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的完善

2021-11-26 09:49李红梅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1年1期
关键词:参与者环境保护绿色

李红梅

(武汉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430079)

作为一种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近些年,户外休闲运动日渐成为我国民众强壮体魄、释放压力的重要形式。各地政府亦将修建休闲运动基础设施、组织大型户外休闲运动等作为满足民众需要与拉动本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一时间,各种户外休闲运动赛事层出不穷,热闹非凡。然而,其繁荣的背后却有着重大的生态隐忧。户外休闲运动一方面有助于人们身心放松与强身健体; 另一方面,它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压力。目前,一些地方政府罔顾生态承载力限制,选择在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组织大型户外休闲运动,如水上摩托艇大赛、环湖汽车拉力赛等,这极大增加了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风险。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一旦遭受破坏,将难以恢复,抑或是无法恢复。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我们必须关注户外休闲运动的环境效应,建立健全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消除生态隐忧,按照绿色化原则组织户外休闲运动。

一、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的内涵与价值

现代社会是一个生活节奏快且身心压力巨大的社会。过度的紧张、焦虑与疲劳对人们的健康是不利的。为了自身的健康问题,身处其中的人们不得不在一定的时间内放松自身,追求一些闲情雅致的活动——户外休闲运动。户外休闲运动泛指一切走出家门,在自然界中回归自我,放松身心的活动。这些活动可以是步行、骑行,也可以是参加各种极限运动。其目的是暂时放弃工作、抛开压力、忘却各种烦恼之事的困扰。自古以来,人类的户外休闲运动就打上了“绿色”的烙印,登山、踏青、野营和游泳等活动,都是在自然界中进行的。随着对自然界了解程度的加深,人类在使用“绿色”这一语言符号时,除了用以指称这种特殊的颜色外,还用以象征“蓬勃的生机、旺盛的活力、绵延的生命”等意义[1]。但是,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的提出,却是晚近之事。20 世纪70 年代,面临严峻的生态环境危机,人们开始思考重建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的三重和谐关系。在这一背景下,以国际奥委会为代表的体育界提出“绿色体育”“生态体育”的概念,体育绿色化应运而生。1995 年12 月,国际奥委会成立“体育与环境专门委员会”,从事与奥运有关的环境问题研究,以改进国际奥委会的环境政策,推动现代奥运会与环境保护的密切结合[2]。时至今日,绿色化已经成为现代体育的一个核心理念。我国就以“绿色奥运”为申办理念之一而成功申请且举办了2008 年北京夏季奥运会。当今社会,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浪潮已经涌起。

(一) 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的内涵

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不仅是一种行动理念,更是一种行动方案,使得社会成员在进行户外休闲运动时,秉承绿色理念,不得破坏、污染生态环境,且在生态环境承载力的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从而实现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自身的和谐,推进户外休闲运动的可持续发展。但是,良好愿景的实现,需要制度保驾护航。就户外休闲运动而言,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制度来保证其绿色化。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的内涵包括如下方面。

第一,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以户外休闲运动当事人是理性人为前提。理性人假设是制度得以实现其功能的基础。如果社会成员根本就不会按照制度制定者的设想在一定规则与约束条件下去理性地追求效用的最大化,那么这些规则和约束条件就无法对行为人产生任何的指引作用,制度也就不具有任何的指引作用。实际上,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是在理性地追求行为效用的最大化,却往往忽视行为所带来的负外部性。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实现其规制户外休闲运动参与者的行为,旨在矫正其外部性,确保生态环境不被污染、不被破坏,也必定假设这些参与者会接受该制度中各种规则的约束,遵守相应的规范。

第二,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是一系列行为规范、责任规范集合体。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户外休闲运动参与者在进行户外休闲运动时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因而需要以行为规范划定运动者行为自由的边界;以责任规范制裁逾越生态环境保护边界的行为者,以此警示潜在的户外休闲运动者改变自己的行为,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参与户外休闲运动。除此之外,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还需要规制政府生态环境监管部门的行为,确保其尽责履职、依法行政,因而也需要有相应的行为规范集合体与责任规范集合体。总之,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意欲实现其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保证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理念的落实,就需要整合一系列的行为规范、责任规范,形成结构完整、内容严密的规范集合体系。

