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

2021-11-26 18:51
法制博览 2021年5期
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安全公民

耿 祺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2)

信息时代的到来,使得个人信息的作用越来越重要。然而,我国法律虽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相较于国外来说,还是比较落后。在行政与司法方面也需要诸多的改进。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有助于构建法治社会,保障人权;有助于实现信息的充分交流利用;有利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更是回应公众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迫切要求,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大的积极作用。

一、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概述

通常情况下,个人信息就是与个人生活学习和工作相关的一系列信息,同时能够对个人进行客观描述的,其中涵盖了姓名、性别、住址等等,此外还有家人的姓名、性别等信息。这当中的部分个人信息是公开的,要想获得只需要通过本人同意即可。而部分个人信息是保密的,要想获得需要通过法律途径。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不仅仅包含了上述信息,还包括了网络上的重要个人信息,比如在进行账号注册时填写的个人信息,还有在网络上分享的照片与视频等。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的主要类型为:①个人的身份信息,比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实际信息,还有电子邮件地址与网络上的各种密码等网络身份信息。②在网络活动中的残留信息,比如搜索工具、线上支付、视频软件或游戏等所产生的搜索记录、支付记录等信息,还有与这些信息相关的网页浏览记录、交易记录等等,通过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度挖掘能够取得十分重要的商业信息。③社交信息,其中涵盖了通信软件与社交软件,比如微信和QQ等,同时,这类软件属于个人信息泄漏的重灾区。

二、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法律保护现状

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以一种数据的形式被储存起来,信息量十分巨大。如果对公民个人信息没有进行充分的保护,将会衍生很多灰色产业,专门交易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在实际生活中,因为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导致公民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的案件越来越多。

(一)我国现在对泄露个人信息者的惩罚力度较弱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企业或者单位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惩治多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拘留等,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可判处有期徒刑。在大数据的环境下,个人隐私泄露的现象往往会对受害人的生活等方面造成影响。而根据我国现有的关于个人信息泄露的规定,只有在个人隐私、名誉或者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时候,泄露个人信息者才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和恢复名誉的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受害人遭受了无法弥补的伤害时,犯罪主体所承担的责任越重,受到的惩罚也就越大。在实际发生的因为个人信息泄露而造成的大多都是无法弥补的损失,但是其相对应的惩罚并不很严厉。对泄露个人信息者的惩治力度不足,对社会的威慑力自然没有想象中的大,从某种程度来说并没有起到很有力的作用。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监管问题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个人信息已经拥有了巨大价值,在利益的驱使下,会有一些人通过收集与盗取等方式对人们的个人信息数据进行非法获取,然后进行超范围应用。超范围应用就是一些企业利用所谓的合法形式来掌握个人信息,只不过拿到信息以后对于信息的处理并不像人们所了解的,这些企业可能会将所获得的个人信息进行出售。除此之外,一些网络服务商为了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也会将个人网络信息进行泄露,对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造成巨大影响。有些企业会对网络中的数据信息进行挖掘,这种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人们的权益。这些企业在人们进行注册时会说获取信息会在特定的范围内合理应用,但是对个人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就很容易破坏约定。[1]

(三)公民缺乏个人信息保护意识

公民个人信息权受到侵害的原因也很多,归根结底,就是我国公民缺乏保护个人信息的意识,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直接导致面对公民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的司法裁判出现一定的困难。而且在具体的公民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中,公民获得司法救济的渠道也不畅通,主要体现在此类案件中,很难界定责任承担者的具体责任,且我国的法律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公民个人通过司法救济获得赔偿的成本太高,花费的时间太长,且证据搜集方面存在很大的难度。

三、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加大违法犯罪成本

在大数据时代,要想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必须要加大违法犯罪成本。近几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侵权案件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其中不乏犯罪分子明知不可为而故意为之。究其原因,公民个人信息权侵权的违法犯罪成本太低,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获得的利润又很高,导致很多人宁愿铤而走险,故意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权。所以,只有在民事损害赔偿范畴内,建立严厉的惩罚性赔偿机制,加大犯罪分子的违法犯罪成本,才能从源头上遏制公民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另外,在提高违法犯罪成本的同时,还应当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全方位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

(二)政府加快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管

对于人们个人信息权的保护措施来讲,强化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监管是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对于手机软件违法获取个人信息等行为要进行专项治理,同时,各行业的有关部门需要对自身应用的数据安全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进行完善。此外,对于监管手段要进行必要的创新,通过第三方检测评估与认证检测机制,使网络数据更加安全,进而提高网络服务企业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积极性。监管部门要进行严格监督,同时对信息盗取技术进行全面研究,对相关部门要进行培训认证与技术检查方面的专业指导,进而防止出现敏感信息的泄露事件。各单位还应该把个人信息保护工作作为绩效考核标准,进而提高相关部门对于该项工作的重视,进而完善管理工作与信息保护技术,提升企业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三)提高个人的信息安全意识

对于人们来说,保护个人信息是十分重要的,因此就需要人们提升对自身的信息安全意识,同时要了解降低个人信息泄露的方式,比如在社交平台降低晒照片的频率,尤其是不要公布自身的位置与家人信息。对于不知来源的网站链接,尽量不要点,也不要去扫不知来源的二维码。在进行手机软件下载时,要对位置权限进行关注,对于不相关的使用权限要尽可能地关闭。自身手机的定位服务也应关闭。在设置各种密码时,尽可能用相对复杂的密码,对于不同的软件设置不同的密码。在公共场所不要随意连接没有密码的无线局域网,对于网上的诈骗信息也要谨慎考虑。通过这些方式,能够对个人信息进行有效保护,从而提高个人信息的安全性[2]。

(四)建立多元化监管机制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想要对公民个人信息权进行有效的法律保护,就一定要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机制,进而确保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效果。由于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工作来说有着系统性与综合性,因此建立多元化的监管机制十分重要,这当中包含相关政府部门的有力监管以及行业的自律监管。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行政监管力度还很薄弱。所以,建议尽快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设立行政监督与管理机构,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检查与执法力度。同时将行业自律监管作为多元化监管机制的补充,邀请数据运营企业作为行业自律监管部门的一员,与之共同研究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行业监管规则和章程,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同时丰富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方式,进行多样化的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宣讲活动,提升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质量。

综上所述,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关系着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然而大数据时代在为人们生活和工作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面临巨大的风险。所以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违法范围成本、建立多元化监管机制,尽最大的努力通过法律层面对公民个人信息权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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