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鹏杰
在当代政治生活中,似乎很少有其他政治价值会像“平等”这样一直备受争议。一方面,在反对平等的人看来,平等不仅是一种不切实际的乌托邦理想,而且促进平等还会阻碍我们去追求自由、公平和效率等真正重要的价值理念。但另一方面,支持平等的人则主张,任何违反平等理念的政治共同体都必定是不正当的[1]Ronald Dworkin, Sovereign Virtue: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quality(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p.1.;甚至在不少学者看来,当代所有具有一定合理性的政治理论都建立在平等这一理念的基础之上[2]可参见Thomas Nagel, Equality and Partialit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63,以及Will Kymlicka,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3—5。。就后一种观点而言,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无疑是最有影响力的支持者之一。在他看来,当前所有经得起时间考验的社会规范理论,实际上都主张人们应当平等地拥有某些东西,这些理论在这个意义上都可以被看作是平等主义理论[1]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1—21.。为方便讨论,让我们姑且把森的这种观点称之为“平等理念的普世论”。森的这个论断自提出以来就引起了极大的关注,并受到广泛的认可。然而,在拉里· 特姆金(Larry Temkin)看来,森之所以得出这一论断,是因为他混淆了“平等”的不同含义。特姆金通过区分“平等”的三种不同含义而对森的观点质疑[2]特姆金在多篇文章中都提到了这三种不同的平等含义,可参见Larry S. Temkin,“Inequality: A Complex, Individualistic, and Comparative Notion” , Philosophical Issues 11 (2001): 327—353, Larry S. Temkin, “Illuminating Egalitarianism” , in Contemporary Debates in Political Philosophy, ed. Thomas Christiano and John Philip Christman (Wiley-Blackwell, 2009): 155—178, Larry Temkin, “Equality as Comparative Fairness” ,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34, no. 1 (2017): 43—60。。
本文将分析森的这一论断和特姆金对此的质疑,并试图指出特姆金的论证所存在的不足之处。通过修订特姆金所提出来的区分,我们将看到,真正得到广泛认可的平等观念是一种普世性的观念,而不是一种比较性的观念。因此,森的这一论断确实是难以成立的。
与大多数哲学家一样,森同样也把平等理解为一种比较性的观念。在他看来,我们关于平等的判断是通过将不同的人在某个特定方面的状况进行比较而得出来的[3]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2.。正如森所指出的,当前哲学家们对平等的讨论,主要围绕着两个问题展开:第一,“为什么要平等”;第二,“关于什么东西的平等(Equality of what)”[4]以下对森的观点的讨论,皆参考自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1—21。。第一个问题追问的是我们是否有理由以及有哪些理由来支持平等,第二个问题则探究的是人们应当平等地拥有哪些东西。虽然这两个问题彼此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但在森看来,真正引起争议的是第二个问题,而不是第一个问题。换言之,在平等这一主题上,当前哲学家们正在争论的核心问题并不是我们“为什么应当支持平等”,而是“应当支持哪一种平等”。正是为了说明这一点,森才提出了“平等理念的普世论”。森指出,人们通常把那些为收入平等、福祉平等或机会平等辩护的理论家称之为“平等主义者”。但在他看来,不仅这些被称为“平等主义者”的理论家在提倡平等,而且连那些一般被认为是“平等主义的反对者”的理论家也都在提倡平等。例如,哪怕是像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这样的自由至上主义者(libertarian),他也在提倡某种版本的平等理论。因为诺齐克认为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自由权(right to liberty),也就是说,没有人应当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自由权[1]诺齐克的观点可参见Robert Nozick, Anarchy, State, and Utopia (Basic Books, 1974)。值得指出的是,诺齐克似乎并没有在书中明确表达过他主张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自由权。。为了进一步捍卫自己的观点,森又以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也译为“功利主义”)为例,试图表明效益主义实际上也奠定在平等这一价值的基础之上。
作为一种道德理论,效益主义主张我们应当促进效益的最大化。效益主义的核心内容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它需要先界定哪些事态(或事物)是有价值的;例如,古典效益主义者就认为,只有快乐才是唯一有正面价值的东西,痛苦则是唯一有负面价值的东西。效益主义者把这些有价值的东西称之为“效益(utility)”。第二,效益主义还需要提供一种衡量效益的标准,以此来衡量哪些行动或规则会带来更多的效益。第三,效益主义要求把所有人的效益都纳入考虑,并主张我们应当采取的行动就是那些会给所有人带来最多效益的行动。[2]对效益主义的讨论,可参见Will Kymlicka,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An Introducti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2), pp.10—52。让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假设为了解决某个问题,我们只能采取A行动或B行动,这两个行动都只会给张三、李四和王五这三个人造成影响。A行动会给张三带来10个单位的效益提升,而只让李四和王五分别提高2个单位的效益。B行动则给张三、李四和王五都带来了4个单位的效益提升。由于A会导致这三个人的总效益提高14个单位,B只会带来12个单位的效益提升,因此效益主义者会主张,我们在这个情形中应当采取A行动。由此可见,效益主义提倡的是总效益的最大化。如果我们以人们在效益水平上的差距作为衡量平等程度的指标,并且假设张三、李四和王五原来所达到的效益水平是一样的,那么B行动显然更有利于促进平等。然而,对于效益主义者来说,这种人际间的比较是没有任何意义的,我们应当做的只是促进总效益的最大化。既然如此,森有什么理由声称效益主义者也在提倡平等呢?
