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臻
摘要:自由是法治的核心,法律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本性的充分发挥而生成的,秩序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若无秩序, 人类便无法以人的生存方式生存和发展。但是随着科技、经济的进步与发展,自由与秩序的冲突不断涌现新的形式,出现了许多难以简单用法律条文去衡量的案件,因此本文就法律的价值、法律贾志忠自由与秩序的冲突,结合相关社会事件详细阐述如何解决自由与秩序的冲突。
关键字:法的价值 自由 秩序 价值冲突
一、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是法的内在品质,即法律能够满足人的哪些需求,从某种意义讲就是法的内在品质,它体现了法与人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实现法对于人的意义。
自由是法律最本质的价值,也是法律最高的价值目标,是衡量国家的法律是不是真正的法律的评价标准,法律必须要体现自由并保障自由。在法律价值上所言的“自由”,即意味着法以确认、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得主体与课题之间能够达到一张和谐状态。对自由的限制有这样四种具体原则,分别是:伤害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冒犯原则、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秩序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的范围之内,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结构状态。而法律秩序则是通过法律调整建立起来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相对稳定的、和谐有序的状态。一方面,法律有助于解决社会纠纷和矛盾,减少冲突和混乱,维护正常社会秩序;而在另一方面,秩序是消解、缓和社会矛盾与冲突的一个基本参照标准。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但是其本身也要受到自由、正义等其他价值的制约。
首先,在建立秩序的方面,法律制度通常会依照人们理想的社会秩序来安排与设计;法律不仅通过赋予社会主体一定的权利与自由来引导社会主体的各种行为,而且还通过给社会主体施加一定的义务与责任的方式,使其对自身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克制和约束,从而建立相应的社会秩序,同时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法律既有助于维护合理的政治统治秩序和权力运行秩序,还有助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与社会生活秩序。
平等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上的平等,其特点一是平等是历史的范畴,其所表达的内涵随着社会历史环境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它要求排除特权与消除歧视,其余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法律能够确认与保障平等价值的实现,法律一般会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来确认与保障平等的实现。基本方式有: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集会与社会负担的平均分配且法律公平地分配责任。
正义主要涉及到的是社会正义,即客观意义上的正义,指社会共同生活的正直的、道德上合理的状态与规则。它是内在于法律中的某种东西,是检测法律的一种尺度或标准。
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这个概念是一个历史概念,其具体内容总是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变化的。人权是人凭自己是人而享有的权利,在逻辑上先于国家与法,不依赖于国家也不依赖于国家的法。而为了尽可能地保证人们在事实上享有与实现人权,人权就必须尽可能地被转化为法律权利,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由此可见人权既可以作为道德权利,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
二、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的冲突
(一)冲突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人生而自由,所以无论我们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如何,都必须承认自由是法的最重要的价值之一,自由对人类的价值是无可替代的。 约翰·密尔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论证了个人自由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试图明确划分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的界限,并提出了“伤害原则”,即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关系,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会负责,更不能受到社会的惩罚。也有人将自由的边界限定在社会公共利益上,而笔者认为,社会公共利益包含于“他人利害关系”的范畴之中,所以统一用“他人之利害关系”作为自由之边界的表达。
任何时期的自由与秩序都必然与该时期的历史条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紧密相连。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并非是谁优于谁的问题,因为从不同的角度得出的是不同的结论,就会产生毫无意义的循环。自由与秩序的价值问题实质上就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之下、在具体的事件中对二者的平衡与取舍,不能笼统地说要去追求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平衡,而应该以具体的、动态的眼光在具体的案件中去对这两种价值以及其他价值之间做出取舍。
