谅解对认罪、认罚的作用研究

2021-11-25 06:50:58马子颖王锐栋
法制博览 2021年30期
关键词:庭审量刑被告人

马子颖 姜 伦 王锐栋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安徽 宿州 235300)

一、谅解现状

(一)谅解的概念

刑事谅解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以认罪、赔偿、盗窃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专责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罚的诉讼制度[1]。

(二)谅解在认罪认罚中的定位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意见中关于“认罪”的把握,只要嫌疑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即可,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退赔后有没有取得谅解,不是适用认罪认罚的必要条件。意见中关于被害方权益保护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是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理。因而,谅解在认罪认罚中的定位不是太高。

(三)谅解适用中存在问题

1.注重认罪认罚率,谅解与否被忽视。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的成果是不错的,但也难掩其中存在一些隐性问题。在办案中只要嫌疑人认罪,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为了提高认罪认罚率,办案机关还是积极适用认罪认罚,即使嫌疑人没有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没有取得谅解。

2.谅解与否,认罪认罚一律从宽。司法实践中,只要认罪认罚,不管幅度多少,一律从宽,这样虽然取得了法律效果,但是社会效果并不明显,尤其是一些因纠纷引起的伤害类案件,被害人不予谅解,从宽处理往往不能很好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社会效果自然不会好。认罪认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是“一味从宽、一律从宽”。不能对无正当理由、要求一再从轻的犯罪嫌疑人过度迁就,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犯罪,要积极主动耐心做好矛盾化解、刑事和解工作。要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不能只关注数据,更要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化解社会矛盾。

3.缺少细节规范,被害人权益得不到保护。笔者所在基层院2020年办理交通肇事共计22件22人,其中19件19人认罪认罚,3件不认罪认罚,认罪认罚率为86.36%。伤害类案件共计24件25人,适用认罪认罚13件13人,认罪认罚率52%。两类案件认罪认罚率相差之大,关键原因就是赔偿问题。交通肇事类案件,由于有保险机构理赔,被害人的赔偿请求基本都能够得到满足,社会矛盾得以很好地化解;而伤害类案件,双方因为矛盾没有得到化解,加上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和嫌疑人赔偿能力不匹配,双方更难以达成谅解。

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达不成谅解,嫌疑人能否适用认罪认罚关键受两个因素困扰。第一,被害人赔偿的诉求是否合理,没有明确的参考标准。这种诉求涉及民事诉讼领域知识,刑检部门的办案人员由于长期办理刑事案件,加上缺乏相应的参考标准,其既无能力也无多余的精力去鉴别诉求的合理性;第二,被害人提出合理诉求,嫌疑人是否属于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嫌疑人是否有赔偿能力,需要检察人员协同侦查机关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调查,而这方面的实践经验很欠缺,相关的衔接机制尚未建立。

二、谅解价值功能

(一)提高认罪认罚率

谅解价值一方面是被害人能够快速获得经济赔偿和精神抚慰,快速摆脱纠纷[2];另一方面,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后,通过道歉、赔偿等方式取得谅解,进而在量刑时取得从轻的机会。笔者将交通肇事与故意伤害两类案件认罪认罚率进行了对比,明显当事人之间赔偿到位,达成谅解的,适用认罪认罚率明显会高于没有达成谅解的,因此达成谅解能够有效提高认罪认罚率。

(二)提升司法效率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嫌疑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并适用认罪认罚,不仅能在实体上从宽,还能让整个案件的庭审程序简化,庭审时间缩短,司法效率明显提升,让检察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复杂疑难的案件中。相反,如果被害人合理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经常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只能适用普通程序,诉讼效率孰高孰低,高下立判。取得谅解案件的认罪认罚率相对较高,这样一来量刑低了,司法效率高了,在一低一高中,自然体现出谅解在认罪认罚中的价值。

(三)减少庭审对抗

在庭审中对抗的焦点是定罪量刑,如嫌疑人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则这个问题在庭审前基本得到解决,但是要知道赔偿、谅解与否不直接影响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只影响从宽幅度。即使嫌疑人认罪认罚,被害人仍然有可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意伤害案件,有些被害人提出对方赔偿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等,嫌疑人认为费用不实、要求过高,私下无法达成谅解。当被害人的诉求得不到满足时,往往会选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样庭审对抗的焦点则转移到赔偿金额上。因此,庭前赔偿到位,达成谅解,不仅能够简化庭审程序,还能有效减少庭审对抗。

(四)化解社会矛盾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初衷,不仅着眼于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更着重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改造。刑罚只是一种惩罚手段而非目的,目的则是通过惩罚使犯罪之人认清其罪行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损害,从而认罪服法,并由此改过自新,及早回归社会。取得谅解,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一般都能及时终结案件,这样不仅能够降低上诉率,还能有效降低庭外信访的风险。

三、谅解作用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出台细化的规范性文件

认罪认罚制度推行至今,除了针对几种罪名有量刑规范化文件之外,检察机关没有出台或者法检两家没有出台更细化、更具可操作性的量刑规范化文件,这导致办案人员量刑时只能靠经验、参考过往的判例或者征求法官意见,这也不符合认罪认罚背景下对检察官专业化的要求。很多量刑情节还可以再细化,量刑时有所区别,比如赔偿后取得的谅解与未赔偿取得的谅解应当有所区别,不同诉讼阶段的谅解应当有所区别等等,针对不同的情形量化到规范性文件中,让办案人员在量刑时有一把精准的标尺。

(二)敢于促成谅解,积极发挥司法救助功能

对于因民间偶发矛盾引发致人伤亡的案件,很多时候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但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赔偿能力有限,加上被害人需要救助的,检察机关可以积极主动促使双方当事人就赔偿达成一致,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以化解矛盾。若嫌疑人因客观条件确实无法赔偿损失,也可以协调控告申诉部门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切实为被害方提供帮助,做实做细化解矛盾等社会治理工作。

(三)未达成赔偿谅解,尝试附条件量刑建议

未达成赔偿谅解,其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有的嫌疑人不想赔偿,有的嫌疑人受限于经济能力,有的甚至以此作为与办案人员谈判的技巧,以赔偿换取轻刑、缓刑。对于起诉前未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未明确表示是否缴纳罚金、是否退出违法所得的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尝试提出附条件的量刑建议。这样不仅能保障被害人的利益,还能维护司法的公正,避免让认罪认罚制度成为嫌疑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的工具。

(四)完善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机制

谅解的关键是赔偿问题,嫌疑人有没有赔偿能力,是否属于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将直接决定能否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以在谅解时,如何评估嫌疑人赔偿能力是关键。嫌疑人是否有赔偿能力,这需要对被害人的经济状况进行查证,需要查看银行账户流水、余额或者其他资产,还需要司法机关之间,以及与银行、房产等部门相互配合。只有有关机构建立协调机制,才能快速、准确的评估嫌疑人是否有赔偿能力,为谅解适用认罪认罚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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