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盛坤
(内蒙古消防救援总队呼伦贝尔市消防救援支队 内蒙古呼伦贝尔 021300)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经历了数千年的发展,自成体系,形成了独特的具有自身民族特点的品格和特性,在历史上曾经非常繁盛,并对亚洲的周边国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随着时代的发展、政权的更迭,深受古代法律影响的中国近现代法律体系已经无法满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发展需求,所以,本文将结合现代社会发展现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以期望探寻出如何建立起能对我国法制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的中国当代法律文化。
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关联。传统的法律文化和现代的法律文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都是存在于中国传统文化这个大熔炉中,就必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必然会有一定的“相似性”,也就是说有一定的相容性。另外,任何国家的任何的改革都不能彻底的抛弃传统的东西。因为传统“不仅是历史地存在的过去,而且是历史存在的现在,它在一定历史时代可以达到高峰,也影响着后世的制度模式、风格和习俗。因此,具有不可被排除或消灭的顽强生命力。”[1]
传统法律文化是法制现代化的根基。关于寻找现代法制的“本土资源”不外乎有两种途径:其一就是从广大民众的社会实践中,特别是人们的法律实践活动中去提取,实践是认识的主要来源;另外就是从传统的法律文化中,特别是对以往的法律制度、法律条例进行研究提取。“现代”的力量来自“传统”,但是传统的力量往往更强大。正如胡锦涛主席在耶鲁大学的演讲中所指出的,“中华民族在漫长历史发展中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文化传统,深深影响着古代中国,也深深影响着当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就是现代法制的土壤和根基,广大民众的实践活动就是为法制现代化这棵大树的成长不断地施肥的营养物。作为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传统的东西在许多方面都体现着中华民族的心理品格,深刻久远地影响着广大民众对法律的价值取向。[2]
传统法律文化是现代法制的土壤。比如说,传统法律文化中所提到的“德主刑辅”的治国理念,虽然没有把法律和道德地位客观的对待,没有摆正两者之间的位置。但是从直观的印象上提醒我们,在今天的治国方式上也要把“德”和“法”结合起来,具体怎么的结合就是我们现在要考虑的实际问题了。这些思想要求我们赋予它们以时代的意义。
“以德为主”与“德法并举”的治国方略。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手段是多方面的,一但归结起来主要是法律和道德两个方面,它们都对维护社会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就对社会行为的控制而言,道德从人们内心控制人的某种行为,具有前瞻性;但是法律则是从控制人行为的结果入手,具有滞后性。道德治“本”,法律治“标”。德礼与刑政应当兼施并用,才能营造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也一直强调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早在西周时期就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思想。“道之以政,齐之以礼,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政,民有耻且格。”秦朝的短命教训,就使汉朝以后的历代王朝都把道德作为治国的根本要务,由此就形成了重视道德教化的传统。唐代长孙无忌所写的《唐律疏议》中更是用大量的笔墨来说明“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当然这样过分地强调道德教化的后果就陷入“人治”的漩涡,这与我们的现代法治是不相容的,这一点我们要理性对待。
对于这一点,我们从历史中就能看到,德与法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这使人们不得不把它们与现代社会的“德”与“法”联系起来思考。道德与法律共同构成人类社会的规范机制,从道德本身来看,道德是人性的一种本质规定,是社会发展和人性完善的价值目标。以此考察儒家的“德’夕,本位思想,不难发现它的确具有社会时代性。我们今天说的强调法治建设并不是反对和排斥道德建设,强调道德建设也不是反对和排斥法治建设,而是法治和德治齐抓共管,使法治和德治协调配合,以更好地调整社会关系。早在2001年国家就明确重申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统一性,把属于精神文明的道德建设和属于政治文明的法制建设都放到了国家基本方略的高度上来,这就足以说明现代的法治理念在对前人继承的基础上有了合乎时代的发展。我国自从实行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人们的道德水平却不断地下滑。因此,我们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同时,不得不重视道德的建设。中华民族优良的道德传统是蕴含在传统文化中的,中国要建设法治国家,其价值体系也必须和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相一致,充分发挥传统道德的约束力,使社会主义的法制和德治相辅相成,才能使两者相互促进,相互发展,以此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双重保障。实践证明,我们的思路和做法是正确的,在以后社会的发展中,我们还要继续以此为指导思想走下去。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我们今天提倡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和历史上所提倡“德法兼治”是有本质区别的。任何治国方略的实施都不能脱离当时的社会实际,不能脱离一定的社会生产力基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德法兼治”是与封建专制制度紧密联系的,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是为君主的“人治”服务的。而我们今天提倡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恰恰与其相反,是与当今的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的,其最终的目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保障人们的根本权利的。尽管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但在治国方略上,历史上的“德法兼治”思想还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
