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瑛
(湖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湖南株洲 412007)
战国群雄逐鹿,社会动荡,各国在以军事力量对抗吞并的过程中,政治、经济、文化都发生了重大变革,宗法制的动摇、井田制的瓦解、百家争鸣现象的出现,对韩非法家思想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韩非作为先秦时期诸子的晚出代表,他的思想带有儒家、墨家、道家等诸家烙印。此外,他博采众长,吸收了早期法家代表人物如商鞅、申不害、慎到等人的思想,将法制、心术、权势三者融为一体,并开创了“法术势”思想体系。韩非的这一套“法术势”思想带有着极强的政治性,被视为君臣大义的主要法则。那么韩非“法术势”思想体系具有怎样的特征?对现今社会治理又有着怎样的借鉴作用?
韩非思想汇集战国时期多家学说与多位学者的观点,其中从商鞅、申不害、慎到的“重法”“重术”“重势”思想中提取出重要观点融入自身理论中,并根据当时的时代背景在先前法家学者的观点上加以完善与补充,形成韩非的“法术势”思想。
撰次诸国法——李悝。韩非的法学思想以“法”为根本,是在前期法学思想的基础上批判继承而来的,其中主要以李悝和商鞅为代表。李悝是战国初期法家重要的代表人物,同时也是中国变法的始祖。李悝“撰次诸国法”将各国的刑典汇集著成的《法经》对后世影响极深,法典内容丰富,其法制原则为“理不护亲,法不阿贵,亲疏贵贱,一视同仁”,即不分关系的亲疏,不以地位尊卑为界限,一切以法律来评判,成为后来法学家们制定法令的基本准则。
“重刑罚”“明法治”——商鞅。商鞅,战国时期卫国人,在他辅佐秦孝公期间,对秦国进行变法,使秦国一跃成为战国时期国力最强盛的国家。他推崇严刑峻法,利用法律的严苛性来威慑百姓,坚持重刑轻赏,轻罪重罚。此外,他推行出“法必明,令必行”政策,法令在制定实施后,负责司法的官员需将法律条规释明民众,向广大群众普及法律,知晓自身行为的界限,达到依法行事的效果。
推崇权术——申不害。申不害强调“内修政教,外应诸侯”,以此来维护君主专制,他将道家的“黄老之学”用于政治中,是推崇权术的典型代表。申不害的“术”分“阳术”与“阴术”“阳术”的主要对象是臣子,根据考察臣子的能力对臣子进行相应官职的任命,要求臣下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法令,以保证行政工作效率。如果说“阳术”是向臣民公开的,那么“阴术”则是君主为了维护其权威,防止群臣越位,内藏于心中的权谋之术。
“任势”“尚法”——慎到。慎到认为在政治生活中,“势”应该占据主要位置,君主拥有了绝对的权力与控制力,才能确保法律的实施。他将“势”置于礼法之上,“贤而屈于不肖者,权轻也,不肖而服于贤者,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使其邻家;至南面而王,则令行禁止。由此观之,贤不足以服不肖,而势位足以屈贤矣。”[1]《威德》)帝王之所以能驾驭群臣和统治国家,所依持的是其令行禁止的权势。除了“重势”之外,慎到也很重视法,他提出“赏罚分明贵公论”,慎到认为,不管是君主还是百姓,均需依法行事,反对任人唯亲。
在“法术势”中,韩非子对法的定义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以臣之所师也。”[2](《定法》)法是根本,是国家制定的,民众需遵守的,君王维持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一个国家律法的制定为这个国家的治理提供了客观尺度,并以“赏罚”形式进行强制性的施行,主张以法治国。韩非的法具有以下特点:
严谨性;韩非认为法律的制定需严肃、认真,正如《五蠹》中所说,“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如果对于法律进行频繁的更改,会严重影响法令在民众中的公信力,难以树立法律在民众心中的严肃性与权威性,甚至严重威胁到国家的稳定,“法禁变易,号令数下者,可亡也。”(《亡征》)[3]
公开性;“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故法莫如显”“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4](《难三》)法令的制定要公开,整个国内不论处于什么身份与地位的人都应知晓法理,认识到法律的强制性,以法令为准则,约束自身行为。
平等性;“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着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5](《有度》)法不偏袒权贵,惩处罪过不回避权贵大臣,同时嘉奖善行也不可略过普通民众。摒弃了儒家所谓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治理理念,任何人在法律面前犯罪应得到惩罚,做了善事也应得到嘉奖,这在侧面也说明了在韩非子看来,法具有公平公正的内涵。
“术”是韩非法学思想的核心。他认为“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得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6](《定法》)君主根据臣子的能力大小授予对应官职,在其位谋其政,杜绝尸位素餐,对臣下进行监督防范与考核,保证君主的权威与绝对地位。君主维持绝对统治,统御群臣首先应听言察实,“不苟世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然则虚旧之学不谈矜诬之行不饰矣”这与“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的出发点一致,皆是君主应加强监控,审慎的看待一切,使之各司其职。