第三,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排除“付出——回报”规则的适用。户外休闲运动虽然可以让参与者在自然中暂时放松工作与生活的压力,实现恢复体能与愉悦身心的目的,但是这些目的的实现却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参与者必须克制自身的贪欲,不能将“工作生活”场域中的“付出——回报”规则适用于户外休闲运动之中。否则,希冀通过进行户外休闲运动获得个人内心安宁的目的一定会落空。因为参与者一旦将“付出——回报”规则适用于户外休闲运动之中,那么他将不停地思索哪些活动能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效益——让他的身心得到安宁,并不断地实验。在这一试验过程中,他是在不停地占有、利用与放弃自然界中的各种资源,扩张对生态效益的贪欲。在这种情形下,他根本不可能放下心头的思考,全身心地投入当下正在进行的户外休闲运动,哪里还有半点轻松可言。绿色化的户外休闲运动理念主张“最少的即是最好的”,克制自身对于生态索求的贪欲,在享受当下的户外休闲运动之中获得内心的宁静。“关于安闲,在休闲时刻,人们不但须摆脱外在的义务、规则与工作压力……的束缚,而且更要准备好一种安闲、知足的心境,不但接受自己,也任万物各行其是,而兴起一种游戏之感。”[3]在户外休闲运动的过程中,以“知足”的心态看待一切,是让自身获得放松的关键。因此,为了让户外休闲运动员能够享受这种宁静、放松,就需要在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中排除“付出——回报”规则的适用,设置严格的生态教育规则、生态环境保护规则。通过生态教育规则的实施,使每个社会成员培养一种敬畏自然、敬畏生命的态度,放弃希冀占有自然的贪欲;通过生态环境保护规则的实施,防止非法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保证生态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之中,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够享受良好的环境带来的轻松心情。

(二) 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的价值

户外休闲运动是一种在自然界中与自然融为一体的人类活动。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户外休闲运动所必备的客观条件,也是提升活动者精神修养的前提,更是实现普惠公平的户外休闲运动方面的需要。实现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保护户外休闲运动的客观基础——良好生态环境。户外休闲运动以走出户外为前提,在自然之中舒展身体,放松心情,这意味着运动者将自身与自然相融合,依赖自然本身提供的一切活动元素。运动员希望获得良好的休闲体验,而休闲体验以自然界为载体。只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才能够为良好的户外休闲运动体验奠定良好的客观基础。这是因为人的情感体验首先来源于人对周围环境的感知,并在这种感知刺激下,与人所具有的文化、社会经验相结合,形成一种情感体验。良好的生态环境可以帮助人们形成良好的情感体验,否则,人们将会感到不安、恐惧、忧伤、紧张等不良心理。社会民众的户外休闲运动实践状况也证实了这一点。我们观察所有的户外休闲运动,其开展都会选择在风景秀丽、富有诗情画意的地方,而非空气污浊、垃圾成山之所。何以如此? 生态破坏之处不仅不会给户外休闲运动员带来良好的休闲体验,而且会伤害他们的身心健康。由于良好的生态环境奠定了户外休闲运动的客观基础,因此,各地政府和组织在策划开展户外休闲运动时,都会选择在这些区域进行,而不是相反。正是户外休闲运动须臾离不开良好的生态环境,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的首要价值就在于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以制度促使各个社会成员秉承绿色化理念开展户外休闲运动,时刻预防并制止户外休闲运动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可以确保户外休闲运动在生态环境承载力的范围内,从而保护了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第二,维护户外休闲运动的普惠公平。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古往今来,人类历史上不停上演着“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悲喜剧。“人因自然而生,人与自然是一种共生关系,对自然的伤害最终会伤及人类自身。”[4]每个人都只有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才能够健康地生存与生活,因此,“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5]。良好生态环境的普惠性、公平性也体现在户外休闲运动方面。相对于其他体育运动可能需要各种昂贵的器材、工具,而进行户外休闲运动,需要的必备设备并不多,甚至只需要一双适脚的鞋。乡村老农民,赤脚背手,在松软的田埂上慢慢地行走,眼望着绿油油的稻田,清风拂面。老农民在进行户外休闲活动,只是他不将这种活动称之为“户外休闲运动”罢了。可见,不论富人、穷人,都是能够参加户外休闲运动的。然而,户外休闲运动却离不开良好的生态环境。有了良好的生态环境作为基础,运动员可以在蓝天、白云与绿草之间自由地行走,只需要从家门中走出来就行,他们可以自由地放飞自我。如果没有良好的生态环境,进行户外休闲运动的民众就无法享受休闲体验,也就无法放松心情。要让每个人,不论富贵或者贫穷,都能够参加户外休闲运动。体验公平与普惠,放松身心,就需要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户外休闲运动的绿色化,不仅仅是该项运动的参与者自己做到不破坏、不污染生态环境,他们还可以宣传环境保护的理念与知识,吸引更多的力量参加到环境保护的事业之中,从而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使每个人都可以接近、接触和感受生态环境的美学价值、精神价值与经济价值,真正实现良好生态环境的普惠公平。

