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洋炀 梁庆一 萧倩玲 郝佳瑶 薛灏宇
(合肥工业大学,安徽 合肥 230009)
从2020 年9 月的联合国大会到12 月举行的气候雄心峰会,习总书记主席多次表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 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于2060 年前实现碳中和。在“碳达峰碳中和”背景下,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既有大量创新的机遇也有产业发展的挑战,因此探索如何最优化建设企业碳交易市场、推进其健康高效发展,从而增加碳减排的微观动力,使微观主体主动推动绿色发展是如今最值得探讨研究的问题。
目前,我国碳交易市场尚未成熟,仍存在企业控排能力不足、碳排放数据库建立不完善等问题。相比之下,国外碳交易市场起步早、发展时间长。学习国外碳交易市场建设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探索出最优化建设企业碳交易市场路径,是文章主要研究方式。
文章将介绍碳交易市场的研究现状和发展现状,分析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挑战与机遇,并提出具体碳交易市场建设路径。
目前国际碳交易大体依照《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执行,即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当前国际排放贸易制度(ET)与《京都协定书》下的联合履约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以及在《精度协定书》框架之外的自愿减排机制(VER)作为四大机制为全球碳交易市场的建设路径奠定了制度基础。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碳市场路径建设的起步时间不同,因此国内外的碳市场路径建设研究和动态发展还有不少差距,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最主要的市场激励型措施在欧美国家已得到广泛应用。
中国是世界最大的碳市场,碳交易潜力巨大,但尚未建立全国性的成熟的碳市场。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2011年选取北京、上海、广东等七个省市启动碳市场试点。经过十年试点,我国于今年六月启动全国碳市场。但就目前我国碳市场发展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就目前情况来看,我国重点排放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日益增长的碳减排发展压力,因此对于碳市场的构建并不积极,导致控排执行能力不足,难以实现减排的最终目标。以发电行业为例,经过用电结构以及技术的优化,我国社会发展对于电力资源的需求量逐年增加,因此发电企业应当提高生产力满足市场需求,但面对国家碳市场的减排压力,发电企业很难在增产的同时实现减排目标。
由于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尚未成熟,因而管理交易制度并不完善。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很多企业在加入碳市场之前对于碳资产管理和压力并没有清晰的认知,导致很多企业的管理行为都是暂时性,杂乱性的。
碳交易体系在全球范围内正迅速发展。碳排放交易权的概念最早来源于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下的《京都议定书》。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全球变暖现象加剧,以欧盟为首的欧美发达国家考虑到可持续发展,开始着眼于碳减排,在1992 年和1997 年分别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的碳减排义务,并设定减排目标。
2003 年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率先开始进行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交易,而后逐步构建起碳排放交易权体系。2005 年正式建立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启动了碳期货与期货交易。2013 年后碳金融发展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力量,碳排放权从现货交易逐步变成金融产品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促进了碳减排工作的进行。碳金融衍生品与碳排放权交易相辅相成,丰富了碳金融市场产品类型,提高了市场参与活跃度。
我国在2012 年以前主要以参与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为主,随着后“京都时代”的来临,我国开启了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工作[2]。2011 年《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拉开我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帷幕。2013 年我国试点碳市场陆续启动,相关交易业务欣欣向荣。之后相关政策陆续出台,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提速。2021 年7月6 日,中国碳排放交易权市场正式启动。作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规模最大的碳市场,中国碳交易市场开市当天,首批参与其中的发电行业排放单位就超过了2000 家。除了电力行业外,“十四五”期间,石化、化工、建材、钢铁、造纸、有色、航空等高耗能行业也将陆续进入市场,相关企业将成为碳配额交易的主要市场主体。
