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际运输船舶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就船舶退税的备案、办理及后续管理等问题予以明确。《办法》指出,运输企业购进符合财税规定条件的船舶,按照本《办法》办理船舶退税。应退还的增值税额,为运输企业购进船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办法》明确,适用船舶退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应于首次申报船舶退税时,凭内容填写真实、完整的《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其电子数据,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船舶退税备案。所需的资料可通过电子化方式提交。此前文件规定,海南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上海船舶退税政策的施行期限为2020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施行期限均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签发日期为准。《办法》发布后,凡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签发日期在上述政策施行期间的,均可按《办法》申请船舶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