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玉良
中共滁州市委党校,安徽 滁州 239000
王安石是北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及法学家,北宋年间王安石推动的法律改革对于北宋的政局稳定及经济发展有着积极且重要的影响。比如,北宋时期主张不抑兼并的政策,导致初期社会动乱、民不聊生,后期通过王安石法律制度改革,逐步稳定了北宋大局,为后期北宋的政治、经济、文化繁荣稳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王安石(1021年12月18日—1086年5月21日),字介甫,号半山,生于抚州临川(今江西省抚州市)。王安石是我国北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和法学家。王安石于庆历二年进士及第,并历任了扬州签判、舒州通判以及鄞县知县等诸多职务,在历任期间政绩显著。在熙宁二年时,王安石被宋神宗升为了参知政事,且次年拜相,并主持了变法。由于守旧派反对,王安石在熙宁七年罢相。历经一年,王安石受到神宗重用,旋即又罢相,并退居到江宁。在元祐元年,因保守派得势,诸多新法均被废除,王安石郁然,最终在钟山病逝,被后人称为王文公,累赠为舒王和太傅,谥号“文”。王安石致力于经学的研究,著书立说,并创造了荆公新学,推动了北宋时期疑经变故学风的生成。在文学层面,王安石也有着显著成就,其创作的散文具有短小精悍、简洁峻切、逻辑严谨以及论点鲜明的特点,说服力较强,被列为唐宋八大家之一。
北宋年间王安石的法律变法对于社会的稳定发展有着积极的影响。首先,王安石主张通过创立法律调整政治、经济关系等内容,借助创立善法来治理天下。王安石特别注重善法之治,希望通过善法使得百姓能够容易理解,继而保证百姓在生活及实践过程中实现自我约束并尊重国家治理秩序。其次,王安石在关于创立善法的标准上具有其独特见解。王安石主张“变风俗,立法度”,这样人民便更加容易接受突如其来的改变,不会措手不及[1]。王安石认为,法律的建设应与国家发展的现实情况相符合,在制定善法时应考虑人民群众的社会需求和接纳程度,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因此王安石的法律思想认为,应创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法律,这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
北宋时期王安石法律思想中较为重视执法和吏治的整顿。在王安石的法律观念之中,法律治国与人才能力发挥之间会有着较为密切的联系。在法律治国执行的过程中,若没有尽忠职守的管理执行,法律将变成一纸空文。在北宋年间,国家在治理的过程中执法不严,官吏贪污腐败的现象较为严重,国家推出法律政策之后,能够切实执行的情况较少,导致有才能的人心灰意冷,不再愿意当官做事,因此国家政治及社会治安严重失序。基于现实的情况王安石提出了整顿吏治的改革措施,主张让官吏学习国家的法律内容以及社会礼仪,并培养官吏使用法律进行国家治理的能力及素质。在官吏的任用过程中应选取具有法律才能及道德的人才,继而保证国家的稳定和谐及长治久安发展,这也是实行依法治国方针之中最为终极的目标。
北宋年间王安石在法律治国的政策思想之中较为重视司法的作用。首先,继承商鞅变法中按照法律办案的理念,反对随意进行定罪的行为,但是针对不同的案情及实际情况应进行灵活的处理。在国家的治理过程中,如果不按照法律治国将会影响司法的公平及公正性。其次,主张通过行政手段让人民群众学习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及道德素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王安石所推崇的法律思想十分重视借助强化社会大众法律知识内容的学习和应用来有效规范其行为,从而实现全民懂法、守法的目的。所以,王安石明确要求所有民众均必须积极学习法律知识,并达到懂法的状态。首先,君主应主动学习并了解法律知识内容,培养自身正确的法律观念和意识,进而落实君主积极主动守法。君主必须学法与懂法,养成正确法律观念,真正贯彻落实以身作则思想,这也有助于法律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的广泛推行。其次,社会大众亦要积极学习和了解法律条例内容。王安石强调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法律人才培养工作,广泛推行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借助科举内容以及教育制度改革的形式,增设律学,同时在国家科举考试项目当中增加明法科这一新的考试项目。王安石还强调在国内开展法律知识普及教育工作,还要让百姓积极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内容,根据法律内容积极规范个体行为,从而实现天下不罚的目的。
现阶段,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行政法律的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并且立法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首先,政府职能部门应注重自身法律规章制度建设,不断提高立法工作水平,保证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建设。缺乏法律权利的保护及权力的监督管理,将直接导致社会安全等问题的产生[2]。其次,法律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站位要高,不能不同部门或各个地方法律法规对待同一个问题上有着截然相反的态度和治理措施。法律的民主性及规范性有待提升,要充分的让人民群众真实有效的参与到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之中。
