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芃芃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北京 100084)
梁思成(1901—1972)先生是我国杰出的建筑教育家和中国文物保护思想体系的奠基者。自1931年加入中国营造学社并担任法式部主任以来,梁思成先生便开始致力于古建筑调查和保护工作,发表《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门考》《修理故宫景山万春亭计划》《故宫文渊阁楼面修理计划》《杭州六和塔复原状计划》《曲阜孔庙之建筑及其修葺计划》等多篇反映其早期古建筑保护思想的文章。在营造学社工作期间,先后参与培养了莫宗江、陈明达、罗哲文等后来活跃在建筑教育、文物建筑保护领域的重要专家。1948年梁先生向人民解放军提供了《全国文物古建筑目录》,为战时文物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新中国成立后,梁思成先生为北京城的保护做了大量工作,发表了《北平文物必须整理与保存》《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中心区位置的建议》《北京—都市计划的无比杰作》等文章。这些文章不仅涉及文物建筑的保护,更涉及北京作为历史都城的整体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设想,为后来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奠定了基础。针对文物建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梁先生发表了《闲话文物建筑的重修与维护》,总结阐释了其晚期古建筑保护思想。
国内学者对梁思成先生保护思想的整理和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陈志华[1]、吕舟[2-3]最早对梁先生的建筑遗产保护思想进行了整理和分析,在此基础上,吕舟提出了梁先生保护思想对我国遗产保护工作的影响。高亦兰、王蒙徽[4-8]结合梁思成先生的教育经历和城市规划工作实践,对其历史城市保护思想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此外,楼庆西[9]、郭黛[10]、朱涛[11]、崔勇[12]、高天[13]、陈曦[14]等人的研究中也涉及了对梁思成先生遗产保护思想的讨论。本文研究深受以上学者的启发。
本文从古建筑保护和历史城市保护两个领域归纳并分析了梁思成先生的遗产保护思想。创新点在于结合国际遗产保护思想的变化背景和梁思成先生的个人经历,考察了其建筑遗产保护思想产生及变化的深层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思想的影响进行了评述。本文认为梁思成先生为我国建立起了最初的遗产保护思想框架;但囿于时代原因,其保护思想反映出了过于重视外在形式美、轻视传统建筑结构及材料的保护价值观念,这导致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一度出现了集锦式复原、盲目使用现代建筑技术和材料等问题。
梁思成先生在中国营造学社工作期间,对2 000余处古建筑进行了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梁先生注意到了各地古建筑岌岌可危的状态,开始思考古建筑的保护问题。
彼时正是我国文物保护理论与实践的起步阶段。傅雷等翻译了《各国文物保管法规汇编》,将西方文物保护制度引入中国。国民政府也相继颁布《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古物保存法》等文件,初步建立了我国自己的古物保存制度。《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1928年)曾规定“(名胜遗迹及古建筑)商同地方团体,筹资随时修葺……足资历史考证,或渐就湮没遗迹仅存,能树碑记以备查考”,可见,彼时国家层面形成的古建筑保护原则还较为初步和简略。除营造学社外,活跃在北平古建筑保护工作领域的还有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及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等政府机构及团体。截至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前,北平乃至全国的古物保护工作欣欣向荣,促进了梁思成先生保护思想的发展。
梁思成先生古建筑保护思想的形成是以他对古建筑价值的认知为基础的。
梁先生认为中国古建筑存在一个独立且完整的发展脉络,体现了中华民族深厚的传统文化,这一认知催生了其对古建筑价值的探索。梁思成先生这一认知的源头可追溯至其父梁启超先生所引领的新史学运动。1902年,梁启超先生在《新史学》中写道:“史学者,学问之最博大而切要者也,国民之明镜也,爱国之源泉也”[15]736,首次提出了民族主义史观,并认为史学的主要目标在于“叙述进化之现象”“叙述人群进化之现象”“叙述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得其公理公例”,将“进化”确立为史学的关键词。在这一背景下,梁思成先生认为可以通过研究和保护古建筑来推演形成中国自己的建筑发展谱系,从而驳斥西方对中国传统建筑的边缘化定义,以宣扬民族主义、促进文明再次复兴。
