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峰鑫
科恩(G.A.Cohen)对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提出了一系列的批判,而他要面临罗尔斯主义者的一个主要回击是:平等如何与自由、帕累托最优相容,也即如何解决三者相容的三难困境。为此,科恩借鉴了理查德·蒂特马斯(Richard Titmuss)和约瑟夫·卡伦斯(Joseph Carens)的伦理解决方案,该方案主要依据个人的原则性承诺(principled commitment)与同感(fellow feeling)的结合而形成一种伦理精神,这种伦理精神促使有才能者充分认识到,应当从事充分发挥自身才能的工作,而无论自身是否喜欢该工作,即便年薪与无才能者相同。在此意义上,三难困境得到了解决。
然而,科恩的伦理解决方案遭受了诸多质疑。按照科恩的理论及相关学者的论述,这些质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进行反驳的,但这些质疑都影射了科恩理论固有的困境。因而,科恩对三难困境的伦理解决方案是失败的,也即平等主义精神与职业选择的自由是不相容的。科恩很难在不对个人职业选择自由形成限制的情况下,通过平等主义精神实现对天赋才能的再分配,因为其理论预设了有才能者只能选择与其才能相适应的工作,而不能选择其他工作,否则其理论便是一种理想的道德乌托邦理论。本文旨在从一般层面上对科恩面临三难困境而提出的伦理解决方案进行梳理,并通过相关学者的批判,挖掘其理论存在的困境。此外,三难困境中的自由,本文特指职业选择语境下的自由。关于自由的概念,本文主要是在科恩自由概念的语境下展开讨论的,自由是由法律义务的不在场保证的,自由的价值在于强制本身的不在场[1](P178-179)。
在《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中,科恩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具有内在逻辑困境,也即罗尔斯预设了人在政治领域的平等,但却允许私人领域的不平等,而这将导致个人之间严重的经济不平等。基于此,科恩认为罗尔斯的差别原则需要一种影响个体职业选择的正义精神来补充完善。对此,罗尔斯主义者提出的一个有力的反驳是:一种平等主义的要求将违背个人职业选择的自由。换言之,科恩的平等主义主张可能形成一个三难困境,“即平等、自由选择和帕累托不可能一起实现”[1](P167)。而在科恩看来,如果人们信奉一种平等主义精神,那么三难困境便可以得到解决。
在三难困境中,科恩认为,职业选择的自由比帕累托最优更能对平等造成挑战,因此,他着重解决职业选择自由与平等之间冲突的问题。科恩以一个有才能的医生-园丁(the doctor-gardener)为例:一个有才能者有能力做不同工作,相较于年薪2 万英镑的医疗工作,她更喜欢2 万英镑的园艺工作,而相较于年薪5 万英镑的医疗工作,她便更喜欢医疗工作。同时,在同为2 万英镑年薪下,医疗工作比园艺工作更有益于社会中处境不利者,而如果她以2 万英镑年薪从事医疗工作,那么她也将拥有一个比多数人好得多的生活。平等主义所面临的三难困境是:如果她遵从平等和自由原则,也即在年薪2 万英镑下进行职业选择,那么她将从事园艺工作,帕累托最优将被违反;如果她遵从自由和帕累托最优原则,她将以年薪5 万英镑从事医疗工作,那么平等就会失去;如果她遵从平等和帕累托最优原则,她将被迫以年薪2 万英镑从事医疗工作,那么职业选择的自由便会丧失[1](P169-170)。
科恩认为,面对三难困境,他既不放弃帕累托最优原则和职业选择自由的原则,也不放弃平等原则,他将证明“这个三难困境是被错误建构的,因为在它的自由因素的描述中缺乏澄清”[1](P173)。科恩借鉴了理查德·蒂特马斯三难困境(Titmuss trilemma)①的解决办法,通过一种原则性承诺和同感的结合而形成一种伦理精神的解决方案,即这种伦理精神能使有才能者放弃对园艺工作的偏好而选择医疗工作,并且不以高薪资为条件。科恩认为,这种伦理解决方案存在两种可能的动机结构:一是有才能者相信以平等主义方式行动是正确的,因此她将选择年薪2 万英镑的医疗工作,而且相信自己并非行动不自由;二是有才能者喜欢做平等主义的事情,即使以牺牲她喜欢做的工作为代价(如园艺工作),她仍然选择医疗工作[1](P175)。
