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批判理论”还是“批判种族理论”?
——Critical Race Theory的翻译问题

2021-11-26 06:10黄卫峰沈丹妮
关键词:族裔种族批判性

黄卫峰,沈丹妮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外国语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20世纪70年代末,在美国学术界,随着“美国批判性法律研究运动”(Critical Legal Studies Movement)深入种族歧视领域,一种新型种族理论应运而生,这就是Critical Race Theory(为便于讨论,在探讨其中文译文之前,暂以“新种族理论”称之)。这种理论对美国学界长期流行的白人中心主义传统提出挑战,与民权运动以来美国社会风行一时的多元文化主义精神一脉相承,为研究美国族裔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这一理论首先出现在法学领域,继而被社会学、正义研究和教育学界所采纳,并很快成为美国族裔研究关注的焦点,相关学术成果可谓汗牛充栋。

这一理论在我国学术界的传播经历了类似路径,最初由我国法学界引入,很快引起我国教育学界和民族学界的关注。然而,我国学者在如何翻译这一外来理论名称问题上存在分歧,主要存在两种译文:“种族批判理论(法学)”和“批判种族理论(法学)”①有学者认为该名称存在三种译法,详见伍斌:《种族批判理论的起源、内涵与局限》,《民族研究》2015年第3期,第107页。从翻译的角度来说它们实际可以归纳为两种译文,即到底是“种族评判”还是“批判种族”的问题。。这两种中文表述都有可能引起误解,因此需要进一步改进。拟在梳理这一新理论产生背景和主要内容基础上,通过对概念深层结构的分析,提出一种新的译文。

一、“新种族理论”产生的背景

这种新种族理论产生于民权运动之后,不是偶然现象,而是美国种族关系发展趋势的反映。虽然美国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多种族和族裔的国家,但白人至上思潮长期笼罩美国社会,白人占据支配地位,各少数族裔居于从属地位,所谓“美国主流社会”实际上是“白人社会”的代名词。与此遥相呼应,美国学术界白人中心主义色彩浓厚,各种族和族裔研究处于边缘地带,受到排斥或忽视。民权运动唤起了少数族裔平等意识,去白人中心主义成为时代要求,而修正主义史学、新美国史学等学术理论为新种族理论兴起奠定了坚实理论基础。

美国是一个由来自世界各地移民创建和发展起来的国家。自殖民时期起,土著印第安人、以盎格鲁-撒克逊为主的北欧白人、来自非洲的黑人就参与了北美开发和发展。后随着越来越多移民涌入,不仅白人范围不断扩大,包容了来自东欧和南欧的白人移民,而且少数族裔种类和来源日益多样化,亚裔、拉美裔亦成为美国主要少数族裔群体。族裔多样性不仅是美利坚民族之特色,也是其迅速发展、永葆生机活力之重要因素。

然而,在崇尚白人至上的美国社会,各少数族裔长期处于受压迫和从属的地位。其中,被视为低人一等的美国黑人遭受压迫程度最深、持续时间最长。在美国宪法中,他们不是完整意义上的人类,只能按五分之三计算。在长达两个多世纪的奴隶制统治下,他们被视为财产,经历了非人的遭遇,不仅遭受经济剥削,而且成为性蹂躏的对象。内战后,他们虽然获得人身自由,但在经济上与奴隶无异。不仅如此,他们通过宪法第13、14、15条修正案获得的政治自由,被白人通过私刑等恐怖主义行为和各种法律措施重新夺走。随着黑人城市化,以“隔离但平等”名义推行的不平等种族隔离实践从南方地区推广到全国。作为美洲土著的印第安人,也没能逃脱受压迫的命运。他们帮助白人在北美扎下脚跟,却被视为白人西进运动绊脚石而遭到毫无留情的铲除,数百万人因此失去生命,幸存者则被限制在保留地中苟延残喘。作为亚裔代表,华人曾经被视为“黄祸”成为美国移民政策排斥的对象,日裔则在二战期间被关入集中营。在社交生活中,美国主流社会出台了反族际混血法(anti-miscegenation law),禁止各少数族裔与白人通婚,把拥有白人血统的跨种族混血儿依据“一滴血规则”或“从下原则”归入少数族裔之列,剥夺其继承财产的权利。

