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刘岚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 200000)
经政法委、法制办牵头,由公、检、法等多方协调的案件并不具有普遍性,一般仅限为本辖区内有争议的重大、敏感、复杂刑事案件,基本模式为在案件立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主要由三家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一把手(俗称“小三长”)或分管局、院长(俗称“大三长”)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控方汇报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争议点,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协调解决。
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一些新闻媒体对司法过度监督,为追求抢先效果常常以情断案,容易造成“法院未判,媒体先判”的现象,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与媒体之间缺乏互信沟通的基石,法院在遇到大案要案时为了做好保密工作及维持庭审秩序,往往会抵制媒体监督。如此,便使监督权陷入了“怪圈”。
根据两高两部的试点《办法》第四条:“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提供法律帮助的,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毫无疑问,此条法规的出台为确保刑事速裁案件的辩护权提供了具体依据,但从我院审判实践的反馈情况看,速裁案件并不能实现法援律师全覆盖,相关值班制度也没有普遍落实,被告人羁押期间的法律咨询等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1.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行依赖于多方协调。目前在我国,大多数情况下,公、检、法各司其职,不会有明显的利益冲突,但这种诉讼构造存在着一个根本缺陷,就是具有诉讼性的审前程序的缺失。[1]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运行,有必要由公、检、法三方共同认可的政法委、法制办牵头协调,化解“程序失灵”带来的尴尬。
2.刑事审判与宏观政治目标及决策高度关联。“刑法是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因而也就是一种政治。”执政党自身的政策追求需要采用司法的技术性处理加以实现,而集中体现国家公权力的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能,就在于通过配合宏观政治目标及决策达到惩罚犯罪、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安全,以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而在政法委、法制办牵头并参与的多方协调机制下,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能够得到更进一步的统一。[2]
1.媒体监督机制的不成熟。法律空白,司法实践中缺少整顿媒体监督混沌现象的条文性法律,媒体难以有效地发挥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监督作用;素质较低,刑事司法活动具有极强的专业性,而有的媒体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及法律意识不高,给犯罪嫌疑人定罪,影响法官独立判断;利益驱使。
2.司法部门的片面阻碍。因实践中的司法公开也就意味着法官的业务能力将要接受外界不同声音的监督,其内心必然要承受更大的压力;另外,司法部门没有真正认识到司法公开的重要性,导致他们司法公开的意识不强,公开的信息不充分、不全面[3];加之,司法部门对媒体持消极态度,一些司法部门则畏于压力,不习惯于媒体监督反倒被各种民怨之声占据了一定的“上风”。这些矛盾加剧了媒体与司法二者之间的冲突。
1.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尚处于摸索状态。刑事速裁程序毕竟是新生事物,新探索、新经验很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也不少。刑事案件速裁程序一定不是免去一些必要的审判流程和程序凭空想象的借口,也绝对不是使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处罚的捷径,更不能留下无法实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天生缺陷”。
2.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缺陷。当前我院刑事法律援助的实际覆盖面窄,刑事速裁案件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甚至不知道拥有申请法律援助这一权利;律师值班制度弥补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内容的不足,为需要法律帮助的公民提供了一条新的便捷渠道,但如果没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这项制度就有可能流于形式,也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
1.明确案件事实和实体法律适用不协调原则。即便多方协调机制与当前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方式存在高度相似,但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初即由公、检、法三方在未直接接触原始证据、未充分听取辩方意见的情形下,贸然就案件的事实和判决结果进行协调、定性,将具有不可预测的风险。同时,不可否认多方协调机制在克服当前刑事诉讼程序不完善导致的“程序失灵”方面具有的积极作用。
2.转变政法委、法制办在多方协调机制中的职能定位。“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提高新形势下党领导政法工作科学化水平”是近年来党中央对政法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在刑事案件协调处理过程中,地方政法委、法制办应当从多微观的个案向多宏观的政策考虑转变,发挥其统揽全局作用,其智能定位应为协调会的主持者、组织者,保证与会各方对刑事案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详细评估和充分表达,并可根据自身信息优势,提出可能出现的社会风险,确保政治目标和决策得以准确实施。
1.合理规范媒体监督机制以保证司法独立。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对待媒体监督既要加强又要规范。一方面作为司法工作人员我们应当顺应时代转换观念,通过APP、微博直播、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渠道,主动发出正面声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另一方面,要从根本上保持司法公独立公正,尽可能地减少媒体监督对刑事审判的负面影响。
2.媒体的有效监督促使司法独立和审判公正走向成熟。审判公正的法治理念,是改革开放潮流下对刑事审判庭法官指明的新方向,同样更对法官刑事案件裁判能力勾勒了更鲜明的蓝图。我们不但要提高自身法律专业知识,更要丰富社会认知、提高政治敏感度,因为法官的使命也不仅是判案,还包括对政治全局进行维护和引导。
1.深化并细化刑事案件法援律师分工。在肯定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积极作用下,我们还应及时确立相关诉讼配套制度,实现“减程序不减权利”的承诺。如日常工作衔接联系制度,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作为与法院、看守所对接的联络员,接收、登记、初审、流转审批法律援助申请并负责法律援助日常相关工作的联系协调;又如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公安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相互通报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总结成功做法,分析解决问题;再如简化法援流程,优化设计委托程序和手续,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首次申请法援后,可有效延续适用到后面各个诉讼阶段,从而避免了重复申请、律师不一致导致审判效率低下的拖沓现象,杜绝了因不同诉讼程序转换导致法援服务断层的出现,进而提高审判效率、加快审理节奏。
2.进一步发挥法院值班律师的职能作用。“法律援助机构驻看守所、法院工作站是法律援助机构的派出机构。在法院设立工作站,主要是在民事法律援助领域发挥了积极作用,是为民服务的场所、是便民利民场所。在看守所设立工作站,是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的拓展和延伸,是法律援助机构依法维护人权、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重要法律工作平台。”业内有识之士有这样的见识,在肯定了看守所工作站的强大功能的同时,也指出了法院工作站在刑事法律援助领域中的职能缺失。因此,应建立起以法院为主导、法律援助相衔接的快速通道,实现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无缝对接,着力发挥刑事速裁案件中法院值班律师的最大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