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栋
(威海市商业银行,山东 威海 264200)
目前,学术界并没有对金融扶贫达成一致看法,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阐述金融扶贫的概念。本文认为,农村金融扶贫就是在政府的领导下,金融机构向农村贫困人口提供贷款、保险等各项有偿金融服务的行为。一般而言,金融扶贫具有主体性、创新性等特点。主体性是指金融扶贫的主体为金融机构,创新性是指金融扶贫是一项创新性扶贫措施。
第一,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村金融机构数量少,扶贫能力较差且扶贫产品单一。目前,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等金融机构未在农村广泛布置网点,这些银行的金融扶贫服务几乎为零。在农村地区,受信贷风险等因素的制约,一些银行金融机构并不愿意向农户发放贷款,只有农村信用社等极少数金融机构愿意向农户发放贷款[1]。与此同时,银行金融机构向农村地区发放的贷款都为帮扶性质贷款,很少通过直接贷款参与扶贫。目前,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贷款的要求越来越高,审批越来越严,不仅要求贷款人具有良好的资质,还会实地考察贷款人的还款能力,而真正符合要求的农户少之又少,因此银行金融机构难以在农村扶贫中发挥作用。除此之外,银行金融机构扶贫产品单一,许多产品为间接性扶贫产品。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金融机构看重产品收益,发放扶贫贷款的积极性并不高。
第二,扶贫资金总量不足。在农村扶贫中,资金总量不足是农村金融扶贫存在的又一重要问题。目前,农村信用社是广大农户获取贷款的重要渠道,但是农村信用社实力较弱,资金总量较少。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横空出世,农村信用社存款总量增幅下降,大量资金外流,导致农村信用社资金池总量下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扶贫资金投入总量。
第三,农村金融扶贫环境不理想。农村金融扶贫环境不理想主要表现为缺乏法律支撑,农民信用意识较差,农村金融机构服务意识较差等。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体系,金融机构放贷面临风险,因此金融机构并不愿意在农村地区放贷。与此同时,广大农民信用意识淡薄,经常无故拖欠贷款,不按照银行要求及时还款,金融机构为规避高风险不愿意向农户发放贷款。除此之外,金融机构服务意识不强,未能有效分析农户贷款需求,贷款手续烦琐,服务态度差,也影响了农户贷款的积极性。
第四,缺乏完善的金融担保体系。在农村金融扶贫中,我国缺乏完善的金融担保体系。近年来,农村中小企业发展迅速,但受制于较少的资金总量。在申请融资担保时,很多担保机构无法为农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在农村地区,担保机构发展水平非常有限,很多农村地区甚至没有担保机构。虽然一些地区存在农村担保机构,但如果发生违约事件,担保机构无法承担风险,很可能走向破产[2]。与此同时,农村担保机构多由政府出资建立,而政府出资担保具有局限性,担保效率不高,影响了农村中小企业寻求担保机构帮助的积极性。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使用行政命令要求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扶贫活动。这种措施虽然有助于提升金融扶贫质量,提高扶贫效率,但是过度干预会影响扶贫事业的发展。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金融机构的资金显著减少,运转效率降低,资金回笼速度放缓,最终会影响金融机构扶贫的积极性,影响扶贫事业。因此,地方政府不应过度干涉金融机构扶贫工作,只要有序引导金融机构参与农村扶贫即可。
在农村金融扶贫的过程中,金融机构始终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无论是银行金融机构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都不强,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喜欢规避风险,倾向于向大型企业发放贷款,并不乐意向农村贫困户发放贷款。在金融扶贫过程中,一些金融机构既想完成扶贫目标,享受政府政策,又不想承担风险,使自身处于矛盾之中。
贫困农户是金融扶贫的主要对象,但是贫困农户农业技术较差,一旦出现天灾人祸,很可能无法返还贷款,导致金融机构血本无归。与此同时,一些贫困农户受教育程度不高,信用意识不强,不注重自身信用,存在到期不还款、拖欠贷款等行为,从而影响个人信用,只要出现这些行为,金融机构就不会再向其发放贷款。一项调查显示,超过90%的贫困农村人口并不了解信用风险,最终导致其贷款之路被封。贫困农户信用意识不强,而金融机构害怕发放贷款之后无法收回贷款,最终形成恶性循环,影响了金融机构扶贫事业的进展。
第一,完善银行金融组织体系,加快银行体系改革,探索创建农村金融政策扶持银行。与此同时,国家可以出台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扶贫,例如给金融机构补贴,提升金融机构参与农村扶贫的积极性。
第二,调动非银行金融机构扶贫的积极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兴产物,作为一种新兴力量可以参与金融扶贫,以弥补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足。例如,我国可以引导乡镇小型金融机构加强扶贫开发,鼓励和支持乡镇小型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扶贫,利用政策和经济手段为乡镇小型金融机构保驾护航。与此同时,我国还可以探索建立基层互助社,通过基层互助社,提高农民相互帮扶的能力。基层互助社管理方便、入社程序简单,可以解决金融机构供给不足和程序烦琐等问题,有效提升金融扶贫的质量。
第三,积极引导民间金融机构参与农村扶贫。近年来,民间金融机构作为一股新兴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我国可以发挥民间金融机构在农村扶贫中的作用。但是,民间金融机构借贷利率较高,风险系数较大,要想充分发挥民间金融机构的作用,我国需要将民间金融机构纳入金融体系管理,发挥其扶贫作用。
第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为了提高农村扶贫质量,我国需要发挥政府在农村扶贫中的重要作用,由政府引导广大金融机构提高扶贫资金投入水平,充分调动广大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扶贫的积极性。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补贴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扶贫,以减轻金融机构的扶贫压力,提高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与管理水平。
第二,提升资金管理水平。为了提升农村金融扶贫质量,我国需要提升资金管理水平。因此,我国政府可立法明确金融机构扶贫资金比例,把金融扶贫资金运用到农业生产及扶贫工作中,形成良性循环,保证扶贫资金不外流,提升扶贫资金的管理水平。
第一,建立完善的农村金融法律法规。为了改善农村金融扶贫环境,我国可通过立法对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罚,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提升扶贫对象的违法违规成本。
第二,优化信用环境。为了改善农村金融环境,我国需要增强广大贫困农户的信用意识,可以建立贫困农户信用档案,加大信用宣传和教育力度,使贫困农户转变思想,认可信用的作用。
第三,改善农村支付环境。由于农村地区支付环境较差,大型金融网点难以深入,再加上农村地区业务量不多,最终影响了大型金融机构扶贫的积极性。因此,我国需要完善农村支付环境,鼓励大型金融机构到农村设置网点,呼吁广大农户就近办理业务。
第一,加快农业保险发展。为了提升农村金融扶贫质量,我国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担保体系,例如加快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农村保险可以确保农户在遭受天灾人祸时不会立刻破产,使农户可以继续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此,我国政府可以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农业保险,同时尽最大努力降低保费,利用政策缓解保险压力。
第二,拓展担保抵押的范围。农村贫困农户可供抵押的资产相对较少,因此我国需要创新担保的范围,可将耕地、农产品、机械等实物纳入担保范围,以提升农户贷款的概率,同时保障金融机构的利益。
我国需要完善农村金融扶贫体系,加强扶贫资金的投入与管理,同时还需要改善农村金融扶贫环境,健全农村金融扶贫担保体系,以激发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扶贫的积极性,提高农村金融扶贫的质量,帮助广大贫困农户脱贫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