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欢欢
(福建师范大学社会历史学院,福建 福州 350117)
陈宏谋,字汝咨,号榕门,广西临桂人,雍正元年(1723年)进士。初以庶吉士授翰林院检讨,雍正七年(1729年)起放外任,官历布政使、巡抚、总督,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奉调入京,历任吏部尚书、工部尚书,累迁至东阁大学士。直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年)因病致仕,陈宏谋共为官四十八年,史称“乾隆间论疆吏之贤者,尹继善与陈宏谋其最也……于义督军储、策水利,皆秩秩有条理”。[1]在34年外任期间,虽调动频繁,但陈宏谋无论在任时间长短,每到一处,“必究人心风俗之得失,及民间利病当兴革者,分条钩考,次第举行”。[2]其中又尤为重视水利工程建设,云南、天津、江西、陕西、湖北、河南、甘肃、湖南、江苏九地皆留有陈宏谋兴修水利的记载。有关陈宏谋治水的事迹,除在各地方志与官方史料中出现外,其著作总集《陈榕门先生遗书》中所收录各类著檄文、文集、手札等亦有详细记载。湖南洞庭湖滨即是陈宏谋治水事业的最后一站。
目前学界关于洞庭湖水患已有数篇论文发表,但多集中在对现当代洞庭湖水患形成之成因及防治对策的分析。[3]其中吴海文《清代洞庭湖区水患和洞庭湖治理研究》是对清代洞庭湖水患治理最为有利的探讨,然文中在论及乾隆年间湖广水利建设时,虽有提到乾隆九年御史张汉、署湖广总督鄂弥达等人的主张,却未涉及陈宏谋有关治理洞庭湖水患的建设性建议。[4]另学界亦有数篇关于陈宏谋水利事业的文章,但其中涉及陈宏谋对洞庭湖水患治理的研究都不甚详细。[5]以下论述则期冀对此稍作补充,望各位方家指正。
洞庭湖位于荆江南岸,跨湘鄂两省,因合湘、资、沅、澧四水及荆江分洪水流,古有“九江之汇”之称。洞庭湖自《禹贡》有载至今,经历了一个由小变大,又由大变小的过程,至清道光年间其湖面最大。作为长江水系最大的调蓄湖泊,洞庭湖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蓄洪任务;但是由于湖南地区降水时空分布极其不均衡,洞庭湖集雨面大而盛水量小,泄水能力本就有限;加之湖区内水系紊乱、洪水流向不定,湖盆低平等原因,所以洞庭湖区发生水灾的可能性极大。此外康雍乾时期人口的迅速增长,加速了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生态环境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森林减少、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等都会造成周围河湖淤塞、水位抬高。而人口增长对土地有了更大的需求,洞庭湖区民众开始围湖造田,湖区一时之间堤垸如鳞。受到这些因素影响,洞庭湖有限的调蓄能力日渐削弱,洞庭湖区水患在这一背景下愈加严重。
以康雍乾时期为例,受明末张居正“舍南救北”治湖思想的影响,洞庭湖北岸穴口基本堵塞,长江水沙多由荆南排入洞庭湖区,在湖底淤高而来水有增无减的情况下,洪水期湖面水域不断向西南扩展,这一趋势虽至康雍乾时期依旧在持续。但是湖面水域的扩展并不代表洞庭湖调蓄功能的增强,相反,对比以往洞庭湖区水患的发生频率可知,康雍乾时期洞庭湖区发生水患的频率远超清代以前,且康雍乾三朝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6]频繁发生的水患对社会各方面造成了很多不良影响,其直接影响有三:其一,水患会导致了湖区人口的短期锐减,其二,洪水会对城市建设和堤垸造成严重破坏,其三,水患会对湖区的农业生产和及其它社会活动造成毁灭性打击。在这三个方面的共同作用下,受灾地区的经济会迅速衰退;与此同时,湖区附近各地区之间对水资源和土地资源的争夺,以及各方对湖区治理的分歧等问题,亦对当地社会稳定、民族关系及政治氛围产生不利影响。在康雍乾三朝洞庭湖湖区水患愈发频繁的历史背景下,乾隆年间上至高宗皇帝,下至历任地方官员,皆对洞庭湖湖区治理相当重视,尤其是对严重影响洞庭湖调蓄功能的河床淤高和围湖造田、与水争地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措施。