虽然效益主义并不主张每个人应当达到相同的效益水平,但森指出,效益主义是以一种平等主义的方式来促进效益最大化的。效益主义主张,在计算总效益的过程中,每个人的效益都应当被赋予相同的权重(equal weight)。为了看清楚这一主张所具有的平等主义特征,让我们来构造一种“反平等的效益主义”:这种理论同样也提倡促进效益的最大化,但与效益主义不同,这种理论主张在计算总效益的过程中,男性的效益应当被赋予比女性更大的权重。把这种理论和效益主义进行对比,我们便能看到效益主义同样也要求人们应当平等地“拥有”某种东西,因为它要求所有人的效益应当被赋予相同的权重。在森看来,这种平等主义的要求是效益主义的一个核心组成部分。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森认为效益主义也是某种版本的平等主义理论。
通过上述的论证,森试图表明,即使是像自由至上主义和效益主义这两种通常被认为是反对平等的理论,事实上也都提出了某种平等主义的要求。在森看来,平等作为一种政治价值之所以看起来备受争议,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虽然当前这些社会规范理论都要求人们应当平等地拥有某些东西,但在“关于什么东西的平等”这一问题上,这些理论却存在着巨大的分歧。例如,诺齐克提倡的是自由权的平等,但森本人支持的是能力平等,另外还有一些学者则主张资源平等、优势平等或福祉平等。而不同的个体之间不仅有着千差万别的外在环境(例如社会和家庭环境),也有着迥然相异的内在特质(例如年龄、性别和健康状况)。这就导致了人们在某个方面的平等必定会造成他们在另一个方面的不平等。例如,自由权的平等往往会造成收入的不平等,收入的平等则通常会导致福祉的不平等。因此,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不同版本的平等主义经常会互相冲突。但需要再次强调的是,真正引起争论的问题依然只是我们“应当支持哪一种平等”,而不是“为什么应当支持平等”。第二,森指出,在当前关于平等的讨论中,很多学者经常以看似简洁的方式来讨论“平等”,而没有清晰地指出他们讨论的是“关于什么东西的平等”。这就导致了不少学者看起来是在反对“平等”,但事实上他们反对的只是某种版本的平等理论,而不是平等本身。森以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为例来说明这一点。法兰克福把他那篇批评平等的著名论文命名为《作为一种道德理想的平等》[1]Harry Frankfurt, “Equality as a Moral Ideal” , Ethics 98, no. 1 (October 1, 1987): 21—43.。但在这篇文章中,他的批评其实只是针对经济平等而已[2]值得一提的是,在2015年出版的《论不平等》一书中,法兰克福把这篇文章的题目改成了《作为一种道德理想的经济平等》,参见Harry G. Frankfurt, On Inequalit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5), p.1。。法兰克福试图表明的是,让人们在经济上保持平等的状态,这本身没有任何内在的道德价值。在森看来,法兰克福同样也要求我们应当以一种平等主义的方式去回应那些真正有内在价值的事物。此外,森也注意到,在当前的讨论氛围中,很多人在提到“平等”的时候,往往指的是收入、财富或效益方面的平等;“平等主义”也经常被用来指这些支持收入、财富或效益平等的理论。森并不打算反对这样一种常见的讨论方式,但他希望人们能够看到这种讨论方式的不足,因为这种讨论方式很可能会掩盖其他政治理论(包括那些通常被认为是反对平等的理论)所具有的平等主义特征。
作为当代平等主义的重要捍卫者,特姆金却认为森把自由至上主义和效益主义这两种往往被认为是反对平等的理论也视为平等主义理论,这有点令人难以置信。在他看来,像收入平等主义和福祉平等主义之类的平等主义理论,与自由至上主义和效益主义在根本上是完全不同的。为了捍卫这种主张,特姆金区分了“平等”的三种不同含义;或者用他的话来说,“平等”这一概念可以被理解成三种不同的原则[3]以下对特姆金的观点的讨论,皆参考自Larry S. Temkin, “Inequality: A Complex,。
