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兰峥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102)
近几年,群众生活质量不断提升的环境下,自助游也逐渐风靡了起来,自助游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传统旅游概念,人们不需要跟着旅行团走,也可以不走既定的旅游线路,甚至还可以自主的去开发一些旅游线路,这也进一步加大了旅游的未知性与冒险性,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一些年轻人争强好胜的心理,客观上增加了一些自助游事故发生的概率。目前我国关于自助游还尚未制定出完善的管理体制,这也使自助游意外事故发生之后出现了各式各样的纠纷,很多案件无法及时进行有效处理。为了改善这一现象,本文就自助游意外事故中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如下探析:
参与到自助游活动中的人应该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参与人员大多是借助于相应的途径来进行集结,抑或与一些认识的同伴相伴而行,可是既然已经决定一同参与自助游互动的话,那么所有人对于彼此都应该要有正确的能力认知和判断。参与人员一定要先对自身能力进行明确,像应急能力、生活常识、反应能力等等,这些都是自助游活动顺利实施必不可少的能力,只有具备了这些能力才能为自己的团队负责。
自助游与传统跟团旅游方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并不存在导游和管理人员,所有人均可谓是个体存在的状态,换言之,自助游本身就具有较大的松散性、纪律性十分低下,通常情况下一个集体若缺少管理人员的话自然很容易会引发分歧,而且还会在一定情况下影响总体进度,从而引发不好的结果。[1]
自助游因为并不存在导游和旅行社,所以也并不存在营利行为。任何人在跟团旅游的时候都会有中间商获得一定的利益,可是自助游就没有,因为自助游人员大多是按照自我意愿而参与的,除掉自己的花费也并不会出现其他的费用。
自助游活动参与过程中,任何事故以及风险都应该是自行负责,毕竟其属于个人行为,这对于自助游旅游团体而言明显是存在着一些安全隐患的,有可能会引发意外事故的发生。
在自助游过程中假设自助游组织、旅游人在旅游期间出现了违反自身义务等现象,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他们自然需要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而在对责任进行判定的时候,还需要接受因果关系要件来展开检验。此外,一般情况下自助游发起人为了能够有效规避旅游风险,大多会列出相关的免责条款,而参与人员通常也会签订免责条款,再加上自助游期间之所以会发生意外事故也与多方面因素有关,所以在对参与人员民事责任进行划分的时候,难度也较高。
在组织自助游活动的时候,不仅会列出本次自助游的初步计划以及涉及的费用,同时也会在上面明确地指出风险以及责任需要自己负责的条款,如“本次活动属于非营利性质的自助活动,参与人员需要对自身行为以及后果完全负责,而身为组织人员除了会公开账目以及接受监督之外,不会对本次活动产生的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可是,这种免责条款是否真正具有法律效力呢?还是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在遇到无明文规定的时候,法官不得因此而拒绝裁判,需要按照法律原则、习惯、政策等多方面的指引来作出一个恰当的裁判,侵权免责条款存在的意义就是尊重当事人自身意识自治,同时也保证了法律义务与责任之间不至于明显失衡,其与合同免责条款确立意图大致是相同的,而且侵权免责条款本身也是当事人所承担的,其能够成功转化成为一个迷你版的合同,所以我们也可以将其比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2]为此,假设自助游参与人员有签署免责条款的话,可以按照《合同法》之中的第五十三条规定来对其效力进行明确,需要注意,组织人员在发起行为之时所列出来的相应免责条款并不能适用于旅游人员。
在自助游活动过程中出现意外事故的因素较为复杂,像是自然灾害、组织人员在进行设计的时候旅程设计并不合理,抑或没有及时告知旅游期间的风险等等。为此,通常在发生意外事故之后,我们会从上述实施原因之中筛选出具体的法律原因,之后再基于此来对需要承担责任的人进行明确,同时对各个当事人进行具体的责任分配。假设我们需要将某一行为认定为是损害发生相当原因的话,自然需要满足于两个基础条件:第一个条件就是其必须要是意外事故,第二个条件则是其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意外事故发生的客观性。另外,在对因果关系有无进行判断的时候,通常也需要及时对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的已知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考察。[3]
常言道:“无规矩不成方圆”。自助游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因为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进行引导,促使自助游活动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无法对相应责任承担人员进行明确。就我国现今有关于自助游的法律制定情况来分析的话还是存在着较多的问题。自助游从开始到结束整个过程都可以说是缺少法律保障,最后一旦出现意外事故自然也就很难及时进行判断,容易遗留一些纠纷事件。
在缺少完善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对于同一件自助游事故有时候甚至还会出现不一样的法律判决书。有些“驴友”会对“驴头”进行索赔,也有些在事故发生之后没有人为受害者一方承担任何责任,也有一些会进行协商并且私下达成一些协议。总体而言,缺少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最终的判决结果自然也会存在较大的争议,很多自助游意外事故案件都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
整个自助游活动在实施过程中大多是依赖于参与人员自身能力,如自救能力、应变能力不足等等,在这一过程中有关意外事故救援机制,一方面是依赖于参与人员自身的安全保护意识,另一方面则是保险方面。其中,自助游参与人员本身就是独立个体出行,而且出行目的也并不明确,这种情况下参与人员自身预防、自救意识自然需要不断提升,不能不顾安全一直走下去;而保险参与则是为了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避免意外事故发生而引发一系列纠纷。[4]
首先,我国在法律上应该要对自助游中的一些相关情况作出定义与准确判断,对于参与责任的划分、判断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而对于自助游意外事故最好也结合实际情况来制定出相应的分析机制,这样才能在发生意外的时候,及时给参与人员以及受害人员合理的交代,为民事法律责任明确提供良好保障。[5]
构建出系统化的事故后救援机制,以此来有效防范自助游意外事故发生。培养出专业的救援人员,组建相应的救援机构,这样在发生意外事故的时候才能及时进行处理,有效减少自助游伤亡率。
综上所述,自助游是近几年广受关注的一个概念,自助游参与人数相较于以前而言有了明显的增加,而自助游引发的民事法律纠纷也在这一过程中有所增加。我国要想对自助游意外事故之中的民事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和处理,还是需要及时对我国相关立法进行完善,明确归责原则以及救援机制,同时对相关人员人身保险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这样才能有效处理自助游意外事故涉及的民事法律责任,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