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劳动者的万元加班费,最高检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2021-11-25 15:18于潇
工友 2021年6期
关键词:雨润承办人加班费

文_于潇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数涉案标的不大,法律关系也不复杂,但对劳动者而言,都是难办的烦心事。重庆市民唐丽华(化名)为了万元加班费讨说法,奔走了将近10年。从区县法院的一审、到中级法院的二审、再到高级法院的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唐丽华的诉求最终得以实现。

讨要加班费,跑遍三级法院

2011年2月16日,39岁的唐丽华和重庆当地的一家超市——雨润超市(化名)订立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唐丽华的这份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2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

在超市行业,加班加点是常事。工作一段时间后,唐丽华发现,雨润超市并未执行关于工时的合同约定,而是每日工作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本来的休息日却成了工作日。唐丽华查询法律规定后得知,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要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然而,自己并没有拿到这部分加班费用。她向单位反映了这一问题,但沟通多次并无结果。

申请劳动仲裁也没有结果后,2012年8月6日,唐丽华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补发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18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14元、被克扣的工资3600元;解除与雨润超市之间的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12848元等。

唐丽华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一审法院全部支持。一审法院判定:雨润超市向唐丽华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8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8.76元,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于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超市一直在克扣工资,我们起诉后,超市还在找各种借口,打击报复员工。有的员工被调至其他部门,有的被克扣工资,有的甚至被开除,部门减少了人手,实际上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变相地降低了工资。”诉讼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带来新麻烦。

2013年6月3日,唐丽华提起上诉。2013年9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丽华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4年6月16日,重庆市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作出提审的裁定。2014年12月19日,重庆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二审法院判决,并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变更。

对比来看,再审终审判决,将一审认定的“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8元”调整为“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6.78元”,其他均予以维持。

奔波两年多,最终结果还不如一审判决,唐丽华拿出了山城辣妹子的那股劲头,“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要走到底。”于是,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启动监督程序,找到更为客观的依据

根据民事裁判结果同级受理的规定,重庆市检察院是唐丽华申请检察监督的对应部门。

在申请书上,唐丽华陈述了理由:一审法院擅自修改庭审记录,程序严重违法;二审及再审未予纠正错误,未主张加班工资属认定事实不清,过节费、清凉费不应作为工资发放。

“在当庭质证中,我是不认可考勤记录的,对其真实性也不予认可。但在笔录中,却将前半句的‘不’和后半句的‘不予’给涂掉了。”令唐丽华不解的是,这个有修改嫌疑的证据,成了定案的重要证据。

这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注意。在查阅庭审记录后,案件承办人发现,加班工资的认定基础——加班时间,其认定的依据不足。“不仅是庭审笔录存在重大瑕疵,将电子考勤记录表作为唐丽华出勤情况的依据也是错误的。”

承办人注意到,在一审中,雨润超市的委托代理人曾表示,存在电子考勤记录表记录不完整的情况,此时会有另外的记录方式。“电子考勤表不能够如实、全面反映员工的作息时间。”结合庭审笔录,案件承办人得出结论——结合排班表作为申请人出勤情况的依据,更为客观。而这也恰是唐丽华诉求的依据。

在承办人看来,排班表一直张贴在公告栏内,是告知职工上下班时间的书面通知,也是职工上下班的唯一依据,能够反映职工的工作时间。“排班表及员工手册等均未载明吃饭时间为多长,也没有安排专门的员工吃饭时间,而是由劳动者自行轮班吃饭,吃饭后即上岗。因此,吃饭时间不应从工作时间中扣除。”案件承办人表示。

在排班表的基础上,承办人发现,可以证明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排班表显示,超市员工的每日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每周工作6天。“如果前五日已完成40个小时的工作时间,每周第六日工作,就应视为休息日加班,应当发放加班工资。”承办人指出。

为此,重庆市检察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遂根据法律规定,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最高检提出抗诉

对于唐丽华案件,最高检如何回应?

在认真查阅全部案件材料的基础上,最高检承办人滕艳军得出结论,终审民事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最高检依法向最高法提出抗诉。

经过审理,最高法认定,唐丽华的工作时间为每周6天,每天工作8小时,加班时间70天,应得休息日加班费用为9898元。

这个不足万元的加班费,唐丽华等了很久。一波多折,方得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滕艳认为,民生无小事,民事大如天!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唐丽华与所在公司劳动争议抗诉案,标的额虽不足万元,但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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