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 路
(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河南 平顶山 467000)
随着现代社会生产要素种类的增多,在人们的工作生活以及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因为多种因素影响而产生经济或民事上的纠纷问题。民商法主要包括民法和商法,是对民事纠纷进行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尽管连带责任是民商法中能够有效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制度,但现阶段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要想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就要了解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的具体含义。
连带责任这一制度主要是针对以两人或多于两人的合伙人形式来开展经济活动时,受到损失后每个个体需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我国的各种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涉及的经济纠纷以及财产损失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在依据连带责任制度时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由合伙人的所有个体在开展活动时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另一种情况则是因合伙人中的某一个体在开展活动时造成受害人利益的损失。后一种情况在实际处理民事纠纷和诉讼案件时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1]。
尽管连带责任制度是民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对连带责任制度的各项具体内容缺乏明确的规定,在依据民商法进行纠纷处理和案件审理时常常会出现无法判定连带责任的时效性以及代理人责任等情况。再加上由于连带责任整体适用体系不健全,导致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律师、当事人等主体对连带责任中规定的内容理解不同,就会给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造成一定的影响。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总称,在具体的处理案件和纠纷过程中民商法与实体法在一些方面存在着共通的部分。而与实体法相比,民商法中规定的内容较为宽泛,对一些实际的案件无法作出明确的判断[2]。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将实体法与民商法相结合,在让民法与商法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的同时,能够为纠纷案件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然而在实际的民商法应用过程中,对于连带责任的判定并没有与实体法中的相关规定联系起来,难以发挥连带责任制度的作用。
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得知,在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制度中,常常会存在合伙人的个体与整体对受害人造成损失的不同而导致负面影响的情况。而在受害人针对合伙人损害其利益而进行上诉的过程中,却常常存在着受害人对合伙人中的部分个体进行上诉的情况[3]。而民商法的连带责任制度中并未对在这种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判定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就会导致诉讼主体的关系不明确。
由于民商法的内容范围囊括了现代社会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解决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对解决现代社会中的民生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构建完善的连带责任体系,是能够让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发挥作用的首要措施。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得知,现阶段我国民商法的连带责任体系中,连带责任体系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连带责任缺乏明确的内容这一方面,而其造成的影响又主要包括无法判断连带责任的时效性和对连带责任的相关概念理解存在差异两种情况。将这些情况综合起来考虑,在构建民商法的连带责任体系时,主要可以将其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在构建完善的连带责任体系时,要将连带责任中涉及的诉讼主体、范围等内容进行详细的规定,让民商法的责任连带制度能够成为处理案件的依据。其次,要基于受害人对部分合伙人提起诉讼的实际情况来对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正确划分,确保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第三,将连带责任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防范工作添加到连带责任体系的建设中,对帮助解决民生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民商法与实体法涉及的民法中,实体法中规定了更加具体的内容。一些民事纠纷和诉讼案件在依据民商法处理时往往需要加以实体法的内容才能够对纠纷和案件的性质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然而一方面我国现阶段的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在许多方面并未解释具体的内涵;另一方面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联系并未加强,这就使得连带责任制度不能够真正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要通过加强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联系来解决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问题。具体来说,由于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比较快,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生产要素的增多使得法律的相关内容也在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要想加强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联系,就要在民商法中的内容更改变化的同时,对实体法中有关连带责任制度的相关内容及时进行调整。
对法律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影响最大的就是社会的发展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近些年我国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逐渐丰富,产生各种情况的民事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民商法作为解决我国民事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其诉讼主体在近些年的发展过程中一直发生着变化。诉讼主体的关系是确认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中承担连带责任的重要基础。明确诉讼主体的关系,对解决现阶段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也具有重要的作用。而在债权人的责任制度中,又涉及共同侵权人这一概念。受害人的相关利益在受到损害以后,受害人对其中部分合伙人进行诉讼要求赔偿,这些部分合伙人也就被称为共同侵权人。
具体来说,对于诉讼主体关系的确认而言,在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法院要对诉讼主体应履行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严格要求,并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明确各方的连带责任。而对于债权人的责任确认而言,通过前面的分析可以得知,由于诉讼主体的关系不明确,在执行民商法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共同侵权人的责任认定不合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能够更好地处理这种纠纷和案件,就要对债权人的责任进行更加有效的确认。确认债权人的责任主要一方面要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改进和完善现有的侵权行为法;另一方面则要依据分类认定的方法来对债权人的责任进行划分和确认。这样才能够让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的执行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及时补偿受害人损失的同时,能够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惩。
我国的领土面积广大,不同地区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以及诉讼案件也有着不同的情况。法律对社会的大多数案件都具有适用性,然而在实际执行法律的过程中,为了能够让法律成为案件审理的有效依据,就要使其符合实际的案件情况。在我国的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制度实际应用过程中,一方面要在保证和维护整个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诉讼者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保持案件审理的公平公正性,将债权人的连带责任划分清楚,在提高案件审理准确性的同时,能够使案件中的纠纷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使连带责任制度符合实际情况,是在民商法的具体执行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一个方面,对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通过构建完善的连带责任体系、加强民商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联系、明确诉讼主体的关系、对债权人的责任进行有效确认、使制度符合实际情况等方面的措施来解决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能够让连带责任制度在民商法的执行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促进民商法的法律体系完善的同时,推动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