Individualistic, and Comparative Notion” ,Philosophical Issues11 (2001): 327—353。
“平等”的第一种含义是把平等理解为一种普适性(universality)原则。依据这种理解方式,平等所提出来的要求是:规范理论应当普遍地应用到它所规定的所有对象身上,否则这种实践就违背了平等的要求。也就是说,普适性原则要求的是实践应当与理论相一致。例如,假设某个规范理论主张“所有老师都有权力任意旷课”,那么依据这种普适性的要求,我们就应当确保所有老师都能够行使这种权力。如果有某个老师的这种“旷课权力”被侵犯了,那么我们就可以说他/她被不平等地对待了。但显而易见,这种普适性原则仅仅对规范实践提出了要求,它对规范理论本身并没有进行任何限制。换言之,任何规范实践只要与它对应的理论相一致了,那么它在这个意义上都会被视为符合平等的要求,哪怕它的理论看起来与一般人所理解的平等理念背道而驰。例如,特姆金就指出,即便某个规范理论主张“所有蓝眼睛且名字叫‘特姆金’的人都应该当国王”,只要这个理论普遍地应用到所有符合要求的人身上,那么这种实践就符合了普适性原则。而正如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所指出的,如果我们仅仅把平等理解成这种普遍性(generality)原则[1]虽然拉兹所使用的术语(即“普遍性”)与特姆金的术语(即“普适性”)略有不同,但他们所表达的意思是一样的。参见Joseph Raz, The Morality of Freedom(Clarendon Press, 1988), pp.220—221。,即要求规范理论应当平等地适用于它所规定的全部对象,那么所有的规范理论实际上都能符合这种要求。
“平等”的第二种含义是把平等理解为一种不偏不倚(impartiality)原则。在这个意义上,平等指的是我们应当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人。与普适性原则有所不同,不偏不倚原则要求规范理论必须把所有人都纳入考虑,而不能把任何人排除在外。因此,“所有蓝眼睛且名字叫‘特姆金’的人都应该当国王”这种主张就不符合不偏不倚原则。在特姆金看来,不同的规范理论往往对我们应该怎么做才算“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人”会有不同的理解。例如,他指出,康德主义者认为“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人”意味着我们应当把所有人都看作目的本身,而不仅仅是工具;效益主义者则把不偏不倚原则理解成在促进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给予每个人的利益相同的权重;某些马克思主义者则相信,不偏不倚原则要求我们应当“各尽所能,按需分配”。按照特姆金的观点,这三种规范理论虽然有所不同,但在不偏不倚的意义上,它们都主张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此外,特姆金还指出,那些支持不偏不倚原则的人往往也会支持普适性原则,但支持普适性原则的人则未必会支持不偏不倚原则。
最后,“平等”的第三种含义是把平等理解成一种比较性(comparability)原则。这种意义上的平等关注的是人们相对而言过得好不好(how people fare relative to others),或者说是否有一些人过得比其他人更好。特姆金指出,虽然很多支持比较性原则的人也会支持普适性原则和不偏不倚原则,但比较性原则是一种比普适性原则和不偏不倚原则更深入且更彻底的平等主义观点。特姆金认为,尽管当代所有道德理论都支持普适性原则和不偏不倚原则,但它们并没有都支持比较性原则。在他看来,比较性原则在当下仍然是一种饱受争议的观点。例如,他认为效益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就都不支持比较性原则,因为这两种理论都允许某些人比另一些人过得好得多。特姆金指出,效益主义的根本关切是促进效益的最大化,自由至上主义的根本关切则是让人们能够自由地行动,这两种理论根本不关心是否有某些人过得比其他人更好。因此,特姆金总结道,当森主张当代所有道德理论都支持平等这一价值时[1]特姆金把森所说的“社会规范理论”替换成了“道德理论”,我们在第四节还会讨论到这一点。,森所说的“平等”指的是不偏不倚原则,而不是比较性原则。