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常常出现冲突,张文显教授认为法的各种价值之间具有非常复杂的关系,说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有三种状态,一种是无涉状态,二是耦合状态,三是竞合状态,。当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法的价值冲突就出现了。本文中探讨的沖突则是在探讨二者之间出现负相关关系时该如何解决。例如对克隆技术的管制便是在维护道德与法律,避免其被不法分子利用克隆技术伤害,再比如对交通的严格管理,限制了人们的一部分自由,但是维护了更大的生命利益。
(二)冲突在网络言论自由领域的体现
我国的网民适量日益庞大且日趋低龄化,于志刚教授认为,应当以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同时存在的“双层社会”为背景,以此避免判断标准和判断视角的错位,深入分析网络空间中“公共场所秩序”的双重维度和妨害信息秩序行为的过程链条,建立网络空间中“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双层犯罪定量标准体系,以此判断秩序混乱的程度是否严重。网络传播不同于传统的传播方式,信息流通速度之快是实体所不能及的,这无形中加快了一些不实消息的传播速度,造成网络公共秩序的紊乱,自由若无边界便不能称之为自由,如何在保护网络言论自由和多元化的同时对网络言论中的违法现象进行有效的规制,是网络立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冲突在“网约车”问题中的体现
网约车是现代科技与生活需要结合的产物,促进了环保、推动了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但是由于监管上存在漏洞,导致各种恶性事件的出现,又影响着社会稳定。此种冲突的表现形式首先是网约车的表现形式与政府管理之之间的冲突,网约车的发展的自由程度与市场相关部门息息相关,也与当地政府联系紧密。而市场部门与地方政府又分属不同的层级,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比如市场部门渴望网约车能够充分、自由地扩大规模与发展,追求获取丰厚的经济利润,而地方政府则有着不同的考量,例如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人口密度、就业率等问题,而网约车的出现在促进城市内人口就业的同时也会驱使更多的网约车司机走入城市中谋求更大的生存空间,城市各个方面的资源便会出现缺乏,这也显示着市场发展与政府管理之间的矛盾,因此政府需要在这自由至上增加限制,例如出台相关的网约车管理细则,与网约车平台相互协调、沟通,争取在创造利润提高就业的同时稳定城市交通秩序与资源分配。
其次还有网约车的自由发展与社会安全秩序之间的冲突,近年来网约车相关的恶性事件不断出现,2018年某日网约顺风车司机钟元通过网约车软件接上赵某某顺风车订单,并借故让赵某某取消订单,被赵某某拒绝。当日13时28分许,被告人接上赵某某,当车行至附近山路时,被告人采取持刀威胁、胶带捆绑的方式,对赵某某实施了抢劫、强奸,后为灭口残忍地将赵某某杀害,并将其抛到路边悬崖斜坡上。在同一年的5月6日郑州的空姐打车遇害案,亦是相似的惨剧,年轻的女孩在下班的途中惨遭男性网约车司机的性侵犯且该男性司机以残忍的手法杀害了正值花样年华的女孩。除了这种恶性刑事案件,网约车领域的信息泄露现象以及不当竞争现象也是层出不穷,乘客投诉无门难以维权,司机的准入门槛低资信不达标准,乱收费、刷单之类的乱象不断,在这些乱象发生之后,政府也出台了一一系列约束网约车平台的相关措施,在当前的疫情期间,平台也会提醒乘客和司机带好口罩,提醒乘客注意安全。总体来说,虽然网约车领域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但是约束与限制的出台、对网约车司机门槛的要求提升,虽然限制了其市场扩张与利润,但是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网约车领域的安全秩序,增加乘客对网约车的信任程度,长远来看这种政府对秩序的规制还是有益于市场的。
三、解决自由价值与秩序价值冲突的途径
(一)确定冲突的处理原则
首先是个案平衡原则。个案平衡原则是指在立法以及法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法的价值冲突,应当采取力求兼顾、协调处理的立场,综合考虑各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尽可能使所有法的价值之间在该个案当中达成适度的平衡,弱化其冲突。美国的“马修诉埃尔德雷奇”一案的审理就充分体现了个案平衡原则,其判决书中这样写:法院以往的判决都曾确认,正当法律程序并非仅具有特定的内涵,或是与时间、地点、环境毫不相干的技术概念,因此,在决定行政程序是否合乎宪法正当程序的要求时,必须同时考虑当事人与政府的利益;其次是价值位阶原则,在尽可能平衡、协调自由与秩序价值的冲突的前提下,由于法律主体、需求的多元化以及现实生活的多样性,总还是会发生自由与秩序价值难以完全共存、难以平衡的情形。这时如果继续强调平衡兼顾,将使案件陷入两难境地,无法得出一个明确的判断。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对自由与秩序价值有所取舍,而这种取舍需要结合当下的社会现实状况,需要结合法律主体的不同情况来取舍;法律稳定性原则,法律价值实现前提和手段都是法律,所以,法律本身的有效存续和实施相当重要。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法治的理念虽然已经得到全社会的认可,但未成为个人的内在秩序,而且一些不利于法律运行的因素仍然存在,因此在处理自由与秩序冲突时,力求维护法律稳定性也应当是一个重要考量。
(二)针对网络言论自由问题中自由与价值的冲突
目前,我國政府坚定地推进网络实名制的实施。例如网络购物逐渐要求实名制,也有人在倡导微博实名制,其目的是为了在保障言论自由的同时,给人们一种内在与外在并行的规制,实行网络实名制是让人们基于自身的道德与羞耻感来规范自己行为的边界,这种以这种内在的驱动去规制人们的不当行为是可行的,但是公权力不能借网络实名制过分地去干涉言论自由,否则会引发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担忧。网络实名制意味着交出个人的“身份”,但与此同时,“身份”也意味着是个人隐私、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实名制的过多运用甚至滥用,也会造成一系列问题。
一部法律或制度的实施往往会承载着多种价值诉求,但是没有一部法律或任何一种制度能够完美地兼顾每一种价值诉求,在处理自由与秩序的冲突的时候会发现自由不可避免地受到秩序的制约,同时又影响着秩序。与此同时,对秩序的追求也会受到自由的制约,同时又影响着自由。就当今社会来说,网络的非实名制与开放性的确是虚假信息、网络暴力不断涌现的重要原因之一,为了规范网络秩序,抑制网络犯罪,在某些领域推行实名制是必要和有效的。但是如果真的要推行网络实名制,还是要认真规划,小心谨慎地在各个层面做出努力,争取研究出更为完善合理的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