“重义轻利”与现代社会的义利取向。在人的本性中都有对于名利追求的倾向,人们都希望自己的利益能够最大化,这是大家都承认的。’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认为趋利避害本就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也要取之有道,这种利益观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仍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给人们的物质生活带来了巨大变化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思想带来了深刻的影响。可以说,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其带来的效应是双方面的。一方面,它改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人们可以充分的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尽可能地创造更多的财富和更大的价值;另一方面,一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制度的不协调性,市场经济在发展初期还具有盲目性。市场经济提供的宽松的环境容易导致人们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甚至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出现。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我们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中需要重视的。市场经济中也同样的存在这样的“义”“利”之间的矛盾,这时我们就要借鉴前人的观点,摆正“义”“利”之间的关系,弘扬其积极方面的影响,抑制其消极方面的影响。“重利轻义”,追求利益还要取之有道。笼统地说“义”就是要遵守相应的市场秩序。市场经济时期,一旦缺少了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经济活动则无法正常运行。为了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就必须设立相应的法规,并在人们意识形态中形成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要建立适合市场经济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根本的问题还是如何摆正“利”和“义”的关系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经济活动的最终目的都是追求最大限度的利润,即追求最大限度的“利”,但求“利”的过程中就必须遵循一定的“义”,具体的来说就是指一定的法律法规和人们的道德习惯方式。“利”和“义”既是对立的,但也是可以统一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经济行为都应该符合“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达到了这个标准的经济行为就是将“义”与“利”统一的行为,就是合乎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行为。[3]
“民本思想”与现代社会的以人为本。我国传统社会中的“民本”思想主要包括民为国本、的内容。这种“民本思想”起源于商周时期,“以德配天”民贵君轻等几个方面就是西周时期这一思想最集中的体现了,后来得到各个学派的继续发扬。传统的“民本思想”的主要思想是统治者只有具备了崇高的道德品质才有资格来管理百姓,这是统治社会的前提。一旦统治者“失德”,就没有资格,就不符合“天意’夕,新的、道德高尚的统治者也必然会取而代之。尽管古代这种说法有些近似神秘的成分,但是提醒了我们要重视民众的力量,失民心者失天下。传统的民本思想作为当时政治文化一个主要部分,对于封建国家治理社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从封建社会的大背景来看具有进步意义的。[4]
民本思想原本是封建社会的思想家们为维护封建统治而设想的,强调君主治理国家要充分发挥民众的力量。与今天我们提出的“民本”思想还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如今我们提出来的以人为本则是现代国家治理的理念,强调社会和国家要不断的满足人们的需要,切实的维护人发展的权利,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传统的民本思想是以人为本的思想来源,而以人为本则是对民本思想的进一步的突破和创新。中国共产党人在不同的时期都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创立了群众路线。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同志从当时的社会实际出发,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江泽民同志审时度势提出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首当其冲的写在了党的指导思想中,这充分休现了党对人们的重视。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而以人为本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强调以人为中心,让民众充分的享受到社会发展带来的成果,并以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作为人发展的最终目标。这些都是不同时期共产党人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以人为本吸收了传统文化中民本思想的以人民为重心的合理内涵厂继承了传统民本思想的精华,发展成为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其目标,更实现了对民本思想的新超越。[5]
我们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传统法律文化和现代法制是相容的,这是源自作为文化本身的连续性。我们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学习了解到,任何社会都不能完全摆脱与过去的联系。所以,做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研究,有助于政府在国家建设中更好的健全、完善法律体系,实现法治现代化建设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