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洋
(安徽文达信息工程学院,安徽 合肥 230011)
经济法责任制作为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和制度的组合,将义务和权力有效结合一起,区别于法律制裁本身,充分体现了责、权、利的关系。经济法责任制要求在经济法的大框架下,主体承担违法制度的法律后果,维护合法经济权益。本文探讨现今社会经济责任制度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有助于维护经济法价值体系,维护社会主义利益。
我国经济法制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每个阶段经济法责任制都有它自己的时代界定概念。第一阶段是在经济法制体系建立起初,经济法责任制重点在经济学与法律的基本学科概念以及经济法和法律关系的界定上,但是经济责任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也未能在经济学理论体系中发展成一个独立的理论分支。第二阶段经济责任开始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通过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的切换开始进入经济责任的研究,也取得一些理论成果,并试图建立其经济责任为主体的核心研究。第三阶段学者开始对经济责任进行重新定位,对于精确的经济责任制度的概念,研究人员因为研究角度和方法的不同,常常有不同的诠释。现阶段对经济法责任制度常常认为是在经济法体系中主体具有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义务。
经济法责任基本原则的确立是经济法责任制度体系建立的一个基本准则,贯穿整个经济法体系。本文从内容上来探讨我国现行的经济法原则,其一,责任法定原则,它是对现有的法律内容和范围进行明文规定,以此作为追究违法行为的依据并根据划分的依据依法执行。其二,经济违法和经济法责任相当原则,这就要求在法律制度的规定时要注重责罚相当,在规定违法的惩罚时要参照经济法大框架的法律制度,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适当的惩罚规定。其三,公正原则,在经济法责任制定中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平稳前进的基石。
经济法责任不同于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在学术界常常从后果和义务上来界定,前者认为法律责任是在具有违法的行为时要承受相应的法律惩罚,后者重点在于认为法律责任是一种对违法行为这一既定事实应有的履行被惩罚的义务。从法律责任的界定概念上不难看出,法律责任是一客观事实下存在义务的特点。经济法在形式上可以看作法律责任的限制条件,那么在经济法这一限定条件下,不难得出经济法责任其对应的特点,其一,经济法责任实在经济法这一前提下,经济主体对既定事实应履行的义务。其中经济主体这里详细的分为国家机关、个人、社会、机构组织。他们都有承担对自己所违反法律制度的行为后果,去履行接受合法的惩罚的义务。其二、经济法责任认定的事实并不取决于发生相应后果时才被认定。经济法不同于其他类别,经济法常常涉及经济利益的损失,其损失往往是在一个长期的、潜意识的情境下发生的,往往经济的损失是在最后的积累下突然发生的,那么在此过程中不能依据最终后果的出现才能定义为既定事实的发生,从这里就体现了经济责任的另一个特点。
我国现学术界普遍认为,经济法责任制只是在经济法的基础上单纯的加入法律制度进行叠加,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建立不仅体现了法律是依附于经济法制度上的,而且认为经济法责任制整个体系框架也是依附于经济法的。因此在业内默认现今经济法责任制的制定是以经济法这个体系为基准的关于责任制的制定,经济法律责任无论如何发展都无法脱离经济法律,形成自己独有的一个体系。虽然这个说法符合经济责任制度出现的历史,具有一定的发展历史参考依据,但是笔者认为如何单纯地把经济责任制度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就忽视了经济法责任制的独特性,未能正确的认知经济法责任制的职能属性【1】。
我国现行的经济法是流行综合制,是以国内学者邱本的理论为代表,认定经济法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虽有一定的独特性,但此独特性并不能凌驾于原有的综合责任上,亦不能独自成为一个责任体系。本文认为时代在不断的发展和进步综合责任体系已经不适合现今的社会情况的复杂问题,追求综合责任不利于体现经济法责任的特性,本文认为传统的三大责任体系划分已经不能满足这个社会发展的需求,我们应该紧跟时代,推动经济法法律法规建设。而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认定的出现和以上综合责任出现理论上的驳论,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认定认为经济法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独立于其他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应该从经济法中分离出来,形成它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笔者认为在经济责任的划分上偏向独立性的责任认定,从经济法责任的特点和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来看,独立的经济法制度更适合我国经济法责任体系的长远发展【2】。