除了在一般性意义上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普惠公平以外,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还应通过建立公平的户外休闲运动参与规则,维护民众进入特定区域的自由,从而实现特殊意义上的普惠公平。人们在自然之中进行户外休闲运动,如果将这种运动限定在生态环境承载力范围内,一般来说,不会彼此干扰,也不会造成拥挤。但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如果参与户外休闲运动的人数超出空间容纳能力,那么就会带来生态环境排挤效应——一部分人进行户外休闲运动,会使得其他人无法进行相关休闲运动。这种生态环境排挤效应是客观存在的,因而需要户外休闲运动参与规则是公平、合理的,符合程序正义原则,这样才能确保不同户外休闲运动参与者的利益得到平等的保护,从而实现人与人的和谐。

二、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运行现状与困境

户外休闲运动“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弘扬追求卓越、突破自我的精神方面,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6],面临重大发展机遇。然而,由于户外休闲运动所具有的生态环境效应,不加节制地发展户外休闲运动,容易引发生态环境问题。

(一) 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的运行现状

当民众走出家门,进入自然之中,就与生态环境之间形成物质——能量的交换关系,就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因而就需要关注人的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作用问题。较之于室内运动,户外休闲运动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压力更大,更具有破坏的可能性,因而需要采取相应的制度措施加以预防与制止。可惜,我国当前的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的运行效果不佳,未能起到相应的预防与制止作用。表现在如下方面。

第一,未能预防与制止一些户外休闲运动带来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后果。户外休闲运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直接影响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对水环境的影响。野营、垂钓、水上摩托艇赛等户外休闲运动对水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如随意将垃圾丢入水体中、水上摩托使用后残留油剂于水体中,甚至于一些运动员破坏水源地,污染水体。我国已经发生户外休闲运动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的事例。2011年8 月8 日黄山太平湖风景区举行了全国摩托艇锦标赛。赛事结束后,有学者对该赛事的环境影响进行了评估,结论为“对风景区的开放水域产生了轻度污染,其中重金属、石油类和氨氮总量对水体产生了较大的污染”[7]。由于黄山太平湖风景区被当地政府规划为户外休闲运动基地、经济发展的引擎,因此,该风景区常年接待参加各类户外休闲运动的人员,给当地水环境造成极大的压力。2017 年5 月4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向黄山市转交了多批环境信访件,其中就有涉及该风景区水环境的问题。由于太平湖景区平时管理不够,大量生活垃圾、塑料制品会在涨水时涌入湖中。经调查核实后,黄山区对沿湖各乡镇下发通知,要求立即开展湖面垃圾打捞工作,确保及时清理湖面垃圾[8]。二是造成空气污染。一些地方在湖泊、山地开展汽车拉力赛,以吸引游客和参赛者,拉动当地经济发展。但是,在短时间内,由于大量参赛汽车的使用,排放大量汽车尾气,对当地空气造成严重的污染。三是造成噪声污染。一些地方开展高空观光极限运动,使用直升机、高空汽艇,但是,这些休闲设备却制造了大量的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到其他游客和当地居民的利益。四是破坏生态环境。一些民众偏好到生态极其脆弱的区域开展户外休闲运动,如攀登极具观赏价值的山岩,垂钓珍稀野生鱼类、贝类,或者在珊瑚礁内设置潜水灯。在获得刺激性体验时,这些活动可能对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严重破坏生态系统的整体性。