在美国学术界,情况大同小异。在解释美国发展的理论中,白人中心主义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不论是早期的盎格鲁-撒克逊遵从论、同化论,还是后来的熔炉论、文化多元主义观,都强调白人文化在美国社会的中流砥柱作用。这种观点在当今美国学术界依然大有市场,塞缪尔·亨廷顿就是其代表。他提出,美国最初并不是一个移民国家,而是一个由定居者创建的国家,这些定居者的主体就是十七、十八世纪在“新世界”建立十三个殖民地的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民族,新教精神构成了美国文化的核心:“这种文化的核心要素虽然可以有不同的界定方式,但包括基督教,新教价值观和道德观,工作伦理,英语,英国的法律传统,公正,有限政府权力,欧洲艺术、文学、哲学、音乐方面的遗产。”[1]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少数族裔的贡献在主流学术著作中遭到抹杀或贬低或轻描淡写,以至于以“茶党运动”为代表的许多美国白人产生一种错误认知,至今仍把美国视为白人的国家。2019年7月1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在社交媒体上要求国会某些民主党少数族裔女议员“滚回”其来源国,这种言论背后毫无疑问是白人至上思想在作怪。

民权运动以来,这种带有种族主义色彩的白人中心主义解释模式受到强有力挑战。随着1964年《民权法》和1965年《选举权法》的通过,美国黑人的公民地位获得正式认可,这是黑人在争取种族平等道路上取得的历史性进步。其他少数族裔群体的平等意识也日益强烈。另一方面,《1965年移民与国籍法》废除了基于民族来源的配额制度,取消了关于种族的分类,为世界各国人民合法移民美国铺平道路,来自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的移民数量急剧增加,美国人口族裔结构多样化趋势更加明显。随着少数族裔力量日益壮大,他们开始向白人垄断的美国社会话语权发起挑战。在这种新社会背景下,一系列以批判态度关注美国社会种族问题的理论应运而生。多元文化主义不仅承认文化的多元性,而且承认文化之间的平等和相互影响,从而打破了西方文明在思维方式和话语方面的垄断地位[2]。修正主义史学把目光转向美国历史阴暗面,对美国社会压迫少数族裔的做法提出批评。新美国史学则关注长期处于边缘地位的少数族裔的历史,发出了边缘群体的声音。

二、“新种族理论”的主要内容

1989年在美国威斯康星州麦迪逊郊区召开的学术会议,标志着新种族理论的正式诞生。这时,重新审视美国历史,尤其是美国种族关系史,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新种族理论”既是这种趋势的反映,也是对这种时代要求作出的回应。作为一种具体的种族理论,“新种族理论”有明确内容和不同于其他种族理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法学领域,因此该理论又被称为“种族法学”。概括来说,其核心内容是去“白人中心主义”,最大特征是批判性。

“新种族理论”主要内容是“反对以白人的经验和视角作为评判有色人种的依据”[3]。其主张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强调种族歧视普遍性和顽固性。种族歧视不是个案,而是已经渗入美国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和法律制度之中,因此,应该关注基本法律制度背后的种族歧视现象。第二,强调种族和各种法律概念的社会建构性,对所谓中立、客观、色盲(color-blind)等原则提出质疑。第三,强调从历史视角探究造成当前种族权利和机会不平等的原因,反对脱离历史孤立看待种族不公正现状。第四,强调少数族裔经验和知识的重要性,重视少数族裔群体的声音。第五,探讨旨在实现消除种族歧视的终极目标具有可行性的具体策略[4]。

“新种族理论”的批判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对自由主义法学提出批判。该理论认为,自由主义者过于相信法律的平等、中立性,坚持从“色盲”角度分析美国社会问题,忽视美国肤色问题,无助于解决因种族歧视而遗留下来的历史不公正问题。该理论还认为,自由主义种族观过度关注个人,忽视社会制度或结构对个人的影响。提倡该理论的部分学者还对自由主义权利观提出质疑,认为法律权利具有不确定性、不稳定性等缺陷,因此对通过争取权利斗争实现消灭种族歧视目标的做法表示怀疑。第二,对修正主义史学提出批判。该理论认为,修正主义史学家在历史叙事中关注长期遭到忽视的少数种族群体的经历,这种做法值得肯定,但他们对于少数种族进步与国际形势之间的关系认识不够。第三,对传统黑白二元种族框架提出批判。该理论认为,传统黑白二元模式虽然具有代表性,但忽视其他少数族裔群体的独特性,把美国社会复杂种族问题简单化,既不利于其他少数族裔争取平等的斗争,也不利于少数族裔群体之间的团结。第四,对白人优越论提出批判。该理论认为,基于白人优越论的种族歧视在美国社会已经根深蒂固,内化成为美国体制一部分;那些表面上看起来旨在改善少数族裔境遇的措施,如“积极行动方案”(affirmative action program),实际上都在白人控制之下,目的是为白人争取更大利益,而所谓“模范少数族裔”(model minority)神话不仅忽视亚裔内部多样性,而且加深亚裔与黑人等其他少数族裔群体之间的矛盾[5]。