然而,对于这种伦理解决方案,科恩不得不面临一个质疑:一个受到自身道德承诺约束而行动的人,是否仍然是自由的。科恩认为,自由是由法律义务的不在场保证的,根据道德激励而行动的人并不是不自由的。为此,他举了一个例子:在市场社会中,很多富裕的人对工作特别不感兴趣,并且他们在不工作情况下也能够获得财富,但他们出于一种社会义务感而去工作,那么他们的决定不能被视为一种不自由。此外,科恩论证,受道德激励的行为并不是一种不自由的行为,人们不能从禁止杀人的道德限制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人们凭良心避免去实施杀人时他们的行动不自由[1](P117)。由此,科恩得出结论,把个体的原则性承诺和同感的激励加入自由、帕累托最优和平等的关系中,三难困境就得到了解决。
科恩提出的伦理解决方案,依赖于原则性承诺和同感共同产生的道德激励,并由此形成一种平等主义精神。对此,存在三种较为有力的质疑,它们从不同方面给出论证:要么科恩的平等主义精神对有才能者的行动自由形成限制;要么科恩的平等主义精神需要帕累托精神的补充才能实现对三难困境的解决,然而这却削弱了平等主义精神的作用,并从内部解构了科恩的伦理解决方案。
科恩依赖道德激励的作用来调节三难困境,并认为它不会限制个体职业选择的自由。然而,杰拉德·郎(Gerald Lang)认为,“道德确实限制了我们对利己行为的选择,即使我们自愿遵守它们,也有理由怀疑这些约束确实减少了我们的自由。这被称为限制担忧(the Restriction Worry)”[2]。杰拉德·郎把科恩对三难困境的伦理解决方案分为客观解释和主观解释,“它们中的第一个是关于自由和客观真实的道德原则之间的联系。我称之为客观解释。它们中的第二个是关于自由和我们的道德信仰之间的联系。这是主观的解释”[2]。进一步,科恩试图通过对伦理解决方案的客观解释(对应着“道德本身”)与主观解释(对应着“自己的道德承诺”)[1](P176),消解人们所产生的限制担忧。
在客观解释层面,科恩所要回应的问题是:“如果我们认为道德包括有争议的平等主义责任,那么他们会被道德本身所限制吗?”[1](P176)②在科恩看来,平等主义精神对有才能者可能产生的限制可称为“禁止不平等的道德限制”(no-inequality moral restriction),这种道德限制可类比于“禁止杀人的道德限制”(no-homicide moral restriction)。由于个体需要道德层面的法令限制,而杀人的道德禁令并没有对个体形成限制,因此禁止不平等的道德限制并没有对个体的行动自由形成干涉[1](P176)。
然而,杰拉德·郎并不认同科恩在客观解释层面给出的论证,他认为科恩的论证陷入了一种乞题谬误。为了说明科恩论证的乞题谬误倾向,他以“禁止婚前性行为原则”(the no-premarital-sex principle)作类比。这一原则并不是合乎情理的,“因为它剥夺了未婚成年男女在征得他人同意的前提下,按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进行性生活的机会。即禁止婚前性行为原则会侵犯我们的人身自由”[2]。杰拉德·郎认为,可以假设限制担忧也对禁止婚前性行为原则提出挑战,而禁止婚前性行为原则的辩护者同样可以基于科恩的理由,从客观解释的层面为其辩护,并最终可得到类似的结论:禁止婚前性行为原则并没有对自由形成限制。然而这一结论与禁止婚前性行为原则本身是对自由的限制相矛盾。由此可以得出,平等主义精神所产生的禁止不平等的道德限制已预设了其与职业选择的自由不相矛盾,因此任何基于自由层面的反对都是无效的。
在主观解释层面,科恩认为有才能者会出于自身道德承诺的约束而行动,这样并不对个体的行动自由产生限制。具体而言,自身的道德承诺来自对某种价值的信仰,科恩对价值的信仰做了两个层面的区分:一方面,它并不总是与自身的利益期望相一致,因此有才能者可能仅仅出于善良或良心的鼓舞而行动,并且这种行动并不是不自由的;另一方面,“我们普遍不会认为,信念上的错误使遵从那个信念的行动不自由”[1](P194)。概言之,只要有才能者根据自身的价值信仰而行动,那么他的行为就是自由的,无论其自身的信仰是否为谬误。
