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艳茹
[案情]扬州某物流公司需要搬迁,2021年4月16日,该公司负责人傅某安排驾驶员刘某将公司的一辆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牵引至公司新址停放,该集装箱半挂车部分轮胎没有气,车况不佳。当日14时20分左右,刘某驾驶一辆安全状况良好的重型牵引车,牵引该集装箱半挂车行驶至目的地附近路段,在右转弯过程中,因疏于观察,与一辆逆向行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车被卷入牵引车右后轮,电动车驾驶人殷某及乘坐者刘某当场死亡。经事故认定,驾驶员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电动车驾驶人殷某负次要责任。
本案中,刘某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疑问,但对公司负责人傅某是否构罪、构成何罪产生了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傅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傅某明知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况不佳,不符合安全条件,仍指使刘某牵引上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傅某构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傅某作为物流公司负责人,明知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仍安排驾驶员刘某牵引上路,属于“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该行为造成两名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傅某不构成犯罪。
[速递]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一)虽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但该安全隐患与交通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的事故車辆分为两部分,前半部分是牵引车,后半部分是半挂车,牵引车车况良好,半挂车车况不佳,部分轮胎没气,存在事实上的安全隐患,但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驾驶员刘某在右转弯过程中疏于观察,和半挂车存在安全隐患之间没有关系。换言之,即使半挂车车况良好,仍不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危害后果。因此,事故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和交通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傅某不具有“强令”或“指使”刘某违章驾驶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的共犯
首先,傅某并不存在强令刘某违章驾驶行为。本案中,刘某对一贯由其驾驶管理的重型牵引车的安全状况非常有信心,对傅某的安排也未提出任何异议,傅某既没有强迫刘某,也没有给刘某造成不敢违抗的心理强制,从行为性质上来讲,傅某的行为不能被评价为“强令”。其次,傅某让刘某转移公司所有的运输车辆,是生产经营需要,属于正常的工作安排,不能简单评价为傅某“指使”刘某违章驾驶。即使有观点认为傅某的工作安排构成“指使”,其指使刘某牵引存在安全隐患车辆的“违章”行为,与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违章”不具有同一性,因此,不能将交通肇事的后果归因于傅某。
(三)傅某不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如前所述,傅某既没有强迫刘某,也没有给刘某造成不敢违抗的心理强制,且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系刘某个人未尽安全驾驶义务,违章驾驶导致,傅某并不存在强令刘某违章冒险作业的行为,不能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追究傅某刑事责任。
综上,傅某行为和事故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傅某不构成犯罪。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检察院[2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