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林圆(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各种新型消费方式的出现也如雨后春笋。预付式消费因为消费者“付款在先”的特性,逐渐作为经营者最青睐的新型消费方式之一,比如市场上常见的付费会员、充值满减等促销活动。所谓预付式消费,一般是指在经营者提供额外优惠的前提下,顾客在消费行为未发生时愿意先行缴纳一部分消费费用,并且后续消费可以直接从顾客的店内消费账户内扣除的消费方式。预付式消费既可以为顾客的日后消费提供便利与优惠,又可以让经营者锁定稳定客源,获取利润,缓解资金压力。但是,在预付式消费成为我国商业活动中最炙手可热的新型消费方式的同时,预付卡消费市场也乱象丛生,消费者面临的消费限制多、退款难、霸王条款、商家跑路等问题层出不穷。
(1)社会性。发行消费卡的经营者被社会认可和接收,具有一定的社会信誉。
(2)预付性。消费者需要在发生消费行为前,提前支付一部分消费费用,以在消费行为发生时享受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承诺的优惠。市面上很多预付式消费卡具备储值功能,可以重复使用,消费者无需为单次消费付款,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资金的相对安全。
(3)不记名。大多数消费卡不是实名制,消费者遗失后,很多经营者会拒绝挂失或补办,对消费者来说不公平。
(4)证权性。预付消费卡是一种消费权利凭证,在消费卡有效期内,消费者有权在经营者处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有义务向持卡人提供相应的商品或者服务。
(5)金融性。经营者通过预付式消费进行募资,可以将相应资金进行其他投资或者扩大规模获利。消费者可以使用预付卡代替现金进行消费,甚至某些特定种类的消费凭证还可以通过更名的方式流通、转让,体现了一定的货币职能,具有流通性和支付性。
自家发行型,指企业及其下设加盟店铺、直营店铺同时承担发卡方和商品、服务提供方的角色。第三方发行型,指发卡机构是独立的第三方,仅提供预付卡发放业务,不直接提供对应商品或服务,消费者需要在发卡机构之外的指定的经营者处购买商品和服务。
单用途型是指预付卡只能在特定行业、机构和地区使用和消费,限制颇多;多用途型是指预付卡能够适用于跨行业、跨机构和跨地区的消费,适用范围广。
由于预付式消费分类标准各异,故自家发行型或第三方发行型与单用途型或多用途型可能有所交叉。也就是说,自家发行型或第三方发行型的机构都可能发行单用途型卡或多用途预付卡。但是,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在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由此可见,我国相关规范既未区分自家发行型和单用途预付卡,也未区分第三方发行型与多用途型。实际生活中,自家发行的预付卡适用范围局限于经营者各分店或合作店铺,用途单一;第三方发行的预付卡可限制地区、行业和企业,也可能跨地区、跨行业、跨企业消费。因而仅需区分自家发行和第三方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即可。
预付卡具备携带便利、减少现钞支付的优点,便利了公众日常支付,提升了交易效率,刺激了社会消费。同时接受预付卡消费无结算费用,而接收信用卡消费的商家需按照结算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支付手续费,因而对商家而言推广预付式消费更经济。而随着移动互联网渗透入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预付卡的实体卡逐步被电子卡代替,进一步方便民众消费。
消费者通过预付式消费被商家圈定为长期稳定客源,定期或者不定期的造访商家进行消费,和商家多次接触,刺激顾客的消费需求,提高再次成交的可能性。
首先,随着预付式消费普及程度的不断提高,相关产业链也逐渐完善,产业内部分工日益细化,带动了卡片研发制作销售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增值服务和相应的中介服务。其次,随着预付式消费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对预付式消费的风险管理、业务管理等要求也不断提高,大量预付式消费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尽管预付式消费对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诸多好处,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缺位等,预付式消费相关纠纷仍层出不穷。从市场现状来看,现阶段预付式消费中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五个方面:
根据消协发布的2020年投诉情况报告,教培和健身等行业内预付费类消费纠纷案例同比增长明显。各行业经营者都在尝试丰富预付卡消费的使用场景,这也加剧了预付卡消费的市场乱象。办卡前经营者未尽到告知义务或故意隐瞒重要条款,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导致消费者进行消费时处处受限;经营者设置霸王条款,消费者“交费容易退费难”;经营者实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承诺不符;商家跑路现象频发。此外,由于维权成本高,证据难获取等原因,消费者寻求法律救济面临诸多障碍。
预付式消费不仅作为一种便捷的消费方式受到消费者的欢迎,而且也是经营者促销产品或服务的有效手段。但是经营者组成复杂,部分经营者以拓宽市场和资金回笼为目的诚信经营,也有部分经营者以超低折扣、混淆视听的方式欺骗消费者,这些不正当的经营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正当权益,同时也阻碍了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除此之外,这些不诚信的经营者仅关注眼前利益,对自身企业的长远发展也埋下了隐患。
因为预付卡具有携带方便、匿名、应用场景多、强隐蔽性、难侦查等特征,所以成为部分不法分子进行贿赂、洗钱等不法勾当的新工具。据相关报道显示,近年来以预付卡方式进行行贿受贿的现象日益蔓延。掌握着某些公权力的官员收取预付卡时,隐蔽性极强,并且相比现金、转账等方式官员心理压力大大减少,这也助长了预付卡形式的各种权力寻租事件的发生,这些事件在央视一些反腐纪录片里都有体现。预付卡匿名、无法挂失、便利性等特征,使其成为行贿受贿的明星工具。
现阶段,我国对预付式消费领域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立法的缺失导致监管的缺失,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及监管依据,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不得不采取协调、引导等非强制性措施,同时相关法律的缺失也使得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难度增大。
当前,我国对于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的预付卡业务实行许可制,即银行、非金融支付机构从事预付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但一方面,关于发展预付卡业务的银行应具备的资质、申请程序等缺乏规定,仅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一言带过,太过简略;另一方面,对于商业企业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市场准入问题,亦缺乏明确的规定,经营主体随意发卡,不受资金、经营规模的限制的情况比较普遍,并且事实上,大量使用预付卡的商业企业也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或是备案,导致市场中经营主体良莠不齐,成为预付式消费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