1.控排企业需加快研发低碳技术
电力行业作为首批纳入全国碳交易市场的行业,不仅是一次能源消费的大户,同时也是主要的二氧化碳排放者,其二氧化碳排放占到了中国化石能源消费排放的40%左右。因此电力行业参与碳市场意义重大,随着交易的启动,电力企业将面临着经营指标保增长和碳排放指标稳降低的双重挑战,碳排放超出配额的高排放、低参数类的落后机组,因为必须从市场上购买配额来维持发电业务,则会导致其发电成本直接上升。而对于采取低碳技术的企业,碳交易机制无疑为其提供了利好。面临这种挑战,电力企业必须通过碳排放约束倒逼电力结构优化,挖掘减排空间,优化火电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
公开资料显示,继发电行业后,未来将逐步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及航空业等碳排放大户。碳中和是一场能源革命,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加大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重。能源结构的重大变革将带来以电力企业为代表的深度产业结构变革,这要求能源企业不断研发并应用低碳技术。
2.信息披露制度亟待完善
对于我国碳市场建设而言,无论是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是自愿减排市场,正确的统计、监测、衡量和评估碳排放量和减排量都是至关重要的,因此碳信息披露制度必不可少。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碳配额的公平分配是其核心要素,而信息披露是碳配额核定和分配的基础,因此健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全国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需完善碳信息披露立法。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曾在2010 年11 月与瑞士联邦国际与发展署合作开展《中国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应对法(社科院建议稿)》的立法项目,并在次年完成初稿,向社会征求意见,而后没有下文。在“双碳”背景下,应对气候变化的顶层法律依然缺失,使得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保障不足,因而中央应尽快将其纳入全国立法计划。
此外,应及时公开发布碳交易供求相关信息,保证交易市场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还要加强碳交易机构管理,提高交易机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建立风险防控体系,防范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等行为。此外,配套制度体系需要持续完善,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技术法规、标准、管理体系;碳市场主管部门需要继续加强监督指导,狠抓数据管理,吸取欧盟碳市场经验教训,注重机制设计维护市场稳定。
3.支撑“双碳”目标的碳市场规模远未达到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碳配额为45 亿吨,估值2000 多亿,但其市场规模相比于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来说仍属于较小规模,不足以发挥碳市场对“双碳”目标的支撑作用。尽管我国碳市场已有十年试点经验,但整体的市场规模有限。据魏一鸣团队预测,在全国年均经济增速低于5.5%的条件下,我国有望在2025 年实现碳达峰,峰值规模约为108 亿吨,这与当前的碳市场规模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因此,我国碳市场减排规模的体量仍需大力扩张。
1.融资空间提升
结合我国目前的能源结构以及相关的战略可得,CDM 的大致发展内容可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节约环保型的发电技术、高耗能工业的工艺流程改造、二氧化碳减排技术以及其它相关的节约能源内容。一般来说,这些项目与技术需要长期的研发,并需要引入大量的投入资金去实施这些具体的项目与技术,而碳排放交易可以很好地实现这一点,能够为中国在国际上带来更多的融资机会。相对而言,融资的空间比较广阔。
2.能源结构创新
根据《国家中长期能源规划》的相关规定:截止到2020 年,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必须要占据全部能源比例的10%的上升点。为了达到这一战略要求,中国相继出台了《节能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条款。在这些法律条款的支持下,CDM 可以为发展可再生资源提供基础条件,必要时还可以为可再生能源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能够从根本上创新能源结构的类型,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另外,通过出售CERS 可以获取到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和设备,可以改善当前中国以煤炭为主的消费框架,进而达到预期的发展目标。