梁思成先生对古建筑的价值认知以其对古建筑本体的关注为基础。20世纪20年代梁先生留美时期,美国实证主义史学盛行,拉斯金(Ruskin)、莫里斯(Morris)、阿普利顿(Appleton)等学者的思想在建筑遗产保护领域也正发挥着极大影响力。以阿普利顿为代表的建筑遗产保护学者坚持要在保护过程中进行最严格的历史调查和考证,推崇根据准确的记录和研究来进行修复,十分注重建筑遗产的本体价值和真实性。对于拉斯金在《建筑的七盏明灯》“记忆之灯”一章中对建筑是人类历史的载体的认识,梁先生十分赞同。在中国,20世纪初以王国维为代表的史学家提出“二重证据法”,强调史学研究要将文献考据与实物史料相结合。受到以上史学背景的影响,梁思成先生加入营造学社后,一改以往以文献研究为主要依据的研究方法,开始关注古建筑本体,进行了“十余年来对于文献术书及实物遗迹互相参证之研究”[16]10。他曾在《平郊建筑杂录(上)》中写道,“经过大匠之手艺,年代之磋磨,有一些石头的确是会蕴含生气的……无论哪一个巍峨的古城楼,或一角倾颓的殿基的灵魂里,无形当中都在诉说,乃至于歌唱,时间上漫不可信的变迁;由温雅的儿女佳话,到流血成渠的杀戮”[17]98-99,印证了其对古建筑本体所承载价值的关注。
我国古建筑日常维护工作肇始于清末民初。《保存古物暂行办法》(1916年)、《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1928年)、《古物保存法》(1930年)等文件中已经关注到了包括古建筑在内的古物的日常维护问题。彼时,欧洲、美国和日本等地已有了较为丰富的经验。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学者里格尔(Riegl)、乔万诺尼(Giovannoni)等便关注到了建筑遗产的日常维护工作。日本学者关野贞也在《日本古建筑物之保护》(1929年)中提出了古建筑日常保护的5个原则,认为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专项经费、全面登记、科学设备为古建筑日常保护的重中之重[18]119。梁思成先生曾游历欧美各国,并与在中国的日本学者有着密切的学术合作。他曾评价关野贞的思想为“研究中国建筑保护问题之绝好参考资料”[19]90。关野贞提出的根本法则,在梁先生的古建筑日常保护思想中得到了借鉴和发展。在《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门考》(1932年)一文中,梁先生便从擢选专业人员、政府立法及设立专项资金、公众教育、防火与防雷4个方面指出了古建筑的日常保护思路。
2.2.1 擢选专业人员参与古建筑保护
一直以来,我国古物保护工作仅限于金石鉴赏和收藏,建筑师又未曾脱离匠人的身份,不曾有专业的古建筑保护人员。在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在18世纪起成为一项专门的工作。20世纪初,随着欧洲经验的传入,经过专业训练的建筑师和文物研究者也开始成为美国建筑遗产保护领域重要的专业力量[20]109。日本受欧美经验影响较中国为早,关野贞等很早便认识到“延聘专家、详订修理方针”[18]119的重要性。受欧、美、日等地经验的影响,梁思成先生认为培养我国自己的古建筑保护学者十分重要,强调“所用主其事者,尤须有专门智识,在美术,历史,工程各方面皆精通博学,方可胜任”[19]90。
2.2.2 呼吁政府推动古建筑保护
在政府责任方面,关野贞曾提出需要“设立永久机关专司保护之责”[18]119,并“定公私分担经费办法,以少数公帑发挥较大效能”[18]119。梁先生从法令和资金两方面指出了古建筑保护中的政府角色,提出“在社会方面,则政府法律之保护,为绝不可少者……古建筑保护法,尤须从速制定,颁布,施行”[19]90;“每年由国库支出若干,以为古建筑修葺及保护之用”[19]90。抗日战争后,梁思成先生再次强调了古建筑日常保护的重要性,“使用文物建筑与其保存本可兼收其利的。因此之故,必须特立机构,专司整理修缮以及使用保管之指导与监督”[21]311,呼吁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古建筑的日常保护工作。
2.2.3 通过公众教育推动古建筑保护
20世纪初,我国官方的古建筑保护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但梁先生已经关注到了民众自发保护行为的重要性,认为“保护之法,首须引起社会注意……此种之认识及觉悟,固非朝夕所能奏效,其根本乃在人民教育程度之提高,此是另一问题,非营造师一人所能为力”[19]89,明确指出社会公众对古建筑价值的认知及自觉的保护才是保护之治本之法。
2.2.4 重视古建筑的防火防雷问题
中国古建筑以木结构为主,易受火灾困扰。这一点与日本类似,关野贞等就曾指出要“应用科学设备,防止一些自然灾害等”[18]119,如雷电引发的火灾等。基于日本奈良法隆寺失火等事件,梁思成先生提出古建筑的防火防雷问题尤为重要,“水朽犹可补救,火焰不可响尔”[19]90,希望引起国人的警醒,并极具前瞻性地提出了常备救火设施、安装避雷针、寺庙禁烟火等建议[19]90。
2.3.1 修缮的根本目的是为延长建筑寿命
