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

2021-11-28 06:56陈洁钰海南大学法学院
品牌研究 2021年16期
关键词:纠纷司法多元化

文/陈洁钰(海南大学法学院 )

一、选题背景

随着人民群众的日常纠纷呈现复杂、多样化的趋势,有限的司法资源可能无法继续满足诸多的纠纷解决需要,这时候就迫切需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在矛盾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前予以化解,在所有尽可能解决问题的途径都无法应对之时,再动用司法程序这最后一道防线,而这里所提到的尽可能解决问题的所有途径就是本文所说的排除诉讼程序在外的所有的解决途径,我们称之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存在多种多样的纠纷化解形式,我们最常见的有仲裁、调解、和解、调停等。这种纠纷解决方式最开始流行于欧美国家,后来人们越来越发现,除了诉讼,还可以通过其他更多便利快捷的方式解决矛盾,这些方式不仅可以节约社会和当事人成本,还可以最大程度地节约司法资源。于是,这种非诉解纷方式从西方渐渐流传开来。当然,早在中国早期,也是有着与西方非诉解纷方式相类似的做法,我们经常可以在一些影片里看到,对于家族内部之间的矛盾,会有一个家族祠堂,当出现矛盾时,由一些比较有权威性的老者坐在中间,协调、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故这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中国很久以来就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认同。

二、完善非诉讼程序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一)新机遇带来的新挑战

当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党中央对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现代司法体系下,“枫桥经验”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从大趋势来看,将来多元化解纷方式将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但是,随着人际交往更加复杂,矛盾纠纷更加多样,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路径是漫长的,上至国家体制机制的成长完善,下至人们思想观念的转变,这些过程都不是一蹴而就的, 这个过程对于国家司法环境以及社会和谐稳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二)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和负担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是最常见的一种方式,也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首选的方式,但是传统的诉讼模式仍然存在许多局限性,加之方式单一,如果所有的矛盾纠纷都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对于当事人自己来说,可能会付出巨大的代价和成本。我们都知道法律是有局限性的,不是所有的纠纷都适合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反之,对于这类矛盾,往往通过另外一些非诉方式—比如调解、和解,这些往往更能合人心、符人意,这时候,“诉讼万能论”将不再适用,反之多元化、多途径纠纷解决机制才更是我们确切需要的。

(三)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

司法资源效益的最大化不仅是对社会资源的有效分配,更是对司法工作人员的理解和尊重。根据有效数据统计,每年基层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达到上万件,一方面,案件数量过多不仅会导致司法工作人员身心俱疲,同时,也可能会导致过多的冤假错案发生。但是,仔细一想, 这上万数目的案件全部都只可以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的吗?显然并不是,因为案件走到法院这边,很多也是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那既然这样,为什么不从一开始就选择其他非诉途径呢?既能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也可以节约更多的司法资源,保证每一桩成本案件都经得起推敲和考验。

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现存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问题

1.公众对诉讼的认知存在偏差

当前,人民群众权利保护意识和需求日益增强。但又面临着另外一个问题,究竟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和途径保护权利,普通民众知道最多的就是“有事找法院”,凡事只要打官司就对了,因此,当出现纠纷时,人们首先会想到的是司法程序,社会上也广泛存在着诉讼首选的说法,反而忽视了诉讼程序的固有缺陷。随着“法律至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理念的提出,全国上下大力倡导法治的优点而对其弊端了解不透,加上司法机关又一直在解纷之中占据着主导地位,非诉纠纷方式一直不太被大众所接触。

2.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地位不足

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国家法治水平的提高,有事找法院已是常态,而基于此种社会氛围的协商、调解、和解、调停等非诉纠纷化解方式就显得号召力不足。同时我们也知道,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本身也缺乏一定的强制力,对于最终做出的结果,当事人履行与否往往也只是凭自身意愿,这样一来,非诉纠纷化解方式就显得微不足道,再加上非诉纠纷方式本身也不太成熟,仍有诸多缺陷,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人们对非诉讼程序纠纷解决机制的信赖,正是基于以上种种对非诉程序的不信赖,进而导致大量的案件如潮水般地涌进法院,使得法院案卷激增、司法办案人员负担过重。

(二)非诉程序存在弊端的原因分析

1.政府引导、宣传力度不够

非诉程序目前不被重视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大家对其了解甚少,究其本质还是在于官方对其宣传力度不够。这在我国很多地区都有体现,我们经常可以在一些公告栏上或者政府文件上看到一些号召,大力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但是这些宣传也仅仅是存在于政府文件、法院的公告栏上,实际上的宣传力度仍远远不够,普通民众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不了解,反之一遇到问题就会想着找法院,甚至还有一些极端的民众缠诉缠访,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如此一来,不仅激化了矛盾,反而扩大了纠纷的范围。