通过区分上述这三种原则,特姆金认为森之所以会提出“平等理念的普世论”,是因为他混淆了“平等”的不同含义。然而,仔细考察特姆金的论证,我们却不难发现他对不偏不倚原则和比较性原则的区分存在着不少含糊不清、甚至不一致的地方。例如,在特姆金看来,比较性原则关注的是人们相对而言过得好不好,但他并没有明确指出这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就此而言,我们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解读方式。按照第一种解读方式,特姆金所说的“比较性原则”仅仅关注的是福祉方面的人际比较。虽然“福祉”到底指的是什么,这本身也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但无论基于哪一种理论,没有人会认为福祉方面的人际比较涵盖了所有类型的人际比较。也就是说,按照这种解读方式,比较性原则仅仅关注的是某些方面的人际比较。然而,这样一来,特姆金所做的澄清工作就变成了他试图指出:当森主张当代所有道德理论都在提倡平等时,森所说的“平等”指的并不是福祉平等。但这无疑会让特姆金的澄清工作显得毫无意义。因为森早就明确地指出,虽然这些理论都在提倡平等,但它们提倡的是不同方面的平等,例如有些理论支持的是自由权的平等,另一些理论则主张的是收入平等、资源平等或福祉平等。
在我看来,我们应该采取另一种更宽泛的解读方式来理解特姆金所说的“比较性原则”。按照这种解读方式,比较性原则除了可以关注人们在福祉方面的差异,它还可以关注其他方面的人际比较。也就是说,这个意义上的平等指的是一种比较性的观念,它可以用来刻画所有类型的人际比较。而如果我们把特姆金所说的“比较性原则”理解为这样一种宽泛的比较性观念,那么我们又该如何理解他所说的“不偏不倚原则”呢?
首先,在特姆金看来,效益主义者把不偏不倚原则理解成“我们应当给予每个人的利益相同的权重”,但这里所说的“相同的权重”显然也是一种比较性的观念,因为它指的是我们应当把每个人的利益看成与其他人的利益一样重要。用托马斯·内格尔(Thomas Nagel)的话来说,这意味着效益主义要求我们应当以“同样的方式”把每个人的利益都纳入考虑[1]Thomas Nagel, Mortal Questio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p.113.。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森才认为效益主义也提出了某种平等主义的要求。然而,或许有人会反驳道,效益主义对总效益的衡量并不一定需要涉及人际比较。例如,效益主义者可以先规定一定量的快乐为一个单位的快乐(就像规定某种长度为“一米”一样),然后再用这个标准来衡量所有人的快乐。这种衡量总效益的方式并没有涉及人际比较,所以效益主义并不需要包含某种比较性的观念。但是,这种反驳意见却忽略了效益主义以同一个标准来衡量所有人的快乐,这本身就体现了一种比较性的平等观念。例如,假设某种“反平等的效益主义”已经规定好了一个单位的快乐包含了多少快乐,但它同时规定:如果是女性身上的快乐,那么一个单位的快乐算两个单位的效益;但如果是男性身上的快乐,那么一个单位的快乐算三个单位的效益。假设持上述反驳意见的人认为这种规定是错误的,他们有什么理由这么认为呢?在这里,似乎最合理的回应是:这种“反平等的效益主义”之所以是错误的,是因为女性的快乐和男性的快乐是一样重要的。如果我们认可这种回应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看到,效益主义确实包含一种比较性的观念,因为它要求我们给所有人的效益都赋予相同的权重,而不能偏袒任何人。这意味着,特姆金在这里所说的“不偏不倚原则”指的也是一种比较性的观念。但这样一来,他所说的“不偏不倚原则”和“比较性原则”之间的界限就显得更模糊不清了。