近代以前,中国没有保护古建筑的观念,对宫殿、庙宇等重要建筑的修缮追求“焕然一新”。梁思成先生《曲阜孔庙之建筑及其修葺计划》一文提到,“以往的重修,其唯一的目标,在将已破敝的庙庭,恢复为富丽堂皇,工坚料实的殿宇,若能拆去旧屋,另建新殿,在当时更是颂为无上的功业或美德。但是今天我们的工作却不同了,我们须对于各个时代之古建筑,负保存或恢复原状的责任”[22]2。打破了延续千余年“重塑金身”的传统,为古建筑的修缮工程定下了以“保护”为主线的基调。
彼时有学者虽赞成保存古物,但是认为若分别轻重,对于古建筑的修葺是该缓办的,而且认为对古建筑的保存只是保存而已,让这些东西像化石一样[23]。梁思成先生对此说法进行了批评,指出“(古建筑)若不加修缮,在短短数十年间就可以达到破烂的程度”[21]309,认为对古建筑进行保护修缮是必不可少的。
在此基础上,梁先生还写道,“在设计以前须知道这座建筑物的年代,须知这年代间建筑物的特征;对于这建筑物,如见其有损毁处,须知其原因及其补救方法;须尽我们的理智,应用到这座建筑物本身上去,以求现存构物寿命最大限度的延长,不能像古人拆旧建新,于是这问题也就复杂多了”[22]2,主张在对古建筑展开修缮工程之前,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而且修缮的根本目的不是“拆旧建新”,而是为了使旧建筑寿命延长。
2.3.2 保存现状与恢复原状两种思路
(1)两种思路的提出。梁思成先生在《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门考》(1932年)中提到,“瓦漏问题既解决,始及其他问题。而此部问题,可分为二大类:修(repair)及复原(restore)是也。破坏部分,须修补之……有失原状者,须恢复之”[19]89-90,将古建筑保护修缮工程中面临的问题分为“修”和“复原”两大类,明确提出了古建筑保存现状与恢复原状的保护思想。
在欧洲建筑遗产保护思想的发展历程中,同样一直存在保护和修复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的保护实践还受到风格式修复的深刻影响[24]291-292。1904年在马德里召开的欧洲和美洲建筑师国际会议形成的关于“建筑古迹保护和修复建议”,便反映了风格式修复的原则[24]349,但这种方式越来越受到保护主义者的冲击[24]291-292。里格尔在总体上支持最小干预原则,并主张将修复严格限制在古物保存所需的必要范围内[24]305,认为不应仅为了某一时期的遗存,而牺牲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时期的遗存。继里格尔之后,乔万诺尼提出要以尊重所有重要时期历史特征为前提修复历史建筑,并非以理想形式重建它们[24]309。但在反对风格式修复的同时,乔万诺尼认为如果所揭示的原始状态比拆除的结构更有价值,那么失去拆除部分所承载的历史信息也是合理的。可见,20世纪初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工作还深受风格式修复思想的影响,但理论研究层面已经开始强调尊重各个历史时期的信息遗存。
梁思成先生曾在文章中提到,“古建筑复原问题,已成建筑考古学中一大争点,在意大利教育部中,至今尚为悬案”[19]89,欧洲保护与修复的争论也为梁先生日后思想中兼顾保护与修复两方面内容提供了思想基础。
(2)保存现状与恢复原状的取舍。梁思成先生认为古建筑的恢复原状问题较为复杂,应以保存现状为主,除非对原物形制有绝对依据和把握,否则不宜轻易“恢复原状”[19]89-90。
这种以保存现状为主的思想与彼时国际上的主流思想比较一致。在美国,20世纪初的建筑遗产修复日益趋向于充分保留历史原貌和有根据的复原[20]109。在欧洲,1931年的雅典会议上,学者们围绕卫城修复工程进行讨论时,总体倾向也是放弃风格式修复,在尊重各个时期风格的基础上保护和维护古迹[24]393。针对这一问题,关野贞认为,古建筑保护工作应以“保存现状”为首选方式,若有确凿证据可以“恢复原状”,但不得更改建筑外观样式,且任何改动均需准确记录[18]112-114。
(3)对恢复原状的进一步阐释。针对 “恢复原状”问题,梁思成先生曾对其进行深入阐释。梁先生在《杭州六和塔复原状计划》(1935年)中提到,“我们所要恢复的,就是绍兴二十三年重修时的原状”[25]3-4。可以看出,梁先生早期思想中“恢复原状”的“原状”指的是建筑最后一次重修时的样貌。梁先生还进一步写道,“以六和塔本身内部的斗柱额为根据,再按法式去推求,更参以与六和塔同时类似的实物为考证,则六和塔原形之恢复,并不是很难的问题。……有以上许多的把握,我所以才敢试拟六和塔外表的原形”[25]4-5。明确指出了“恢复原状”应基于现有遗存分析、法式考证和同时期同地域实物参照等研究。
2.3.3 对使用现代技术、材料的积极态度
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学者便对建筑遗产保护工程中现代技术、材料的使用展开了思考。乔万诺尼认为最好的修复是不可见的,而且这样的修复可用现代的方式和技术达到,例如用水泥填补、使用金属或隐蔽的钢筋混凝土加固结构等。但同时他也认为不可以过度使用现代技术材料,否则可能使建筑物无法承受。1931年的雅典会议上,围绕雅典卫城修复工程,学者们认为修复允许使用现代技术,例如钢筋混凝土等,同时建议隐蔽现代加固部分,以便保持古迹的特点。彼时日本的古迹保护也认为可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历史材料的同时,尽量运用现代技术。20世纪初,欧美等地洋行纷纷进入中国,众多留洋建筑师也开始回国设立事务所,现代技术、材料开始在中国建筑界普遍使用。受以上因素影响,梁思成等多人开始思考现代技术、材料在古建筑保护中的作用。
