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中翔
(青岛交建集团有限公司,山东 青岛 266000)
在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推动下,我国建筑行业发展进入新阶段,企业之间的竞争随着行业发展日趋激烈,企业经济效益空间被压缩。为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建筑施工企业有必要在“营改增”政策下,进行财务管理工作变革,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实现精细化财务管理,以此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在政府相关政策向导下,对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问题进行分析,探索纳税筹划新思路和有效措施,对企业财务管理优化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纳税筹划工作的有序、科学化开展需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实施,即该项工作需符合国家的政策要求与法律法规。纳税筹划工作是科学遵循税收政策法规的导向,针对企业内部的生产活动、经营活动和投资行为采取的一种筹划行动,以确保可以通过这一措施实现良好的减负效果,强化企业的综合实力,实现利润收益的最佳。处于当今时代的建筑施工企业,既可以享受到多元化市场环境下带来的巨大商机,从中谋求更大的发展利益,实现战略规划目标,也需要接受竞争对象数量激增、建筑市场环境复杂、行业微利时代来临等客观情况。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更需要加大对成本控制管理工作,对纳税筹划工作的关注力度,使筹划真正作为企业节流的有效手段,降低原有的纳税成本,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既是市场经济下的必然选择,也是企业实现预期发展目标的有效优化策略,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持续、健康成长是大有裨益的。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内部的各项财务管理活动,也是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纳税事项筹划的核心部门。财务部门虽然也会根据上级领导的要求开展具体筹划工作,然而在预定目标的执行效果以及企业利益最大化的实现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大部分建筑施工企业都制定了纳税筹划目标,然而筹划目标的设定范围过于窄小,往往只是从单一的降低税负的角度出发开展筹划工作,有些甚至只是为了应付税务检查。显性成本与隐性成本均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成本内容,而企业工作人员在开展该项工作的过程中,往往只关注前者而忽略后者,加重了企业的成本负担。针对企业内部的纳税筹划环节,工作人员开展的筹划工作未能制定全面的统筹策略,未能将整体的财务活动目标与企业经营活动相融合,这种过于单一的筹划做法无论在科学性上还是在全面性上,均是有所缺失的。与此同时,企业内部的筹划工作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比如,有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过程中,采取与税务部门拉关系,使用一些不规范的方法进行操作,这种策略无法从本质上消除纳税筹划问题,也加剧了企业自身的纳税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大多将工作的重心放在业务活动中,而往往忽略管理模式的运用以及管理内容的制定,导致管理工作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针对企业内部的纳税筹划管理工作,大多是由财务部门的工作人员采取统一筹划、统一核算的方式,而员工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管理。由于个人所得税中的缴税和纳税筹划是由两个独立的部门进行管理的,导致纳税筹划工作容易出现彼此不统一,偏重自身利益的情况,不仅影响了纳税筹划的执行效果,更有甚者导致筹划体系触犯了法律,给企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隐患。纳税筹划工作的有效实施需要科学的纳税筹划流程进行辅助,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在日趋激烈的竞争环节中谋求发展,在管理手段的运用上就不能仅限于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如果企业内部纳税筹划体系不完善,就不能真正将纳税筹划的价值发挥出来。
筹划工作目标是企业内部人员开展日常工作的指导依据,是进一步践行筹划工作的基础前提,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只以追求最低缴费额为目标,而应结合自身的发展实际,在确保实现经济目标全面实施的基础上,开展筹划工作。如果仅仅是通过筹划工作来降低税负,而企业内部的其他经营活动却受到牵制,那么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也是不成功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明晰筹划工作的具体目标以及筹划特点,严格区分纳税筹划与偷税二者间的区别,确保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的同时,将涉税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内部员工只有明晰纳税筹划目标、合法合规地开展该项工作,才能确保筹划效果的全面实现,才能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有效提升。
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较为常见的做法,是建筑施工企业将承包的工程任务发包给劳务公司,并由此劳务公司完成规定的施工活动。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施工企业所选择的劳务公司必须具有相应资质,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施工效率与质量。同时,建筑施工企业需要从法律规范、劳动关系、施工内容等方面对劳务分包双方关系进行分析和研究,确保劳务分包业务流程所产生的进项税额满足抵扣条件。因此,管理人员要从分包业务流程、分包业务管理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要与工程项目的各项业务的主体,建立良好的经营活动关系,例如资金关系、发票关系等,以实现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要与分包商签订合同,并标明价款、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内容。其次,在具体施工过程汇总,建筑施工企业要与建筑材料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财务管理人员要建立完善的在建工程成本、费用类账目,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抬头处写明建筑施工企业名称。最后,在第三方协议方式,并且由第三方结算工程款的,建筑施工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在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分包业务过程中,管理人员需要通过完善的管理制度,从以下两方面对业务流程进行管理。第一,管理人员要对分包企业的资质进行管控;第二,由于人工费是“营改增”政策的重要内容,所以管理人员要根据政策变更,对分包结算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建筑施工企业进项税顺利抵扣。
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任务,是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对合同主体进行审查,并规定施工期限、范围、质量要求、造价、结算方式等一系列数据条款,确保企业的经营利益。同时,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和专用发票管理,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首先,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要针对建筑施工环节较多的项目进行细致检查和明确,如果涉及建筑施工材料供应商,需要与其建立合同关系,并明确提出建筑施工材料供应商需要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要对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有效管理,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进行校对,避免出现虚开发票的现象。
当前,我国建筑行业发展步入新阶段,建筑施工企业竞争不断加剧,尤其在“营改增”税收政策全面实施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想要获取长足发展,需要针对增值税纳税筹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优化分包业务流程、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进项税抵扣工作进行完善和优化。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要做好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和关联交易管理工作,并从企业发展角度出发,切实提升财务人员素质,以此提高纳税筹划的质量,为企业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