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镇育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 广州 511436)
要探析有关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建设,首先就要了解一下什么叫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个概念,也就是它的定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简单来说就是法律职业队伍,也就是从事法律行业的人。一说到法律行业,我们首先当然会想到的是在法庭上居中裁判,公平正义、表情严肃的法官。其次呢,就是从事捕和诉的检察官,检察官一般在刑庭出现,也就是说检察官一般在刑事案件中处于控辩审的控方,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公权力对刑事犯罪的被告起诉。最后就是从事法律服务行业,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诉讼利益的律师。没错,以上的三种职业都算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他们是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而广义上讲,法律职业共同体不止包括我们经常见到的法官、检察官、律师,还包括从事法律行业的其他人员,比如法学家,以及其他从事法律行业的人员,例如公证员等。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不仅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还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我们常说:“没有方圆不成规矩”,每个行业有每个行业自己的规矩,法律行业共同体的行业规矩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规范,就是从事法律行业的法律共同体也就是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当前,我国的法律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等均有制定专门的道德规范准则来约束他们,例如法官有法官的职业要求,检察官有检察官的职业道德要求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规范具有多方面的性质,它不仅有行业性、职业性,还具有政治性、实践性,更为重要的是,它具有正式性(表现形式为正式的)和更高性,更高性是指要求、约束力、强制力等更高。虽然我国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规范标准来约束法律职业共同体,我们还是可以总结出以下几个共同点,也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规范的共性。
相信追求司法公正是每一个法律人的初衷,每一个法律人在当他们踏入法学这个神圣的学科的时候就立下追求公平正义的崇高理想。追求司法公正就是要主体平等,合法公开,公正是法治的灵魂和核心,既要实体公正也要追求程序公正。而在我们的法律实践当中,最常见的就是政治因素影响法律公正,可以明确的是,法治不仅是解决政治腐败的共和宪政方案,而且是解决统与分裂、集权与分权的治理方案,而不是政治的工具。[1]
清洁奉公,就是要求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有廉洁修身,清正廉洁,不能为了一己私利而突破职业的道德底线。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都有规定法官和检察官不得私下接触,接受当事人的财物。
相信每个法律人决定投入法律事业时都是一心一意想永久奉献于我国的法律事业的,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成员始终忠诚于我国的宪法、法律,把奉献于中国的法治建设作为自己的毕生所求,维护我国的法律的权威和地位。
法律职业共同体要以为人民服务为中心,坚持为人民服务,要坚持从群众来到群众中去的路线。让每一个司法案件实践不仅实现了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还要实现群众效果。学习抗日战争时期的马锡五审判模式,法官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实行一套便利人民群众的审批制度。
首先,要提高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职业形象,法律职业共同体就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的水平,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法官、检察官、律师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终身学习,将法学理论灵活运用于法律实践中。其次,要提高自己的司法实践能力。此外,维护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职业形象就要遵守法律法规,发扬传统家庭美德和社会公德。
我们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司法价值取向上,是以“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为价值取向,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要不断改进工作,迅速、及时投入司法工作,使当事人以最少的耗费利用诉讼制度。全面提高司法的时间效率、资源利用率,减少司法活动的成本。
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建设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措施之一。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建设不仅有利于提高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道德水平,也有利于我们整个社会的道德建设水平的提高,具有辐射性,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作用。虽然我们投入大量精力和工作量来强化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建设,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一些现象和事实的观察,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问题。
近些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律师职业道德守则》这三大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对我国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职业道德约束起到很好的效果和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是经过司法实践所验证的,说明我们前期的努力是有用的,但是,我们要用两点论来看待我国目前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制度保障的建设,我们国家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制度保障体系还是需要完善。我们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制度保障只针对各自的行业领域,不够全面适用于整体行业,各法律职业的伦理规范差距较大,因此,我们要建立统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整体规范。
目前,虽然我国的法学高校很多,但我国的法学高校法学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法学高校为了扩大生源,开设法学专业,但是高校虽然有设置法学专业,却对法律职业伦理的相关课程不够重视,有的高校虽然有开设,但是形同虚设,导致学生不够重视。学生时期不重视,等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时就难以弥补。另外,我们的法律职业人员对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也是不够重视的,他们参与组织要求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积极性不足,这里面有很多原因,有的是组织在这方面的教育培训不够重视,导致他们难以接触到这方面的知识。
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建设的目的是要好好服务于司法实践的,但是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法律职业共同体往往会忽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建设,而专注于业务方面的建设,这样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会忽视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作用。所以有时候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某些行为为外界难以理解、抵触。[2]
正如前面所说的,虽然我国最高院、最高检、中国律师协会颁发了各自的职业道德基本守则,但是这说明各个职业领域的规范会有所差距,需要我们提炼总结各自的共同点,需要有个领头部门或者几个部门联合制定一个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等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职业伦理的统一规范,为他们提供完善的法律职业制度保障。可以考虑由中国法官协会、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等共同制定关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伦理规范制度,把三个职业群体的职业伦理一体化、规范化、具体化、程序化,成为大家的共同的手册和准则。[3]
注重法律职业道德伦理教育首先就要注重法学高校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伦理教育,比如加大法律职业道德教育课程的比例,法学教材的编写也有有所侧重。其次要重视法律职业队伍的法律职业道德伦理教育,比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考核方式中提高职业道德伦理课程的比例。最后,在法律职业准入中,提高对法律职业道德伦理的考核。
实践可以为理论带来成果,通过实践,例如通过宣传法律职业道德模范人物来调动法律职业共同体参与法律职业道德伦理建设的积极性,从而营造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伦理建设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