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虚假诉讼诉中监督探析

2021-11-25 01:36廖镜彪
法制博览 2021年33期
关键词:民事检察检察机关

廖镜彪

(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广东 肇庆 526060)

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2019年以来,广州市检察机关立案办理了17件正在诉讼过程中的涉嫌虚假诉讼案件,在查明存在虚假诉讼事实后,已有16件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并全部获得法院采纳。”上述诉中介入监督的成功做法,打破了对民事虚假诉讼事后被动监督的传统模式,及时保障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节约了司法资源,维护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在与民事虚假诉讼的“战斗”中,应使用诉中监督这一强有力的“武器”,实现精准“打击”,促进全面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一、民事虚假诉讼监督之于诉中监督

(一)诉中监督的概念

以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时间纬度和程序阶段为标准,所谓诉中监督,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结束前,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参与到民事诉讼过程中,对其合法性、公正性等实施监督。[1]其主要特征,一是监督时间的阶段性。诉中监督区别于诉前和诉后监督,其发生在诉讼进行过程中,凸显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监督的时间阶段性。二是监督内容的程序性。诉中监督不针对法院的生效裁判或调解书实施监督,其关注的是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不直接涉及实体正义。三是监督方式的建议性。诉中监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此时案件正在审理,法院尚未对案件定性,为不影响法院审判独立性,检察机关诉中监督的方式应该是建议性的,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有决定权。四是监督目的的公益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地位具有独立性,且其监督的目的是保障公益即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侵害第三人利益的案件或情势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是诉中监督应有之义

诉中监督虽具有程序性特征,但这并不是说诉中监督只能针对民事诉讼的程序性事项,对当事人诉权行为的监督也属于诉中监督的内容。因为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法院审判活动合法性的直接监督,例如违法回避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或审判组织不合法等;二是对当事人诉权行为的间接监督,例如当事人滥用诉权提起虚假诉讼。因此,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身份对民事虚假诉讼进行监督,不但是维护国家法律严肃性与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检察监督的应有之义,也是检察监督公益性的具体表现。

二、民事虚假诉讼诉中监督之正当性与必要性

(一)民事虚假诉讼诉中监督的依据

检察权介入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和维护司法秩序,故检察院突破传统的民事监督理论,介入到诉讼程序过程之中对相关事件进行诉中监督,亦更为顺应法理逻辑与法治思绪。[2]首先,我国宪法确立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同时《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确立了检察监督于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其次,传统的民事检察监督模式是对诉讼结果监督,即把民事案件视为一个整体作为监督对象,那只能是事后监督。但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叠加着很多诉讼事件,这些事件本身也具有独立的法律评价价值。所以,民事诉讼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应包括过程和结果的合法与公正。对诉讼结果监督无法实现对诉讼过程中事件合法性的监督。因此,当诉讼过程中的某一事件出现违法情形时,必将导致整个诉讼程序在合法性和正当性方面存在瑕疵,这就要求检察监督必须是及时有效的。检察机关只有诉中介入监督,才能及时纠正诉讼过程中出现的违法事件,才能完整地、全面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二)民事虚假诉讼诉中监督的现实需要

第一,开拓案源,积极履职的需要。众所周知,基层检察院是民事虚假诉讼监督的主力。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介入监督,将使基层检察院摆脱传统线索来源主要靠利益受损方举报、控告方式的束缚,扭转部分案件无人“举报、控告”就不能进入检察监督视野的局面,拓宽检察监督的线索来源渠道,提升基层检察监督的履职空间和能力。

第二,前移监督关口,实现精准监督的需要。检察机关将监督关口前移到审判活动中,能及时发现虚假诉讼,对其实施精准打击,避免诉讼秩序被破坏,保障他人合法权益。同时拓展了只能通过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事后纠错监督方式,实现程序正义,大大提高监督的质效。

第三,提高监督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监督的效率就具体表现为监督的措施是否及时。在传统的诉讼结果监督模式下,检察院只能等到法院将案件审理终结、作出裁判之后,就诉讼进行整体的监督。虽然说这种模式对于诉讼整体的监督而言并不具有滞后性,但对诉讼过程中具体事件而言,其滞后性是不言而喻的。诉中监督即可避免这种缺陷,可以使检察院就具体事件进行及时的监督。检察机关诉中介入监督,可以避免事后通过抗诉或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纠错程序再次启动诉讼程序,提高检察监督的效率,有效减少诉讼资源的浪费。

第四,维护司法秩序,保障审判独立和当事人诉权行使的需要。检察监督的功能是多方面的,而不仅仅是单纯的监督。检察机关诉中介入民事诉讼,固然有监督法院依法、恰当行使审判权的功能与初衷,但除了监督外,检察机关诉中介入民事诉讼,还有助于排除各种影响审判独立的外在因素。不仅如此,检察监督还具有平衡当事人之间实质关系平等以及防止滥用诉权等功能,有助于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3]

三、民事虚假诉讼诉中监督方法

(一)程序启动

根据启动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依申请、依通知和依职权启动三种。依申请启动,是指当事人或第三人认为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行为,需要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提出书面申请。依通知启动,是指法院认为案件涉嫌虚假诉讼,需要检察机关介入监督的,可以通知检察机关介入。依职权启动,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的线索,或通过加强与法院的沟通交流、新闻媒体的关注报道、有关职能部门的反映等诸多渠道获取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可以依职权监督。

(二)调查核实

由于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对证据审查的被动性,加之民事虚假诉讼案件证据表象的合法性,即使发现蛛丝马迹也难以识别,迫切需要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核实。除采取传统手段获取证据外,根据诉中监督的特点,检察机关可以尝试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全面获取相关信息,或者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但并不是要成为诉讼的主体,只是便于获取案件第一手的资料。检察机关还应与公安机关建立共同惩治民事虚假诉讼的协助机制,借助公安机关的侦查手段,有效收集证据,对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人实施刑事制裁。此外,由于诉中监督的特殊性,要把握好调查核实的时间,不应影响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三)监督内容

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建议的内容应主要包括:一是将案件认定为虚假诉讼,驳回诉讼请求;二是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民事制裁;三是对情节严重,达到刑事犯罪标准的,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四是如审判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对其作相应的处理。另外,诉中监督不适用对诉讼结果监督所采用的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故民事虚假诉讼诉中监督的方式可以更为灵活以体现及时性。如实践中,已有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对诉中监督事项向同级法院发出提醒函或意见函的做法,更为便捷及时。

(四)监督跟进

法院在判决书上的认定内容和判项可视为对检察建议的回复,可无需再设定具体答复期限。若法院在判决书上的认定表明不采纳检察建议,可事后依职权对裁判结果进行监督。此外,对于协助当事人提起或参与制造虚假诉讼的代理律师或仲裁、公证、鉴定等相关人员,检察机关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对其作出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权力部门处理。

猜你喜欢
民事检察检察机关
民事推定适用的逻辑及其展开
论民事共同诉讼的识别进路
加强民事调解 维护社会稳定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探析
检察机关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权的法理阐释
浅议检察机关会计司法鉴定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