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应与要求

2021-11-26 00:10宋渝峰
法制博览 2021年2期
关键词:客观事实情势参与方

宋渝峰

(广东金舵律师事务所,广东 佛山 528000)

建设工程合同的情势变更,需要从情势变更原则和要求等方面去展开运用。合同情势变更当中,积极运用客观事实原则、合同履约原则、难以预测原则、责任利益原则,在合同情势变更的效力、程序、风险等内容中去提升建设工程合同的有效性和平衡性,推动建设工程领域的健康稳定发展。

一、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价值

(一)建设工程结算方面的价值

建设工程中的合同金额是对整个建设项目成本的一种明确约束,但由于建设项目本身的特殊性,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一些具体内容往往难以在合同当中进行全面规定,这就会造成建设工程结算时,金额总量与合同约定存在差异的情况。在建设项目当中,工程成本的核定模式主要包括了单价核定、总价核定等。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对于必须进行的项目价款的调整,需要在合同当中予以说明[1]。工程实施过程也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测的情形,这些情形的出现就会导致合同结算差异。通过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能够对建设工程合同中由于难以预计因素的影响,对建设工程参与方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从而更好地维护建设工程实施的良好秩序。

(二)建设工程工期方面的价值

建设工程普遍工期较长,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需要明确工期限制,这对于建设工程参与方来讲,具有一定的难度,容易出现工期方面的风险。建设工程的实施过程是一个连续的,难以对每个环节都准确预测的项目内容。由于一些未可知因素的影响,建设项目参与方无法全面地形成工程实施的预计。如在建设工程中,工程实施要想顺利开展,往往需要建设土地的征收。在建设土地征收当中,如果出现了被征收方对征收补偿不能接受的情况,土地征收工作就会被耽搁延长,从而导致建设工程项目整体工期的延长。这样一种难以预计的工期风险,往往会给工程参与方造成巨大的成本超支,从而带来经济损失。另外,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也会出现较多的工期影响因素,如施工过程中出现长时间连续性的暴雨等,导致施工不得不中断的情况[2]。建设工程合同当中,无法对这种突发性的因素进行说明,运用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可以维护施工方利益,允许结合气候因素的具体影响进行施工工期延长。

二、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

(一)客观事实原则

在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的原则中,客观事实是重要的基础。建设项目合同内容以及履行,都应当遵循客观事实,当建设项目参与方需要进行合同变更时,变更的依据需要符合客观性和真实性,如建设工程施工当中受到外界气候影响,难以继续施工,或者在建设项目施工时,由于经济市场出现巨大波动,导致了工程施工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化等[3],这些客观事实可以作为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革的主张权利。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变更建设项目合同,有助于保护项目参与方利益的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项目的有效实施。

(二)合同履约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的履约,也是情势变更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宗旨是维护项目参与方在正常的履约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但如果建设项目参会方并未根据合同内容履行,已经构成了合同违约责任,在违约情况下如果出现了情势变更的情形,则不受到情势变更权利的保护。据此可以看出,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是运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这也凸显了情势变革原则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的无过错方[4]。情势变革权利赋予建设工程参与方时,这种权利的主张也是参与方决定是否执行,如果建设项目中获得情势变更权利一方并未主张行使该权利,则该权利作为权利人放弃处理。

(三)难以预测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避免合同执行过程中一些难以预计的,无法预先在合同中说明的事项造成的工程参与方利益损失。可以看出,合同情势变更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合同执行时的难以预测性。这也就限制了建设工程合同执行时的情势变更范围。如果应当能够预测到的一些工程项目影响因素,对建设工程实施造成不利作用时,并不能适用合同情势变更主张[5]。在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中,要符合事先难以通过当时的经验或者资料等预测这种变更的发生,另外这种变更无法被克服。对于情势变更情形不能被克服,是指虽然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测这种变化,但在建设项目实施当中,即便出现这种不利变化,也可以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应对。

(四)责任利益原则

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还是一种对工程参与方的保护。在合同情势变更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给工程参与方造成的利益损害。这种损害的发生,其责任不能归于其他的工程参与方,也就是外因所造成的利益损失[6]。如果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当中,虽然出现了合同内容的变化,但这种变化并未给工程参与的任何一方带来实际损失,那么就不能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或者在工程合同履约阶段中,合同内容的变化确实给某个项目参与方造成了利益侵害,但这种侵害的主要责任可以归结为其他参与方,那么也不能使用合同情势变更原则,这种损失需要实施损害行为的一方进行赔偿。

三、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应用

(一)合同情势变更的效力

在建设工程的合同情势变更应用中,需要对变更内容的效力进行约束。变更的主体是工程项目合同,那么变更的效力就要从合同方面进行体现。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了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内容的变更,以及合同的解约。合同变更需要遵循着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对于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变更,需要经过合同签署方共同的同意才能够实现。对于合同内容发生的变更,如建设项目金额的增加或减少、工期的延长或缩短等,这些具体数量上的变更,在建设工程合同存续期间内,可以运用合同情势变更的准则,以保护合同签署方利益的角度去进行运用[7]。合同情势变更效力,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体现出对建设项目参与方利益的维护和平衡,从而消除合同变更所造成的不公,如果合同签署方对变更结果仍然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可以本着自愿原则解除合同。

(二)合同情势变更的程序

在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的应用中,还会涉及突发变更情况。在突发变更合同内容时,由于事件的不可预见性以及不可抗力性等因素,可以先行使变更程序,后与合同其他当事人进行协调。这种情况下,对于合同情势变更已经发生的,如果其他合同当事人存在不同意见,可以先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提交法院解决。

(三)合同情势变更的风险

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变更,会存在一些经济方面的风险,如造成合同签署方的经济损失等。这些风险是由合同变更引起,那么就需要在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签订时,尽量全面有效地进行风险预测。在合同风险中需要关注这种风险是属于无法预测的,还是属于能够被经验和知识等进行推测出的。如果是属于前者,这种合同变更风险无法被有效判断和预防,就需要应用合同情势变更进行解决。

四、结束语

建设工程是国家发展的重要途径,建设工程项目参与方在设施工程项目中,也需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考虑到对各方的利益维护。对于合同变更中的问题,如果给任何建设工程参与方造成了损失,都可以参照建设工程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对符合情势变更的当事人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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