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融合的常见问题及对策探析

2021-11-26 14:51:00裴玉波
法制博览 2021年13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民商法二者

裴玉波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2249)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具备较强的价值,其本质意义上来说是为了创造一个平等且公开的发展环境,然后明确相应的界限标准,长效、常态的保障各种活动的公平性。在这种情况之下,与民商法之间进行融合就具备较强的价值,同时民商法也已初步对个人信用进行简单说明,让社会大众群体对个人信用体系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很多群体也都认识到了这部分的重要作用和重要价值。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二者的独立性还是相对较强,民商法方面也没有细致、细节的阐述,这也就导致个人信用体系与民商法之间融合面临着一定程度的障碍,内容还是不完善,面临很多问题需要客观认识,再加以积极修正促进现实融合。

一、常见问题分析

以目前来看,现行的法律体系之中,没有明确信用原则以及相应的内涵,总体的信用体系规模已经开始形成,缺乏完善性的问题却日渐明显,尤其民商法与个人信用体系之间不相契合,属于两个不同体系,虽然具备共性但是差距性还是很大,存在着一定的不足[1]。首先在民商法界定、规定方面,其本质上是在经济不断发展过程中最为基础的一种保障,是保障利益均衡、不受损害和侵害的关键所在,但是个人信用体系在民商法方面的法律性特征还是不够强,存在着一定的道德性特征,其自身发展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尤其是在债权法、特权、民法等等领域,涉及了诚信原则,但是相关原则的滞后性和不足之处还是很明显的,缺乏有效地强化和界定,导致其体系不够完全、完善,没办法严格依照法律要求进行各种情况的分辨。其次在个人信用体系方面,其本质上的规模不断提高,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还有部分群体受到一系列因素影响,对这样的体系不是非常了解,这也就抑制了总体消费信用体系的发展,总体评估模式没有趋于标准化和完善化,产生实际性不足之处。最后从民商法和个人信用体系来看,二者存在很大程度差异性,虽然可以找到相应的共性、相似之处,但是实现融合和交融却面临着很大程度的困难之处,差异较为突出。而且相较而言,二者在我国出现、应用的时间都是有限的,这就导致了矛盾解决机制、融合机制的建立面临很大困难。基于此,还需要对常见融合方面问题充分关注,积极采取适宜性的方法和策略,才能取得更加满意的操作效果,避免出现实际性的问题和客观性不足,影响最终发展成效情况。

二、现实融合策略

(一)提升信用观念

普遍的个人信用观念情况对于整体的体系和民商法之间融合带来了关键性影响作用,其自身是发展和融合的推动动力,但目前普遍关注程度、重视程度较低,没有全面形成,故而还需要不断提升个人信用观念,加强宣传、宣教[2]。这部分内容十分关键,是丰富其体系、加强体系系统性,促进信用体系与民商法融合的基础动力。在现有的条件下,需要利用基层阵地积极推动信用观念的提升,让社会群体都充分认识到个人信用的关键性和价值性,将各种宣传手册、宣传单下发到街道社区,让大众群体认识到个人信用是无形财富,与人们的生活、经济等各方面情况息息相关。这样一来,相应的观念可以深入人心,从而提升总体认知程度,让大众明确信用的价值和意义。与此同时,还需要加强信用安全等方面的宣教,比如说各种网络购物分期付款,本质意义上来说就属于信用贷款服务的范畴之一,在安全使用的同时,也需要充分认识到个人信用体系起到的作用和价值。比如用户在使用的过程中,系统可以根据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信用程度,制定相应的信用额度。如信用程度较好,可以利用的信用额度也明显提高。信用观念宣教的过程中,一方面要注重明确个人信用体系的作用和价值的宣传。另外一方面要结合信用安全等方面的特征进行宣传,从而让社会大众群体正确认识无形的信用财富同时,也保障自身的信用安全,客观认识到自身在信用方面的特征和使用情况,正确认识其自身的关键性和重要性,才能取得更好地宣传效果,普遍性提升信用观念的相关情况,取得更加满意的宣教成效,潜移默化地提升其信用安全意识。

(二)建立信用制度

完善、全面的信用制度起到的作用十分基础,是促使与民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有效衔接、无缝融合的关键所在,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非同小可,需要在制度制定的过程中进行一定倾向性的改变,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3]。

目前在制度制定的过程中还面临着不同程度问题,其完善性不高,仍然还有很多问题和潜在风险需要解决和应对。那么在现阶段,制度的完善需要由法律方面的推动,促使其制度方面的优化和提高,尤其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要加强约束、管理,督促、引导并参与社会交易活动中,让制度围绕着各种交易活动,发挥自身的作用,并在交易活动应用过程中的特点变化,对制度进行完善。只有建立这种互动的机制,在不断应用中进行完善,在不断完善中进行应用,才可以确保相应的信用制度得到优化和提高,取得更加满意的效果。由此可见,在不断发展和融合的过程中,为了更好与民商法衔接,现阶段还需要积极采取适宜性的方法和措施,对其制度进行一定的完善,并在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民商法的特点、特征,实现彼此之间的联系、连接,只有通过这样的方法和措施之后,总体的效果才可以得到提高,避免出现二者融合性、衔接性相对较差的问题,保障最终综合质量等方面情况,让信用制度日渐全面。

(三)增强政府作用

政府职能部门在民商法、个人信用体系融合过程中起到的作用相对较为基础,其自身价值和意义也相对较为明确,带来影响十分关键,现阶段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必须积极采取适宜性的方法和措施,让政府职能部门发挥指导、引导作用,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4]。政府职能部门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指导作用,要正确进行指导,充分发挥其自身的牵头作用,促进二者的有效融合,现实性的贴近,才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与此同时,还需要立足于法律方面的特点和特征,承担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不断提升社会群体的法律意识,对民商法进行归纳总结,了解在融合过程中所面临的实际性困难和不足,积极加以解决。只有通过这样一系列方法和措施之后,总体的效果才可以得到优化,相关问题才可以得到解决,避免现实融合过程中的问题出现,影响最终的发展质量和发展效果,带来一系列的发展方面问题和不足。由此可见,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不断加强政府自身的作用,发挥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才能取得满意的效果,合理安排工作,促使相关法律的有效应用,也可以促进二者的合理性现实融合。

(四)加强信息保护

二者在融合的过程中,个人信息问题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特别要关注其现有的信息健全情况,加强信息保护,避免出现信息安全问题。个人信用体系本质上就会涉及很多的当事人信息,在不断融合发生数据交流过程中,还需要加大法律方面的保护,有效保护个人信息,通过这样的方法保障总体的信息保护效果。由此可见,加强信息保护也是促进二者融合的关键所在,还需要积极采取适宜性的方法,有效进行落实,从信息收集、管理的两个方面入手,完成相应的信息管理任务,保障信息安全,为信用体系和民商法的融合提供一定的基础性安全支持。

如上所述,在现阶段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还面临很多双方面问题,还需要积极采取提升信用观念、建立信用制度、增强政府作用和加强信息保护的方式,取得更加满意的融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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