1932年,梁思成、蔡方荫和刘敦桢在故宫文渊阁楼面修理工程中使用了现代建筑力学方法,在计算的基础上提出了加固措施。对于已经损坏的大柁及龙骨,3位先生指出“宜设法早日换掉新料,代替已垂曲之旧材。换掉之法,不外用木柁、工字钢梁、trussed girder(桁 架式 梁)、tie-rods(拉杆)、钢筋 水泥梁”[26]84。在比较不同处理方式的优劣后,认为“钢筋水泥最为适当。故拟将上层明次梢各间大柁六根一律易为丁字型钢筋水泥梁,两端附以雀替。……如柁身过高,露出天花之外,可用木材包镶,上施彩画,雀替之形,以期与普通形式符合。……左右梢间之中层庋书处,其楼板亦稍凹陷,自宜同时换掉钢筋水泥梁及钢筋水泥龙骨”[26]86。显然,3位先生认为使用现代技术、材料来发现和解决古建筑结构问题是十分有效的,但同时也认为现代材料的使用不能改变古建筑的外观,需在不露明处使用。
1934年,梁思成与刘敦桢共同参与了故宫景山万春亭修缮工程。工程中,两位先生针对古建筑的具体构件提出了新材料的替换方式,如“(老角梁子角梁)伸出柱外,受风雨摧残,最易糟朽。为永久计,以换用钢骨水泥制者为最安”[27]87“(屋面瓦脊)又宝顶遗失盖板,恐日久雨水渗入,致雷公柱腐朽,应补装水泥盖板”[27]88。但对于彩画等露明处,两位先生则认为“修理古物之原则,在美术上,以保存原有外观为第一要义”[27]88。
1935年,梁思成先生参与杭州六和塔复原工程,并在《杭州六和塔复原状计划》中明确指出自己对于木材料的质疑,认为“木是非永久材料,对于水火自然缺抵抗力”[25]8。在此基础上,梁先生指出“以我们今日的知识及技能对于上述之点加以补救,实在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用钢骨水泥代以木材是最得当的替身……所以由结构及外表双方着眼,以钢骨水泥作重修六和塔的主要材料,实在是最适当的选择。……外面全部颜色的配合,亦拟用宋代原式”[25]8-10。认为以现代的材料技术解决古建筑面临的种种威胁是轻而易举的事情,用钢筋水泥替代木材作为修缮材料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但外表仍需使用宋代原式。
1935年的曲阜孔庙修缮工程再次体现了梁先生对新材料、新技术的认可。他认为,“在设计上,我以为根本的要点,在将今日我们所有对于力学及新材料的知识,尽量地用来,补救孔庙现存建筑在结构上的缺点,而同时在外表上,我们要极力地维持或恢复现存各殿宇建筑初时的形制”“在不露明的地方,凡有需要之处,必尽量的用新方法新材料,如钢梁、螺丝捎子、防腐剂、隔潮油毡、洋灰铁筋等;以补救旧材料古方法之不足;但是我们非万万不得已,绝不让这些东西改换了各殿宇原来的外形”[22]2-3。
综上可知,梁思成先生对在古建筑保护工作中使用现代技术、材料持积极态度,并认为只要不改变古建筑的外貌,可尽量使用现代的技术材料来解决古建筑所面临的诸多棘手问题。
2.3.4 注重工程的经济性
民国时期是中国文物事业的起步阶段,国家在法律及经费保障上十分不完善,加之彼时国际国内形势动荡,因此学者们在修缮工程中便不得不考虑经济性的问题。1934年,梁思成与刘敦桢共同参与故宫景山万春亭修缮工程,《修理故宫景山万春亭计划》一文中提到,“(装修)若用旧式菱花格扇,恐材料人工所费过巨,此外钢窗虽为价廉耐久,然与亭之外观,未易调和,非修理古建筑物最善之策。似宜仍用木窗,而改用比较简单之中国式花纹”[27]88。可见,工程中在装修上考虑到经济原因进行了让步。
2.3.5 小结
综上所述,梁思成先生在借鉴欧、美、日等地建筑遗产保护思想的基础上,结合丰富的古建筑修缮工程经验,总结出了较为成熟的古建筑保护思想。但是这些理念在实际实施效果上并不乐观。梁先生后期曾提到,“修葺的原则最着重的在结构之加强,但当时工作伊始,因市民对文整工作有等着看‘金碧辉煌,焕然一新’的传统式期待”[21]308,因此在实际工程中,尤其是针对油漆彩画等部位进行修缮时,大多还是采用了“焕然一新”的方式。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普世遗产”概念的诞生和频繁的战乱,人们开始关注战时文物安全问题,国际上也逐渐形成了比较成熟的法规条例和工作方法。在抗日战争中,梁思成先生曾将西方国家的经验做法引入国内,为战时的遗产保护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2.4.1 军队中设置遗产保护官员
第一次世界大战中,为避免破坏遗产,德国军队派出随军特别“艺术官员”来确认和保护文化财产;在法国,战争部也特别保护了卢昂教堂和夏特尔教堂重要的彩色玻璃窗[24]390。梁思成先生在1948年发表的《北平文物必须整理与保护》 一文中也曾提到美国、意大利等国的类似做法,“美军在欧洲作战时,每团以上都有‘文物参谋’—都是艺术家和艺术史家,其中许多大学教授协助指挥炮火,避免毁坏文物。意大利San Gimignano之攻夺一个小小山城里林立着十三座中世纪的钟楼,攻下之后,全城夷为平地,但是教堂无恙,十三座钟楼只毁了一座。法国 Chartres著名的大教堂,在一个德军主要机场的边沿上,机场接受了几千吨炸弹,而教堂只受了一处,仅仅一处(!)碎片伤”[21]313。梁先生举欧美战争中建筑遗产保护的经验为例,指出了战时文物保护的世界趋势和重要性,为我国战时文物保护提出了新思路。
2.4.2 遗产编目工作
