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
2008年12月8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淮南市委原书记陈某礼(正厅级)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其受贿640万余元,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陈某礼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6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对陈某礼受贿案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时年56岁的陈某礼,安徽省马鞍山花山区人。1983年10月至2008年1月,先后任马鞍山市化工局党委副书记;市人事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局长、党组书记;马鞍山市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市长;淮南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直至案发。2008年1月30日,陈被监视居住,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受省高院指定管辖,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依法审理。
纵观全案,利用手中权力与开发商结成利益联盟,通过为开发商提供帮助与“服务”,然后索取并收受开发商给予的财物,这是陈某礼走上犯罪道路最直接的原因,也是陈案的主要特征。据起诉书显示:自2001年4月至2006年,陈某礼利用其担任淮南市长、市委书记职务的便利,接受A建筑工程局六公司原总经理王某的请托,为其承建淮南市的四项建筑工程以及为解决拖欠工程款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陈某礼先后十次索取、收受王某给予的人民币40万元,美元1万元,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1.98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一部,以及85万元的房屋装修工程款。
2001年至2003年期间,陈某礼利用职务便利,接受B公司董事长曹某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淮南市商贸文化广场(以下简称文化广场)提供帮助。2003年5月份,陈某礼到文化广场视察时,向曹某索要一套商铺,价值100万元人民币。2001年至2006年期间,陈某礼又接受C公司总经理王某亚的请托,为该公司开发工程、承建安置房、筹建混凝土公司、收购煤矿、制药公司新厂区用地,以及规划小区建设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14次收受王某亚所送钱财128万元,还通过其妹夫沈某收受王某亚所送的100万元。
表面上看,身为市长、市委书记兼任淮南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掌握着该市大型规划项目审批大权的陈某礼,其所行使的协调权、指挥权、决定权、批准权等,都是为了当地的招商引资和建设发展,背地里却索取、收受服务对象送出的巨额钱财,陈某礼说一句话可以得到数十万元甚至百余万元的利益,签一个名即能换来真金白银,赤裸裸的权钱交易已使陈某礼沦为开发商的金钱“奴隶”。
王某东是陈某礼的秘书。在陈某礼收受B公司董事长曹某所送价值100万元一套商铺的问题上,王某东成了关键的中间人。200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曹某在与王某东聊天时提出,想请陈某礼在其公司二期工程拆迁中给予支持,尽量能够按照公司的意见办理,并征求王某东的意见是否给陈某礼留一套商铺,王某东答应并转告陈某礼。
同年5月的一天上午,陈某礼到文化广场视察时,看了曹某一眼后加快脚步前行,并向紧随其后的曹某询问商铺卖得怎么样?随后告诉曹某:“我就留一套商铺,具体你和王秘书联系。”在离开文化广场前,陈某礼又告诉王某东:“商铺我想留一套,曹某和你联系。”当日下午曹某与王某东联系,选定了送给陈某礼的一套上下两层约250平方米的商铺。为了不引人注目,王某東将该房以其亲戚许某的名义办理了房产证,并告知了陈某礼。陈夸王秘书此事办得“漂亮”。2005年初,陈某礼安排王某东将该商铺出售。后由曹某将该商铺的二楼售出,并按照陈某礼的意见,将售房款60万元暂放在B公司名下……上梁不正下梁歪,后经办案机关查明,王某东也因受贿50万余元,被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6年有期徒刑。
一审法院查明,陈某礼的妻子除参与收受贿款外,还负责管理陈某礼交给她的受贿款物,她还直接以书记夫人身份出现,帮助送礼者协调“解决困难”。同时陈的妹夫也涉案其中。2002年底,已贿赂陈某礼的C公司总经理王某亚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陈的妹夫。陈的妹夫主动提出想到C公司上班,王想利用这层关系与陈某礼套近乎,于是爽快答应,并任命其为C公司副总经理。此后,在陈的妹夫牵线搭桥下,陈某礼对C公司开发工程的规划审批,以及用地拆迁等方面予以关照,使该公司的工程顺利建成并销售,获利颇丰。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王某亚给陈的妹夫20万元,让其买房子与岳母(即陈某礼母亲)同住。2004年以后,王某亚又分几次给陈的妹夫80万元。
据办案人员介绍,2007年上半年,安徽省纪检部门根据相关举报材料,对陈某礼经济问题开始前期调查,并于7月25日对其进行正式立案调查。
其间,陈某礼展开了一系列的毁证工作。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下半年,陈某礼向A建筑工程局六公司原总经理王某善提出要一辆轿车给其女儿陈某使用,并安排以淮南市驻京办的名义借用。2005年10月,淮南市驻京办给A建筑工程局六公司出具借条,王某善和时任A建筑工程局六公司安徽分公司经理的韩某商量后,将公司的一辆别克车送给陈某使用。2007年5月,陈某礼安排女儿陈某将该车通过淮南驻京办退给A建筑工程局中建四局六公司。
2003年5月,应陈某礼的要求,安徽旭日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曹某送给陈某礼一套价值100万余元的商铺。2007年6月,安徽省纪委调查陈某礼经济问题期间,陈某礼将该商铺退给曹某。为了得到陈某礼关照,安徽省金蜗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亚以给陈某礼母亲买房子为名,于2003年上半年,送给陈某礼的妹夫沈某现金20万元,王、沈两人分别将此事告诉了陈某礼。2006年10月,在陈某礼安排下,沈某汇给陈某礼女儿20万元用于购买住房。2007年上半年,安徽省纪委调查陈某礼期间,其女儿按照陈某礼的安排,给沈某的女儿打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
