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继全
(河北唐山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 唐山 063000)
自2018年8月1日《合规管理体系指南》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正式批准发布以来,我国银行业合规管理被推向了新的高度,合规管理这一银行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始正式进入银行管理人员的视野。
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由于我国合规管理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的客观现实,对于一些银行从业人员来说,合规管理客观上还停留在概念层面,对于合规管理如何在其日常工作中得到有效落实、合规管理工作怎样开展以及合规管理工作如何帮助银行规避业务风险、保障持续经营等方面尚未形成高度明确的认知。
具体来讲,虽然当前合规管理已经逐步进入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的视野之中,但部分农商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强调银行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业务行为的合规性管理,而对于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在日常管理、决策工作中所负担的合规管理责任则并未真正明确与落实,因此也无法通过其在实际合规管理工作中以身作则为基层从业者树立榜样,不利于督促基层员工在日常业务行为中树立合规意识。
具体来说,首先是合规意识并未在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中有效树立起来,部分银行内部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细节问题的重视程度有限,也未能在后续工作中对这些细节问题进行督导、更正,这使合规管理工作的制度性保障能力大大降低。其次,当前农商银行较为片面的管理考核、评价机制严重制约了银行的合规管理工作,致使合规意识很难在银行工作人员中树立起来。同时,在银行相关业绩目标的导向和考核目标的压力下,难免出现一线工作人员因为相关业绩目标与考核目标双重压力的驱动而有意或无意地忽视合规管理制度、过度追求短期经济利益的情况,这必然会进一步导致合规意识在相关人员心目中被瓦解,甚至崩塌。再次,由于当前农商银行在管理架构中大多采用以行长负责制为代表的纵向授权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农商银行管理权力向顶部过分集中,高级管理人员权力过大的问题较为突出。这极易导致部分不合格、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受个人短期利益目标的驱动而突破有关合规制度的约束。最后,囿于当前农商银行内部考核、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的客观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违规行为很难得到相应的惩罚,而这种现象也会进一步打击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树立合规意识的积极性。
当前,我国农商银行合规管理工作与其日常业务相脱节的问题仍时有发生。一方面,这是因为我国部分农商银行尚未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制度,以至于其合规管理制度仍存在业务覆盖范围不足、管理手段欠缺等问题。与此同时,当前部分农商行的合规管理工作也无法实现对日常业务行为合规性的动态评价与考核。另一方面,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合规管理工作与当前银行业务行为规范和流程还未实现高水平融合,日常业务活动中工作人员以传统工作习惯、规章代替合规管理流程的情况依然时有发生,并且领导意见凌驾于合规管理制度的问题仍未得到彻底解决。
除此之外,当前部分银行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的缺陷,使得合规风险管理多偏重于事后管理,对于相关合规风险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工作重视不足。一方面,因为当前国内部分农商银行合规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简单依照上级监管部门要求对日常业务展开例行检查方面,与银行内部控制、审计部门之间的责任分工尚不明确;另一方面,由于当前部分银行内部业务部门对于合规管理工作认识不够深入、了解不够全面,错误地认为合规管理工作只是对业务推动过程的审查,甚至是对业务创新的阻碍,这直接导致了其在日常工作中首先想到的是如何规避、逃脱相关合规管理审查,而不是规范业务行为,使之符合合规管理审查的要求,继而进一步加剧了合规管理工作与银行日常业务行为的脱节。
针对当前合规管理责任在我国部分农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中落实效果有限的问题,国内各农商行应在组织架构、管理体系中明确银行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应围绕相关职责职能构建起一套科学合理的、行之有效的合规问责机制,应对当前集中出现的各类合规管理风险事件(如上级监管部门、银行内部审计、合规管理部门等监管机构检查、发现的相关业务行为违反合规管理制度导致的经济利益在过去期间或当期已经流出,或在未来很有可能流出银行的违规案件)责任人进行合法、公正的合规管理问责。同时,应保证在合规管理问责的过程中不受外来因素尤其是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权力的干扰。类似的问责机制作为一项系统性工程,仅仅凭借农商行内部的力量是完全不够的,需要上级监管部门和银行内部合规管理部门共同发力。
第一,从上级监管部门的角度来看,应进一步加大对农商行的监督、管理力度,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的手段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督促各农商银行细化其合规管理工作责任,并将相关责任具体落实到位。同时,要保证责任落实工作以权责相符原则为导向,以实事求是原则为基础,进而在此基础上保证整个问责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开展。而针对少部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在违规操作后离职的情况,上级监管部门应联合银行内部合规管理部门,对相关人员展开跨期间、跨机构甚至是跨地域的问责、追责行动[1]。
第二,农商行应当依托上级监管部门政策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客观要求,充分明确银行内部合规管理工作中各部门、岗位的管理责任,深度梳理银行内部业务规程和管理规范,使各项业务环节的责任都能明确落实到个人。同时,应依照上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银行内部构建问责机制,在制定有关问责机制时,必须充分考虑问责工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干扰因素,对于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权力影响问责结果的情况更要提高警惕,以消灭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铤而走险的可能。
农商银行在其实际管理工作中,应当努力破除部分管理人员中残存的“重结果,轻过程;重经营,轻管理”的传统管理理念,积极转变相关管理岗位的职能定位,进而使得相关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有效落实,为银行工作人员树立成熟、完善的合规意识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与此同时,应当积极优化、调整银行内部管理考核、评价机制,尤其是其中过分强调绩效考核而忽视合规性规范制度的不合理部分,要在考核机制中加入合规管理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完善、规范银行的考核、评价工作,积极推动合规管理手段进步,督促银行工作人员树立成熟、完善的合规意识。
依据当前巴塞尔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合规管理工作的相关叙述,合规管理的主要职能就是保证管理人员对银行合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鉴于此,银行合规部门要履行其部门职能,就必须将工作重心前移,以实现对合规风险的事前规避与事中管理[2]。
对于当前银行合规管理工作注重事后管理、欠缺事前和事中管控的客观情况,国内各农商行应当有意识地督促自身合规管理工作重心前移。具体来说,银行合规管理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潜藏的合规风险的发掘、评价以及后续处理,同时应进一步强化对银行日常工作的合规性监察,完善对银行日常业务事项的动态管控。
合规管理作为当前农商银行审慎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银行内部有效落实对各农商银行来说意义重大。各农商银行应逐级落实合规管理责任以及银行高层管理责任,同时积极推动合规文化建立、管理手段进步,积极树立成熟完善的合规意识,以保障合规管理工作在银行内部顺利开展,为农商银行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