发行程序一般是由发卡机构提出申请,有关部门依法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目前,我国对非金融机构申请发卡时的条件、资料包括申请程序都已明确,其他未明确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但未对进行预付卡业务的银行或企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明确规定。并且,预付卡发行业务中对经营者应当遵循的义务规定的不完善。经营者如何发行预付卡,预付卡应当包含哪些必要事项,如何有效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有待相关法律进一步明确。
依照《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多用途预付卡的监督主体为人民银行,单用途预付卡的监督主体为商务部门。但是实践中商业预付卡涉及部门众多,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银保监会等,由于立法上对于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监管方式、监管依据规定不明,由此可能产生重复执法或是互相推诿的现象。
首先,消费者一旦遭遇预付式消费纠纷,往往只能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寻求救济,缺乏针对性的救济方式。其次,预付式消费纠纷往往案情简单、涉及金额小,若使用一般的诉讼程序会提高消费者的诉讼成本,对消费者维权产生障碍。
我国有些城市的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规范统一的预付式消费合同的模板,用标准的书面模板的形式明确了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体现了政府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性保护。并且,这些消费合同模板内对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具体规定和约束,如必须如实宣传、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和服务品质、禁止泄露消费者隐私等,明确了消费者遭遇预付卡消费纠纷时的救济方式,大大增加了经营者的违约成本。
现阶段预付式消费中消费者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究其根本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可以将“个人信息保护”“举证责任倒置”等内容加入消法或者合同法中,完善预付式消费中的消费者权利保障体系,具体而言:
1.完善《消费者保护法》中部分条款
《消费者保护法》最新修订首次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保护确认为消费者权益的一部分,首次以立法形势保护了处于弱势方的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这也符合消法一直以来的价值取向。预付式消费者的消费权益当然也适用于《消法》的保护。但是,《消法》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暂时没有细致可操作的实操细则,日后应当对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经营者所受到的惩罚进行明确,包括对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利时如何有效取证进行相应规定或建议。
2.在预付式消费领域采用“举证倒置”制度
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具有不对等的市场地位、掌握不对称的市场信息,消费者很难获取经营者掌握的消费记录等信息,进而对消费者个人举证造成阻碍,不能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因此,将“举证倒置”制度引入预付式消费领域,消费者对其主张只需提出初步证据即可,由有异议的经营者承担反驳的举证责任,不然经营者就要承担消费纠纷的不利后果。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预付式消费给予支持性的宏观调控手段,对参与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设置较高的准入门槛并且进行备案,通过筛选经营者的方式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各监管部门在市场运营过程中也应负起监管责任,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将预付式消费纳入正轨。
1.设置准入门槛
首先要审核预付式消费的经营者的资质、规模、注册资本和营业范围等,设立预付卡发放等级制,综合经营者规模、注册资本和企业信用记录等划分经营者等级,并对应经营者等级设置单张预付卡的最高消费额度、预付卡数量和该经营者预付卡总消费额度,并且定期复核经营者资质,当经营者的营业范围进行变动时也需要重新审核。
2.完善监管机制
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各部门沟通协调,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合作机制。除此以外,还可以将行业协会监督和主管部门监管有机结合,畅通消费者投诉渠道,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对消费者进行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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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consumption)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最终环节。它是指利用社会产品来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过程。消费又分为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前者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劳动的使用和消耗。后者是指人们把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和精神产品用于满足个人生活需要的行为和过程,是“生产过程以外执行生活职能”。
它是恢复人们劳动力和劳动力再生产必不可少的条件。宏观经济学中,指某时期一人或一国用于消费品的总支出。严格地说,“消费”应仅指这一时期中那些完全用掉了的(分享过的或吃掉了的)消费品。但在实际上,消费支出包括所有已购买的商品,而这其中许多商品的使用时间要远远超出考察时期,如家具、衣物和汽车等。
20世纪30年代以前,关于消费理论的研究比较简单。当时处于支配地位的正统理论是马歇尔的需求理论。这种需求理论的要点是:假定消费者收入不变,消费者所获得的商品数量依价格的升降向反方向变动。恩格尔系数是衡量消费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
20世纪30年代以后,凯恩斯把消费问题引入到宏观经济领域,他把消费看作是国民收入流通的基本形式之一。购买消费品的支出,称为消费支出。
从全社会看,一个人的支出,就是另一个人的收入,总支出等于总收入。在两部门的经济中,社会总需求等于消费和投资之和,从总需求中去掉投资支出,就是消费支出。凯恩斯在分析了消费概念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平均消费倾向、边际消费倾向等概念,使消费理论增添了新的涵义。消费是宏观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