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改税试点:成效,问题及建议

2021-11-26 13:00高梅
魅力中国 2021年24期
关键词:用水量税负供水

高梅

(洛阳市节水服务中心,河南 洛阳 471000)

为响应我国提出的“创新、绿色、开放、协调、共享”发展理念,中央部门将我国陕西、四川、河北等地进行了试点工作,对于工作的开展,我国发布了《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在实施的过程中,该方案确实得到不少的成效,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水资源费改税试点的具体成效

(一)水资源税收入大幅度提升

自2016 年7 月1 日至2021 年的今天,我国各个省的费改税工作以一直稳定的趋势发展,一些企业为配合国家提出的政策,积极改变用水方式,将地下水的用量减少,从而加强技术的创新实施,积极提倡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水平,在积极配合中央对试点工作要求的同时,更好地彰显出经济与社会所带来的效应。据调查,在试点刚开始的一年,河北省全省的水资源纳税户从原来的7500 户增长到1.6 万户,增长速度之快大大超过了之前预设的情况,其主要的原因是:其一,国家进行有政策性的增收。在实际改革中进行了差别化的税率的征收办法,将部分用水行为的税额标准进行提高,例如采取地下水、超采区用水等;其二,国家进行管理型的增收。在对水资源费改税的改革之后,可明显见到纳税人的数量正在逐步增加,对企业的用水量进行管理性的增收,不仅可以提高征收范围,还可以提高征收的准确性。

(二)水资源税收入来源结构合理

通过近几年的试点情况看,水资源税收入的负担变动情况基本与中央政府所要求的“三增三不变”基本一致。“三增三不变”是指在保证居民生活、农业用水税负以及工商企业税收不变的基础上,提高超采区、抽取地下水以及高耗水企业的税收。从水资源的结构上看,地下水资源所增收的税费应高于地表水。在近几年的试点征期内,由于地下水的开采情况并不乐观,导致地下水的税收远远超过地表水的税收,这表明它们在税负上产生了巨大悬殊的同时,也满足了我国中央政府对减少地下水开采所制定的政策与要求,大大改善了企业的用水结构,将地下水的使用量进行减少,从而采用地表水。从地理区域的分布来看,我国为防止超采区生态逐渐恶化,将水资源进行了合理分布,同时也对超采区水资源的使用量进行了限制,其具体办法为将纳税区分为非超采区、超采区与一般采区三类,同时将这三类实行差异化的征收标准。通过制定的比例可知,超采区的税负水平不仅高于其他地区,也高于税点改革之前的征收标准。这样,从近一年的征收数据看,超采区地下水的采水量占总体采水量的36.8%,二水资源税收入却达到 52.1%。因此,实施差异性的征收办法可以很好地对超采区取水量进行遏制。从行业的角度上看,目前全部行业中,洗浴、洗车以及高尔夫球场等特种行业的税负额最高,远远超过了改革之前的水资源税收。因此,我国实行差额式征收不仅有利于企业节约用水,还能更好地保护生态,使其水资源平衡。

(二)水资源管理水平得到了显著的提高

我国将水资源费转换到水资源税,成功地实现了税收的法定原则。我国在没有对水资源的征收方法进行改革之前,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一直是由财政、水利等多个部门一起展开工作,这并不利于征收工作的管理与权责划分。在随后的改革试点中,中央政府要求财政、水利等部门展开联合会议并共同监制,将征收办法确立为“联合共治”的管理模式。在这一过程中,“联合共治”的管理模式可以很好地提高征收过程中的信息化水平,通过建立水资源税征收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财政与水利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也可以将征收的管理办法进行强化,其过程是将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并将档案进行交换,使部门更好地来了解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同时,该管理模式有助于分类管理能力的增强。其具体做法是我国税务部门将纳税企业的历史记录进行调查,针对缴费记录对其进行精准划分。这不仅可以提升对纳税人的服务,还能对不规范纳税的企业进行整治与监管。

二、水资源费改税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城镇供水企业的税负加重

城市供水企业的工作重点是保障整个城市的供水安全,这种企业的工作性质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在水资源税征收前,我国对供水企业是不实行征税水费的政策的。但在费改税改革之后,供水企业成了纳税人,同时税负情况开始愈来愈繁重。据调查,在改革之后无论是纳税户数还是缴纳的税款额都呈现出上升的趋势。在水资源费改税前后,水资源费与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是相同的,但由于大部分地区在执行具体方案时,考虑到居民的承受力与承受力都低于规定的标准,甚至有些地区不向居民征收水资源费。因此,在水资源费改税改革之后,我国将企业作为纳税的主要对象,继续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这一标准执行,这会使企业的供水成本剧烈增加。

(二)对于部分企业的征收难度较大

由于水资源的税收是与企业用量直接相关的,那么企业的用水量就是征收税款的前提条件。但在实践操作过程中,由于水计量的安装成本较高,导致我国不能全方位的普及,所覆盖的范围非常有限。根据我国水资源管理规定,未安装计量设备的地区,应按照最大的用水量计算税收,而企业面对这一情况,一直处于并不支持的态度。

(三)高耗水企业用水成本大幅上升

由于高耗水公司是一个用水量很大的公司,而且他们一般采用地下水进行使用,若该公司采区地下水的地点为超采区,那么按照现有的征收规定,企业所缴纳的水资源税将会成倍增长,为企业的经营成本增加巨大的负担。除此之外,我国为了控制企业的用水量,对高耗水企业的征收税率进行了增加,高耗水企业在面临着税率高且用水量大的情况下,其税负水平也在大幅度的提升。

三、进一步完善水资源费改税的对策建议

(一)全面开展制度设计,稳步推进水资源费改税

通过对我国各个试点现状的调查研究,我国可以在水资源费改税的过程中对资源税费制度进行改善,增强法律刚性,在满足调控用水的同时,引导居民与企业节约用水,这对于生态的保护,以及绿色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在对水资源费改税的过程中,应结合我国国情与现有经验,进一步扩大一些水资源匮乏或水资源分配不均地区的费改税试点,通过总结的经验,对费改税的改革方案进行完善。

(二)加强水资源税征收的法律支撑,强化执行刚性

根据我国的税收法定原则,我国的水资源税征收的具体方案应严格按照法律的程序来。另外,我国针对目前水资源费改税的改革情况,应设立出专门的水资源保护法与用水范围许可的管理制度,这不仅可以很好地将用水范围进行规范,还有利于我国对水资源的保护。这样不仅是从宏观上还是微观上都能够有效地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缓解水资源方面的资金压力。

(三)切实降低城镇供水企业负担

我国在面对具有公益性的供水企业时,应在政策上给予充分的支持。在面对供水企业税负严重的问题时可以在企业的征收管理方面进行加强,其次是进一步对供水价格的定价制度进行逐一完善,最后就是国家可以针对供水企业进行财政补助或税收优惠政策。

结束语:水资源费改税对于我国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来说是具有重大意义。由于它对全国水资源税的推广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我国在进行费改税的过程中应积极向全国各个地区推广。将税收的杠杆调节作用与较强的刚性约束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可以使我国的水资源管理能力进行大幅度的提升,在促进水资源循环利用且节约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以支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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