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_蔡春
案例回放:
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为2.5%。当日,李某将该笔借款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法条(《民法典》第680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评析:
近年来,“校园贷”、“套路贷”、黑网贷、地下钱庄等打着小额贷款的幌子,通过“砍头息”(指高利贷或地下钱庄,给借款者放贷时先从本金里面扣除一部分钱,这部分钱称之为砍头息)、利滚利等方式翻倍催讨债务,使小钱最终变成永远还不完的巨额债务。更甚者,地下钱庄、“影子银行”以金融创新为名,实际规避金融监管或进行制度套利。与网络借贷、资管计划、场外配资、资产证券化、股权众筹、私密基金等金融现象交织在一起的民间借贷,涉众广泛,环节复杂,增加了民间借贷纠纷治理的难度。必须从法律层面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确保民间借贷平稳健康发展。
《民法典》第680条意味着以法律形式对民间借贷中乱象丛生的高利贷明确说“不”。借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也相应做了调整。
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新规》),对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作出调整——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司法实践中,在《新规》出来之前,对于已归还的借款利息,法院的保护最高上限达到36%,对于未支付的利息部分,法院最高保护上限达到24%。
从《新规》的文义解读来看,出借人受领并占有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主张要求返还此前支付的超过4倍LPR部分的利息,出借人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新规》同时对职业放贷行为作出了限定。在认定借贷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中,“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应当认定无效。
受高额利润驱使,高利贷也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涉恶涉黑犯罪案件中不乏高利贷的影子。有效打击非法高利贷行为,需要刑民结合,刑事手段的运用充分体现法律层面治理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