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存在的法律风险分析及其控制对策

2021-11-25 01:36胡胜林
法制博览 2021年33期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用电商

胡胜林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为了使网络用户的消费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主流电商平台相继推出支付产品。从本质上来看,这种服务类似于信用卡服务。不管是在“618”,还是在“双11”,通过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推动作用,消费者的购买能力都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实际上,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存在的法律风险是较多的。

一、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用户信用违约风险

随着主流电商平台的兴起,在互联网用户中,使用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人群数量越来越多。因为这类产品能够推动电商平台的消费,通常情况下,可使用个人信用支付商品的交易额不会太大。当用户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款的情况出现时,电商平台很难追究用户的偿付责任。

一般而言,电商平台仅仅是对用户采取注销账户的等策略进行惩罚。鉴于此,在这种情形下,用户的信用违约风险随之增加[1]。

使用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在产生信用风险之后,会传递到发行信用卡的商业银行。电商平台上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设置了一定的还款期限和利息。在免息期内,如果还清款项,是不需要收消费者利息的。某电商平台的“白条”和“12期免息”吸引了大量的互联网用户使用,意思是是购买的商品可以分12期付款,并且不收取利息。当然,还需要该商品在支持分期的前提下,才可以“12期免息”,通过绑定信用卡可以进行支付。如此,导致信用风险转嫁给银行,这样会使银行承担的风险增加。

目前虽然央行征信系统包含了个人的大量金融信息,但是网络个人消费等相关金融信息几乎是没有的。因此,对于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很难进行全方位评价。对于央行征信系统,获取银行业务中的信用情况相对较容易[2]。在网络消费中,可以获取经由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预支消费信用的具体情况。

电商平台与电商平台之间由于考虑自身利益等各方面的原因,没有对用户基本信息进行共享,也就导致这些平台的用户群体凭借这个漏洞使用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并且出现信用违约。比如,A电商平台上的某一用户消费超期未还款,该用户还是可以在B电商平台上继续使用个人信用支付产品来消费。此时,用户信用违约风险不断增加。

(二)用户信息泄露风险

我国《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颁布和实施之后,个人办理信用卡都需要对身份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如果身份信息没有确认,那么就不能激活。由此可见,银行在为用户办理信用卡的时候,为了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双方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在互联网时代,借助于网络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在电商平台上,我们很难对实际申请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主体进行确认,这与实体商家面对面交易是有较大的差异的。因此,对于电商平台的用户而言,可能会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从而威胁到个人信息安全。

试想,如果一些黑客通过找到电商平台的管理系统漏洞非法入侵并获取用户个人信息,那么产生危害是极大的。根据《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21)》显示,近一年来,因个人信息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等原因,导致网民总体损失约805亿元。有78.2%的网民的个人信息被泄露。通过这些数据,我们不难得知,互联网网民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安全风险是极大的。不仅如此,在使用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网购的时候,也会面临较大的信息安全风险。

(三)资金非法套现风险

对于资金非法套现,我们可能比较熟悉的是信用卡。事实上,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与信用卡的功能越来越类似。因此,对于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其不正当使用的情况随时可能出现。事实上,在网络电商平台,有不少用户使用了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进行套现,甚至出现了一些灰色产业链,这是不利于个人信用支付产品长期健康发展的。

现在,如果我们以“白条”“套现”等这些关键词在一些主流搜索引擎网站上进行检索,我们会发现关于这类产品的套现信息数量分别有八百多万条和三百多万条。在这些套现信息中,文字和图片非常详细清楚,凡是有一点网购经验的互联网用户,都能够学会开通使用个人信用支付产品。

同时,笔者还发现,通过群关键词查找搜索这两个关键词,也能够搜索到大量提供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套现服务的商家或中介。这些提供套现服务者会从其中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由此可见,套现用户和中介、商家这三者之间进行合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个人信用支付产品风险控制。

二、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存在的法律风险防控对策

(一)加强网络征信系统建设

对于互联网用户而言,如果在使用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进行消费的时候,出现了违约行为,那么其中的一个重要漏洞就是网络信用信息与银行金融信息之间不能共享,而且这两者之间征信系统不是统一的。由此可判断,互联网上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出现违约是非常常见的事情。银行金融机构的经验是值得借鉴的,征信统一管理非常关键。换言之,如果客户在A银行出现了征信问题,那么其就不能在B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因为各个银行之间的征信信息是共享的[3]。

网络征信系统建设能够帮助解决这个问题,从而降低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存在的法律风险。对于电商平台,如果能够将网络信用信息与银行金融信息进行共享,将电商平台与电商平台之间的网络信用信息共享,那么这对于降低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存在的法律风险是有较大帮助的。

(二)完善用户信息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于2016年11月7日通过,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能够对互联网网民的网络安全起到较好的保障,对于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有较大帮助的,其对于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能够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对于国务院和公安机关等部门,需要根据该法律制度,加强网络安全的保障工作和监管[4]。对于电商平台个人信用支付产品,需要将其归类到网络产品中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通过分析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发现,针对这些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法律法规的漏洞还是较多的。随着电商平台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相关的法律法规也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对于网络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而言,收集用户信息的功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开发和设置,这样才能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三)引导信用支付产品合规发展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网民的数量大量增加,网络购物潮高涨,资金非法套现现象非常普遍。对于电商平台上的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而言,整体表现情况是较好的,因为这毕竟能够推动网络消费能力的增长。在疫情影响下,全球经济形势不容乐观,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之下,通过互联网来推动网络消费,推动电商平台以及物流行业的大力发展,这是有助于经济发展的。但是,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毕竟会存在一些漏洞,也就导致资金套现行为时有发生,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用户面临较大的安全风险。

因此,通过央行监管、督促电商平台及其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进一步规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实名验证制度。对于较大金额的交易或者短时间内交易次数过多的用户,必须严格进行监管。在市场准入方面,针对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实行金融牌照管理。是否允许开发个人信用支付产品,这需要央行对其多方面进行评估判定,当其符合条件后才能开发并应用。

对于信息披露,可以由银保监会强制不同电商平台就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信用额度、套现不良情况等信息进行披露。这样,个人信用支付产品的透明度就大大增加。与此同时,电商平台可以针对交易行为向银保监会报告。

三、结束语

随着网络购物消费行为的增多,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存在着法律风险:用户信用违约风险、用户信息泄露风险、资金非法套现风险。笔者提出了个人信用支付产品存在的法律风险防控对策:加强网络征信系统建设、完善用户信息安全监管、引导信用支付产品合规发展。

猜你喜欢
个人信用信用电商
电商助力“种得好”也“卖得火”
为食品安全加把“信用锁”
个人信用信息何以应由宪法保护?——一个制度论证的进路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电商鄙视链中的拼多多
个人信用云平台
信用中国网
信用消费有多爽?
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直接与个人信用挂钩
电商下乡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