三、“新种族理论”的翻译问题

1998年,《中国社会科学》刊登《美国种族批判法学述评》一文,第一次把“新种族理论”向我国学界作了详细介绍。此后,这一理论开始引起我国教育学界和民族学界关注。然而,不同学者使用的中文表述明显不同,大体可以归为两类:“种族批判理论”和“批判种族理论”。这两种说法主要区别在于“种族”和“批判”的先后顺序,其共同点在于都把“critical race”视为一个整体。这种理解无论从理论内容还是概念构成来看都是有问题的。就内涵而言,如前所述,该理论首先是一种关于种族问题的理论,与其他种族理论相比,其最大特色是批判性,但其批判的对象不是种族本身,而是美国社会关于种族问题的看法,尤其是种族歧视,而无论“种族批判理论”还是“批判种族理论”都容易引起误解,让人顾名思义地以为该理论是对种族现象本身进行批判的理论。

出现这种表述问题,一个主要原因是对原文深层结构缺乏认识和分析。翻译是一种复杂的认知行为,“在翻译过程中,为保证理解、表达的准确性,不仅要对原文语言表层结构进行切分,更重要的还要对原文的深层结构即所指内容进行切分。”[6]这种观点非常适用于该概念的翻译。如果运用直接成分分析法(IC)对概念中英文表述的语法深层结构进行分析和比较,问题就一目了然。

先来看英文表述critical race theory。从语法功能来说,race theory是中心语,而critical是形容词,起修饰作用。从概念角度来说,race theory表达属概念,critical是对属概念加以限定的词语,其作用是把属概念race theory变为种概念critical race theory。这种理解与前面对该概念内涵的分析相符。据此,如果运用直接成分分析法,其直接成分为critical和race theory,而race theory的直接成分可以进一步切分为race和theory,图示如下:(critical)((race)(theory))。

再来看汉语表述。在汉语中,“批判”一般用作动词或名词,不能用作形容词。在中文概念“种族批判理论”中,“批判”一般理解为名词,整个概念可以有两种解读。第一种解读是,在语法功能上,“种族批判”视为一个短语,一起用作定语修饰“理论”。从概念角度来说,“理论”表达属概念,“种族批判”是对属概念加以限定的词语。运用直接成分分析法,其深层结构图示如下:((种族)(批判))(理论)。另一种理解是,在语法功能上,把“批判理论”视为一个整体,把“种族”视为修饰语。从概念角度来说,“批判理论”表达属概念,“种族”是对属概念加以限定的词语。运用直接成分分析法,其深层结构图示如下:(种族)((批判)(理论))。在另一个中文概念“批判种族理论”中,语法功能上,“批判”一般会理解为“动词”,与“种族”构成动宾短语,用作中心词“理论”的修饰语。从概念角度来说,“理论”表达属概念,“批判种族”是对属概念加以限定的词语。运用直接成分分析法,其深层结构图示如下:((批判)(种族))(理论)。由此可见,无论是“种族批判理论”还是“批判种族理论”,其深层结构都与原文不符,意思上与原文有较大出入。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建议将该概念译为“批判性种族理论”。虽然“批判性种族理论”在语言表述上比“批判种族理论”只增加一个“性”字,但这个字具有举足轻重、画龙点睛的作用,能够清楚地揭示其内涵。在汉语中,“性”作为一个后缀,不仅具有多种句法功能,而且具有明确的词汇意义,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后缀。就词性而言,它不仅可以用来构成名词,而且可以用来构成区别性词,如“危险性”“流行性”等。其基本意义为“某种性质或性能”,还可表示隐喻性的词汇意义,指特征主体的特质。就句法功能来说,它构成的词可以用作主语、定语、状语、宾语[7]。因此,就语法功能而言,中文概念“批判性种族理论”中,“种族理论”毫无疑问是中心语,“批判性”是修饰语。从概念角度来说,“种族理论”是属概念,“批判性”是对属概念加以限定的词语,其作用是把属概念“种族理论”变为种概念“批判性种族理论”。其深层结构非常清楚,如果运用直接成分分析法,其直接成分首先应该分为“批判性”和“种族理论”,然而再把“种族理论”切分为“种族”和“理论”。图示如下:(批判性)((种族)(理论))。该图示与原文对应,因此译文“批判性种族理论”不仅与原文达到了意义上的对等,而且实现了功能上的对等。

四、结语

术语或概念的翻译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仅要了解术语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表达的主要内容,而且有时需要对术语的深层结构进行分析,才能准确理解其所指。另外,由于英语和汉语分属两种不同语系,不能简单采用直译的方法,还需运用相关翻译技巧,才能实现语义和功能对等。因此,从事学术翻译的学者除了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扎实的语言基本功之外,也需要学习相关翻译理论,掌握主要的翻译策略和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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