第二,未能促进生态环境的公平性与普惠性。生态系统具有社会性。在具体的人群之中,每个人可以接近、享受生态环境提供的生态服务价值的能力是不尽相同的。这样,使得生态服务价值的分配成为社会问题。有些户外休闲运动不仅对自然生态的影响较小,也对生态产品分配制度的冲击较小。然而,有些户外休闲运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很大,也就对生态环境的公平性与普惠性造成相应的冲击,甚至破坏了生态环境所应当具备的公平性与普惠性。在特定的有限区域内,不同的户外休闲运动所需要的生态环境空间是不尽相同的,甚至相互之间具有竞争性,这就意味着某种户外休闲运动的开展会影响到其他户外休闲运动的开展。就是说,某个或某类人在参加特定的户外休闲运动时会影响到其他人参加其他类型的户外休闲运动。如果彼此之间缺乏必要的制度予以调节,那么生态环境所提供的服务价值就在不同人群之间被不公平地的分配。例如,不同的民众到张家界风景区进行户外休闲运动,有人选择步行,欣赏沿途秀美风景,眺望远方层峦叠嶂,有人则选择乘坐缆车甚至直升机俯瞰山峰。不同选择的人在有限的空间内开展各不相同的户外休闲运动,这些运动就产生了对有限空间资源的争夺。如果缺乏一定规则的控制与协调,那么,选择步行的户外休闲运动者就不得不忍受高空直升机所产生的断断续续、没有控制的噪声,他们企图通过步行欣赏秀美风景以获得的心灵宁静、感受自然庄严的体验在他人制造的噪声中消失得无影无踪。乘坐直升机的人们在高空俯瞰高山雄壮,看到在步行道上无法看到的风景时,是以他人观光休闲的丧失为代价的。因此,不加控制的户外休闲运动会对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的同时,还会对生态环境本身应当具备的公平性、普惠性产生不利的影响。我国户外休闲运动因遭遇不同参与者所引发的冲突并不是特有现象,在美国,不同的游客游览美国大峡谷国家公园时,也经常发生游客乘坐直升机进行游览而干扰其他游客的事情[9]。进行户外休闲运动时,部分参与者破坏生态环境导致其他参与者无法获得良好的生态休闲体验应当引起社会的重视。

(二) 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的困境

民众开展户外休闲运动,本意在于让自己与自然融为一体,在自然的怀抱中获得内心的安宁,因此,良好的生态环境构成户外休闲运动的客观基础。对每个参与户外休闲运动的人都应当予以保护才合乎情理。何以发生因开展户外休闲运动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之事呢? 究其原因,在于我国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存在双重的异化:一方面是参与户外休闲运动的人的异化,另一方面是负有组织、监管户外休闲运动责任的政府的异化。也就是说,是执行制度的人,不愿自觉自愿地遵守制度规则,不愿意尽职尽责地监管。