我国经济主体具有不对等性、不平衡性的特点,主要是因为现学术界默认经济主体有两部分构成,分别是市场规制主体和市场被规制主体。前者指的是国家机关部分,具有立法管制的主动权,对被规制者进行依法管制。这样一来,在涉及资源、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定执行的问题上,经济主体就存在客观事实上的不对等和部门主体权力被倾斜化。在行使相应的条例规定时,国家机关具有发布规范致使其他主体个体行驶的权力关系,致使在责任上造成倾斜,在事后追究责任的时候,无法公正的去追究相关主体个体责任。那么如何平衡经济两方主体,使得两方权利义务相均衡,规范经济法主体职责,则成为当下学者应当研究的问题。
立法是经济法责任制能够顺利制定和执行的前提,只有对经济法责任进行立法才能表现出国家在该法律制定上意识形式,才能有渠道规范各个经济主体的义务和利益。经济法责任制的立法应当遵循国家法律立法原则,这样才能使得法律条文更具有说服性,促使各主体方去依法执行,继而促进我国经济顺应国家大势有一个良好的发展。在经济法责任的立法中,除了遵循国家法律立法原则,原则上我们还要注重与以往经济法的立法原则相一致,确保法律执行的可行性。立法内容上我们要注重经济主体的不对等性,以及经济权力的倾斜性保护的问题,通过立法内容打破市场与政府相互分离的状态,规范市场与政府的职责,使得经济主体能够有渠道去执行相应的经济法责任义务。总之通过立法,使得各个经济主体积极依法履行经济法的法律义务,承担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推动经济法体系的建立,推动我国经济健康的发展【3】。
经济法主体中国家机关在定法和执法过程中具有决定性优势,在国家机关、社会、机构、个人这几个主体间,国家机关在权力上压制着其他的经济法主体。为了平衡各个经济法主体权力,亦为了体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特性,本文建议设立独立的司法部门与执法部门。独立的司法和执法部门的设立可以使得国家机关、社会、机构、个体成为相互不干扰的主体,只有这样才不涉及各个主体个体的利益,保证经济法责任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公平公正,不会因为利益或权力向任何一方主体个体倾斜,保证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和目标贯穿整个经济法责任制度中。司法部门建立的同时要注意司法机制的完善,不同于其他的司法部门,基于经济法责任建立的司法部门应该注重预审体制的完善,经济法则涉及经济利益,为了不浪费司法启动诉讼程序的资源,也为了保护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利益损失最小,应设置司法预审,审查是否符合诉讼的要求进行诉讼程序的启动。对于执法部门而言,要注重完善的经济执法体系的建立,保证执法人员能够依法行驶执法权力,避免权力的滥用【4】。
在涉及经济法责任纠纷的时候,以往的处理纠纷的诉讼程序已经不满足经济法中的纠纷问题的解决,以往的诉讼程序更擅长处理现有的综合经济诉讼和经济公益诉讼两大类经济责任问题,首先就暴露出传统的经济诉讼体系涵盖的经济法责任类型的不全面问题,此外传统的诉讼程序并未专一的只处理经济法责任问题,对经济法责任问题不能有一个整体的成体系的认知。为突破以往诉讼程序的局限性,本文认为,应当构建独立的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将经济法诉讼独立出来,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在经济法法律诉讼的专业性,长期专一针对性处理,嫩肤对涉及经济问题的诉讼有一个整体的认知判断,提高诉讼审判的专业性,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处理经济问题中的纠纷。只有划分出专门的经济法责任诉讼程序,才能在经济法责任审判的时候,得到大众都认可的合法判决,并且独立的经济法诉讼程序可以比以往传统的诉讼程序在经济法上有着更加权威专业职能,给出更令原告和被告都信服的合法判决【5】。
经济法带有明显的法律性和社会性,这样的特殊性就要求执法人员应该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具有专业的业务能力以及职业素养,在执法中遇到各种问题时沉着冷静、反应灵敏,并运用有效措施进行解决,同时还要有一定的上进心和服务意识,与时俱进,不断学习新的专业内容,更新自己的能力水平,对工作抱有极大的责任感、公正感,心系百姓,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大众。众所周知,社会经济学的内容十分复杂,所涵盖的内容极为广泛,需要记忆的知识也很多,因此,需要一套完善的系统以及灵活的应对方式来解决各种问题,在落实相关法律条例的过程中,还要优先考虑到社会集体利益的根本需求,以大局为重,在宏观上看待问题,执法方式要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掌控,运用最科学合理的执法手段将危害降到最低,保证人民利益的最大化。同时在每次执法过程中都要吸取经验,做好记录和总结,归纳出现的各种问题,思考不同的问题需要用什么手段进行解决,从而为以后的执法积累一定的经验,可以很好地应对在执法过程中快速解决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加强工作的业务水平,不断完善自己,这样才能在执法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和价值,以此来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建设。
结束语:综上所述,我国经济法责任制度虽然存在些许缺陷,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完善经济法责任理论和制度体系,使得各个法律主体能够依法合法的履行相关的义务和职责,并对相关违法行为依法得到惩罚,保证经济法体系的公平公正,推动我国经济市场健康蓬勃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