当战争不可避免地要对文物造成侵害时,欧洲国家的做法是对被破坏的文物进行编目。德国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最早启动了遭破坏文物的编目工作。此后,法国等也开始了相关工作,并在战争结束后将编目的范围扩大,将所有需要保护的古迹和历史地区囊括其中。1945年,梁思成先生主持整理《战区文物保存委员会文物目录》,编制中国日占区文物古迹目录和地图;1948年,梁思成先生主持整理《全国文物古建筑目录》。这两份目录极大地保障了战争中古建筑的安全,也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确认奠定了基础。
20世纪下半叶,受国际思潮及城市建设活动的影响,梁思成先生对建筑遗产保护的关注从古建筑扩展到了历史城市,成为我国最早提出要保护历史城市的学者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梁思成先生积极投身于新中国的建设,参与了多项重要古建筑保护实践工作,保护思想也有了进一步发展。
3.1.1 思想源头探析
(1)城市规划思想研究及实践经验。20世纪20年代,西方学者已对城市规划做了较多探索,“花园城市”“带形城市”等理论均已问世。梁思成先生在美国求学期间虽未受专业城市规划训练,但已开始关心城市规划问题,并阅读了《The Planning of Modern City:A Review of the Principles Governing City Planning》等 介 绍欧美现代城市规划思想的书籍,还对东京复兴计划进行过研究[4]60。
梁先生回国后,恰逢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发展的重要阶段。中国广泛引入了西方城市规划的思想和经验,南京《首都计划》的讨论和制定也促进了北平、上海、天津等城市的规划运动。梁先生与张锐合作,完成了《天津特别市物质建设方案》(“梁张方案”),积累了较丰富的城市规划经验。
蔽居四川李庄时期,梁先生通过费正清夫妇接触到了美国城市规划思想发展状况。从梁先生《城镇的体系秩序》(1945年)一文可以明显看出,他受到美国学者沙里宁(Saarinen)《城市:它的生长、衰败和未来》的影响,在认同 “有机疏散”理论的同时,开始讨论其对中国战后城市规划的启发。
1946—1947年梁思成先生访问美国,考察了美国主要建筑学院的课程设置,与柯布西耶、沙里宁等学者进行了交流,并访问了雷德朋(Radburn),切身体验了“花园城市”规划案例。随后,梁先生于普林斯顿大学参加“规划人类物质环境会议”,该会议使梁先生认识到,西方建筑学界正发生重大变化,产生了很多新的理念和思维模式,研究范畴已经从单幢建筑拓展到了整个体形环境。
(2)西方历史城市保护思想。20世纪20年代,梁思成先生曾游历欧洲,切身观察到了欧洲历史城市的保护成果。在20世纪初对罗马的规划建设中,不同学者形成了两种不同的主张。以约瑟夫·斯图本(Joseph Stubben)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现代城市应在现存历史城市的基础之上进行发展,应尽量满足现代社会发展和人民需要。乔万诺尼则反对这种主张,在1910年一次建筑艺术文化协会成员的测绘图成果展中,他便开始注意到历史城市中“平民建筑”对城市肌理持续性的意义。在其随后参与的罗马规划中,关注“平民建筑”也成为一个重要主题,他认为 “平民建筑”比那些曾经重要且辉煌的宫殿更能代表民众和他们的意志。乔万诺尼这一理论对历史城市中除辉煌宫殿外的建筑的关注,对当时的学者来说是一个重要启发。
第一次世界大战对历史城市的破坏,使人们更加从城市整体层面关注保护问题。1933年雅典国际现代建筑会议的与会者一致认为,“如果古迹,不管是单个古迹还是城市整体,是属于历史文化并且能引起广泛兴趣,同时公众不是被迫生活在一个不健康的环境中,则应该予以尊重”[28]。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更多历史城市遭到破坏,学者们就重新整合或完全重建的讨论进一步推动了历史城市保护思想的发展。20世纪40年代梁思成先生曾受邀访问美国,与众多西方学者交流讨论,对战后西方历史城市保护思想有比较深入的了解。
(3)苏联的影响。梁先生在翻译《苏联沦陷区解放后之重建》一书时,对苏联的历史城市保护思想有了一定了解。新中国成立后,保护工作全面向苏联学习,更加促使梁先生关注和研究苏联的历史城市保护思想。《苏联沦陷区解放后之重建》一书提出了对城市进行整体保护的思想,并指出新建建筑应该考虑到城市原有风格,对梁先生产生了一定影响。
3.1.2 历史城市保护思想
(1)整体保护。早在1943年,梁思成先生便在《为什么研究中国建筑》中写道,“纯中国式之秀美或壮伟的旧市容,或破坏无遗,或仅余大略……市政上的发展,建筑物之新陈代谢本是不可免的事。但即在抗战之前, 中国旧有建筑荒顿破坏之范围及速率, 亦有甚于正常的趋势”[29]6,标志着他开始关注中国历史城市整体保护的问题。1947年回国后,梁先生便提出“建立有组织有秩序之新都市,为近代人类文化中之重要需求”,1948年更建议将清华大学建筑工程系改为营建学系,在其中加入市镇计划等专业方向。