当下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工作中,针对执法体系的建设工作重视程度不足,执法体系的建设不够完善。首先,仍然有执法任性、权责脱节的现象发生。现阶段社会发展在基层的管理越来越重要,管理事项下沉,但是由管理者自身执法能力的限制,极易出现执法不当的现象。其次,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的现象依旧存在,部分地区中存在暴力执法的现象。执法的过程中,没有相关的行政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以及制约,在执法的过程中经常性出现不作为及胡作为的现象。当代法制社会建设中执法体系的不够完善将成为最为主要的限制性因素,继而影响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司法的公信力是司法建设的核心要素,司法的公信力建设是保证公众能够自觉服从,能够引起普遍尊重的共性,继而表现为司法权在社会群众之中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度。当前我国正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的核心就是提高司法公信力。对此,需要坚决破除各种障碍,尤其是人力自愿配置障碍,不能让能干的人寒心,不能干的人开心。要着力加强司法工作人员在政治、法律、道德三大素养,形成法治自觉,赋予法治以鲜活的正义生命力,通过激活法治的生命力推动法治公信力。
法治社会、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需要顶层的法治文化建设予以支撑。法治文化建设是促进法治建设的精神支撑与内在驱动。然而,现如今国内法治文化存在缺位现象,在较大限度上对积极的法治思维生成具有反向影响。其具体呈现在两个层面:第一,法治意识薄弱。我国从封建社会开始,始终都是以自给自足为基准,发展封建自然经济,导致以自然经济为基础而建立的人治文化于社会大众心里扎根,其所产生的影响也明显超过了法治文化影响力。第二,尚未生成积极的法治思维模态。我国社会具有浓厚的人情关系韵味,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民众仍然惯于以找熟人或走门路的方式解决。该现象也导致部分公务人员以及领导干部在践行自身职责和权利时,惯于应用官本位思维与人治思维模态进行各项事务处理,欠缺强烈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意识,甚至在有时候会把自身掌握的权力职责凌驾于国家法律条例之上。
传统社会的一些思维定势、行为模式、处事方式极易阻碍法治建设进程。王安石通过风俗习惯改革推动善法实施对我们有着极大的启示作用。当前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已经比较健全,但是为什么在实施的时候仍然不能够畅通无阻,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传统人治贯性思维的影响。在理论研究的层面上,人治主要指少数人或个人因某种历史原因而掌握公共权力,进而以伦理、文化、法律、政治、经济、军事等精神的或物质的手段,对其他社会成员进行管理。虽然人治在儒学体系中是中治国理论,然而在时代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人治的弊端也不断突出,严重影响到法治的进程。究其原因在于,人治的局限性在于人的价值取向较为狭促,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我们一定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进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改革传统社会结构和行为模式,破除传统封建陋习,推动现代化法治建设。
王安石在法律制度改革中提出,善法需要良吏进行管理,继而保证权力执行中的生命力及权威性。王安石的法律政治思想对于当下的法律建设中有着积极且重要的影响,对我们当前的法律制度完善有一定的借鉴作用。首先,针对现阶段法律管理中的漏洞问题,应培养出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及能力的人才队伍,有效解决现阶段执法体系不完善及执法不严格的现状,创新执法体系及执法内容,保证严格执法体系的完善建立。其次,王安石在法律制度的建设中,重点强调执法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主张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员完成执法的任务,这对于现代化的执法体系建立及执法人才培养具有重要且经济的影响[3]。
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及价值。公平公正是保证法律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及经济建设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石。首先,提高及确保司法公信力。其主要方式为,确保依法推进严格司法及保证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应优化司法部门内部职能分配环节,加强司法人权保障。其次,王安石在法律思想的建立管理之中,更加注重司法的独立性及司法监督的规范性,倡导将司法内容进行规范化发展,继而增强司法内容对于公众的影响力度,提高公众对于司法监督的认可程度。
法律条例的权威性源自于社会群体内心深处对于法律的敬仰以及拥护。新时代必须深化对于法治文化的积极培养与法治精神的自觉传播。王安石所推崇的法律思想极其重视这一层面,并提出践行了上下守法的法治观点。对于国家公务人员而言,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始终坚定在善法的正确导向下,坚定执政为民的核心宗旨,始终坚守立法为民以及以民为本的观念,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时,在依法行政实践过程当中,应与宪法精神高度契合,映射人民群众意志,从而获得人民群众的积极拥护和敬仰。既要充分发挥各阶段学校教育的作用,科学设立完善的人才培养计划与课程体系,强化法治文化相关知识的教育教学力度。还要在社会层面强化规范媒体平台对于各类法律案件的积极、理性宣传,强化社会群体对于法律内容的信任感与认同感。
王安石是北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及法学家。王安石变法中,法律制度变法是其核心,其通过变法使得官吏贪污腐败、百姓怨声载道、社会杂乱无序的等现象得到一定的好转,这对当时的社会时局稳定及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其良法善治、移风易俗、整顿吏治等诸多观点至今对我们有着一定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