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如有
(吉林省洮南市国有林总场 吉林,洮南137100)
我国现在正经历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在经济方面加强发展的基础上,强调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理念。从这一方面来看,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新概念,包括政治、经济、环境、文化等。因此,保护和开发森林资源是我国环境和发展协调一致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是一个历史上森林植被相对来说比较多的国家。然而,由于对森林保护的认识还不够充分,森林资源正在遭受很大程度的损失。随着人口增长,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等种种现象出现的频率的增加,森林资源在慢慢的一步步减少。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尽管中国政府和有关机构对于森林保护有一定的认识,并一再强调人造林的重要性,由于一定的原因,也就是历史原因和干预措施执行不力,森林资源还是在慢慢的减少,在其质量和数量上都呈现出逐步下降的趋势。新时期开始后,政府加强了对森林资源的保护,此外,还提高了公众对森林保护的重要性的认识。然而,一些地区的森林资源枯竭等问题依然存在。
根据历史数据,在社会生活的最初几年,当人们建造第一个遮风挡雨的避所时,他们把森林作为主要的建筑材料。清汉森林覆盖率从60%下降到40%。到明末时期,已经不到20%,这一数据组清楚地表明,我们的森林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在古代,人类活动是森林变化的主要因素。为了满足对木材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人转向森林,这使伐木变得越来越受欢迎,森林资源面对危机。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拥有森林资源的国家,是世界上第一个拥有森林资源法律规范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拥有环境保护法典的国家,具有《环境保护法》。早期的《森林法》发源于夏朝。而在西周发布了《崇伐令》。”不填井,不砍伐树木。不要碰六牲畜,有不如令者,死不赦免。”自那时以来,各国政府也认识到必须保护森林资源,森林植被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保护。与前几代相比,尽管近年来清朝林业立法有所变化,但没有重大创新,这将只限于改变刑罚。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成立了林业部,确定森林资源为国家资源,并设立了地方官员。对个人实行统一保护,禁止私人伐木。1927年至1937年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期间,林业法的制定暂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革命战争期间对《森林法》进行了十多次修改和澄清,并于1932年修订和颁布了第七十七条的四章。1945年对《森林法》进行了新的修订,为在新中国建立森林保护体系和完善《森林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不同的时间条件下的社会经济发展,包括资源分配和储存的数量,基本社会概念不同,反映不同阶段盗伐林木的性质和趋势的各种复杂因素。总的来说,在我国森林执法方面,除了隐性、集团性和技术性的传统特点之外,出现了两种新的趋势:首先,国家森林是盗伐林木者的主要目标。与以往集体森林地区森林资源遭到破坏的情况不同,集体森林权利制度的改革导致了产权的转让。承包者的树木,使承包者为自己的利益积极参与加强森林保护,从而为改善森林保护作出了客观贡献,在开展业务的地区减少盗伐林木的可能性;国家森林地区和生态社会森林的破坏日益明显,也越来越明显,因为这些森林资源相对较弱,而且,为了经济利益,公共森林和生态公共森林已成为一个新的创收目标,这也是一个问题,在集体森林管理改革之后,森林地区的安全状况令人担忧,也令人深感关切。第二,国际经济环境加剧了盗伐林木活动。美国抵押贷款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席卷了全世界。对外需求的急剧减少严重打击了我国外贸、不动产及其他建筑业的对外出口。
目前,中国森林资源面临五大挑战,如森林保有权低、分布不均、质量差,森林丧失和严重的过度采伐。这种紧张局势的出现不仅直接影响到自然环境,但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正常运作和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犯罪者继续进行旨在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活动的最直接后果;对自然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其严重后果首先表现为:在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的情况下,根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的资料,地球上的森林面积以平均每年四千平方公里的速度迅速消失。在这方面,必须指出的是,由于森林砍伐、毁林造田、不规则的开发等犯罪分子破坏森林资源,森林面积锐减。第二,土地荒漠化。不仅破坏了维持森林覆盖率所用的水的功能,但它也导致了大量的土地裸露在地表,在那里,由于长期的风吹雨打,还有日晒,将有机物分解为可溶性矿物元素的过程将加快,土壤侵蚀最终将导致荒漠化,这将导致土地退化,根据现有资料,这是影响森林资源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三,物种多样性的急剧减少——森林破坏,特别是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将对生物多样性产生破坏性影响。这些地区有价值的动植物群物种以及一些动物和动物将丧失增长的有利环境,并将受到物种灭绝的严重影响。像海南坡鹿,华南虎和黑冠长臂猿,这些都是是我国著名的物种,他们正处于灭绝的边缘。
《刑法》应明确规定伐木罪的情节,并根据《刑法》第345条的规定,规定了犯罪行为,与森林有关的犯罪可被视为盗伐林木罪,但条件是“数量很大”。“数量巨大”或“特别巨大”是一种加重情节。《刑法》仅使用“数量”一词,将盗伐林木定为刑事犯罪,森林或林木的环境功能和社会效益被忽视,森林和林木之间没有区别。在对盗伐林木罪做出量刑时,可使用高效率的标准。然而,简单地将“数量”定义为一种评估标准,同时铭记森林破坏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无法挽回的影响,把重点放在森林资源的经济效益上,忽视森林的环境和社会效益,显然不符合对森林资源的正确理解和认识。虽然可以说这是一个严重的事实,但它不能涵盖所有严重的情况,它只是一个加重情节。如果森林或森林的价值与普通财产的价值相同,则评估盗窃的社会影响是有益的,从数量上看,砍伐森林和森林采伐的环境惠益远远超过其经济惠益,而环境惠益则如此,作为碳固存的氧气释放,沙风控制和气候调节等改善环境的调节功能,是不可以与其他财产相提并论的。例如,在我国东北部,森林资源十分丰富,主要用于“强渡择伐”的方式。由于经验表明,一旦红松的采伐活动以全面采伐的形式进行,就很少进行“全面采伐”。红松树林将被完全摧毁,不可能恢复。因此,违反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方法盗窃红松林的后果,或未经授权使用“全面采伐”是无法挽回的。因此,在将与森林有关的犯罪定为刑事犯罪时,仅采用数量标准,而不考虑其他重要因素,这是一个法律漏洞,可能会丧失某些合法性。
在我国,盗伐林木的最高惩罚是剥夺自由7年,无终身监禁。而与中国接壤的日本,对自然资源犯下罪行,不仅判处监禁,但也有终身甚至死刑的加重情节。例如,美国加重了对本国环境资源犯罪的惩罚,第一次犯罪最高可判处15年徒刑,第二次犯罪最高可判处30年徒刑,这增加了作为刑法威慑因素的第二项罪行的价值。对森林作为资源的认识不够深,不能只承认森林作为木材的经济价值,而忽视森林的更重要的环境价值。如果砍伐森林的客观经济价值与被盗窃的公共和私人财产的价值没有差别,从根本上讲,盗伐林木的后果远远超过了盗窃公共和私人财产的后果。因此,对盗伐林木罪的处罚应与对类似罪行的处罚相同。
本文首先介绍了盗伐林木罪的历史发展情况和变化趋势,指出了盗伐林木犯罪频发的危害,根据对我国盗伐林木犯罪的刑事规定和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具体建议,以改进与我国森林资源有关的具体犯罪:澄清犯罪要素;明确处罚标准;明确犯罪范围;改进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