同样,杰拉德·郎对科恩的主观解释提出了质疑。“想象一个极端的例子,克洛伊(Chloe)在被囚禁的过程中患上了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克洛伊现在认可的准则是,绑架她的人应该继续囚禁她。鉴于她的道德信仰,克洛伊的自由没有遭到任何限制,因为这是主观经验。她甘愿被囚禁。但这一切都不表明她享有自由。”[2]对于克洛伊的遭遇,任何人都不会认为她是自由的,但她也确实有着自身的价值信仰,而这个价值信仰显然是错误的,是一种在恐惧、被威胁的情况下产生的价值信仰。因此,科恩并不能依靠个体的道德承诺而实现维护行动自由的目的,因为道德承诺必须建立在道德原则充分性的基础之上。
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设想了一个极端的思想实验:一个人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工作,但他每次放弃一个选择时就必须杀死一个人。他首先要选择是否做一名牙医,然后再选择是否做一名电工,以此类推,直至他选择到喜欢的工作。显然这个例子中的人并不是自主的,他不得不面临一个两难的选择困境,也即要么选择不喜欢的工作,要么选择杀死一个或更多的人从而选择到喜欢的工作。约瑟夫·拉兹认为,自主要求人们在各种善之间做出选择,而不是在善恶之间做出选择[3](P407-408)。与这个极端例子相类比,科恩的平等主义精神要求行动者只能在善恶之间做出选择,有才能者更愿意选择做喜爱的工作,而平等主义精神的存在,使其陷入了道德选择的困境。
葆拉·卡萨尔(Paula Casal)在约瑟夫·拉兹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更进一步的质疑。他要论证的是,当社会达到某种程度的稳定和物质繁荣时,有才能者如果仍按照平等主义精神行事,便有悖于个体职业选择的自主权。为此,葆拉·卡萨尔举了一个例子。一场自然灾害袭击了吉尔所在的城镇,她可能有义务应召完成一些救助任务,但如果灾害情况逐渐改善,那么她就有理由不必投入更多的时间与精力在灾害救助上。一个合理的推论是:一旦社会实现了一定的稳定和物质繁荣,那么这个社会就失去了征召个人从事有用职位的权利。科恩并没有论及社会稳定与物质繁荣状况对伦理解决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果遵从科恩的伦理解决方案,吉尔可能为了助益于其他人而自身丧失职业选择的自由,她所助益的人可能享有自主的职业选择能力,甚至状况并没有比吉尔更糟糕[4]。显然,葆拉·卡萨尔对科恩伦理解决方案的质疑,着眼于一个科恩并未提及的情况,也即在社会稳定、物质生活丰富的情况下,人们对他人的平等主义精神并不十分具有说服力,因为物质利益(薪资)对个人自由的影响已微不足道,那么以平等主义精神让人们自愿选择医疗工作显然是令人难以接受的。同时,在此情况下,人们已无“弱者”观念,对同胞所产生的同感也会发生改变。
乔纳森·昆(Jonathan Quong)认为,科恩的平等主义精神“不要求有才能者选择任何特定的职业,它只是禁止有才能者在接受不平等激励下从事社会中最优的工作”[5]。就平等而言,在同样的2 万英镑年薪下,有才能者选择从事医疗工作和从事园艺工作,并无本质差别。而促使有才能者选择医疗工作而不是园艺工作的原因,并不仅仅依赖于平等主义精神,还包括帕累托精神。因此,科恩对三难困境的伦理解决方案“既依赖于平等主义精神(它排除了不平等的激励),又依赖于我们可以称之为帕累托的精神(它引导有才能者选择那些对整个社会产品贡献最大的工作)”[5]。
基于此,乔纳森·昆进一步推论,“一旦我们意识到,引导人们进行职业选择的精神并不是作为一种平等的需要,那么科恩便不能声称那种精神是一个正义的问题”[5]。在科恩的理论中,正义意味着某种平等,而帕累托最优原则并不被囊括在正义理念中,“分配正义是(某种)平等,但是,帕累托法则,从而那种受到限制的帕累托法则,即差别原则,往往要胜过正义”[1](P26注释1)。因此,在解决三难困境时引入的帕累托精神,便是一种超义务精神(supererogatory ethos),“也即是,它不仅要求有才能者超越正义的要求,而且要求要超越更一般的道德的合理性要求”[5]。对此,有才能者有自由选择不去做帕累托最优所要求的工作,因而科恩的伦理解决方案是失败的。