第一,户外休闲运动参与者的异化。自然具有多重价值,如历史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等。“人们喜欢在户外消遣,因为在那里,他们被某些比在室内找到的更伟大的东西包围着。他们找到了城区公园的棒球场所没有的某些更为真实的东西。在大自然中获得的那些惬意的、休闲的、具有创造性的娱悦,可以说是以敏感的心灵对大自然的客观特征加以感受而结出的果实。当人们在观赏野生生物和自然景观(尽管这需要较高的欣赏技巧) 时,他们主要是把大自然理解为一片充满奇妙事件的惊奇之地和一个无奇不有的仓库,一个在其中真理比虚构更令人不可思议的丰富的进化的生态系统。”[10]然而非常吊诡的是,通过户外休闲运动获得良好的休闲体验,这只是部分民众的目的,也只有这些人才可以实现。对于另外的一部分民众而言,在参与户外休闲运动的过程中,虽然他们暂时脱离工作环境,摆脱了日常令人烦恼的社会关系,但是,他们依然受到日常社会关系的宰制,还在不停地追求“效率”“数量”“炫耀”,吸引他人的目光,赢得他人的赞同或者羡慕。例如,为了在社交网络上获得他人的认同,异化的户外休闲运动参与者不惜攀爬形状奇异、结构破碎的岩石,只不过为了取得一张可以上传的照片。他们丝毫不顾岩石的脆弱,自己觉得轻微的攀爬,可能不会对这些岩石有什么破坏性。但是,经过亿万年自然的侵蚀,这些岩石看上去别具一格,却已经变得非常的柔弱,人的轻微碰触可能会导致其轰然倒塌。亿万年自然的伟大遗迹,因此而荡然无存。获得一张可以在网络上炫耀的照片的同时,是这些独特岩石的毁灭,自然风景的毁灭。这就是户外休闲运动参与者的异化。在“付出——回报”逻辑的驱动下,一些户外休闲运动的参与者异化了参与户外休闲运动本身的目的,“休闲不再是以一种审美的态度对生活的雕琢,不再是人内在的一种身心或生命的状态,而成为一种外在于人的物的状态了,休闲本身不再是目的,反而成了别的甚或是极为物质性、功利性的目的的手段。”[11]异化的户外休闲运动员不停地计算参与户外休闲运动所付出的时间、金钱、精力,寻找各种可以获得回报的机会,不顾及自身行为对他人、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在消解户外休闲运动本身的目的之时,也破坏了户外休闲运动得以进行的基础——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二,户外休闲运动监管者的异化。政府负有保护环境、监管环境影响行为的职责。然而,在推动经济发展、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目标的指引下,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地理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忽视对户外休闲运动生态效应的监管,导致环境监管行为发生了异化。

一是监管目的异化。经由几十年的发展,户外休闲运动被当做推动经济发展的“无烟囱”工业。组织户外休闲运动,无须像生产普通工业品那样使用化工原料,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渣”,只需要通过营销,吸引大量的游客和参与者即可。这些游客与参与者进行户外休闲运动时需要维持生命,就需要在当地进行必要的消费活动,就会购买参与户外休闲运动所需要的服务,如租船出海进行海上垂钓,或者购买观光纪念品以证明自己到此一游。因此,作为户外休闲运动基础的生态环境具有极大的经济价值。特别是近年,国家出台了与户外休闲运动有关联的一系列消费促进政策,如《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 号) 、《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7 号) 、《关于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6〕85 号) 、《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2018 年9 月20 日) 等。地方政府响应中央政策,纷纷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本地户外休闲运动的发展,以此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作用,带动经济发展。但是,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化解读中央消费促进政策。在大力推进居民消费时遗忘了中央政策中所要求的绿色消费、生态消费的限制。这些地方政府看中了户外休闲运动所产生的经济效应,片面追求生态环境所具有的经济价值,漠视其非经济价值。他们往往会充分利用本地的特定自然风景资源优势,组织户外休闲运动赛事,借此开展各种经济贸易活动,促进本地工商业繁荣。但是,正如任何人的活动都会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一样,户外休闲运动的开展也会对当地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短时间内涌入大量的游客或者比赛参与者,这些人需要维持生命,就需要消耗大量物质,会排放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这样,超出当地生态环境在单位时间内所能够承载的负担,当地生态环境无法在有限时间内自我净化,环境污染就成为定局。因此,如果地方政府罔顾本地生态环境承载力,漠视户外休闲运动可能带来的各种非经济价值,只是一味追求其经济效应,那么这种异化户外休闲运动的行为就会带来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毁损的后果。实际上,生态环境具有丰富的非经济价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告诫我们的,“对人的生存来说,金山银山固然重要,但绿水青山是人民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是金钱不能代替的。”[12]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绿水青山的价值——金钱不能替代的价值,首先就是生命支撑价值。片面地将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放大,那么,在超出其承载力的情形下举办大型户外休闲运动赛事,就会损害生态环境生命支撑价值。

