户(如重庆治安总队、厦门公安局刑侦总队)和以民警个人身份注册的用户(如民警小张、高艳艳110)。在如此众多的公安微博用户中,对他们所发微博的内容进行浏览,可以发现以上这几类用户都发布过与治安警情相关的内容,有时同一起治安案件,在公安分局、治安支队和民警个人的微博中都能见到相关内容。可见,治安警情不是由治安管理部门发布,这已经成为治安警情公开主体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那么,治安警情公开的义务主体是否只是治安管理部门,或者是从基层派出所到分局、县、市级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的“联合主体”,以及在公开中应当怎样处理公安机关与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这些问题值得深思。

(二)公开渠道不畅,造成警情信息堵塞

新媒体时代的信息依靠无限制的飞速传播,在传播的审核、发布等环节并没有严谨的程序限定。[5]在一起警情发生后,相关的信息便可能依赖新媒体这一媒介飞速地传播出去,其中必然夹杂着一些负面、不实的信息,试想如果公安机关没有选择正确有效的警情公开渠道,将事实真相第一时间发布出去,那么极有可能出现真相被扼杀在摇篮里,谣言却已经尽人皆知的情况。

以2009年发生的“石首事件”为例,说明由于警情公开渠道不畅造成的严重后果。2009年6月17日,湖北荆州石首市一家酒店的厨师涂高远从该酒店坠楼身亡。因为死者家属不认同警方出具的死者系自杀的结论,而与警方发生对峙,并逐步演变为数万群众围观起哄,警民对抗的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在事件发生80余小时后,直到6月21日凌晨,围观群众才全部散去。在对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进行梳理之后可以发现,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有效地公开事件真相,造成警情信息堵塞,当地群众急于了解事实真相,却被歪曲的信息主导,进而激化矛盾,爆发了激烈的警民冲突。事件发生当天(6月17日),现场就有群众用各种工具拍摄照片、视频,并通过饭否、天涯、百度贴吧等网络论坛传播现场情况,一时谣言四起。直至6月19日官方都没有正式的通报和回应,媒体也没有进行报道。6月19日晚些时候在石首政府网才出现了一篇官方通报,题为《不明真相的群众围观起哄,现场秩序出现混乱》。从20日起又陆续有媒体发布消息报道此事,这些报道也多是转载中新网6月20日的新闻《湖北石首市发生群众设置路障围观起哄事件》。对于21至23日网络上出现的“永隆大酒店再现尸体”的一则不实消息,荆楚网发表文章《石首组织群众实地查看永隆大酒店再现尸体是谣言》予以抨击。到7月25日,石首市政府在其官网上公布了事件处理结果,整个石首事件才得以平息。

在这起事件中,当地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一共只发布了几篇官方通报,且都是以官方网站和新闻媒体报道的形式发布。首先从发布的时机上就已经落后,事件发生于17日,而48个小时之后才发布相关信息,错过了警情公开的黄金时期。其次从公开渠道的选择上看,官方网站和媒体网站是主要渠道,而与此事件相关的网络舆情最为集中的QQ群和BBS论坛则都没有作为公安机关公开的渠道。在事件发生的80余小时内,某网站的论坛里就出现了近500个相关帖子,其中充斥着许多歪曲事实的信息,如“该酒店已经死了5人,其中还有两人完全没有公布”,“武警手持AK47,并两次企图强行运走尸体,都被围观群众打退”。在当地的几个QQ群里也不断发布着网友们疯狂转发的所谓事件内幕消息和图片,更有一些“网络舆论领袖”以“我是石首人,不会说谎”为名发布自己原创的“事件真相”。在网络舆情的主战场——QQ群和BBS论坛都没有发现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官方通报,给谣言滋生、扩散提供了温床,对事态失控也起到了反面促进作用。最后,参与报道此事件的新闻媒体作为警情公开的一个主要渠道,虽然对还原事实真相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其传统媒体自身的缺陷也暴露了出来,如信息采集、分析周期长,审核、研判环节多,时效性差等,因而在本事件中没有成为公安机关击碎谣言的有力武器。

可见,对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等一级治安警情的公开工作应当有别于一般治安警情,特别是在公开渠道的选择上应当倾向于时效性更强的网络新媒体。

