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兽医”工作实践与探讨

2021-11-27 21:17韩志强张占丽馆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北方牧业 2021年3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屠宰兽医

□韩志强 张占丽(馆陶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实施动物、 动物产品检疫的主力,不但要履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等法定职责, 又要承担主管部门委托的畜牧和农业方面的其他工作,工作内容繁杂。而现实中基层官方兽医人员严重不足, 使他们频于应付,风险难以得到有效控制。为了切实履行职责,提高风险控制水平,有必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指定兽医”,政府购买劳动力方式,解决官方兽医不足的问题。

邯郸市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对“指定兽医”工作进行了有效的系统研究、实践和探索。

一、指定兽医的概念与条件

概念:指定兽医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核、录用,承担特定区域或单元内动物临床检查和动物产品检验, 辅助官方兽医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的人员。

基本条件: 执业兽医或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从事兽医工作具有兽医技术职称或从事兽医临床(或屠宰检疫相关岗位)3 年以上工作经验;经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身体健康,能适用工作要求,年龄在22 岁以上60岁以下。 身体、经验、业绩好的可延长至65 周岁。

二、指定兽医工作范围与职责

范围。特定区域或某屠宰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养殖场。

职责。依照先关程序,负责对报检动物实施现场临床检查, 对报检屠宰动物实施宰前临床检查和同步检验; 负责签署 《动物临床检查证书》、《动物产品检验证书》; 负责动物进场查证验物及各项记录;负责动物或动物产品抽样、检测,填写、签署《动物、动物产品检测报告》。

三、指定兽医申报审批程序

申请。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单位推荐或个人申报,填写指定兽医申请表。

审核。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公示。对符合条件、拟聘任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

审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个人签署聘任协议, 颁发资格证书。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执业兽医。

备案。 对聘任的指定兽医要建立指定兽医数据库,并报送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四、指定兽医培训与考核

培训。分岗前培训和任职培训。岗前培训不少于8 学时, 任职培训每周一次, 不少于2 学时。 培训后必考并记录, 作为年度考核依据之一。

培训内容。 法律法规、 检疫检验理论与技能、兽医相关专业知识。

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以各种实绩为主。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五、指定兽医奖惩

表彰。对年度考核优秀、做出突出贡献的指定兽医,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注销。 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超龄的、辞职或被开除公职的,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处罚(理)。不执行指定兽医管理制度、检查(验)程序,不按时参加培训或考试不及格、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履行指定兽医职责等,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进行相应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指定兽医工作探讨

实行指定兽医的背景和意义。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屠宰企业年屠宰量在5 万头以下的配备官方兽医2 名, 屠宰量10 万头的配备5 名,10 万以上的10 名。 而往往在实际中,官方兽医不仅担负着动物产地检疫、 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还要完成主管部门分配的其他工作,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基层动物检疫分所编制又有限,根本不可能配备足够人员,如此必然造成岗位人员短缺, 不但疫病风险控制失控风险极大,还由于工作不能及时、到位,面临追责风险。

对养殖场的产地检疫工作, 由于其密闭性管理, 官方兽医很难像场兽医一样及时掌握养殖企业动物的健康状况,仅凭现场临床检查,极易容易出现误检。所以,聘任了解本场动物健康状况, 掌握临床检查知识的指定兽医显得极为必要, 不但可以避免官方兽医因串场临床检查带来疫病交叉传播的可能, 又可因不甚了解该场动物健康状况带来的误检, 给畜牧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法律法规准备。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定兽医,一是国家有规定,二是可以解决再就业,三是可以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工作,使检疫工作及时、到位。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兽医地位的提高。

在实际实践中,法律法规有规定,但不甚明确,尤其聘任范围、条件、考核、聘用等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 建议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时给予明确定义。

聘任指定兽医的关键要件: 一是有一定理论和技能基础,通过培训课尽快适用工作需求;二是有较强的责任心;三是聘用数量要适量;四是监督管理要严格。

指定兽医养殖场与屠宰企业应分开聘任。养殖场应以场为单位聘任,每场1~2 名。在负责日常防疫免疫、疾病诊治、检测、消毒、防疫档案填写等养殖企业工作的同时, 负责产地检疫的前期工作—现场临床检查工作。

屠宰企业指定兽医聘任, 应根据县所或基础所人员编制情况, 聘用适当数量的指定兽医作为官方兽医不足的补充。 原则是屠宰企业驻场官方兽医不能少于应配备数量的三分之一,最低不少于2 名。

对大型养殖、 屠宰企业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执业兽医。 此应当作为动物防疫条件要件之一,用法律法规固定下来。

指定兽医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由驻场兽医执行,监督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方式主要有定期监督和不定期监督, 内容以现场查看指定兽医出勤情况、记录情况、现场操作以及驻场兽医管理情况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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