针对上述三点对科恩伦理解决方案的可能性质疑,根据科恩理论的逻辑思路并借鉴相关学者的观点,可为科恩的伦理解决方案作出相应辩护。然而,在可能性辩护的背后,科恩的伦理解决方案仍然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理论困境。
第一种质疑认为科恩的伦理解决方案引起了“限制担忧”,这种质疑主要是从客观解释和主观解释的角度展开的。首先,为科恩伦理解决方案的客观解释辩护。杰拉德·郎质疑的主要论点在于:科恩的论证陷入了一种乞题谬误,也即科恩预设了平等主义精神与职业选择的自由是相容的。杰拉德·郎以禁止婚前性行为原则为例清晰展现了这一乞题谬误的产生过程。对此,为科恩客观解释的一种辩护认为,禁止婚前性行为原则与禁止不平等的道德限制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因为禁止不平等的道德限制被认为是一种道德原则或道德理想,而对禁止婚前性行为的原则可否被视为一种道德原则或道德理想是存在争议的。此外,科恩并非直接预设平等主义精神与职业选择自由的相容,而是认为有才能者有责任基于平等主义精神行事,而履行这种责任是道德的要求。
然而,这一辩护的困境在于,尽管杰拉德·郎的反驳论据是存在争议的,但其论点仍然成立,也即科恩的论证仍陷入一种乞题谬误。有才能者负有平等主义的道德责任是一种前提预设,因为反对者认为这只是运气平等主义的一种主张。这种预设将平等主义精神与道德责任联系在一起,从而使科恩的论点转向了一种道德观念并不限制行动自由的论点上,这也是科恩以禁止杀人的道德限制为类比的原因。
其次,为科恩伦理方案的主观解释辩护。杰拉德·郎以患上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克洛伊作为质疑科恩的例证。本质上,他是对科恩“我们普遍不会认为,信念上的错误使遵从那个信念的行动不自由”[1](P178)这一观点的质疑。为科恩主观解释的辩护依赖于一种混合解释方案,也即“这种解释融合了客观解释和主观解释的要素”[2]。科恩在论证主观解释时,援引“道德激励”(morally inspired)一词为个体的道德信仰寻求事实性根基。在他看来,受到道德激励的行动者其行动在本质上是自由的行动。混合解释借助了道德激励的相关要素,“在混合解释中,当满足三个条件时,自由便得以保留:第一,行动者的行为由她的道德信仰来解释;第二,行动者的信念是真实的,或者说是最充分的;第三,她的道德激励行为不受阻碍”[2]。可以看出,混合解释增设了道德信仰的真实性或充分性,也即保障行动者所受到的激励仅源于道德因素,而非任意的个人信念。科恩的平等主义精神也是一种道德或超道德因素,而并非一种错误的价值观念。这种混合解释的辩护完善了科恩理论的论证逻辑,避免了一些类似于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这种事例的质疑,也保障了行动者的行动自由,同时也与科恩对三难困境的伦理解决方案相一致。
然而,混合解释的辩护同样存在困境。混合解释对真实道德的增设,使得限制担忧重新显现,也即行动者在一种真实的道德激励下,可能对行动者利己行为的选择形成限制,进而影响个体行动自由。具体而言,为了通过主观解释实现对限制担忧的真正反驳,科恩必须设定行动者价值信仰的任意性,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行动者的行动自由。然而,如此的设定使得科恩的理论难以避免受到类似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这种事例的质疑。因此,混合解释的辩护使主观解释的论证陷入了两难困境,要么主观解释受到类似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这种事例的质疑,要么受到限制担忧的质疑,而两者均对三难困境的伦理解决方案构成挑战。