二是监管权力异化,漠视环境保护法律的权威。政府负有对户外休闲运动进行监管的职责,这种职责也是一种监管的权力。既然如此,权力的运行必须遵守法律制度,接受制度的约束,做到既不滥用权力,也不应当消极不作为。近年,一些地方发生户外休闲运动损害生态环境的事件,其原因之一就是这些地方的环境保护监管部门未能真正地执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没有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这已经被我国自2016 年开始实行的中央环保督察工作所证明,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各地进行环保督察后,反馈了环保督察结果。这些公开的反馈结果显示,一些地方政府违规、违法审批许可企业进行相关工程建设,或者不积极履行环保职责。其中,就涉及一些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环境监管部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放任企业为了经济利益而修建旅游设施,包括户外休闲运动设施。如广东省韶关市南岭国家级保护区,总面积达5.84 万公顷,是广东省面积最大的自然保护区,早在1994 年就被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然而就是这样一个重要保护区,而且是其核心区,却被违法开发。“未做环评,便开始建设旅游公路,而且这条旅游公路穿过了韶关南岭国家级保护区的核心区,直通广东第一高峰石坑崆。”2012 年1 月,广东省林业厅便叫停了该公路建设,但是,在2012 年至2017 年,长达5 年的时间里,这条公路一直违法施工。到2016 年底,公路硬化施工已经完成[13]。再如中央环保督察组对安徽省反馈的督察结果中明确指出:“各级水利部门也未对排查出的非法入河排污口进行处理,大量排污口长期超标排放”“国土部门未经环评违规核发采矿许可证现象普遍,个别地方甚至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审批矿山项目”[14]。监管不力是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痼疾,需要克服。

三、我国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的完善

人的行为都会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户外休闲运动也不例外[15]。我们既不能不顾及生态环境后果,盲目地开展户外休闲运动,也不能仅仅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停止户外休闲运动。我们应将“休闲”融入自然之中,在尽可能少地扰动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开展一些户外运动,实现对自然的保护与人们休闲的双赢目标。但是,如何实现“休闲”与“环保”的双赢?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只有实现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6]具体来说,就是克服户外休闲运动的异化,秉承绿色发展理念,从建立健全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入手,对户外休闲运动的参与者与监管者的“态度”与“行动”进行必要的规制,按照绿色化原则开展户外休闲运动。

(一) 确立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的原则

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性路径是人类面临全方位生态环境危机所提出的解决生态——体育问题的理念与行动方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应当坚持如下原则。

第一,生态性原则。从表现形式上分析,我们可以将户外休闲运动赋予多重功能,但是,究其本质,生命本性是民众从事户外休闲运动的根本性驱动力。为了保证户外休闲运动的良好效果,实现休闲的目的,就需要良好的生态环境。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路径,就是在源头之始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从而保障户外休闲运动得以正常进行。绿色化的核心目标,就是保护生态环境,解决生态保护与户外休闲运动之间的矛盾。生态性揭示了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的目的与行动纲领。每个参与绿色化户外休闲运动的民众都应以不破坏、不污染生态环境为基本准则。

第二,公共性原则。活动场域的不同是户外休闲运动与室内体育运动的差异之一。户外休闲运动的发生场域是户外的自然界,其最大的特殊性就是进入的非排他性,也就是说,任何个人,只要他愿意,就可以进入其中,进行各种活动。如今很多城市修建了供民众休闲之用的绿道,就采取开放式管理,不限制民众的进入。这种进入户外生态环境进行休闲运动的非排他性表明了户外场域的公共性。但是,不限制户外休闲运动参与者的进入,并不等于说参与者可以在户外的场域中为所欲为。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要求参与者在进行运动时,不得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目的就在于维持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使其他的民众也能够在这种场域中获得良好的休闲体验以维护生态环境的公共性。

