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 印, 王明东
( 1. 贵州大学 法学院, 贵州 贵阳 550025; 2. 贵州行泰律师事务所, 贵州 贵阳 550081 )
近些年来, 我国环境信息公开立法业已取得进展, 出台了大量的法律文件, 不仅对信息控制者 (政府、 企业) 的环境信息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倒逼机制, 也使得公众的环境知情权获得制度落实, 初步奠定了环境信息法治建设的基础[1]。然而, 进入生态文明与信息文明并存的新时代,由于既有环境信息公开法律规范只注重公开而忽视本应与之并行发展的收集、 处理、 传播、 享益、 存贮、 利用、 保密、 归档等环节的内生性缺陷, 已不足以应对环境信息领域变动不居、 层出不穷的重大、 新兴和复杂的问题, 亟待变革重塑与转型升级, 应尽快发展我国的环境信息保障立法[2]。 因此, 环境信息法的形成与发展不仅是环境信息公开法律规范代际演替的必然逻辑, 也是实现国家环境信息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环节。
任何法都有其时代精神[3]。 从法哲学层面对环境信息法的时代精神进行深入的解读, 有助于正确认知环境信息法的价值取向、 精髓要义与本质特征。 环境信息法的时代精神是指环境信息法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所应具有的精神气质和面貌, 它充分折射和反映环境信息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 环境信息法只有具备这样的精神气质才能契合时代变奏的需要[4]。 环境信息治理的深刻变化和人民对民主法治、 人权保障、 生态文明、信息文明、 美丽中国的热切期待, 决定了环境信息法新的时代精神, 即坚持以人为本的权利精神、 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 和谐包容的人文精神、 贯穿始终的法理精神、 多元协同的治理精神。 这些新的时代精神既框定了环境信息法在新时代的功能和特性, 又给环境信息法的精神气质注入了新的元素。
时代精神的价值内核在于以人为本的权利精神[5]。 新时代, 人权视野下的环境信息权正不断汲取环境权和信息权的独特品质, 并逐渐演化出自身特征。 发挥环境信息法尊重、 确认、 分配、 保障和救济环境信息权利的功能, 是环境信息法应充分彰显的以人为本的权利精神, 不仅有利于明确公众环境信息权之法律地位, 还可为环境信息治理注入 “新动能”。
第一, 以人为本的权利精神, 要求注重对环境信息权利与义务、 权利与权力的探讨。 基于对权利与义务这一法学的核心范畴的透彻剖析可知, 该范畴伴随时代变迁、 社会发展、 法治演进持续不断地拓展与深化。 进入新时代, 新的经济社会关系正在促进环境信息新兴权利呈指数式增长, 环境信息权利格外受到关注与尊重, 在传统环境信息知情权之外衍生出了许多新兴的环境信息权利, 环境信息权利话语愈发鲜明张扬。 能够预见, 对环境信息权利概念、 理论的探讨与论证即将迈入一个前所未有的繁荣时代, 为环境信息法治的规范设计提供更多创新性的理论资源[6]。
第二, 以人为本的权利精神, 要求注重对新兴环境信息权内涵与外延的探讨。 面对环境信息的合法收集、 有序传播、 合理使用、 严格保护、及时救济, 公众对环境信息权利的需求已不再满足于对环境信息的知情上[7], 而是对环境信息有着收集、 传播、 享益、 监督、 救济等一系列更为丰富、 详细和完备的诉求, 社会的深刻变化使得很多原本就不能 “寄居” 于环境知情权之下的环境信息权有了更为普遍的意义和更容易被理解、 被接受的价值, 在客观上促使着环境信息权的诞生。 现行环境信息公开法律规范主要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是否需要引入环境信息权利概念? 应怎样拓展和深化环境信息权的内涵与外延? 都是环境信息法创立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时代课题。
第三, 以人为本的权利精神, 要求认真探究怎样将环境信息权引入环境信息法, 认真回应公众对环境信息权利的需要与关切, 加强环境信息权在环境信息法律机制中的核心和支点地位[8]。首先, 环境信息权是公众期待享有的权利, 但尚属于应然权利, 需要将其作为环境信息法的核心范畴予以立法确认, 使其成为一项法定权利。 其次, 需要通过提高权利意识, 使环境信息权真正成为公众实际享有的 (实然) 权利。 一方面,可通过对环境信息权的宣传教育 (输入式) 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提供公正司法救济的实际感知(体验式) 提高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9], 使公众意识到环境信息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另一方面,可通过健全相关制度、 加强权力制约提高义务主体的责任意识, 使政府、 企业意识到让公众了解环境信息乃其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如此, 方能推动环境信息权立法的不断发展。
与其他领域的法律不同, 环境信息法与信息科学技术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 在一定意义上,环境信息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就是环境信息治理体系制度化、 科学化的过程。 不具备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 环境信息法就无法生长成为一个兼具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良善法律。环境信息法只有在本质规律追问及其反思性运用中重构, 才能焕发持久旺盛的生命活力。