对科恩违背个人自主性的质疑主要从两方面展开:其一,在科恩的伦理解决方案中,有才能者在进行职业选择时,只能在公正和不公正两个选项之间进行选择;其二,科恩的伦理解决方案并没有说明在社会实现某种稳定和物质丰富时,有才能者不需要按照平等主义精神行事,而如果有才能者仍然按照平等主义精神行事,便有悖于个体职业选择的自由。
对于第一条质疑路径,为科恩理论的辩护可从两方面展开:一方面,科恩已从道德约束与平等主义精神的类比中给出辩护。问题的焦点在于,接受平等主义精神的有才能者在以年薪2 万英镑选择医疗工作时,是否是一种“并无选择”的状态。科恩在论述伦理解决方案时认为,如果禁止杀人的道德约束并没有对个体的自由形成限制,那么禁止不平等的道德约束也不能被认为是对个体自由的限制。然而,这一辩护的困境在于,如果平等主义精神与日常道德的要求是相同的,那么平等主义精神所能起到的作用将十分有限,也即科恩的伦理解决方案将陷入一种道德的乌托邦之中。
另一方面,“对于这种职业自由的选择是不是在‘善/恶’中进行选择,我们可以从科恩的‘排队原则来看’”[6]。这种辩护诉诸科恩的排队原则:先到先得是分配某些善的正确原则。为了维持这一原则,可以想象一个排队强制执行的机制。这种机制规定:在排队中每个人只能进入一个单人厢亭,这样就避免了插队现象[1](P187-188)。这一辩护方案是通过排队原则来消解选择中“恶”的一面,从而实现选择中只存在“善”的选项。换言之,它消解或屏蔽了有才能者可能面临的不公正选择,也即消解或屏蔽一种“意志负担”。然而,这一辩护并不能证明有才能者拥有自由的职业选择,相反,这种对“意志负担”选项的消除或屏蔽更限制了有才能者职业选择的自由。
对于第二条质疑路径,为科恩理论的辩护来自葆拉·卡萨尔的理论。葆拉·卡萨尔对科恩的平等主义精神进行了改进,提出一种旨在保护所有人职业选择自主性的精神。改进后的版本对事例中的吉尔提出了两项不同的要求:其一,吉尔对自身职业选择自由的牺牲只能以增加其他人职业选择自由为条件;其二,吉尔不能再抱怨其职业选择的自主性被剥夺,因为吉尔被允许拥有其他道德上许可的职业选择。然而,吉尔不能无限地改善她所拥有的可选择的选项,无论是通过工会或私下谈判等途径。这里表明的是,那些拥有较多职业选择机会的人不能为了自身更多的利益而牺牲职业选择机会较少者的利益。
葆拉·卡萨尔对科恩平等主义精神的改进似乎缓和了职业选择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张力,然而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是,这种修改后的旨在保护所有人普遍的职业选择自由的平等主义精神能与帕累托最优相容吗?可以设想一个思想试验:假设有才能者吉尔喜欢X 工作,不讨厌Y 工作,也不讨厌Z 工作,Z 工作比X 工作更有助于其他人获得更多职业选择的机会,而Y 工作比X 工作更有助于整体改善处境不利者的境况。按照帕累托最优原则,吉尔应该以与X 工作相等的年薪从事Y 工作,但葆拉·卡萨尔的改进方案会支持吉尔选择具有与X 工作相等年薪的Z 工作。可以看出,当帕累托最优指向的工作与有助于其他人获得更多职业选择机会所指向的工作不一致时,矛盾就出现了。这一矛盾所反映的核心是,对有才能者职业选择自由的限制可能妨碍帕累托最优的形成。进一步而言,对职业选择机会较少者的促进与对处境最不利者的提升并不总是一致的。
值得指出的是,有学者对葆拉·卡萨尔的这一改进方案同样提出了批判:“假设风灾过后,吉尔回到岗位成为飞行员。出于他认为的某种原因,他希望提高工资,否则他会罢工,或者辞职宁愿从事飞行辅助工作。葆拉·卡萨尔这里,罢工是不允许的,因为罢工是为了提高已经有利者的收入,同时会影响到地勤人员的职业自由……对于吉尔来说,只有两个选择,继续按照原来的薪水工作或者辞职。”[6]按照该学者的观点,葆拉·卡萨尔这里同样面临“善恶”选择的困境。然而,我们认为这一批判理由是值得商榷的。原因在于,虽然预设了飞行员吉尔辞职后只能从事飞行辅助工作,但很多职位对辞职后的吉尔是开放的,比如去另外一家飞行公司做飞行员。对于吉尔想要加薪的愿望,必须立足于充分的理由之上,如其飞行技能高超,并能为公司带来巨额利润。在此基础上,吉尔所在的飞行公司以及其他飞行公司可能在一种“市场”意义上满足其加薪的愿望,而某一公司不满足其加薪的愿望并不会对其职业选择的自由形成限制。换言之,只要承认飞行公司是一种市场的运作模式,那么吉尔职业选择的自由就能够得到保障。因此,葆拉·卡萨尔改进后的方案并不会出现“善恶”之间选择的困境。