第三,整体性原则。绿色化户外休闲运动制度性路径,以维护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为基础、为目的。夯实这一基础、实现这一目的,不仅保证了户外休闲运动参与者与自然的和谐,也保证了其与社会其他成员之间利用户外生态环境达成了和谐关系,同时,参与者在克制对生态服务的享受贪欲时,也实现了其与自身的和谐,从而实现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的整体性目的。这是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的整体性表现之一。另外,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的整体性还表现在实现过程之中。为了实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在进行户外休闲运动时,不仅仅需要参与者具备相应的生态意识与知识,还需要社会行动起来,认同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的理念与相应的制度安排,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政府的作用更不可或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公正执法,及时追究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实现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目的的过程中,户外休闲运动的参与者、政府与其他成员相互配合,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唯有如此,绿色化的理念方可成为现实。

(二) 户外休闲运动绿色化制度的完善路径

第一,健全生态文明教育制度。心理学、教育学研究成果一再证实:人的态度会影响人的行为。对于生态环境保护而言,如果一个人对自身行为的生态环境影响效应认识越清晰、越全面,其就越有可能采取对生态环境保护更有利的行为[17]。因此,为了更好地防止户外休闲运动的参与者与监管者对行为的生态环境效应持有一种漠视、轻视的态度,就需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生态文明教育,揭示户外休闲运动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消解这些不良影响的方式、手段与途径,提高他们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推行生态文明教育,离不开健全的生态文明教育制度。早在上世纪70 年代初期,我国已经逐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活动,制定了相关的“纲要”“规划”等规范性文件[18]。2014 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九条中也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教育的相关内容,赋予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与新闻媒体相应的环境教育职责(1)《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然而,我国生态文明教育制度未臻完善,尤其对成年人的生态文明教育不完善,缺乏必要的规范。就户外休闲运动涉及的生态意识而言,应当建立相关制度,要求在开展户外休闲运动之前对组织者、参与者、监管者进行一定时段的生态意识教育,并进行考核,以此检验教育学习的效果。这样才能防止生态意识教育走过场。国家应当明确规定:参与者应进行生态意识教育且考核合格。这是获得开展户外休闲运动赛事的必经环节。不开展相关生态环境教育活动,就不予审批同意。

第二,建构良性的社会认同机制。没有人生活在一座真正的孤岛之上。“没有与他人的关联,任何人都不可能过一种有意识的生活,甚至一种属于自己的生活”[19]。每个人都无时无刻不处在社会之中,在与他人的互动之中建构与解构自我认同与他人认同。即使在进行户外休闲运动时,运动参与者也是处于社会互联网络中,在自我认同意识与他人认同意识的影响下活动着。社会与自我之间复杂的辩证互动关系构成参与者决定参与某种户外休闲运动的背景,也蕴含其是否异化休闲目的的动力来源与具体机制。也就是说,这种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关系既可能驱动户外休闲运动参与者异化休闲目的的动力,也表明了这种异化过程的具体路径。因为在社会与个体的互动之中,参与者异化户外休闲运动的目的本身并不成为这种异化行为的目的,异化户外休闲运动只不过是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而已。可能是为了展示自身的勇敢,可能是为了吸引他人的目光,总之,是为了实现他人的认同,并透过这种认同而自我肯定、自我认同。矫正户外休闲运动参与者的异化,防止其在参与户外休闲运动时借助对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行为而赢得虚假的社会认同与自我认同,社会本身就需要改善社会与个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建构一种良性的认同机制。其一,建构生态环境保护互惠与保护认同机制。在这种机制下,任何借助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以取得社会认同的企图无法获得实现,反而会遭到社会、他人的谴责。这样,每个参与户外休闲运动的人也就取消了相应的幻想。同时,通过互惠机制,人人在参与户外休闲运动时享受到他人保护生态环境的成果,也将自己保护生态环境的成果留给他人享受,形成“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认同机制,使破坏生态环境的户外休闲运动参与者无法在社会中立足。其二,建构户外休闲运动生态环境保护公共权威机制,惩罚与驱逐破坏生态环境的户外休闲运动参与者,保障良性社会认同机制的正常运行。在进行户外休闲运动时,一些参与者破坏生态环境而能赢得社会亚群体的赞同,何以如此? 除了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缺失外,社会公共权威的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不需要因破坏生态环境而承担相应的责任,诱发了这些肆意妄为的行为。预防与制止户外休闲运动参与者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就需要强化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公共权威,以法律惩罚强行改变行为者的恶性认同意识,将破坏生态环境是一种严重的社会羞耻行为的意识灌输进社会成员的头脑之中。