从1948年起,梁先生开始关心北平的保护工作,他在《北平文物必须整理与保存》一文中便主张应该将北平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指出,“北平的整个形制既是世界上可贵的孤例,而同时又是艺术杰作,城内外许多建筑物却又各个是在历史上、建筑史上、艺术史上的至宝……他们综合起来是一个庞大的‘历史艺术陈列馆’……对人民有着特殊的影响”[21]308。新中国成立后,梁先生又在《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行政中心区位置的建议》《北京—都市计划的无比杰作》等多篇文章中重申了历史城市整体保护的思想,认为北京城的价值不仅在形体美丽的具有纪念性的古建筑上,而且“它们的位置部署上的秩序和整个文物环境,正是这名城壮美的特点之一,也必须在保护之列”[30]61,认为北京城“所特具的优点主要就在它那具有计划的城市的整体,那宏伟而庄严的布局,在处理空间和分配重点上创造出卓越的风格,同时也安排了合理而有秩序的街道系统”[31]。
(2)活态保护。在整体保护的基础上,梁先生认为,为了适应现代城市生活的需求,北平旧城应当加以改造。他写道,“虽然北平是现存世界上中古大都市之‘孤本’,它却不是历史或艺术的‘遗迹’,它同时也还是今日仍然活着的一个大都市,它尚有一个活着的都市问题需要继续不断的解决”[21]307。但同时梁先生又强调,所有对历史城市施加的改造必须以不破坏原有的城市格局和风貌为前提,认为“原有的整体文物性特征和多数个别的文物建筑又是必须保存的,我们必须‘古今兼顾,新旧两利’”[31]。
此外,梁思成先生还从高度控制、风貌控制、格局保护、城墙保护、城市小品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比较明确的建议。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受到苏联的影响较多。苏联在1949年颁布的《属于国家保护下的建筑纪念物的统计、登记、维护和修理工作程序的规定》中提出,古建筑的保护原则是要“恢复它曾经被损毁与歪曲了的面貌”,并将古建筑保护工作分为“修复”与“修理修复”两大类。这与梁思成先生早期的古建筑保护思想基本一致,亦与新政权古建筑保护的现实情况相适应,因此梁先生的古建筑保护思想未因政治环境的变化而产生较大变化,而是顺承其早期思想延续发展。
3.2.1 对古建筑历史价值的进一步强调
新中国成立初期,随着“总路线”和“一五”计划的提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与古建筑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此时学界围绕“保存什么?如何保存”进行了激烈的讨论。梁思成先生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在其1953年的考古工作人员训练班上的演讲《古建序论—在考古人员工作训练班讲演记录》中得以窥见。梁先生认为历史艺术价值的高低是衡量保存什么的一项重要标准,并强调考古人员在工作中,“要注重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但是我们绝不应当将一切古建筑‘生吞活剥的毫无批判的吸收’,也‘不是颂古非今,不是赞扬任何封建的毒素’,而是‘给历史以一定的科学的地位,是尊重历史的辩证法发展’”[32]29-30“多做历史研究工作……做各种各样多方面的比较研究,千万不要一番好意去修缮文物建筑,因为这方面知识不够,反而损害了它”[32]30。
3.2.2 关注古建筑周边环境的保护
梁思成先生1964年发表的《闲话文物建筑的重修与维护》一文对其晚期的古建筑保护思想做了完整、系统的阐述,主要提出了6点内容:①保护修缮应以“整旧如旧”为原则,不能改变其面貌,要使其“老当益壮”;②采取的一切措施需经试验;③古建筑保护修缮的目的是古为今用;④保护修缮应区分轻重缓急,必须切实解决影响古建筑安全的“病因”;⑤保护工作除包括本体保护外,还包括其周边环境的保护;⑥保护措施不能喧宾夺主。
值得注意的是,在本篇文章中梁先生首次关注到了古建筑周边环境的保护问题。对建筑遗产周边环境的关注始于19世纪中期欧洲学者的讨论。里格尔提出 “在其真实性中蕴含的无法比拟或替代的环境因素,都需要专门的保护法令作为保障”。卢斯(Loos)发展了他的思想,提出要以“文化遗产整体保护”作为目标,将遗产的含义从古迹扩展到了历史地区。在欧洲学者讨论的基础上,梁先生写道,“一切建筑都不是脱离了环境而孤立存在的东西……应有划定的保管范围……便于保管外,还应首先考虑到观赏的距离和角度问题;文物建筑一般最好都有些绿化的环境……绿化应进行设计”[33]8。
梁思成先生的建筑遗产保护思想对我国早期古建筑保护政策的制定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1961年)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一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雕塑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的建设工程”[34]77-78,正式将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纳入国家文物建筑保护政策中。同时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指示》进一步解释道,“文物保护工作……主要是保护原状,防止破坏,除少数即将倒塌的需要加以保固修缮以外,一般以维持不塌不漏为原则……必须注意尽可能保持文物古迹工作的原状,不应当大拆大改或者将附近环境大加改变,那样做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改变了文物的历史原貌,甚至弄得面目全非,实际上是对文物古迹的破坏”[35]89-90。