第一, 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 就要自觉运用规律来创立高质量的环境信息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10], 环境信息法的变革应尊重和体现环境信息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 人类法治文明演进的普遍规律以及法治中国建设的特殊规律。 在环境信息法变革重塑中准确认识和反映包括生态环境规律、 信息技术规律在内的客观规律, 不仅是创制高质量环境信息法的关键依托,也是科学立法的基本要求。 所以环境信息立法应尊重与遵循现有信息科技实践所掌握和认知的生态环境规律、 信息规律, 实现环境法律规范与生态环境规律、 信息规律的融合。
第二, 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 就要运用科学的立法方法论来创立高质量的环境信息法。 制定一部良善的新环境信息法, 仅有高深的环境信息法理论与法思想是远远不够的, 还需要在科学的立法方法论指导下将法理论与法思想转化成协调一致的环境信息法律原则、 制度、 规范和条款,转化成对等均衡的环境信息权利、 义务和职责。不具备高深的环境信息法理论、 法思想, 环境信息法的制定便是没有灵魂的; 而不具备科学的立法方法论, 高深的法思想与法理论则难以转化为具体的原则、 制度、 规范和条款, 实在的环境信息法律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 有必要将法理论、法思想与立法方法论有机结合起来, 以保证环境信息法的 “良法” 特质。
第三, 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 就要以批判的眼光对现行环境信息公开法律规范的概念、 规则、 规范所组成的制度等进行审视与反思。 伴随着频繁迭代的信息技术的应用渗透和扩张升级,诸多具有人文因素的规则必然被技术规则所取代, 诸多技术规则便自然而然地转化成了法律规则。 如此一来便要求我们具有审视与反思的科学精神, 对 《企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生态环境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等在内的一系列既有环境信息公开法律规范的概念、 规则和制度等内容的科学性、 合理性以及时代性始终坚持审视与反思的立场, 并不断予以修正, 使转型升级后的环境信息法同时获得面向过去的 “守成” 能力、 面向当下的 “认同” 能力和面向未来的 “拓新” 能力。
人类精神包括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 环境信息法强调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 并不意味着忽视、 排斥和谐包容的人文精神。 从最终目的上看, 环境信息法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 充分体现对人类生命健康、 生存发展的人文关怀。倘若将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视为求 “真”, 那么则可将和谐包容的人文精神视为至 “善”。
第一, 和谐包容的人文主义精神应突出体现在对弱势人群环境信息需求的保障上。 信息时代, 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产生了新的环境信息不平等现象, 环境信息资源越来越向富裕地区和强势群体集中, “环境信息贫穷” 与 “环境信息富裕” 两极分化愈加显著。环境信息法应不断加强对环境信息弱势群体的关注, 倾注更多的人文关怀。 人文关怀是环境信息法时代精神的有机构成部分, 用以调整因地域、群体、 年龄、 受教育程度、 财产状况等因素造成的环境信息不平等现象。
第二, 和谐包容的人文主义精神应突出体现在环境信息资源的共建共治共享上。 信息时代,环境信息共享和环境信息保护成为社会秩序的价值重心。 大数据、 云计算、 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的快速生长和深入运用, 为重塑、 重组、 优化环境信息流程, 促进环境信息共建共治共享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环境信息资源的共建共治共享, 契合环境信息的公共性属性, 契合环境信息法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 环境信息资源共建共治共享的最终目的并非追求某个主体的自身利益,而是降低全社会获取环境信息的成本。
第三, 和谐包容的人文主义精神应突出体现在优质高效的环境信息服务供给上。 信息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为环境信息服务带来了便利, 但与此同时也对环境信息服务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 环境信息法应发挥制度优势, 充分利用新兴信息技术, 通过多渠道为不同层次的需求者提供全面、 及时、 优质、 高效、 专业的环境信息服务, 确保不同层次需求者的环境信息获取与应用机会均等、 环境信息权利行使公平、 环境信息资源配置合理[11]。
环境信息法的转型升级不仅仅要注重问题导向, 致力于解决环境信息治理中变动不居、 层出不穷问题, 而且更要尊重立法规律, 以法理为支撑、 为依归[12]。 融入相关理念、 规律的 “基本原理”、 反映 “基本原理” 的 “目的价值” 以及反映 “基本原理” 和 “目的价值” 的 “基本原则” 是环境信息法中的 “法理” 在不同层次的体现, 是贯穿于环境信息法研究过程和具体立法工作中的 “魂魄” 和 “经脉”, 对环境信息法制度具有最大的统摄力和理据支撑力[13]。 因此,有必要对环境信息法中的共识性法理进行凝练,并确保法理作为环境信息法研究和立法工作的理论自觉。