2005年五六月份,陈某礼和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计某凯达成了在北京购房的初步意向。计某凯将房价定为140万元,并承诺提供20万元的装修费。陈某礼答应帮计某凯安排其妹妹的工作。后应陈某礼的要求,马鞍山国画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杨某国为陈某礼在北京购房支付了140万元房款。杨某国与陈某礼认识较早,陈某礼在马鞍山任职期间帮过杨不少忙,杨对陈有报恩之心,陈某礼两个女儿结婚时,杨某国先后送去3万元。2005年12月,陈某礼女儿陈某向计某凯要装修款,计某凯给了陈某10万元现金,陈某告诉了父亲。2007年3月中旬,陈某礼为逃避调查,授意杨某国等人签订了一份日期为2006年6月2日的看管借房协议,2007年5月陈某等人搬出该住房。陈某礼又让女儿以杨某国的名字存入10万元,并将这笔钱交给杨某国,制造计某凯给的10万元装修款已经给杨某国的假象。2007年7月31日,杨某国同计某凯签订了退房协议,并将协议签订的时间提前到2007年3月15日……
尽管陈某礼在案发前做足了“手脚”,但在庭审中,检察机关以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在担任马鞍山市长、淮南市长、淮南市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多次索取和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事实。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07年期间,陈某礼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长、淮南市长、淮南市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在承建工程、拨付工程款、房地产项目开发、企业收购、用地审批以及安排工作等方面,通过协调、“打招呼”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并多次索取和收受A建筑工程局六公司原总经理王某等7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520万余元、美元1万元及价值114万余元的房产、轿车、电脑等物品,其中有4人向其行贿金额均在100万元以上,最高达228万元。
由于案情重大,陈某礼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审理。在本案开庭前,陈某礼的妹夫和秘书,都因涉嫌受贿罪受审。
法庭上的陈某礼,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推翻。
陈某礼辩称:一是原作虚假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是自己作为淮南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对某公司的支持是履行职务的需要;三是淮南矿业集团驻京办事处张某夫妇给女儿的2万元结婚贺礼与自己没关系;另3万元是其做手术后张某爱人到其家中看望时送的,后多次退还未果,与为张某亲属调动工作没关系;四是自己没有收受曹某送的商铺,甚至根本不知情;五是检方指控自己为王某亚的公司谋取利益不能成立,自己只是在履行职务,没有收受王某亚送的128万元,王某亚送给妹夫的100万元他不知情;六是指控自己收受杨某国143万元、计某凯10万元不成立,该房是杨某国购买的,10万元是计某凯付给杨的装修款,与自己没关系;七是自己家中无存款和贵重物品。
公诉人说,从庭审查明的事实看,应当说陈某礼在索贿、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手法相当老练,实施犯罪的行为狡猾。可以说他在实施犯罪的同时,就已经考虑自己如何逃脱法律的制裁。如在曹某送商铺的问题上,陈某礼躲在背后指挥安排,让其秘书出面办理手续,而其默默地享受着非法利益,且能在事情败露后,给自己留出后路。
法庭经审理认为,庭审中陈某礼当庭承认检察机关对其没有非法取证,辩护人及其出庭证人陈某、沈某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侦查机关对其有非法取证行为,证人杨某也证明侦查机关对其没有非法取证行为,因此陈某礼及其辩护人有关陈某礼虚假供述及大量证人证言不能作為定案依据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陈某礼对其所收受的多起贿款予以否认,因与庭审查明的相关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信。
2008年12月8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陈某礼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7年期间,陈某礼利用职务便利,接受A建筑工程局六公司、安徽旭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安徽省金蜗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鞍山国画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凯宾花园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公司负责人请托,为请托人在承揽工程、拆迁安置、规划设计、解决拖欠工程款、调动工作、减免税费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人民币511万元、美元1万元及价值人民币100万余元的房产、电脑等财物。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陈某礼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陈某礼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2009年6月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遂依法裁定维持原审判决。
办案检察官指出,陈某礼受贿腐败案的警示与教训极其深刻,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如何加强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仍是此案值得深思的问题。陈自2001年入主淮南任市长、书记后,还兼任市规划委员会主任,权力大得很。而陈擅自搞“一言堂”“家长制”,使其权力难以得到制约,这成为陈某礼以权谋私的土壤,导致其贪欲膨胀,滑向犯罪的泥潭。在陈某礼的整个犯罪过程中,其妻子、妹夫、秘书等家人与下属成为重要的幕后“推手”,这是陈某礼腐败案在社会上引起关注的原因之一。如果亲属及身边的人头脑清醒点,对陈的权钱交易行为进行劝说或能予以阻止,那么,陈某礼不至于跌入犯罪深渊或认罪态度如此之差。
华东政法大学某教授认为,一些贪官具有双重侥幸心理,一是表现在“捞钱”时的侥幸心理,认为这种事“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不会被组织知晓,十有八九查不到自己头上;二是在庭审时往往会推翻原来的供述,以种种借口进行翻供,以为只要推得“一干二净”,法院也没辙。殊不知你犯罪的事实摆在那里,再狡辩也无法抵赖。如果明知有罪却不认罪悔罪,只会让审判机关在量刑时加重刑罚。陈某礼也是如此。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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