第三,建立健全户外休闲运动生态影响评价与审批制度。户外休闲运动具有生态环境效应。要么对生态环境带来促进保护的正面效果,要么带来破坏的负面效果。长期以来,我国体育管理部门对户外休闲运动的生态环境效应问题缺乏足够的重视,未能建立完整、严格的户外休闲运动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特别是近年在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氛围下,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制度改革也在大力推进之中。2014 年10 月20 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明确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推进了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同年12 月30 日体育总局公布了《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的通知》和《在华举办国际体育赛事审批事项改革方案的通知》[20],这些制度的落地,大幅减少了户外休闲运动的审批行为。除了重大的国际性户外休闲运动外,体育总局不再进行相关审批。这些改革的确可以减少行政权力对体育活动的不当干预。但是,我们也应当注意另外一面:体育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具体到户外休闲运动,该运动的参与者不得损害、破坏生态环境。因此,为了防止一些地方政府片面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罔顾地方生态环境的自然承载力,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组织大型户外休闲运动赛事,拉动经济增长,需要健全户外休闲运动赛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赛事审批制度。要求一定规模的户外休闲运动赛事的组织者在申请开展赛事之前,聘请专业机构对拟组织的户外休闲运动赛事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完整与准确的评价。其中,还应当制定一定的预案计划,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不良环境影响。根据生态环境脆弱的程度,设定一定的限制,包括人员、车辆以及废物的排放、清理等内容。应当杜绝在生态红线区内开展户外休闲运动。

第四,健全生态政绩考核制度。“实践证明,生态环境保护能否落到实处,关键在于领导干部。一些重大生态环境事件背后,都有领导干部不负责任、不作为的问题,都有一些地方环保意识不强、履职不到位、执行不严格的问题,都有环保有关部门执法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强制力不够的问题。”[21]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一针见血,充分揭示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制度性根源,即对领导干部生态政绩考核的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这种不健全的政绩考核制度导致一些领导干部即使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未尽职守,也未被追究相应的党纪责任、法律责任。具体到户外休闲运动生态环境监管领域,也是如此。一些地方发生的户外休闲运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不力的现象,其背后的制度性原因之一,也在于这些负有监管职责的领导干部的生态政绩考核不严、责任追究不严。鉴于此,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 》《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等,建立健全生态政绩考核制度,规范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政绩的考核行为。特别是通过中央环保督察,抓各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典型,各级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有所提高,环境保护履责行为有所改善。但是,通过生态政绩考核制度推动领导干部积极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还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因为这些领导干部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动力是来自上级,尤其是中央层面的强大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是地方环境治理政治化的结果[22]。一旦有生态环境信息不对称、报酬激励不对称的情形,这种履责行为的结果可能发生翻转。因此,为了更好地推动领导干部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监管包括户外休闲运动在内的各种环境影响行为,就需要在保持“从上而下”的生态政绩考核压力外,还应当加强生态政绩考核制度的另外一侧基石,即“从下而上”的生态政绩考核规则。也就是说,建立领导干部生态政绩考核公众参与制度。让当地民众参与到对领导干部生态政绩考核之中,以对环境质量的认可度、对领导干部环保工作的满意度为基准,评价领导干部的生态政绩,从而防止一些领导干部在环境数据上下功夫、做文章,弄虚作假,应付上级检查。同时,对于那些户外休闲运动生态保护不力、未能通过生态政绩考核的领导干部,要按照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追究其失职责任,从而激励广大领导干部与人民群众参与到生态环境保护事业之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积极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防止户外休闲运动造成不利的生态环境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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