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玉梅
(南宁师范大学 广西南宁 530299)
在社会经济发展及文化变迁之下,晚婚晚育成为了更多人的选择。但在少数民族及边境和偏远地区,早婚早育仍是主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早婚是相对于《婚姻法》规定法定婚龄的一种对称。[1]本文将低于法定结婚年龄未取得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而以民俗习惯缔结婚姻或已形成事实同居的事实婚姻称为早婚,基于早期在X村的观察访谈所得资料,试图分析当前少数民族地区的早婚早育现象以及成因及危害,并提出合理的相关建议。
隆林各族自治县的基本情况。隆林各族自治县全县总人口约43万,少数民族占到33万。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该县早婚早育现象越来越普遍。许多15、16岁的农村青少年初中毕业或没毕业就结婚生子。据一名村干部反映,很多村落的青少年如果无读书意愿且找到有结婚对象,父母一般都会支持结婚,反而,如果过了20岁还没有结婚就被认为很难再找到对象。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当地早婚早育的现象依然十分严峻。
以自由恋爱模式为主。自由恋爱模式就是男女双方通过朋友介绍或自己认识,认为对方与自己志趣相投而进一步交往,通过一定时间的观察和感情的培养而组合的婚姻模式。[2]当地早婚群体基本都是以自由恋爱模式为主,在上学期间就相互认识,或者是朋友介绍认识。
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应。婚姻登记是我国法定的结婚程序,夫妻关系确立的临界线是否是履行了登记手续。但早婚群体年龄都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无法依据法定的结婚程序进行结婚登记,而是按照当地习俗成就事实婚姻。这种形式的婚姻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当双方因为感情不合等原因离婚时,也没有了走法律程序的流程,而是以两人分开的形式结束婚姻。
经济来源单一且依靠父母。部分早婚群体育子后双方均留在家中,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的父母尚处在中年,还具有较强的劳动能力;另一方面是担心女方留在家中照顾孩子男方出去打工不利于夫妻双方关系的维持与稳定;此外,男方一般都还有弟弟妹妹,因此男方的父母还需要抚养其他孩子,无法放弃自己的工作。少数早婚群体是女方留在家中照顾孩子,男方外出打工。因此,早婚的青少年男女无法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足够的经济收入,只能依靠父母特别是男方的父母进行经济支持。许多早婚群体的家境都比较普通,其父母均是普通的农民工,收入相对较低,经济压力较大。
亲子教育能力不足。早婚群体本身就还是孩子,缺乏照顾孩子的知识和经验。通过访谈发现,男方较少主动学习育儿知识,与传统的男女分工形式一致,孩子主要是由女方照顾,男方只起到了一个协助者的角色。但女方年龄尚小,知识储备不足,社会经验相对匮乏,她们只能将照顾弟弟妹妹的经验加以改造从而应用到照顾自己的孩子身上,在育儿方面遇到困难时只能电话求助婆婆或请教邻居。虽然部分访谈对象表示自己平时在抖音、快手上会看一些相关的育儿知识,但总体上看,对于教养孩子经验不足是一个常态。
双方缺乏了解且不善经营婚姻。大多数早婚群体虽然是以自由恋爱为主,但在被问及是否了解对方时,大多数的回答是不太了解,或者是沉默。由此可见,早婚群体即使已为人父母,但夫妻之间缺乏进一步的沟通了解。此外,面对繁琐的婚姻家庭生活,双方缺乏知识和经验,只能依靠父母指导。合理的家庭分工是维持婚姻生活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方面。但在传统的观念下,男女双方因为教育水平较低,知识水平不足,惯习以传统的婚姻观念为主,不管是家庭劳动还是养育孩子,女方承担了主要责任。但双方却无法意识到这种分工方式对婚姻的消极影响,且女方也往往对此无改变能力。
传统观念为早婚提供了土壤。据《隆林县志》记载,解放前,隆林县内各民族都有早婚习俗,壮族、苗族较普遍,认为“早生儿子早享福”“找的早有本事有能力”。这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虽然多次移风易俗,但至今仍然积重难返。
一些民族节日推波助澜。当地的跳坡节已经成为青少年早婚早育的一个催化剂、触发器。不仅是凝聚内部力量、展示民族风采的传统节日,也成为了谈情说爱的一个舞台,这对于尚处于初中阶段的青少年来说,促进了其对谈恋爱的向往和渴望。
民族教育不足助长早婚风气。王锡宏认为,少数民族教育需要将当地的发展需要与国家的发展需要相统一。[3]少数民族地区有其文化特征及属性,保有地方文化特色发展的权力,教育中对早婚的不够重视使得早婚文化被广为接受,助长了早婚风气。
性教育缺失增加早婚风险。中国文化一直崇尚含蓄内敛,谈“性”色变一直存在我们的生活之中,未建立完善的性教育系统。因此,青少年大多只能在网络上了解性知识,但这种不健全的性知识扭曲了他们对性的正确认识,以致过早发生性行为而只能以早婚来掩盖这种行为。
违反婚姻法,增加民事纠纷事件。本文已将早婚定义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因此,早婚违反了婚姻法,虽然国家法律未明确规定早婚应付的法律责任,但是“无规矩不成方圆”。[4]此外,早婚群体都还属于未成年,缺乏社会生活经验,难以处理家庭关系,在哺育和教育孩子方面会缺乏责任感。
降低人口素质。我国正大力发展教育,旨在提高人口素质,而早婚群体教育水平较低,与人口素质提高背道而驰。 “大孩子教育小孩子”使得教育的质量得不到保障,也会因为男女双方外出打工将孩子留在家中而使得孩子缺乏父母的关爱,容易导致恶性循环。
阻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人才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早婚早育容易造成人口素质下降。早婚早育者因外出打工对子女监管力度不够,子女极易走父辈的道路,从而使得贫困不断循环得不到有效阻止。[5]此外,早婚早育与乡风文明格格不入,该陋习如不剔除,乡风文明就无法取得进步,乡村振兴就无从谈起。
代际关系失衡。代际关系失衡以年轻人的婚姻缔结为突出的表现形式,其缘由来自于婚姻市场的结构性失衡。[6]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父辈为儿子的婚姻承担巨大的经济成本,甚至付上自己几十年的心血;早婚早育者心智不成熟,需要父辈帮忙处理家庭事务;代与代之间的权力义务责任在重新分配下,因代际界限不明确、责任不清晰,父辈与子辈的责任混乱,不利于新的婚姻家庭系统的关系平衡。
广泛宣传,加强教育。政府部门及学校加大教育重要性宣传,营造出社会尊重知识的氛围。其次,加大对法律和政策的宣传,广泛开展法治进社区、校园的活动。最后,要特别加强性教育的宣传,帮助未成年人正确认识性行为和性观念。[5]
加强执行法律法规。当地政府部门应该通过严格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方式,彻底转变当地群众观念,使之增强法律意识。[7]在社区中建立报告机制,及早发现和处理早婚早育问题,从预防到惩罚等环节凝聚合力。
大力发展经济,切实提高经济收入。民族地区大都有具有民族特色的经济产业,如服饰、手工艺品、农产品等,可以鼓励支持发展民族经济,这不仅可以切实提高人们群众的收入水平,从而使得教育水平快速提高;还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人员流动,确保婚姻家庭的稳定性。
推广“新风尚”文化建设,制约陋习文化传播。早婚现象在农村地区发生与其落后的文化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除了法制教育,还需要依靠村委及社区力量在社区中进行“新风尚”文化的宣传,促进人们对早婚早育的不良影响的认识,从而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以及两性的婚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