碳交易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市场建设能否取得良好成效,取决于期初的顶层设计及发展中的不断完善。顶层设计应当明晰市场的目标定位、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强风险防范等基础性、制度性建设内容。国际上现已建立碳交易市场的国家、地区均已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环境等因素选择出完善的碳交易市场建设体系,通过对已有的路径、体系进行分类分析,可以丰富我国现有碳交易市场建设路径备选项,具有借鉴意义。
自我国宣布建设将要建设碳交易市场起,各方学者就开始了对于国际现有碳交易市场体系的总结与分析。
张晶杰、王志轩、雷雨蔚对欧盟碳市场建设经验进行总结,欧盟具有碳排放量大、覆盖地区广、产业复杂多样、政府对企业的监测与报告排放量较少等特点,为此通过分阶段进行推行的方式,对各时间阶段的EU-ETS配额与碳价变化进行监控分析以及风险评估,在下一阶段中通过政府政策、市场监管、配额调整等方式完善谈交易体系,并纳入部分先前未纳入的产业。在四大阶段中不断试错、不断完善中发展欧盟碳交易市场的同时,欧盟采取抵消机制缓解政策变动导致的碳加个过度波动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而非政府组织IETA 与欧洲电力工业联盟在EU-ETS 建立之初帮助进行市场模拟交易组织工作并协助提高私营企业的碳交易市场参与能力,对于欧盟碳市场建设发挥了有益的推动作用。
潘晓滨分别总结了韩国和日本碳排放交易制度实践经验。其中韩国借鉴了欧盟分阶段建设的方式,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建设。同时结合韩国国情,对着几家大型工业企业规定了减排目标,以便让其适应碳排放约束制度。与欧盟对比,韩国在机制上额外增加了灵活履约与履约责任设定,准许企业利用韩国核证减排量与国际、国内信用抵消相应的配额与预借,减小企业压力。
日本在国家层面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建设较为复杂,并且各项机制在半路终结较多,而其中与韩国相似的信用抵消机制推行时间较长,对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发挥了推动作用。在地区层面,东京都碳排放交易体系是世界上第一个以城市楼宇建筑等商业排放源作为主要纳入实体的碳市场类型。针对管辖范围内直接排放源少而间接排放源多的特点,该制度体系以规制能源消费端的设施层面排放为主要特色,因此属于典型的能源需求端下游交易类型。
在全球视角来看,现有的碳交易市场建设路径及体系中,欧盟和日韩最为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但其中仍然存在相应的弊端,如日本的国家层面交易体系冗杂不利于统筹管理,韩国体系受制于国情难以参考,欧盟较为分散的交易市场与交易环境使得金融风险、网络风险频发。所以在对于现有碳交易市场建设路径选择方向进行参考借鉴时,要同时结合中国国情和所借鉴国的国情,切忌照搬。
在进行分析及论述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路径选择方向前,首先要明确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所能起到的效益和要遵循的准则。
碳市场是由政府政策创造的,政策的改变会极大地影响碳市场,因此碳市场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处于中心地位的政府政策设计及其带来的不确定性。从目标来看,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是碳市场应具有的首要逻辑。从原则来看,碳市场需要贯彻“谁排放谁付费,谁减排谁受益”的基本原则。从运行效果来看,应该考虑建立事前预测和事后调整的联动机制。从技术外溢性来看,由于新技术在清洁产品生产和资源效率提升等方面具有很强的外溢性和正外部性,应该建立对创新支持的综合政策体系。从福利效应来看,碳市场应注重国家、行业和微观个体三个层面上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引入事后调节机制。
中国市场范围广,企业复杂多样,囊括各行各业,各地区经济、自然环境等因素差异大,难以推行一贯到底的碳交易市场建设体系。为此可参照欧盟和韩国分阶段推行碳交易市场的方式,分为多阶段,在各个阶段改善所存在的问题与风险。同时采取阶段性纳入企业,可以保持市场的活跃性,便于各方适应碳交易市场的运行模式,有利于合理分配配额和碳交易市场份额补充。
在“谁排放谁付费”这一原则上,应分地区对企业进行碳交易市场的纳入管理。尤其是像北上广深这样的一线城市,其高污染排放企业较少,工业较少,主体排放单位与传统排放单位重合度低。该情形与日本东京都相类似,可借鉴东京都的以城市楼宇建筑等商业排放源作为主要纳入实体的碳市场类型,推行地方碳交易市场。
而在“谁减排谁受益”这一原则上,碳交易市场建立的初衷就在于减少碳排放,为达到这一目的,可以借鉴在欧盟和韩国均推行顺利的抵消机制。抵消机制一是降低排放企业的履约成本,二是促进未纳入碳交易体系范围内的企业通过减排项目实现碳减排,相当于通过市场手段为能够产生减排量的项目提供补贴;三是进一步活跃碳市场,增加碳市场参与主体,促进碳市场稳定运行,属于是碳交易市场体系中必不可缺的一部分。
除了借鉴国际上现有碳交易市场建设路径选择方向以外,我国也应结合社会主义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情,以及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开发出属于自己的特色建设路径或建设机制。如政府调控国企对谈市场价格进行维护调整,建立全国企业碳排放量监控系统等等诸多方式为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推行起到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