其次,特姆金又认为,康德主义者把不偏不倚原则理解成“我们应当把所有人都视为目的本身,而不仅仅是工具”。然而,这种康德主义的观点一般都被认为是一种非比较性的(non-comparative)观点,因为这种观点所主张的并不是“我们应当像对待其他人一样把某个人视为目的本身”,而是“我们应当把所有人都视为目的本身”。也就是说,仅凭我具有理性这一事实,我就有道德权利要求你应当把我视为目的本身,而不是因为你把其他人视为目的本身,所以我才要求你应当像对待其他人那样对待我。由此可见,这种康德主义的观点并不是一种比较性的观点。这意味着,特姆金所说的“不偏不倚原则”在这里又指的是一种非比较性的原则。但我们已经表明,效益主义所支持的不偏不倚原则是一种比较性的原则,而比较性的原则和非比较性的原则至少从表面上看是如此截然不同,特姆金又是依据什么标准来把它们归成同一类呢?我们在他的相关论述中并没有找到任何答案。
基于上述这些考虑,我认为我们有必要修订特姆金所提出来的区分,以便我们能够以一种更清晰的方式来讨论平等的不同含义。如前所述,在我看来,我们应该以前面所提及的第二种解读方式来理解特姆金所说的“比较性原则”;也就是说,比较性原则指的是我们应当确保人们在某个特定方面保持平等的状态,它除了可以关注福祉方面的人际比较,还可以关注其他方面的人际比较。在这个意义上,平等指的是一种比较性的观念。基于这种解读,当效益主义要求我们应当给予每个人的利益“相同的权重”时,这种主张同样也体现了某种比较性原则。此外,为了让不偏不倚原则与比较性原则之间能够形成清晰的界限,我认为我们应该把特姆金所说的“不偏不倚原则”理解为一种非比较性的观念,它仅仅指的是规范理论应当把所有人都纳入考虑。然而,由于“不偏不倚”这个词本身的含义是“不偏袒任何一方”,它显然带有比较的意味。为了避免误解,以下我们将用“普世性原则”来指代这样一种非比较性的观念。而我们之所以把这种非比较性的观念也看成是“平等”的一种含义,是因为人们有时候确实是在普世性的意义上使用“平等”这个概念的。例如,托马斯· 斯坎伦(Thomas Scanlon)就指出,几个世纪以来最重要的一种道德进步是越来越多的人都认可每个人在道德上都是重要的,无论人们在性别、种族或国籍等方面会有哪些差异。斯坎伦把这种越来越受认可的观念称之为“基本的道德平等(basic moral equality)”。在他看来,连那些反对实质性的平等理论的人也接受这种“基本的道德平等”。比方说,斯坎伦指出,当诺齐克主张“个体拥有权利”的时候,他的意思是“所有的个体都拥有权利”[1]Thomas Scanlon, Why Does Inequality Matte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8)p.4.。由此可见,斯坎伦所说的“基本的道德平等”仅仅指的是一种普世性的观念,而不是一种比较性的观念。
借助这种新的区分,我们可以看到,效益主义和康德主义都体现了某种普世性原则,因为前者要求把所有人的利益都纳入考虑,后者则主张所有人都应当被当作目的本身。但效益主义还包含了某种比较性原则,因为它要求我们应当给予每个人的利益“相同的权重”,而康德主义则没有包含任何比较性原则。通过上述这些讨论,我们已经对特姆金的观点进行了澄清,并且还对他所提出来的区分做出了修订,接下来让我们来考察特姆金对森的反驳。
现在让我们把森的“平等理念的普世论”重新表述如下:在森看来,当代所有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社会规范理论实际上都体现了某种比较性原则。我们在第二节已经看到,特姆金主要以自由至上主义和效益主义作为反例来反驳森的观点。在特姆金看来,这两种理论都不支持比较性原则,因为效益主义的根本目标是促进效益的最大化,自由至上主义的根本关切则是要让人们能够自由地行动。然而,这两个例子似乎很难对森的观点构成挑战。因为森已经指出,自由至上主义主张每个人都应当拥有平等的自由权,所以自由至上主义同样也支持某种比较性原则,只不过它支持的是自由权的平等,而不是福祉的平等。当特姆金强调自由至上主义者关注的是自由而不是平等时,他犯了森所提及的“范畴错误(category mistake)”。在森看来,“自由”和“平等”并不是两个相互竞争的范畴,因为自由是可以被分配的东西之一,而平等则是一种分配模式[1]Amartya Sen, Inequality Reexamine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2), pp.22—23.。此外,森也已经指出,效益主义同样也包含了某种比较性原则,因为它主张我们应当给予每个人的利益“相同的权重”。就此而言,特姆金对森的反驳是难以成立的。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森的观点就是正确的呢?