由于江南与湖广地区在我国古代财政收入中所占据的特殊地位,清政府早在顺治年间就对当地水利建设颇为关注,顺治皇帝曾令当地督抚责成地方官“疏通水道,修筑堤防,以时蓄泄”[7],但由于当时全国政局尚未稳定,治水政策的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圣祖康熙亦认为为民生计,“无如兴水利,建闸座,蓄水灌田之为善也。”[8]然与此同时,大规模的垦荒运动在全国兴起,尤其以四川、湖广为最,湖广地区有一种在沿江、滨湖的低洼地区临水筑堤,堤内外开灌排沟渠的农田,即为垸田,在各类奏疏、上谕中亦被称为围田、圩田。清代洞庭湖区垸田占垦问题尤其突出,故此时洞庭湖水位淤高、湖区内垸田与水争地的情况愈发加剧。雍正时期,主要关注点则集中在荆江段水利工程建设,此时中央与地方官员治水重点依旧在防护,而非治理。直至乾隆时期,高宗皇帝对各地水利工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合理科学的修治意见,认为洞庭湖区治理的根本是使其湖面广阔,容纳百川,而私筑垸田,则是狃于目前之利,利小而害大,自此洞庭湖区水患治理愈加科学。高宗皇帝的这一认识,一方面与其重视实践调查从而积累了一定的治水经验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则与当地官员向皇帝提出的意见有直接关系,其中尤以陈宏谋的数次上奏最为关键。而陈宏谋自身对于洞庭湖区水患治理亦有一个逐渐认识的过程,这主要体现在其于乾隆年间对洞庭湖区的两次治理中。
陈宏谋于乾隆二十年(1755)调任湖南巡抚。湖南长沙、岳州、常德、澧州四府滨临洞庭湖,由于康熙年间朝廷开始鼓励垦荒,自此洞庭湖滨筑堤围田、从事农业生产的情况从未断绝,附近居民日常生计几乎全部仰赖于此。为了保障湖区所筑垸田不受洪水侵袭,政府每年组织民众进行岁修,“九月兴工,次年二月告竣”[9]。陈宏谋通过查勘,于乾隆二十年十一月发《申明堤垸利弊檄》,指出岁修中存在修理不善、派修不公及耗民力而误农工等弊端,并针对修筑堤垸提出“堤身先宜坚实”“沙土修堤”“沿堤坦坡以外,多栽卧柳,以拒风沙”“沿堤阴放水口多用瓦管”等具体技术要求。[10]这些举措虽然使得洞庭湖区堤垸修筑与岁修的成效得到提升,但是这并不是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无论堤垸多么牢固,其使用时间依旧有限,岁修效果只可能维持一时,而洞庭湖区水患的潜在隐患——湖面萎缩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湖南巡抚任后,陈宏谋于乾隆二十一年(1756)十一月调为陕西巡抚,乾隆二十二年六月调江苏巡抚,七月陛见高宗皇帝,面陈江苏省水灾事宜,指出江苏水患“皆因上游为众水所汇,而下游无所归宿,必通盘筹办,方为有益”。[11]高宗非常认同他的观点,遂命他从河南归德出发赴江苏沿途查勘。在发现淮阳徐海低洼地积水问题后,陈宏谋针对问题开展一系列工作,淮阳徐海等处河工于当年十二月告竣。在江苏地区所参与的大量水利工程建设工作,为陈宏谋以后对洞庭湖的治理进一步地积累了经验。
乾隆二十七年(1762)陈宏谋再任湖南巡抚,乾隆二十八年五月迁兵部尚书,署湖广总督,兼管巡抚事,六月上疏言:“洞庭湖横亘八百余里,容纳川黔楚之水,滨湖居民多筑圈垦田,有与水争地之势。从前虽经刨毁,尚有未尽,恐湖面愈狭,请多掘水口,使私围尽成废壤,自不敢侥幸再筑”。[12]此疏得到高宗的赞许,谕:“陈宏谋于此事不为姁妪小惠,殊得封疆之体”。[13]此言与其首次任湖南巡抚时,以巩固堤垸修筑来防御洪水的做法有极大不同,前者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而后者则可以一定程度上从根本缓解洞庭湖日益萎缩的窘境,从而增强其调蓄能力。