其次是赏罚分明,韩非认为“以赏者赏,以刑者刑,因其所为,各以自成。善恶必及,孰敢不信。”(《扬权》)[7]以惩戒刑罚来捍卫君主的权威与法律的尊严,同时又赏赐为君主尽力的人,二者双管齐下,达到御臣之目的。最后是用“术”去奸,术的产生就是为了知奸、去奸。君主要保证人臣尽忠职守,不能依靠传统的仁义道德,有能力的君主应善于运用术,“是以有道之主,不求清洁之吏,而务必知之术也。”(《八说》)只有用术,才能确保群臣尽忠职守,才能不被他人蒙蔽,掌握群臣的言行举止,而使群臣无奸诈矣。
“势”是韩非法学思想的精髓。“君持柄以处势,故令行禁止。柄者,杀生之治也;势者,胜众之资也。”(《八经》[8]韩非子认为,“势”主要是指君主手里的权力与威势,是君主居于绝对统治的工具,它所保证的是天子自身的权威性,是法令顺利推行,权术高明使用的重要前提条件。韩非对“势”的定义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飞龙乘云,腾蛇游雾”的自然之势,另一类则是统治者牢牢掌握权力的“所得而设之势”即人为之势。
自然之势;“飞龙乘云,腾蛇游雾,云罢雾霁,而龙蛇与蚓蚁同矣,则失其所乘也。”腾云驾雾的飞龙,如果一旦失去脚下的云雾,就会立刻变得像蚯蚓一样软弱无力。自然之势是天生的,君主治理国家,统治臣民,发号施令不是由于其个人能力,而是靠天生具有的王位世袭制,借助地位和权力才达到的。“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9]自然之势是客观存在的,是自然赋予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不容改变的。
人为之势;人为之势就是除客观存在的自然之势,人发挥主观能动性所创设出来的威势。像尧舜那样励精图治和像桀纣那样残暴荒淫的帝王是很少的,大部分君主处于中人之治,仅靠帝王一人之才能不足以治国,必须依靠臣民的辅佐,适当的将权利下放。因此对于权利的合理配置不能仅仅依靠“势”,需将“法”与“术”融入其中,通过法治与术治,赏与罚,明确好职责来确保君权的至高无上。“势”是君王的绝对意志与权威,不可借人,臣民得势必会威胁君王独有的政权,造成“偏借其权势,则上下易位矣”的后果。
以法治国的治国理念。韩非强调以法治国,反对儒家的贤能政治。国家的治理并不只是面对个人,以道德智慧治理民众,难有确切的标准。通过简单易懂的法令来约束民众的行为,辅之赏与罚,引导人们遵循法度,使可能犯罪的人畏惧法律的严肃性,使之不敢触碰法律红线,对社会秩序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多次引用韩非的名言如“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道私者乱,道法者治。”强调法制对一个国家的重要作用,要坚持法治、反对人治。[10]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高度重视法治问题。当前我国社会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在实际生活中仍存在知法犯法、违法犯罪等问题,没有法律的约束社会将是一盘散沙,社会越是发展,就越需要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因此我们必须牢记法律的严肃性,依法治国。
法不阿贵的平等观念。韩非的“法不阿贵”思想破除了传统贵族官僚在法律上的特权。“不避亲贵,法行所爱”将法律置于至高地位,切实的保障了普通民众的切身利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维护法律权威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价值。自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以来,个别违法乱纪现象仍然存在,偏离社会的基本价值导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1]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切实保障人民权益,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以法为教的普法理念。法律的实施对象是人民,在立法时须将条法规定公布给民众,也就是韩非所说的明法。法律由官府颁布,负责司法的官吏承担着对百姓解释法令具体内容的责任。韩非此举很好的对法律进行了科普,使之达到全民守法的目的。自宪法出台后,我国普法活动一直在进行,有些偏远地区的人民,法律意识较低,常常行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民普法工作,强调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讲话中重点强调全民普法工作:“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全民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作,使全体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2]只有全国各族人民、社会各级机构都参与到普法活动中,才能在社会中营造良好的学法之风,才能让更多的人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的法学思想博大精深,对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但其思想仍存在很多局限性,如片面强调严刑峻法、忽视道德教化、狭隘的功利主义、对诡计权术的推崇,因此对于韩非的法学思想需要我们辩证地看待,扬清抑浊,推陈出新,从而促进我国法制社会的发展,推动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