《革命纪念建筑、历史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修缮暂行管理办法》(1963年)重申了这一原则,指出“在保养维护、抢救、加固以及修理修复工程中,对建筑、石窟寺本身和附属文物,如壁画、塑像、碑刻、题记、标语等,都必须根据不同情况贯彻保持现状或者恢复原状的原则,以充分保护文物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36]。
至此,梁先生提出的“保持现状或恢复原状”原则在政策层面被确定下来。
4.2.1 保护工作中对古建筑外在形式美的追求
通过以上分析梳理不难发现,在古建筑保护中,相较于结构和技术,梁先生更重视古建筑外在形式。具体表现为,针对古建筑的结构问题,梁先生认为可以不拘材料与技术,能解决问题即可,但绝对不允许改动古建筑的外观。
首先,这与梁先生留美期间所受教育有关。宾大的建筑教育体系受巴黎美术学院“学院派”风格影响颇深,培养方案及教学传统几乎全部移植自后者。哈佛大学研究生院建筑系早期也长期采用巴黎美术学院的教学模式,直到20世纪30年代下半叶才开始向包豪斯教学模式转型。“学院派”建筑教育一直坚持古典主义的教学思想,对于结构理性主义思想始终持质疑和贬低的态度。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学院派”建筑教育十分强调历史建筑对于建筑设计的影响,使建筑历史相关课程在教学计划中占有较大比重。在重点对学生的图艺、建筑史、设计3类课程进行培养的同时,有意忽略对学生进行建筑结构、建筑材料等技术类课程的培养。在建筑历史的教学中,“学院派”教育模式并不强调历史建筑的材料、色彩、结构等技术性内容,而是重在剖析其历史环境、人文内涵、建筑要素、特定装饰等美学特征。
宾大“学院派”这种形而上的、以建筑风格史为主角的建筑教育模式对梁思成先生产生了重大影响,使其较为推崇对历史建筑形式美学的追求,一定程度上忽视对建筑结构和建筑技术的关注。这种影响也使他日后在中国古建筑保护工作中,对建筑外观形式美的追求在一定程度上超过了对全部建筑结构真实保存的追求。这在前文论述梁先生所提出的保存现状与恢复原状思想及现代技术材料只能用在不露明处态度时已较多涉及,此处不再赘述。
其次,与对中国古建筑传统外观形式推崇相反的是,对于中国古建筑的传统材料和结构,梁先生持较为保留的态度。在一系列学术文章中,梁先生曾多次提到“木是非永久材料,对于水火自然缺抵抗力”[25]8“将今日我们所有对于力学及新材料的知识,尽量地用来,补救孔庙现存建筑在结构上的缺点”[22]2“在结构上,徒然将前人的错误(例如太肥太偏的额枋,其原尺寸根本不足以承许多补间斗棋之重量者)照样地再袭做一次,是我这计划中所不做的”[22]2等话语。林徽因也曾在《论中国建筑之几个特征》一文中明确论述中国古建筑的几个弱点,全部集中在对中国古建筑传统材料和结构形式的讨论上。可见,梁、林两位先生认为中国传统建筑结构在用材大小、几何形式、地基处理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
这种价值观念与梁思成先生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认知及其研究中国古代建筑的初衷有关。梁先生投身于建筑历史研究及建筑保护工作的初衷,一方面是基于民族自豪感,希望能够从理论上构建起一个连续的中国古建筑演变体系,以回应欧洲学者对中国建筑文化的贬斥态度;另一方面,20世纪20年代以来,西方现代主义建筑思潮不断传入中国,引发了中国建筑师对中国建筑未来的思考。梁思成先生从事中国古建筑研究与保护,便是希望能够通过考察中国近千年的建筑源流,总结各时期的优劣,尝试将中国传统建筑与现代主义建筑联系起来,为中国建筑的材料革命和现代化转型提供研究基础。林徽因先生撰写《论中国建筑之几个特征》的初衷也反映了这一想法,该文章着重探讨了中国木结构建筑是否像西方哥特式建筑一样,具有向现代框架结构转化从而催生出现代主义建筑的潜力,在文章结尾,林先生进一步讨论了建筑材料和结构的问题,她写道:“现代欧洲建筑为现代生活所驱,已断然取革命态度,尽量利用近代科学材料,另具方法形式,而迎合近代生活之需求……中国架构制既与现代方法恰巧同一原则,将来只需变更建筑材料,主要结构部分则均可不有过激变动,而同时因材料之可能,更作新的发展,必有极满意的新建筑产生”[37]179。可以看出,林先生认为,中国建筑的发展道路可以与欧洲类似,尽量利用近代科学材料,建筑结构也可随材料的变化做适当调整,进一步表达了她对传统材料和结构的较为负面的态度。《论中国建筑之几个特征》虽不是梁先生所写,但考虑到梁、林两位先生在学术研究上有十分密切的合作,可以认为梁先生的思想与林先生比较一致。从这一角度来看,梁先生在古建筑保护工作中对建筑材料和结构的保留态度便可以理解了。
这种对古建筑外在形式美的追求以及对传统建筑结构的保留态度,也催生出梁先生在古建筑保护工作中的两个趋势:一方面为其思想中的风格式修复倾向;另一方面为其对在不露明的地方使用现代材料、技术较为积极的态度。
4.2.2 古建筑保护思想中的风格式修复倾向
出于对古建筑外在形式美的追求,梁先生在保护工作中期望能将建筑形式恢复到特定时期的完整状态。无论是主张将杭州六和塔恢复至绍兴二十三年的样貌,还是在正定隆兴寺转轮藏殿复原设计工作中支持拆掉不符合宋代特征的内容,并将斗宋化,抑或是提出可以将正定开元寺钟楼的屋顶拆除,并按照唐代样式复原,这些做法都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风格复原”色彩[38]。不过,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古建筑可能具有的全部历史信息,使古建筑的真实性受到影响。