(三)公开时机不当,造成矛盾堆积、事态升级

治安警情公开的时机主要体现在及时和适时两个方面。在警情出现后,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做出回应,公开警情信息,晓谕社会,不仅能够在信息传播过程中形成优势话语,占据舆论高点,迫使不实言论处于劣势,还有利于控制谣言扩散,及时化解矛盾冲突,达到平息事态,妥善处置的目的。在实践中,由于警情公开的时机不当引发的负面案例有很多,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治安警情公开不及时,造成谣言扩散,最终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这一问题最典型地就是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志事件”——瓮安事件。在瓮安事件的整个过程中,治安警情公开不及时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李树芬溺亡这一案件已在坊间和网络上引发热议之后,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向社会公开事件真相,没有将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细节向公众说明,于是许多不同版本的谣言开始在当地流行。第二个阶段是在恶性打砸抢烧事件发生之后,当地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并没有及时向社会说明事件情况,更没有在网络新媒体上公开警情,使得谣言再次在瓮安县城飞速传播,并借助网络扩散至全国。可见,在这起由谣言引发的恶性事件中,正是由于事件真相公开不及时,甚至不公开,导致公安机关失去了舆论话语的主动权,也错失了回击谣言的黄金时期。这种警情信息滞后、被动消极应对的做法,最终酿成了恶果。

反观2008年以来我国出现的一些群体性治安事件,如瓮安事件、陇南事件、石首事件等,都存在治安警情公开不及时的现象,究其原因,与我国公安机关长期以来的思维观念不无关系。有些地方公安机关仍然思想陈旧,往往认为“封锁消息”、“密不上报”、“就地解决”才是处理警情的正确做法,因而在面对重大警情时刻意回避,消极应对,这样的做法不仅不会促成事实真相的公开,反而会迫使公众接受其他“小道消息”,从而使矛盾堆积,增加了冲突爆发的几率。因此,在治安警情公开中把握及时性的原则至关重要。

第二,治安警情公开不适时。治安警情公开不仅应当遵循及时性原则,还应当遵循适时性的原则。及时与适时相辅相成,二者并不矛盾。对于各式各样的警情信息,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对于时间的要求,做到适时公开,即不能提前公开,也不可延迟公开。在实践中就出现过公安机关因为过早公开警情信息而影响案件侦破工作,导致犯罪嫌疑人脱逃的情况。如南京“1.6抢劫枪击案”发生后,南京警方过早地将警力部署、嫌疑人信息等相关的侦查信息在网上予以公开,导致颇具反侦查经验的案犯周某某从南京脱逃,后逃窜至重庆等地,直到案发7个多月后才被警方发现并击毙。出现这样的情况,表明警情信息过早地公开有时会影响和干扰公安机关正常的警务活动,给侦破案件造成阻碍。

另外,警情信息过晚公开或延迟公开同样不利于平息事态,有时甚至会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如发生在1994年的浙江“千岛湖事件”就由于警情信息延迟公开而将一个刑事案件转化为损害两岸关系的政治案件,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又如2011年发生在深圳的联防队员强奸案,在案件侦查终结、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之后,部分媒体又对该案大肆报道,并且不顾受害人隐私,公开了其住址等私人信息,又当面对受害人提出各种难堪的问题,对其造成了二次伤害。可见,过早和过晚公开警情信息,都不符合适时性的原则,公安机关应掌握好公开的时机,不能出现以“适时”为由延误公开的情况。

(四)治安警情公开的引导机制建设相对滞后

治安警情公开引导机制就是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机制,包括治安警情的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部门联动机制。造成引导机制建设滞后存在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安机关对警情公开的引导工作不够重视,尤其是治安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将工作重心放在打击办案、维护治安秩序和治安勤务方面,未常态性的思考、预防治安警情的发生,不重视警情公开典型案例的收集和汇总,同时缺乏专门力量开展此项工作;二是公安机关针对治安警情存在“重处置、轻预防、轻研判”的惯性思维,对发生的治安警情习惯于被动处置,对需要公开的往往“走个流程”、应付了事,忽视了警情可能带来的负面舆情影响,从而增加公安机关舆情应对的压力。这集中反映了我们对警情走势缺乏前瞻性和预见性,治安警情的监测预警和分析研判机制建设不够健全。另外,部门间的协作联动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治安警情有时是由治安案件引发,有时则由负面网络舆情演变而来,其涉及面之广,决定了治安警情公开工作不单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一家的事,还可能涉及公安机关内部其他警种、业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因此,应当建立各部门间的协作联动机制,破除信息共享的壁垒,引导主流媒体配合发声,统一公开口径,达到共同引导治安警情公开的效果。

