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昊
(福州大学,福建 福州 350013)
网络食品市场是较为特殊的食品交易市场类型,用户与卖家线上沟通,通过图片展示、评论等方式,将食品流通工作做好。工商管理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需要结合市场发展情况,将监管重点与难点有效落实。在如今网络市场发展阶段,存在经营主体数量较多、分布较广的情形,经营食品的类型、食材来源也较为复杂,因此在网络环境中,进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更为困难,对于工商管理部门来说,实践工作阶段会面临诸多的挑战。
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发现食品或用品出现质量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不能得到有效处理。首先申诉的困难较大,个别网络店铺售卖过期、发霉的食品,按照网站所在地需要向当地的工商管理局申诉,而该地区的工商管理人员不能直接与消费者进行沟通或了解产品质量问题,利用现场检查的方式,只能通过消费者、卖家等协商开展相应工作,最终的行政调解工作出现问题[1]。
消费者单方面鉴定的结果,未能按照计划目标进行。消费者反映网购食品质量问题,将食品送至当地的检测部门,但最终的检测结果不能视为卖家违法的依据,这种情形下检测工作要与卖家进行沟通,有一定的困难。
在网络中开展买卖交易活动,最普遍的问题是责任认定的问题,食品发霉变质是卖家售出之后出现的变质问题,还是周围环境污染导致的,最终的责任不能有效认定。这是因为食品送至买家的手中,中间有诸多环节,还要经过快递公司的服务管理才能有效推进。在运输阶段,物流管理人员在商品分类阶段忽略细节性的要求,出现物品混装引起化学反应,就会导致食品出现安全性、稳定性等各方面的问题。
按照我国在网络商品交易以及相关服务管理工作中的要求,确定网络中从事商品交易以及相应服务的自然人,要向网络交易服务的经营者提出申请,并提供姓名、身份等相应的信息内容。确定登记注册条件之后,按照法律要求协助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网络平台经营卖家只能向淘宝网、京东等进行实名登记,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因此C2C 网络平台中销售食品的相应卖家,各类身份信息在网络平台经营人员的手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想要推进相应工作面临诸多的问题。针对网上无照经营食品监督,工商管理部门在实践阶段始终处于一种被动状态[2]。
网络商品交易以及相应的服务行为的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络交易相应服务出现违法行为,或存在违法行为的经营者,要服从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要求。现如今各大网络平台之中,未获得营业执照的经营管理现象普遍存在。工商管理部门想要查看经营场所是否满足经营食品卫生要求,还要根据食品进货查验制度要求,不同省级、市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需要来开展。没有管辖权的工商管理部门,在面对无照经营或不作为的情况时,需要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做好风险追究管理工作。
在网络食品销售中,缺乏地域限制是普遍性的问题。尤其是受同一批次食品的影响,消费者遍布全国各地,甚至可能出现消费者食物中毒,而出现群体医院就医的现象。对于医院以及卫生管理部门,通常会将其视为个案,不重视这类问题。按照食物中毒事故处理的要求,食品中毒30人以上,或出现1人死亡的情形,需要上报处理。而网络销售的覆盖范围较大,在某个行政区域内中毒人员的数量可能不达标,因此网络食品销售质量问题会被监督管理部门忽略。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于1999年制定,当时我国的网络购物还不够发达。这一管理策略有关网络食品经营的细节性要求不明确。由于网络食品购买者分布在全国各地,所以出现食物中毒上报的情形相对较少。因此在事故处理办法修订阶段,最好是在发现网络购买食品导致中毒的现象时,立即上报当地的卫生管理部门。而且要应用网络平台,通报食品经营网站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只有将事故上报的人数标准降低,才能在处理网络食品安全的过程中,保持高度重视的态度,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范围扩大化,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网络消费环境。
网络平台中销售自制产品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而自制产品是食品中极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类型。自制产品通常会采用家庭制作、作坊形式,由于价位低且宣扬新鲜环保,受到广大食品消费者的青睐。但是这一类食品在网络平台中,会出现中转时间较长且涉猎面较广的情形,自制食品不含添加剂、防腐剂等化学物品,在流通过程中可能会被环境污染[3]。经过实际分析发现,我国现阶段的物流产业下,自制食品不适于网络销售,为避免自制食品网络销售风险问题,需要全面禁止销售自制食品,未获得检验以及流动许可资质的,禁止流入市场。
食品标签是消费者了解食品信息的有效途径,网络销售未给消费者提供实地查看食品的机会。因此销售管理人员要公布食品标签的信息,确保各类信息的完整性,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查看标签之后,还能按照自我需要及时进行选择。标签公布的信息内容,包含食品名称、食品规格、食品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地址、保质期、添加剂等。如果是散装食品,要有明确的标记,公布卫生许可证以及食品检验合格的相应证明。如果是进口食品,还需要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的证明,并提供中文标签以及中文说明书,确定食品的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相应的名称、联系方式等。网络食品销售者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完成相应信息的公示,不能随意删减或添加信息内容,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保持积极态度。
按照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国家在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中,应用许可制度。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只有在获得经营管理许可资质之后,才能从事相关的工作。也就是说,开展网络商品交易或相关的服务工作,要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范的要求。法律法规禁止的商品服务或经营管理工作,不能在网上开展交易管理活动。C2C 网络交易平台的卖家未获得营业执照、职业资质,不能从事网络交易服务活动。工商管理部门需要对提供网络交易服务的平台进行监督引导,发现存在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应资质不全的商家,要严格禁止其从事经营管理工作。如果卖家违法开展相关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察觉并处理,杜绝C2C 网络市场食品无照经营现象,按照网络食品经营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注重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经营性网站的监督管理,督促平台开展自治工作。要控制网络食品乱象,保障线上线下的治理措施联合应用。处理经营店铺的违法行为是一方面,从宏观管理工作来看,政府部门也需要做好对平台的监控引导,合理利用政策管理方式,确保消费提示能第一时间应用于平台之中。食品本身就是与消费者饮食、健康有密切联系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维权平台的效力,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之前,更深入地了解商品的信息,并确定维权方案。最好是选择综合性服务能力、管理水平较好的网站,消费者识别伪劣食品并做好对卖家的查验,留存完整的对话记录等,实现对风险问题的有效控制。
做好网络平台日常的巡查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遵循市场发展规律,主动对网络平台进行监督管理。而不是因为区域或平台属性的限制,忽略网络管理的各类问题。新兴的行业要注重技术创新,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更要按照平台发展需要,依法应用监督管理策略。监管部门如果发现问题,则需要督促网络平台整治,甚至终止各类平台交易服务,并要求平台缴纳处罚金。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的构建,有效处理各类违法行为,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活动的安全性、规范性。
C2C 网络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要明确实践工作要点,有效处理网络食品销售的现实问题。利用有效的监督管理方法,对网络食品销售行为开展联动性、全面性的管理工作,有效处理网络食品纠纷问题,自觉规范网络食品市场,为保障市场的规范性、维护网购消费者的权益做好准备工作,保障网络食品市场销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