高宗观此奏疏后,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六月庚子上谕军机大臣等:“据陈宏谋奏请……洞庭一湖为川黔粤楚众水之总汇,必使湖面广阔,方足以容纳百川,永无溃溢。乃滨湖居民狃于目前之利,围筑圩田,侵占湖地,而地方官又往往意存姑息,不行禁止,若湖地渐就堙郁,则夏秋水发之时,势必没衍冲决,为泽国田庐之患,傥或跨州连邑所在淹漫,即所有私筑围田亦安能保无冲没,利小害大”,令地方官“每年亲行查勘,间一、二岁即将有无占筑情形详悉具奏”。[14]详细对比陈宏谋奏疏与高宗谕旨可发现,二者均认为私筑垸田会导致洞庭湖萎缩,这种与水争地的行为对洞庭湖区的影响是利小害大的,并在此基础提出了一些杜绝私筑垸田的措施;而在陈宏谋呈上此奏疏之前,高宗谕旨中从未出现类似观点,可见高宗此时对于洞庭湖区水患治理之观点明显受到了陈宏谋奏疏的影响。
禁止私筑垸田这一措施,对洞庭湖区水利建设
事业而言,绝非一时之功。禁止私筑垸田的突出贡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直接治理成效,禁止私筑垸田,使得清代自康雍两朝兴起的围湖筑田之风在这一时期被逐渐遏制;虽湖滨垸田并未被全部捣毁,但私筑垸田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为洞庭湖区生态自我调节系统的修复提供了良好时机。二是促进了洞庭湖区水患治理思想由治标到治本的转变,有关洞庭湖区水利建设一直围绕防与泄进行,所谓防即是修筑堤垸,乾隆年间陈宏谋首次治洞庭湖时即是采用这一方法,对洞庭湖滨堤垸岁修问题进行可补充和完善;所谓泄即是开挖穴口、疏通河道,因需消耗大量人力财力而施行艰难;但是这两个方法皆是注重防御,是治标的方法。自乾隆朝始,在治理洞庭湖问题上出现了一个新的措施,即禁止私筑垸田、限制垸田开发,这一措施可以维持垸田与洞庭湖水面面积的既有比例,使得湖区水患逐年加剧的趋势得到缓解,是治本的方法。洞庭湖区水患治理方法由治本向标本兼治的转变,是这一措施的长久之功。
除以上贡献外,禁止私筑垸田还产生一系列深远影响。其一,禁止私筑垸田只是一个开始,清政府从中意识到了湖区滥垦垸田与水利之间日趋加剧的矛盾,这迫使其不得不对该区水利治理政策做出了全面调整。乾隆朝一改康雍两朝鼓励垦荒的态度,开始对垦荒进行限制,并在此基础上对既有垸田进行冻结,采取愈加严厉的措施来控制私筑垸田的数量,“将准留旧围若干处,此外不许再筑。缘由勒碑滨湖,永远示禁”。[15]其二,在这一背景下,统治阶级内部愈加关注湖广水利事业,尤其针对禁止私筑垸田问题,朝内开始出现分歧,产生主禁派与弛禁派,我们除了要看到二者之间的分歧与争执外,还应该注意到他们就湖广水利治理展开的深入讨论,这对今后湖广水利建设,乃至全国水利建设皆有影响。其三,禁止湖区私筑垸田,不仅对洞庭湖区水利建设产生了影响,还对当地社会经济生活亦产生了间接影响,乾隆时期虽对私筑垸田厉行禁止,但在洞庭湖区依旧存留有私垸,受湖水威胁,这些垸田并不能常年耕种,故虽地薄而产量低,但政府税收却是不考虑这些情况而照旧征收的,这使得部分民众的生活雪上加霜。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不断增长的人口对于土地的需求,洞庭湖滨垸田不可能像高宗皇帝与陈宏谋预期中一样被全部清除。事实证明,终清一代,洞庭湖滨垸田都一直存在,除违法私筑垸田被部分清除外,官筑垸田及部分由政府组织修筑的民筑垸田是受到保护的。换句话说,高宗皇帝和陈宏谋提出的禁止私筑垸田措施,除在高宗朝得到较好贯彻的情况下发挥了相对大的作用外,由于地方官员的不重视、国家政策的松懈,加之清末战争等影响,清后期洞庭湖区水患的治理成效是不太明显的;故自道光朝起,洞庭湖开始不断萎缩。时至今日,洞庭湖区水患治理依旧是湖南水利工程建设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