自19世纪末以来,以勒杜克(Viollet-le-Duc)为代表的风格式修复所引发的建筑遗产真实性的争议,便是欧洲学者极为关注的议题。基于拉斯金、莫里斯等在反修复运动中的讨论成果,博伊托(Boito)、乔万诺尼等人又进一步提出了“历史文献式修复”“科学性修复”等原则,强调古迹上后世的各种改动亦有其价值,今人应做的是解读这些改动,尊重不同时期的不同风格,而非对其进行篡改。这种“保护”与“修复”之间的争论在1931年雅典会议后才有初步定论,本文第二章已有讨论,此处不再赘述。梁思成先生的风格式修复倾向似介于欧洲保护与修复两种不同的流派之间。与欧洲以勒杜克为代表的风格式修复主义者不同,梁思成先生并未将“修复”视作一种独立于保护修缮之外的现代行为,也不认为可以将古建筑修复为其过去任何时候可能都不曾存在过的完美状态;与里格尔、博伊托、乔万诺尼等人的思想类似,梁先生依然强调所有的“修复”都必须基于翔实的研究,所有对古建筑采取的措施都必须进行详细的记录。
不过,梁先生虽然在多项工程中均提出了“恢复原状”的期望,但未曾对“原状”给出明确的定义。1935年《杭州六和塔复原状计划》一文中,梁先生曾提到“我们所要恢复的,就是绍兴二十三年重修的原状”[25]4。在晚期1964年《闲话文物建筑的重修与维护》一文中,亦提到“(正定开元寺钟楼)除了它上层屋顶外,全部主要构架和下檐斗都是唐代结构……我们很有条件参照下檐斗和檐部结构,并参考一些壁画和实物,给这座小楼恢复一个唐代样式屋顶……肯定能取得‘虽不中亦不远矣’的效果”[33]8。显然,在这些表述中,梁先生所谓的“恢复原状”指的是要将古建筑恢复到最后一次重修时的样貌,而舍弃掉古建筑上其他时期遗留的结构。但是在同一篇文章中,梁先生又写道,“恢复原状是要使文物建筑‘老当益壮’‘益寿延年’,而不是‘返老还童’”[33]6。这似乎与前面对“恢复原状”的理解略有不同。
此外,由于缺少图像及照片,难以获知古建筑准确的“原状”,梁思成先生主张使用集锦式的复原方法。在《杭州六和塔复原状计划》中,梁先生写道,“但我以为,以六和塔本身内部的斗柱额为根据,再按法式去推求,更参以与六和塔同时类似的实物为考证,则六和塔原形之恢复,并不是很难的问题”[25]8-10。他还指出,可以根据古建筑遗留的早期遗存,通过考证法及同时代类似建筑的方式,得到古建筑的原状,“虽不中亦不远矣”[33]4-5。
梁思成先生风格式修复倾向对我国建筑遗产保护工作的影响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隆兴寺转轮藏殿、南禅寺大殿等保护修缮工程均可反映出风格复原的色彩。改革开放以来,世界遗产保护领域所遵循的原则和思想陆续被介绍到国内。1986年《世界建筑》刊载了陈志华翻译的《威尼斯宪章》,其中围绕建筑遗产历史价值及真实性的讨论迅速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关注。梁思成先生风格式修复倾向对我国建筑遗产保护工作的影响方才告一段落。
4.2.3 对新材料、技术使用方式的态度
梁思成先生对于古建筑修缮工程中使用现代技术、材料持较为积极的态度,并且强调只要不影响古建筑外观,便可尽量使用新材料于其保护中。
但早期工程中一些对现代材料技术的使用可能会为日后的古建筑保护工作埋下隐患。首先,在古建筑的屋面使用水泥等进行防水,或直接将古建筑的某一间替换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无法被视为临时性的措施,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修缮措施可逆性的考量。其次,由于新材料和新技术在古建筑修缮工作中被使用的历史较短,暂时无法获知若干年后这些技术和材料是否仍能有益于古建筑保护,因此在新的技术和材料尚未成熟之时,不可随意使用。即使使用,也应尽量只用新材料对古建筑进行加固,而非直接替换古建筑的构件。
虽然以今日的经验来看,一些现代技术、材料在古建筑保护工程中的运用或许会带来一些问题,但是在梁先生所处的时代视角,现代材料、技术无疑是拯救正面临复杂结构问题、岌岌可危的中国古建筑的又一新途径。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思想自20世纪初产生以来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发展,逐渐走向完善,在这一过程中梁先生起到了重要作用。他的思想不但在国内成为指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基本准则,在国际上其成就也获得了确认和认可。1947年,梁思成先生于普林斯顿大学被授予荣誉博士学位时,该校对梁先生的评价为:“一个创造性的建筑师,同时又是建筑史的讲授者,在中国建筑的历史研究和探索方面的开创者,和恢复、保护他本国的建筑遗存的带头人”[39]185。梁思成先生的建筑遗产保护思想受到欧洲、美国、日本等西方遗产保护思想的一定影响,但也针对中国当时的社会情况及文化背景做出了适应性调整,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思想的产生及发展作出了极大贡献。
致谢:本文写作得到吕舟教授的指导及张荣、翟飞、胡姗辰、李晶晶、宋雨等同门的宝贵建议,在此谨表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