以发生在西安的“宾利撞出租车”事件为例,说明部门间协作联动机制缺失影响治安警情公开的效果。2019年2月18日4时许,西安街头一辆外地牌照的宾利轿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导致出租车司机现场死亡,宾利轿车司机及同车4人随即弃车逃逸。从当日清晨开始,当地市民的微信群就不断出现事故现场视频,“豪车撞死人”等关键词迅速成为网民转发的热点。后来西安交警碑林大队通过公安微博接连发布了三条警情信息,公开了案件的调查结果,原来这只是一起简单的交通肇事案,宾利司机并未酒驾,但该司机系陕北人、95后、车是租的等敏感关键词,又迅速吸引了广大网民的注意力,于是“炫富、顶包、富二代”等话题持续引发热议。2月20日,处理事故的交警大队民警接受了新闻媒体的采访,但并未对网民关注的这几个话题作出回应,一时间该案的热度并未散去。[6]在此次警情公开的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不足之处主要在于:公开的效果欠佳,没有及时回应网民关注的热点问题,究其原因就是部门协作机制未发挥作用,警情公开主体的能力不足。交警大队是交通管理的业务部门,其自身公开警情的能力有限,而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又没有进行协作处置,只把这项工作落到交警队一家的头上,才造成了舆情升级成警情的不利后果。倘若公安机关治安、宣传、网安等部门,甚至警情公开的专门队伍能够第一时间介入,形成协作机制,统一口径,发布权威信息,并做好后续舆情应对工作,那么该事件的网络舆情一定能够得到及时控制,不至于演化为治安警情,而影响公安机关公信力。

三、新媒体时代完善治安警情公开工作的创新路径

(一)明确公开的主体,完善公开的组织架构

治安警情公开的主体就是该项工作的承担者和实施者,明确公开的主体,能够保障公民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及时有效地进行法律救济。另外,明确治安警情公开的主体,就是明确公开和警务工作的责任主体,能够防止推诿扯皮现象,解决多头公开的问题,以保障公安工作高效、廉洁地依法进行。

由于治安警情涉及的范围较广,一些治安案件、治安事件等警情又会触及享有侦查权的部门,不仅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党的纪检、行政监察部门等。因此,有必要设置一定的原则,明确限定公开的主体。这些原则包括:

1.合法原则

这里的“合法”,就是符合宪法、警察权力及其运作的法律规范。不论是公安机关及其各部门,还是享有侦查权的党政机关部门,是否作为治安警情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都应当有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规定,如果没有相应规定,则不能作为公开的主体。

2.公安机关主导公开原则

在实践中,对于一些具体事件(特别是群体性治安事件)的警情公开,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往往是“抢着发”,似乎并没有形成默契,亦没有明确的分工。从专业性的角度来说,公安机关对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预防、处置都有严格的工作机制,可谓相当专业,它所发布的警情信息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如果政府部门也要对事件本身如何处置、如何消除影响而大谈特谈,势必会出现“两种声音”或“多种声音”,进而影响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对于平息事态、做好善后工作都会产生阻碍。因此,在涉及其他党政机关部门的治安警情的公开中,应当确立以公安机关为主,其他机关为辅的公开原则,形成“一个声音”。

在明确了治安警情公开的主体范围之后,还可以通过设置专任机构的方式加强公开主体的业务能力。设置专任机构,就是在公安机关内部建立一支专业性强的治安警情公开队伍,专门负责治安警情的公开工作。在实践中,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部门往往由于自身工作任务繁重、自媒体意识不强、网络舆情引导能力欠缺等问题,疏于治安警情公开这一工作。那么治安管理部门可以将警情信息呈报给这一专任机构,由他们负责审核和公开工作,这样既提高了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又确保了治安警情及时有效地公开,可谓一举两得。

