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审实质化模式改革研究

2021-11-25 11:56:02冯钟鸣
法制博览 2021年8期
关键词:宣判庭审实质

冯钟鸣

(湖南文理学院文史与法学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的司法改革举措,庭审实质化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甚至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落脚点[1]。庭审实质化要求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并重,顺应司法改革要求重新构建庭审模式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实质庭审意为判决形成在法庭,定罪量刑在法庭。以法庭审理为主导,将纠正过去“侦查中心”“案卷主义”“证据印证主义”等思想所主导下的庭审走过场的错误弊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将“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2]作为庭审的要求(简称“四个在法庭”)。这一要求可以作为刑事庭审实质化背景下庭审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庭审改革应该以“四个在法庭”为指导思想,围绕着“四个在法庭”构建规范的实质化庭审模式。

一、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的实现路径

(一)设立交叉询问环节

实质化的庭审必须建立交叉询问环节,证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以及与被告人对质。交叉询问包括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等阶段[3]。如何进行询问?如何进行反询问?法官在什么情况下介入进行“混合式”询问从而构成中国特色的交叉询问?这一系列问题只能在改革的过程中探索解决。询问学也许本身就可以构成一门专门的知识技能,比如首先应该要明确获得信息的范围,其次应该让证人陈述,随后进行筛选性提问,引导性提问应该是最后的手段,在整个主询问的过程中另一方应该仔细听取每一个细节,运用多种技能进行反询问。实践中还要避免一个误区就是交叉询问的目的在于辨明证言的真实性,并不是“哗众取宠”,为此,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述能力以及有关证人品格方面的问题都是交叉询问需要涉及的问题[4]。

(二)培养物证、书证等非言词证据的举证质证技能

物证三性更加明显,举证首先要求能对证据正确分组,分组根据案件的性质与证据的具体情况而定,不可千篇一律,要符合心理认知规律,先定罪证据,后量刑证据,举证完毕后对证明目的进行简要说明,这样才符合人的认知逻辑。司法实践中对物证的举证质证一直是薄弱环节,很多物证都被以照片代替并没有实物移送,对于物证如何质证也少有专门的研究。

二、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的实现路径

(一)规范认罪认罚简易庭审模式

对认罪认罚案件法庭还需要查明哪些事实呢?笔者认为首先要查明认罪的真实性,是否是被告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和法律适用是否有正确的认识?其次通过言词审理,排除刑讯逼供等违法取得的证据,提交《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发表意见,确认被告人认罪的合法性;最后通过询问告知被告人对认罪认罚的处理,确认其自愿性。此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即“认罚”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认罚”颇有争议,笔者认为“认罚”只需笼统地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即可,不可强求刑种、刑期、附加刑都要明确。

(二)规范庭前会议程序,明确庭前会议的内容以及与之后的庭审衔接问题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庭前会议程序,可实践中庭前会议却进行得不十分规范,甚至“庭前会议的功能异化,即本应在庭审环节解决的事项被前移到了庭前会议阶段,导致法庭审理被虚置乃至被替代”[5]。对此,庭审实质化改革模式中应该予以构建规范的庭前会议模式,除了讨论《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外,将双方有争议的内容加以确定统一,组织双方交换证据清单、证人名单,提前归纳庭审焦点,以便在之后的庭审中提高效率,但是要明确庭前会议是为庭审做准备的预备程序,而不是庭审程序,不能在庭审会议中讨论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否则将有悖于庭审的实质化。

三、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的实现路径

(一)强化对抗式诉讼的理论基石

控、辩、审三方在庭审中构筑了稳固的三角关系,一则控辩双方拥有平等的权利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控辩双方的对抗使得法官兼听则明,这是实质化庭审的理想状态。而“书面化”审理则成为庭审实质化改革的瓶颈,多年来形成的“卷宗主义”思想已经成为心理定势,导致对抗成为多余。目前刑事审判中大量存在批量举证,此举导致被告人及辩护人无法有效质证,同时控辩双方发言往往被压缩限制,多数情况下在辩论环节被要求只进行一轮发言,而将意犹未尽的话庭后提交书面意见,可见非对抗审理观念之根深蒂固。庭审中若没有直观的观点交锋,不利于法官兼听则明,也不利于被告人认罪伏法,有违公开审理的基本原则。实质化庭审模式中应特别注意营造对抗、平等、均衡的氛围,若控辩双方不平衡,则达不到实质化庭审的目的。

(二)培养庭审参与人的规范表达习惯,提升言词辩论技能

现实庭审中控辩式诉讼变为了争吵式诉讼,甚至控辩双方在休庭后还在继续“对抗”,这种看似激烈的对抗却无助于法官居中裁判,这并非对抗制庭审的本意。究其原因为诉讼参与人角色定位之错误,加之并无系统地研究法庭论辩而误将法庭论辩与论辩口才混为一体,要么显得杂乱无章、要么偏离主题,甚至出现人身攻击。庭审中表达意见不能带有感情色彩,如法官在语言上要体现不偏不倚,一视同仁,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公诉人应该避免强势恐吓、以势压人的表达,其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能,言行举止皆代表国家的形象,要做到以理服人,言之有据;辩护人可以相对灵活,注重言语的逻辑性、策略性,用不同风格的语言,除了言词以外还可以用肢体语言、情感语言做辅助,增强语言的辩驳力、说服力。

四、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实现路径

(一)法官认证的规范化、当庭化

认证是对举证质证进行的归纳总结,是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长期的司法庭审实践中法官更多的是印证而不是认证,因此对证据是否采信的说理往往庭后在判决书中一笔带过,很少有对疑难证据当场进行认证。有学者甚至认为“当前刑事庭审程序中基本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当庭认证”[6]。当庭认证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表现,证据决定案件的判决,宣判时对于争议的证据进行评判认定,才能与最后的判决形成逻辑对应。因此当庭认证是改革的重点,要树立当庭认证的意识,不可全案证据一认了事,尤其是针对辩护人与公诉人有分歧的证据,法官必须当庭予以表态,实践中的“待合议庭评议后决定”应该就是休庭后马上评议,当场宣判。法官应该尝试着直接论证证据是为什么不真实、无关联、不合法,而不是一句套话“不符合证据要求”就不予采信。比如针对被告人的品格证据,法官可以基于社会学心理学常识认定“有关联性”,也可以认为人本来就是多重性格且善于掩饰从而认定“无关联性”,其皆由自由心证决定,只要是当场认证就能达到构建改革模式之目的。

(二)当庭宣判是庭审实质化模式的必要组成部分

当庭宣判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外界干扰,也能避免裁判者记忆力减退对裁判的影响,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要结合对于判决文书说理性的要求,在判决书中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进行说理论证。当然,当庭宣判无疑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许实践中当庭宣判会导致法官再次依赖文本审理,提前“预习”,但这并不妨碍庭审实质化模式改革坚持当庭宣判这一标准化模式。如何用更加完善的庭审模式来实现庭审的公平正义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各高校的模拟法庭教学也许能起到先行试验区的作用,在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庭审实质化研究也必将是一个不断探索完善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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