第一, 环境信息法的基本原理是反映环境信息法基本理念以及相应环境信息规律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道理, 可以推导出环境信息法之目的价值、 基本原则。 鉴于环境信息自由可促进环境行为公正透明, 环境信息是公共信息而非政府信息, 企业既是自然资源的主要利用者、 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 也是环境信息的主要掌控者, 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以及环境民主意识持续提升,可将环境信息自由理论、 环境公共信托理论、 企业环境责任理论、 环境信息权理论作为环境信息法的基本原理。 这些原理所蕴含的环境信息法法理, 有利于揭示环境信息法产生、 发展的原因与动力、 目标和功能, 以及环境信息法益保护等本原性问题。
第二, 环境信息法的目的价值表现为效率、公平、 自由、 秩序、 安全等价值。 对这些价值进行比较、 选择与评价形成价值判断, 并以此作为环境信息法律规范的目的和基础, 有助于实现环境信息正义这一根本价值追求。 环境信息法的目的价值与其基本原理具有明显的一致性关系。 以环境信息自由理论为例, 环境信息法关涉多元价值主体, 他们诉求的多样性会导致公众自身环境信息利益与公共环境信息利益相抵牾。 基于公众自身环境信息利益, 应重视效率和自由; 基于公共环境利益, 应重视公平、 秩序和安全。 据此可知, 环境信息法多种彼此关联的价值之间存在冲突, 需要在价值体系中通过价值位阶的形式进行协调, 以厘清环境信息法的各类制度和具体规范的价值分工与合作。 而对相冲突的价值进行协调, 要特别能反映环境信息法的基本原理。
第三, 环境信息法的基本原则与环境信息法的基本原理、 目的价值密切相关。 譬如, 为了反映环境信息自由理论、 公共信托理论、 企业环境责任理论、 环境信息权理论, 以及环境信息自由、 环境信息公平等价值追求, 需要在环境信息法律规范中确立 “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 利益衡量原则, 平等原则, 环境信息公开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原则, 不收费原则, 信息自由使用原则。 这些原则与上述环境信息法的基本原理、 目的价值所反映的法理是内在一致的。环境信息法的立法、 执法、 司法、 守法等法律运行的各环节, 唯有遵循上述基本原则, 方能合乎环境信息法之法理, 方能具备合理性与合法性。
新时代, 为解决环境信息获取、 加工、 处理、 公开、 传播、 享益、 存贮、 利用、 保密、 归档等重要问题, 合力应对信息时代复杂的环境问题, 环境信息治理模式必然需要政府、 企业、 公众多元主体之间的积极合作、 协商互动[14]。 环境信息法关系主体的多元化使得环境信息法突破政治化、 法律化而具有了社会化, 其社会化的精神气质是对现行环境信息公开法律规范的极大超越。
第一, 要建立政府内部各主管部门间的环境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实现政府内部环境信息共建共享、 系统互联互通。 环境信息问题治理不仅事关生态环境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等众多环境信息相关部门, 也需要环境信息领域外其他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主动提供自身所掌握的环境信息。 环境信息问题治理过程中需要形成部门联动、 实现环境信息资源互通共享, 如此方能有效应对环境信息治理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因此, 在环境信息问题治理过程中推进部门联动进入常态化和制度化, 是环境信息法应有的时代精神。
第二, 要构建环境信息问题治理的多元主体参与机制, 推进政府、 企业、 公众之间的沟通、协商与合作。 一方面, 要在政府、 企业、 公众之间构建环境信息交流共享、 互联互通、 业务协同机制, 明确不同主体的权责边界, 促使各主体之间的沟通交流常态化、 制度化、 规范化。 另一方面, 要坚定不移地发展和巩固政府的主导作用,因为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 有设备、 资金、人员、 技术等方面的天然优势, 决定了其在环境信息搜集、 处理和传播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构建以政府为主导, 并与分工明确的企业、公众等其他主体相互配合的治理格局, 方能确保环境信息治理高效有序[15]。
第三, 环境信息法产生于对现行环境信息公开科层制管理模式的反思, 重点关注政府、 企业和公众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参与、 沟通和合作, 强调对多元主体所主张的不同价值的认同与共识[16]。 当前, 国内外政府同企业、 公众对环境信息问题进行共建共治共享的模式已是大势所趋, 且成功的范例并不鲜见。 环境信息问题所具有的参与主体多元、 利益诉求各异、 价值取向多样的特殊性, 决定了势必要将环境信息问题治理内嵌到我国的社会治理与网络治理之中。 环境信息法必定要通过合理设计规范, 为多元主体有序参与提供制度保障。
环境信息治理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反映时代特征、 符合时代需要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必须转变现行单向的环境信息公开法思维, 升华环境信息法概念体系, 发现环境信息法新问题、制定环境信息法新规则, 提出环境信息法新理论、 彰显环境信息法新特色。 在完善环境信息法时, 应着重关注其时代精神, 对时代精神的准确把握是环境信息法焕发顽强生命力的关键之举。新时代, 要为环境信息法注入以人为本的权利精神、 尊重规律的科学精神、 和谐包容的人文精神、 贯穿始终的法理精神、 主体多元的治理精神等时代精神, 集中体现时代精神、 富有鲜明时代气质的 “良善” 环境信息法也将有效促进环境信息 “善治” 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