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仙洪
(云南省第四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云南 楚雄 675000)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以下简称“补助制度”)已不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一些弊端和矛盾,本文对补助制度进行思考和探索,希望为有关企业提供参考。
补助制度的提出最早来自国务院1951年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政秘字134号命令),但该条例仅规定了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而未出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表述,与现行的补助制度不相同。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了“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但遗属津贴是否包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并不明确。2011年7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没有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规定,只有“抚恤金”的规定。因此,在国家层面,补助制度处于一种缺少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状况。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各自的补助制度,但许多地方具有依据不充分、不明确的情况。比如云南省补助制度的依据是1955年《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云劳〔1995〕118号),其中第六条规定“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但2007年1月23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在《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支付问题的复函》中指出:“根据《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规定,企业在职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的支付,应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来确定;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5〕118号)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不再执行。”因此,在云南省,用人单位普遍未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执行依据不充分、不明确。其他各省市的情况与云南差不多,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充分、不明确的情况,都处于难以纳入社保基金支付,要企业支付从而加大企业负担有失公平的尴尬境地。
由于国家层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地区层面的执行依据也不充分、不明确,造成各企业在执行上十分混乱,比如,在同一地级市范围内,各企业在补助对象范围、符合供养条件认定、补助标准、遗属供养条件发生变化时的处理以及遗属补助分担问题的处理不统一,而且在补助标准上差别较大,这种情况造成“同工不同福利”的不公平。有关企业的遗属生活补助费上访量、信访量大,影响了职工和职工家属的公平感、获得感和幸福感,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公平。
现行国企改革的重要精神之一是“为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而当前补助制度的执行上只有国企执行,其他企业不执行,这对国企参与市场竞争是不公平的。另外,中办、国办于2019年3月6日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19号)对国企的改革提出两点要求。一是对统筹外费用实行过渡期,原则上过渡期不超过3年,新办退休人员的统筹外费用逐步减少;二是在过渡期满后,新办理的退休人员,国企一次性支付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有关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国企不再发放统筹外费用。这里的统筹外费用应包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以上指导意见可看出,补助制度将逐渐从企业退出,将由政府和社会承担的责任归还原位,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方面为国企创造更好的条件。因此,补助制度的存续无疑与国企改革的精神相冲突,不利于国企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2021年2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脱贫攻坚总结表彰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向全世界宣告:“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现行标准下9899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832个贫困县全部摘帽,12.8万个贫困村全部出列,区域性整体贫困得到解决,完成了消除绝对贫困的艰巨任务,创造了又一个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2018年央广网发布称:“我国有9.33亿人投保了基本养老保险,13.5亿人投保了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实现全民参保;有2亿人左右均投保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实现了绝大多数职业群体的覆盖。”以上成就为取消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国家对新农保进行改革完善,补助制度得到完善。截至2012年12月底,新农保参保人数达到4.6亿人,符合条件的农村户籍老人可按月领取养老金。2016年,通过医保改革对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农村的新农保进行全面整合,使城镇居民和农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到了统一。改革增强了公平性,城乡居民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享受待遇,城乡户籍人员在看病报销方面实现了统一。医保整合改革使医保待遇得到了提升,医保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使参保的农村居民的看病负担得以减轻,使得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上述情况说明补助制度的存续基础逐步消亡。
补助制度的合法性、公平性、基础性存在缺陷,对补助制度进行改革成为必然的趋势,只是其改革不能一蹴而就,需要逐步进行。为了使补助制度改革减少不必要的问题,当前可先采取以下改革措施。
我国的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源于国务院1951年2月2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1月26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在补助制度产生后,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出台了一些政策,如1955年的《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云劳〔1995〕118号)。相关法规和政策在当时的时代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鼓励劳动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进步发展,国企改革不断深化,补助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的经济社会现状,出现了难以落实、违背公平、阻碍改革等问题。所以,在没有明确废止补助制度的情况下,必须面对制度理论上应发挥有效作用,但实际上无法落实、违背公平、阻碍改革的问题。因此,可以明确废止不适合当前社会的发挥、政策。
国家层面出台有关补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在一定期限为补助制度的过渡期,并明确过渡期前及过渡期间产生的补助对象全部移交社会化管理,通过费用测算,将相关费用由企业一次性移交政府社保部门或通过股权划转等方式进行处理。
虽然目前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健全,但仍然可能存在个别生活困难的遗属。在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逐步退出后,需要为困难人群找到出路,而这个出路就是进一步完善民政救助机制,通过民政救助渠道解决这部分困难人群的生活问题。
为充实民政救助资金,为民政救助渠道提供资金保障,提高民政救助能力,垄断性国企在享受垄断性资源的同时,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可提高垄断性国企的国有资本收益比例,划转部分国有资本收益。
在补助制度进行设立过渡期、逐步从企业退出、畅通其他救助渠道等改革的同时,也要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使遗属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形成统一的制度,让改革彰显公平,防止出现新的不公。
每一项社会改革都会有阵痛,补助制度逐步退出的改革也必将引起一些阵痛,但补助制度逐步退出的改革是一次有益的选择,采取相关改革措施能为国企的发展奠定牢固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