2.非诉程序缺乏相应的立法保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长期被人们所忽视,大多数民众在纠纷发生时选择诉讼,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相关立法规定不足或者存在缺陷。拿我们比较熟悉的调解制度为例,调解制度的适用范围虽说相对较广,但是界限、范围仍然不清,较为模糊。同时,排除法院调解之外,民间组织做出的调解协议效力也一直较弱,这些因素都会导致人们在做选择时忽视非诉程序本身所具有的优点而选择诉讼。这种思维惯性在长期的法治宣传下也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因此,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机制,必须通过完善立法对非诉程序进行明确化规范,才能进一步保障其实施。

3.解纷主体种类复杂,素质不一

近几年来,我们也能发现,虽然各类民间调解组织有着一定的发展,但在群众中的评价和认同度并不高。

主要原因还是在于调解人员专业不足、水平有限,他们在调解过程中,往往结合的并不是专业知识,而是一些生活经验法则或者长期积累下来的习惯和经验。而且很多基层的调解员多为兼职人员,时间有限是一方面,其法律素养和解纷技能都有待提高;同时,民间调解机构也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调解员素质不一、良莠不齐也是常见现象。尤其是像公证、仲裁、行政调解等参与解纷的机构,因其在司法程序中的作用,公众更多地视其为诉讼的准备或辅助,而并不会发挥多少实质性的作用。正是这些相对比较参差不一的解纷主体,在解决具体事务过程中,很难做到高效、便捷地解决纠纷。

四、关于完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一)加大非诉纠纷引导宣传

完善多元化解纷机制首先要做的是让群众深入了解此类解纷方式。因此必须加强宣传,引导和推动民众参与,积极利用现代社会优势,发挥舆论引导的作用。现代社会是一个自媒体越来越发达的社会,各种新颖的、时尚的宣传手段和宣传媒介出现在我们身边,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渠道,鼓励群众在发生纠纷时,自愿选择和利用协商、调解等非诉方式。

加大对民众的普法宣传意识,提高民众整体的法治素养,为多渠道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创造有利的社会基础。不仅如此,还可以在校园课堂中进行普及宣传,让学生们接触到更多的非诉实践,充分感受非诉纠纷机制的优势。

(二)通过立法保障非诉解纷机制

增强觉悟、提高认识。加大各级党政机关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视程度,从而夯实多途径解决纠纷机制的理论根基,只有国家对该政策予以足够的重视,才能用思想引领行动,用行动落实相应对策。因此,国家要通过法律法规等具体规范性文件明确各类解纷机制的流程、步骤,通过立法将群众引导至更多非诉意识,通过政策、规定等文件指导相关单位对多元化纠纷改革给予同样的重视,让相关部门认识到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不仅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更加关系到社会和谐和人民生活的幸福指数,这样才能凝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和力量,推动完善非诉解纷机制更好的落实。

(三)增强非诉解纷机制组织的公信力

要想真正实现非诉讼化解纠纷的功能,必须加强公众对其职能的认同。要让民众从内心确信除诉讼之外的其他解纷方式的内在优势,才能在选择时作出理智的判断。提高其他参与纠纷解决的社会组织的公信力,主要可以通过提高相关组织人员专业性来完善,比如说经常举办相应的讲座和理论课堂,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养。

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现在自媒体的便利和优势,通过相关平台建设,使民众能熟悉、快捷地索引和利用平台。

最后,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机构的引导和管理,使相关机构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发展,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不仅需要单个主体的努力,更是一个国家乃至社会民众的落实和推进,才能更有效地推行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积极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

民诉法中规定了部分案件先行调解的情形,即由立法规定以调解作为前置程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这类先行调解的案件具体操作并不容易实现,诸如一些离婚纠纷案件,按照民诉法规定,可以对此类案件先行调解,但是对于部分当事人来说,夫妻矛盾急剧,往往是直接拒绝调解,那对于这类情形,如果不加以强制的话,就很难保证调解效果的实现。这时我们可以参考一下世界各国和地区越来越多的在特定类型的纠纷处理中建立的强制调解程序,毕竟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多年来诉讼至上、法律万能的思维下,大多当事人都会选择诉讼。因此,若要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们可以在保持本国具体实践操作的基础之上,借鉴吸收他国经验,对适用强制调解的案件类型、范围以及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一旦明确了这类具体案件的调解前置程序,自然也可以很好地保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好地实现。

五、结语

随着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发展,未来的法治社会,“诉讼万能论”的理念可能会被推翻,转而出现更多新型的、柔和的解纷途径。本文正是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研究对象,在对其背景和完善其必要性的基础之上,客观分析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原因分析,进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难题困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希望为我国在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道路上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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