鉴于公安机关内部已有网安部门等专业化、常态化的网络舆情引导队伍,则可以通过整合资源,在其队伍内部设置一个相应的团队,将公开治安警情作为主要任务。在人员配置方面,应选用具有媒体公关知识背景和与新媒体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应从公安机关内部抽选治安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熟知网络舆情引导策略的民警,合理分工,共同促进这一专任机构专业化效能的发挥。

(二)依托网络新媒体,畅通公开渠道

在当前新媒体时代的背景下,了解新媒体的传播特点,将之作为治安警情公开的一大渠道,有利于治安警情的及时公开,从而保障公民的警务知情权。在实践中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优先选用新媒体

目前来看,公安机关对治安警情公开的渠道选择集中在两类:一是传统媒体,如电视、广播等声波媒体,报纸、杂志等平面媒体;二是网络新媒体。传统媒体强调制度论证和信息过滤,是维护政府和公安机关公信力的主要工具,其中电视新闻最具代表性。但正如前文所述,当前新媒体时代强调信息传播的时效性,而传统媒体时效性差的特点则与此相矛盾。传统媒体往往导致官方信息的习惯性滞后,堵塞了民众及时获取信息的渠道。因此,对于治安警情的公开,应当优先选用新媒体形式。

优先选用新媒体,应以公安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网络新媒体形式为主。对于不同级别的治安警情,其渠道选择也有一些差别,具体而言包括:第一,对于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等一级治安警情,首先选用微博、微信等时效性最强的公开渠道,先公开事件的性质等基本信息,随后可将事件经过、处理结果等信息通过官方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其他渠道加以公布,这一做法主要是考虑到面对群体性治安事件、治安灾害事故时优先缓解民众的焦虑、紧张情绪。第二,对于对社会治安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等二级治安警情,宜首先选用微博、微信等时效性最强的新媒体形式;对于辖区内近期多发的治安案件和一般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选用微博、微信两种形式,也可以选用官方网站等其他时效性稍弱的形式。第三,对于一般治安案件等三级治安警情,选用官方网站等时效性稍弱的形式即可。

2.结合选用传统媒体

传统媒体固然存在时效性差的劣势,但其公信力强的优势也是不容忽视的。在治安警情公开工作中,应当树立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结合使用的原则,充分发挥二者各自的优势,共同构筑治安警情公开的渠道。

我国公安机关运用传统媒体公开警情的历史由来已久,在实践中也形成了完备的公开渠道,具体包括:全国公安机关统一设立的综合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上的警情信息专栏;警务信息公开大厅、公开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警务信息公开服务热线。[7]在公开治安警情时,可以先通过网络新媒体形式发布警情的大致信息,随后通过传统媒体形式公开警情的详细信息,以达到全面公开警情的目的。

3.在不同层面搭建治安警情公开的互动平台

在社会和社区这两个层面应设立相关的警情信息发布平台,以促进警民之间、警方与新闻媒体之间的交流协作。近年来警情公开工作得到各级公安机关大力推进,目前已在实践中形成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公开平台。如上海市公安局的“网上警务室”和北京市公安局的“网上派出所”、“一周治安播报”,就是公安机关保障警情公开渠道,增进与群众互动交流的平台。通过搭建这样的警民交流平台,公安机关在公开警情信息的同时,帮助辖区居民提升防范意识,同时还能了解群众关心和期盼解决的热点问题,对于构建警民共治的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三)合理规范公开的时机,确立及时、适时的基本原则

对于治安警情公开的时机,首先应当确立及时性和适时性两个基本原则,把握住这两个基本原则,再根据不同级别的治安警情各自的特点,分别加以确定公开的时机。具体如下:

1.一级治安警情:4小时黄金回应法则

对于一级治安警情这样的以突发事件为主的重大紧急警情,要求公安机关必须在第一时间做出回应,发布信息,晓瑜社会,并对事件产生的原因和可能走向做出基本的分析,制定最佳预案,以避免事态的恶化。“第一时间”也绝不是说事件发生后越早公开越好,因为过早公开会让民众觉得公安机关不负责任、敷衍了事,而延迟公开亦会造成公安机关公信力下降的不良影响,因此确定一个合理的时间点至关重要。

