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韶峰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上海 200070)
通常而言,离婚双方财产分配就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即离婚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者法院公平判决的方式,实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平均分配。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追求,无论是原来的《婚姻法》还是现在的《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都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规范,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注入《民法典》中,充分说明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规范婚姻关系、弘扬社会道德方面的重要意义作用,因此加强《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损害赔偿问题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国内现状。原《婚姻法》首次确定了婚姻关系中,有过错一方对无过错一方,在进行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进行损害赔偿。原《婚姻法》中规定的有过错的行为主要包括四种情形,即重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暴和与他人非法同居。在原《婚姻法》适用过程中,也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婚姻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比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都对损害赔偿的适用进行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后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三)》也都陆续对原《婚姻法》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研究和规范。因此,通过原《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构建起了婚姻法律体系,为离婚损害赔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民法典》在原《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了研究改进,形成了《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正式将婚姻相关法律条文带入《民法典》时代,开启了离婚损害赔偿新的探索领域[1]。
(二)国外现状。研究分析日本、法国等国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可以发现,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日本、法国等国家相比,大同小异。日本方面,《日本民法典》规定,无论被侵害的客体是什么,被侵害方都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还规定未成年子女也有权对父母主张损害赔偿。法国方面,《法国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与我国的制度相差无几,但是《法国民法典》对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等作出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司法实践更具有指导意义[2]。美国方面,其离婚损害赔偿相关法律条文主要散见于各州和相关判例中,提起损害赔偿的条件也是受到了侵权,但受侵权的客体范围更广,远不止我国的四种情况,并且美国损害赔偿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起诉讼,请求予以赔偿。
原《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陆续经受过大量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检验和验证,为离婚损害赔偿领域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参考,《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正是在继承和积累此前《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优秀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分析对比《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与原《婚姻法》,可以清楚发现二者具有明显的继承和发展关系。一是赔偿范围,《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进行了扩充,原《婚姻法》只将重婚、虐待遗弃、家暴和与非法同居作为损害赔偿的理由,《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增加了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性规定,相比原《婚姻法》,能够更有利于保护被损害方的权益。二是明确规定,在进行诉讼分割共同财产时,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财产分配,充分树立了遵守良善风俗和社会道德价值观。三是扩大时点,原《婚姻法》明确规定,在离婚时,夫妻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等行为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去掉了“离婚时”的时间限制,扩大了保护受损害方的时限,能够更好地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
(一)性质探讨。违约责任论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是夫妻双方订立下的忠诚合同,一方因为违反夫妻之间的忠诚合同,当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仅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包括违约责任,当违约赔偿能够弥补造成的损失,则不追求损害赔偿责任,如果违约责任不能弥补造成的损失,则由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补充赔偿。侵权责任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建立的基础就是损害行为,即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另一方面的财产权、人身权或者其他权利,需要对受损害方进行赔偿,因而离婚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性质的赔偿,与普通损害赔偿不同的是,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双方以离婚为前提[3]。本篇偏向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兼具了违约责任论和侵权责任论的特点,侵权责任论为主导,违约责任论作为司法裁判的补充参考,以确保离婚损害赔偿能力实现公平公正。
(二)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研究是进行法律适用的前提,根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相关规定,可以分析得出当事人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原因是存在损害行为、侵权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侵权后果。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民法学上赔偿制度的一种,应当具备一般意义上民法侵权责任的相关理论内涵。通常而言,侵权责任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责任能力四个构成要件。同时,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民法意义上的一般侵权损害赔偿相比,属于特别法条,在适用上具有优先性,并且离婚损害赔偿作为调整离婚关系财产分配的法律条文,还具有与一般侵权损害赔偿不一致的情形,比如通常情形下,离婚损害赔偿只能在离婚时或者离婚后提出要求,而不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进行损害赔偿。违法行为,即是指重婚、家暴、遗弃虐待、非法同居、故意分割对方财产等民事法律行为,不涉及刑事法律行为,如果因为以上民事法律行为导致刑事责任或者单独造成了刑事责任,则应当同时或者单独承担刑事责任。损害后果,受损害方提起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侵权或者损害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后果,这种后果已经造成了物质上、精神上或者人身上的某种损害,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后果,则损害赔偿请求权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因果关系,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损害结果与违法行为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事实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那么就不能提起损害赔偿。责任能力,即承担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必须具备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责任能力,否则应当由其监护人履行赔偿义务。
(三)适用问题。1.法定事由。首先,《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了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五种法定情形,分别是重婚、非法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和其他重大过错。其次,《民法典》还规定了一方以故障隐瞒、转移财产等行为,严重侵害对方利益的,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在具体实践当中,有关婚姻损害赔偿具体适用范围的问题,一直是学界广泛关注和讨论的重点,重点聚焦的是通奸、卖淫嫖娼等行为,是否属于《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规制的范围,在各个地方各个法院根据不同情况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本篇认为,通奸和卖淫嫖娼行为不仅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并且还对社会伦理道德产生了不良影响,按照当然解释的规定,通奸和卖淫嫖娼当然属于《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形之一。2.请求权主体。通常情况下,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是受损害方,但是有的情况是双方都有损害对方财产权的行为,因而各自承担相当责任,因此本篇认为双方都有相应请求权,法院应当按照各自责任比例分配夫妻共同财产。3.举证责任。“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一直以来都是大家的共识。在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中,与其他民事案件一样,通常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确定双方的举证责任。但是实践中,举证难是一种十分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举证、收集证据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建议法院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必要时进行举证责任倒置,适当减轻被损害方的举证责任,以此确保实体正义。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作为一部刚刚施行不久的法律制度,虽然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对原《婚姻法》有一定的承继,但是也有其独有特点,在今后的《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适用过程中,必然存在部分问题,相应的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也可能会相继出台,共同为《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实施保驾护航。但是,对于《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学理研究仍然不能松懈,反而应该进一步加大研究力度,力争为今后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的出台,提供参考和借鉴。本篇虽然进行了初步的研究,但仍存在不够全面不够系统的问题,这将会在今后的研究当中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