对科恩依赖于帕累托精神质疑的核心在于,科恩的伦理解决方案不仅依赖平等主义精神,还依赖帕累托精神。而如果科恩的伦理解决方案需要帕累托精神,那么它也就需要有才能者做一些超过平等主义正义所要求做的事情,由此就产生了一种超道德义务,而有才能者便有自由不按照帕累托精神行事,因而科恩的伦理解决方案将会失败。
对于这一质疑,可从两条路径为科恩辩护。其一,科恩会承认一种超义务道德,在他看来,“正义是一个难以实现的(尽管仍是一个可控制的)理想”[1](P234)。基于此,作为一种超义务的帕累托精神并不对个人职业选择的自由形成限制,因为超义务道德仍属于道德的范围,人们仍然有不受超义务道德约束的权利与自由。另一方面,帕累托精神与平等以及帕累托最优相容,这也是帕累托精神产生的原因。乔纳森·昆指出了这种论证困境:如果科恩的伦理解决方案包含了超义务的道德要求,那么他将会面临新的三难困境,也即平等、帕累托最优与非超义务行为之间的三难困境[5]。同样,只能满足其中的两者并违背第三者。科恩在解决职业选择自由的同时,又引入了新的问题,也即有才能者需要做一些超义务道德行为,否则个人职业选择的自由将会被牺牲。
其二,科恩会承认存在帕累托精神,并且他并不认为这是一种超道德义务,因为“拒绝选择对社会最优职业的有才能者,并没有尽到对最小受惠者的责任,因此,伦理解决方案并没有要求一种道德标准下的超义务”[5]。在科恩的理论中,有才能者对社会中最小受惠者负有责任,因为有才能者的自然天赋并不正当地属于其自身,相反,他们应充分发挥不属于其自身的自然天赋,进而为社会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以实现对自然天赋的正义分配。由此,科恩便将帕累托精神转变为一种对社会最小受惠者责任的道德要求。
这一辩护的困境在于:有才能者对社会最小受惠者负有责任,对个体职业选择自由形成了限制。在科恩的理论中,每一个社会中最小受惠者都有权利要求有才能者做出对社会而言最佳的职业选择,以间接地提升他们自身的福利水平。然而,这种权利要求是对个体职业选择自由的一种限制,当一种职业能够最大化社会利益时,只要其天赋才能适合这一职业的要求,无论个体是否喜欢都应当从事这一职业。科恩或许仍然坚持认为,有才能者基于必要义务和责任而行动,并不是一种不自由的状态。但至少这种主张是存在诸多争论的,其中一个根本性的争论点在于:社会中的最小受惠者是否有权利要求有才能者做某种特定工作,也即个体对自身的天赋才能是否拥有一种不可侵犯的权利。
科恩较为严密地论证了自由、平等、帕累托最优之间的融洽性,而实现三者融洽且不相矛盾的关键在于原则性承诺与同感的相互结合。这样的论证看似实现了自由与平等的统一,然而这一伦理解决方案只是表面上遮蔽了自由与平等的冲突,并未从根本上消解两者的张力。
科恩在职业选择自由的论述中认为,“自由是由法律义务的不在场来保证的”[1](P178),这种对自由的界定为道德激励预留了空间。然而,科恩在论述家庭结构中的性别歧视时,却认为法律的不在场也可能导致一种强制[7]。如果家庭结构所带来的期望只是使主妇承担更多的家务负担,那么这样的期望就是性别歧视和不公正的,而“这样的期望不必通过法律支持就具有非正式的强制力:性别歧视的家庭结构与性别中立的家庭法律是相容的”[1](P125)。由此可以认为,在科恩理论中,自由并不一定是由法律义务的不在场所保证的。因此,作为非法律性质的平等主义精神可能对个人的自由形成限制。
为了明晰平等主义精神是否限制职业选择的自由,需要对强制的内涵作出分析。一般而言,强制就是迫使某人不得不去做某事。如果这个人喜欢A 工作,不讨厌B 工作,而B 工作更有助于提升社会最不利者的利益,按照科恩的平等主义精神,这个人就应当认识到自己应以与A 工作相同的年薪从事B 工作,并甘愿放弃自己喜欢的A 工作。在科恩平等主义理论的设定下,这个人是否必须选择B 工作呢?