“4小时黄金回应时间”法则,具有新媒体时代的典型特征,要求公安机关的公开行为更快捷、准确,即在4小时内以微博、微信、QQ群等为平台,抢先进入新媒体场域,占据舆情传播领地,形成主流声音。这方面的正面案例如“天津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警情公开,就符合“4小时黄金回应法则”。①天津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于2015年8月12日晚11:20左右,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与公安机关迅速回应,由“@天津发布”于次日凌晨3:52在新浪微博上发布第一条事故信息“天津港危险品仓库发生爆炸事故”,说明了事故的大致情况,并在随后的处置工作中接连公开了事故的详细情况。具体做法有:在微博上随时发布信息,提供事件的最新动向;在QQ群上滚雪球式复制传播,形成意见气候;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专家论证、权威评说,形成舆论主要集散地。

2.二级治安警情:24小时黄金律和定期公开

对于二级治安警情,采用“24小时黄金律”和定期公开相结合的方法。“24小时黄金律”即指在二级治安警情出现后的24小时之内将警情信息予以公开。由于二级治安警情在紧迫性上不如一级治安警情,如果也采用“4小时回应”则容易出现过早公开的情况,可能会给后续侦查工作带来影响;二级治安警情也属于紧急警情,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如果公开的时间大于24小时,则容易出现延迟公开的情况,可能造成事态扩大、公安机关公信力下降的不利影响。具体的公开方法与一级治安警情的公开方法相同,另外,在“24小时”公开的同时采用定期公开的方法,即以周、月、季度、年为时间点定期公开出现的二级治安警情。

3.三级治安警情:由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时间而定

对于三级治安警情而言,考虑到其紧急程度较低、社会影响不大等因素,对它的公开时机不需要做非常严格的限定,一方面可以设置为定期公开,另一方面根据依申请公开的需要,其公开时机就应视依申请公开的答复时间而定。具体的时间可以参考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其中对答复时间的规定为:“收到申请后,能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给予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加强治安警情公开的引导机制建设

对公安机关而言,一则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警情或对社会治安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警情的公开都可以看作是一场战役,我们不能等到警情发生了再考虑如何让公众知晓,而应充分预测和把握警情形成的传播规律,不打无准备之仗,尤其要注意对涉警类舆情的监测、预警。这就需要公安机关建立健全三个工作机制,包括治安警情监测预警机制、分析研判机制和部门联动机制。

治安警情监测预警机制,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搜集警情信息,按照警情级别进行归类,监控可能出现一级治安警情的相关信息,掌握警情发展动态;重点关注易引发涉警类网络舆情的焦点话题,建立易触发舆情的高频词汇库和关键词抓取机制;[8]对监测到的可能引发一级治安警情的负面言论,及时形成预警并上报相关部门,为下一步分析研判工作打好基础。根据网络舆情的传播过程,舆情萌发期存在无序性和杂乱性的特点,舆情发展的走势不甚明朗,能否形成治安警情尚不明确,但是,建立治安警情监测预警机制对于及时发现隐患、掌握警情走势十分重要,有助于公安机关做好后续的警情公开和舆情应对工作。[9]

治安警情分析研判机制,是指以科学的程序和方法将监测到的警情信息归纳、分析和判断,提取出有引导性、线索性的信息的工作机制。[10]在整个治安警情公开的过程中,分析研判环节居于中间,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对警情的处置和公开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公安机关要对警情信息进行深入分析研判,找出隐患,对易引发网络舆情的信息及时开展引导工作,化解危机,避免事态升级、舆情失控。健全治安警情分析研判机制,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流程,在技术分析的基础上,加大人工分析的力度,通过严密的分析研判流程判断警情发展趋势,对可能引发的一级治安警情加以应对,在警情发生前及时化解,从而减轻公开工作的负担。

部门联动机制是针对警情发生后、公开前的环节而言的,是指要通过公安机关内部各警种部门之间和公安机关与政府部门之间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完善治安警情的报告制度。具体包括:一是要在警情发生后及时向当地党政机关领导报告,商讨解决对策,形成一个声音;二是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部门之间的联动,如对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警情,要第一时间与属地派出所、分局勤务指挥、特警、合成作战等部门联系,获取警情处置的力量、警情类别、伤亡情况等信息,如实掌握警情发展状态,为公开工作做好充足准备;三是要加强与媒体的协调,了解媒体需求,运用好权威媒体影响面大的优势,及时与媒体共享真实的警情信息,树立正面引导原则,避免负面炒作,正确引导舆论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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