通过上一节的讨论,我们似乎可以直接回答说:森的观点当然是错误的。因为我们已经指出,尽管康德主义是一种普世性的观点,但它是非比较性的。因为康德主义主张的是“我们应当把所有人都视为目的本身”,而不是“我们应当像对待其他人一样把某个人视为目的本身”。这意味着只要你的行为没有把我当作目的本身,那么你的行为就是错误的,并且这种错误和你如何对待其他人无关。但森或许可以这样回应,康德主义只是一种道德理论,而他所主张的“平等理念的普世论”针对的是社会规范理论。但即便这种回应能够成立,森的观点也仍然是错误的,让我们再次回到法兰克福的观点来说明这一点。
在森看来,虽然法兰克福反驳了经济平等,但他依然要求我们以一种平等主义的方式去回应那些真正有价值的事物。然而,森对法兰克福的这种解读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在《作为一种道德理想的平等》这篇论文中,法兰克福并没有在支持另一种平等理论;恰恰相反,他提出并捍卫了一种反平等的理论——充足论(sufficientarianism)。这种理论并不要求人们应当平等地拥有某些东西,而是主张我们应当让所有人的物质水平(或福祉水平)都达到某个门槛以上。例如,某种版本充足论可能会主张,在当今社会,我们应当满足每个人的基本物质需求,或者我们应当让所有人的生活质量都达到小康水平。虽然这种充足论是一种普世性的观点,但它跟康德主义一样,也是非比较性的。举例来说,假设某个富裕国家的一些政策导致只有一部分人能满足基本物质需求,另一部分人则长期饱受营养不良之苦。充足论的支持者当然会认为这些政策是不正当的,但他们所依据的理由是“我们应当满足所有人的基本物质需求”,而不是“我们应当让所有人过得一样好”(或者说“所有人的基本物质需求都应当被满足到相同的程度”)。这种充足论的理由是非比较性的,因为它并不关注人们相对而言过得好不好。例如,我们可以再假设,这个富裕国家后来改变了政策,可这种改变造成的结果是所有人都无法满足基本需求了。这种改变从平等主义的角度来看会是一种改善(至少是无可厚非的),因为现在所有人都过得一样“好”了。然而,从充足论的角度来看,这种改变无疑是不正当的,因为它导致更多的人无法满足基本需求。当然,非比较性的理由和比较性的理由是可以共存的[1]对此的讨论,可参见Niko Kolodny, “Why Equality of Treatment and Opportunity Might Matter” , Philosophical Studies 176, no. 12 (December 1, 2019): 3357—3366.。如果有人既持有充足论的立场,同时也持有某种平等主义的立场,那么他会认为之前的政策之所以是错误的,既因为它没有满足一部分人的基本需求,又因为它导致一些人过得比其他人差。但显而易见的是,这两种理由完全是相互独立的,而充足论本身并没有包含任何比较性原则。如果我们非要说充足论也体现了某种平等观念的话,那么我们只能说它体现的是一种普世性的平等观念,而不是一种比较性的平等观念。因此,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当代所有具有一定合理性的社会规范理论都体现了某种比较性原则。也就是说,森所提出来的“平等理念的普世论”是难以成立的。
现在我们可以看到,真正得到广泛认可的平等观念实际上是一种普世性的观念,而不是一种比较性的观念。因此,为了避免在讨论平等的时候出现各种各样的误解,我们有必要明确指出我们所说的“平等”指的是一种普世性的观念,还是一种比较性的观念。如果是后者的话,借助森的洞见,我们还有必要指出我们所讨论的“平等”究竟指的是“关于什么东西的平等”。当然,与森的看法有所不同,我们已经看到,真正引起争议的问题并不只是“关于什么东西的平等”,而且还包括“为什么要平等”。这意味着我们对平等的研究仍然需要将精力同时放在这两个问题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