事实上,科恩的理论预设了这个人必须选择B工作,而没有其他选项。原因在于,科恩通过对罗尔斯差别原则的批判,旨在形成一种更为完善、合理的理论,最终消除自然天赋给不同个体带来的不平等的影响。科恩的平等主义正义的理念是通过平等主义精神来实现的。因此,科恩的理论预设了有才能者必须从事最大限度发挥他们自然禀赋的工作,并且年薪不比从事其他工作更高。一方面,有才能者能否真正仅仅为了实现某种平等主义正义,而自愿地从事一些不喜欢的工作?即便有才能者自愿基于平等主义精神而行事,对有才能者适合哪种工作的判定也存在现实困境。另一方面,如果存在有才能者不选择平等主义精神所要求的工作的情况,那么便会对科恩平等主义理论造成直接的冲击。由于平等主义精神并不具有严格的强制力,因而有才能者拥有不选择遵守平等主义精神行事的自由,而当不遵守平等主义精神行事的有才能者达到一定人数时,科恩的理论自然会瓦解。对于存在多少有才能者能够接受平等主义精神而行事这一问题,不同的人可能存在不同回答,这已经不再是能通过理论论证而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价值信仰的问题。
然而,科恩将就此妥协吗?科恩在强制与自由之间的关系上,有着独特的阐释。在他看来,“一个人是自由地去做其被迫去做的事情”[8](P241)。其论证过程为,“如果你是被迫去做A,你就做A。但是,如果你做A,你就是自由地做A:你不能做你所不能自由做的事情”[8](P241)。就科恩的逻辑而言,一个人无论是否被迫,其最终能够做某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也即自身有能力做和自身能自由地做。因此,当一个人去做他被迫所做的事情时,其在一定程度上内含了去做的自由。对此,科恩的一个更清晰的解释是,“在你被强迫去做A 之前,除极端情况之外,你是同时可以自由地去做A 和自由地不去做A。前述的强迫移除了你的第二个自由,但没有移除你的第一个自由。它没有在你做A 的道路上设置障碍,因此你依然可以自由地去做它。”[9](P147)。然而,科恩对强制与自由之间关系的独特界定,并不容易让人接受。一个可能的质疑是,当一个人被迫做某事时,他虽然有做这件事的自由,但并没有不做这件事的自由,也即他处于一种不得不做的境地,而这是一种不自由的状态。科恩对强制的概念作出了进一步的明晰,“一个被强制做A 的人是自由地去做A,以及是自由地去做一些不同于A 的B,但却是自由地不做对A 而言是可接受选项的C,这也是他被视为被迫做A 的原因”[8](P247)。很显然,科恩认为自由是能够与强制相容的,而被迫的关键在于不能自由地选择一个可接受的选项。因而,一个人做被迫做的事情可能是自由,原因在于:这个事情可能正是他一直想做的事情,并且他对随之而来的强迫并不反感。
科恩对强制与自由关系的解读,似乎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平等主义精神对职业选择自由的可能限制。然而,从科恩对强制概念的界定来看,如果在平等主义精神的作用下要实现职业选择的自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绝大多数有才能者内心认同并愿意遵照平等主义精神行事;二是允许有才能者选择遵照平等主义精神行事的可替代选项。由此,科恩又回到了在一般强制概念下所面临的困境,也即科恩预设大多数有才能者必须选择遵照平等主义精神行事,而这种预设要么是乌托邦的,要么是对职业选择自由的牺牲;或者科恩预设大多数有才能者可以选择不遵循平等主义精神行事,这种预设直接导致科恩伦理解决方案的失败。
尽管如此,科恩仍会坚持认为,有才能者可以自由地依照平等主义精神行事。这种坚持是否只是对乌托邦理想的偏执呢?在科恩坚持的背后,本质上是对人性的预设,他相信人性是可以走向慷慨、无私以及互相合作的。在他看来,“人在顺利的情况下会相对无私,而且这种状况是可以实现的”[10](P152-153)。科恩对人性走向慷慨、无私以及社会合作预留了理论空间,并对此持乐观态度。在此情况下,有才能者可能遵循平等主义精神行事,从而实现对三难困境的解决。到此为止,似乎可以得出结论,科恩的伦理解决方案在现实可行层面是失败的,因为其过于依赖人的慷慨、无私以及相互合作,而他也承认“要让人类的态度与行为无私,其所处的状况必须要何等顺利”[10](P152)。正因为如此,科恩认为,“相信人性的局限和人类活动影响正义内容的罗尔斯主义者倾向于把我看作是不切实际的和/或乌托邦的”[1](P233)。
然而,科恩并没有完全否定人具有自私的一面,他在不同著作中均对人自私的现实有所肯定,比如“在某种意义上我承认,人类在本性上是何等自私确是事实”[10](P152),“每一个人都既具有自私的倾向,也具有慷慨的倾向”[11](P58-59)。对人性自私一面的肯定,并不影响科恩对人自私前提的反对,基于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他认为人性自私、贪婪、恐惧是在资本主义体系下逐渐形成并强化的,而社会结构会全面塑造动机结构[10](P152)。人之所以形成自私、贪婪的动机,是资本主义社会结构塑造的结果,扭转这种令人厌恶的动机的方式是建立新的社会结构。在资本主义制度体系下,“我们知道如何基于自私的发展,实际上是自私的过度膨胀,去使一种经济制度运行,我们却不知道如何通过发展和利用人的慷慨去使它运行”[11](P59)。人们已经习惯与自私相应的社会经济制度,而与慷慨相对应的社会经济制度却没有被建构出来。由此,科恩的重点已不再是对人性无私、慷慨以及相互合作的单纯信仰或预设,而是注重对社会结构正义性的建立。
科恩通过社会结构绕开了关于人性的复杂争论,并且借助社会结构重塑无私、慷慨的人性信仰,这使其理论更加合理完善。然而,从人性到社会结构的转向并没有使科恩的伦理解决方案得到更好的辩护。社会结构不能直接对个体的职业选择形成干涉,无论是以法律或者社会舆论的方式,否则就违背了自由原则。社会结构只能通过影响并塑造人性,进而间接地以无私、慷慨的人性促进伦理解决方案的实现。然而,这种间接促使伦理解决方案实现的方式,存在两种困境。其一,乞题谬误。社会结构的建立依赖于科恩平等的正义理论,而三难困境是对科恩平等正义理论的质疑与诘难,以社会结构作为解决三难困境的间接方式则是一种乞题谬误。其二,现实可行性问题。社会结构的引入,较之直接的人性预设更容易产生可行性问题,因为其增加了社会结构影响并塑造人性的环节,即社会结构能在多大程度上塑造无私、慷慨的人性,而这种人性又在多大程度上促成有才能者遵守平等主义精神,这些都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注 释]
①理查德·蒂特马斯以社会中献血的现象为例,他支持一种在不强迫任何人献血下的无偿献血制度,为此他设定三种要求:无偿献血、充足的血液、选择是否献血的自由。这样的设定就将面临一个与科恩所面临的相似的三难困境。理查德·蒂特马斯的解决方案是,借助原则性承诺与同感的某种结合,人们被感动从而自愿献血。参见G.A.科恩:《拯救正义与平等》,陈伟译,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 年版,第173 页。
②“他们”是指有才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