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中对说明书有关“公开充分”规定的沿革及审查探讨

2021-11-24 20:45:30刘晓楠
法制博览 2021年18期
关键词:专利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

刘 路 刘晓楠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60)

知识产权保护在我国受到政府及社会各个方面越来越多的重视,而专利保护又构成了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明创造的说明书充分公开制度一直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内容。申请人或发明人有义务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并要求达到清楚、完整与能够实现的法律要求。

一、关于专利申请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审查规定

专利申请中的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专利法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指南都对说明书的公开充分作了具体的规定。专利法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1]。

专利审查指南及审查操作规程中也对说明书公开充分作了具体的规定,在《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基础上,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否实现该发明为判断标 准的[2]。

专利申请中的说明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于“清楚”,基于以上规定,说明书撰写时应保证主题明确和表述准确这两个基本要求;关于“完整”,说明书撰写时在保证说明书清楚的同时,还应当保证说明书的内容的完整。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

二、专利审查中对“清楚”要求的历史变迁

虽然《专利法》中关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历次专利法修订中均没有任何变化,但为适应专利法的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及专利审查指南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应性修改,其中专利审查指南对说明书公开充分的问题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这种修改不但体现了时代发展新的需要,也体现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充分公开审查标准方面的变化与改进,相应的执法尺度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具体地,在1985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说明书公开充分中的“清楚”给出了比较简单的定义[3],说明书清楚的要求为,简洁、明确、无含糊不清之处,使技术人员容易理解。从中可以看出,对清楚的定义只是对“清楚”进行了简单、宽泛的解释。对于说明书公开充分中的“完整”给出了比较清晰的解释,具体为,说明书中应当记载有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十八条规定中的八项内容,和不缺少对于理解和再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需的任何内容。

而随着《专利法》的修订,在1993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对“清楚”进行了重新规定,其对清楚的要求为需要从两个方面对说明书加以描述,分别为“主题明确”和“用词准确”,这次修改对清楚的定义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也较为成熟。但是,针对1993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这次修改,还将计量单位、科技用语是否规范,商品名称的表达方式等形式缺陷也包括在了清楚的标准之下,这对专利法中关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审查实践产生了不好的影响,由于仅仅是形式缺陷,而触发了实质条款,造成了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被驳回,这在审查实践上对申请人或发明人也较不利。而关于“完整”方面,在1993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中,其对于完整的表述与上一版本的表述基本相同,只是将三种说明书不完整的案例删除,并添加了说明书符合完整规定的案例,以将其对完整的解释从正面描述。

2001年,重新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依然从“主题明确”和“用词准确”两个方面来对“清楚”进行了规范,并引用了“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术语,使该定义更为规范与专业。另外,2001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还做了一个重要修改,就是对1993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做了改进,将之前关于“清楚”规定中的纯粹形式要求,如商品名的表述格式、科技用语和计量单位的规范性等方面的要求做了删除处理,使其仅仅关注实质条款。而关于“完整”方面,其之后修改均变化不大。

2006年和2010年还分别对《专利审查指南》做了进一步的修改,使之更为完善。在2006版的《专利审查指南》中继续使用了2001年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主题明确的表述,但有所不同的是将“用词准确”修改成“表述准确”。而2010年版的《专利审查指南》继续使用了2006年版《审查指南》中关于“清楚”的定义。

三、关于说明书“充分公开”审查实践的探讨

通过对专利法及专利审查的具体规定的论述,能够比较清楚地知道了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审查标准,下面再分别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审查案例中,进一步探究具体要求。

案例一,该案涉及一种洗涤油污的专用洗手膏,该洗手膏是在现有洗手膏的基础上添加一定量的添加剂和碳酸钙而实现发明目的的。但说明书中并没有清楚指出添加剂为何种物质以及组成配比,本领域技术人员从众多的添加剂中也无法确定适合该发明的添加剂到底是什么,而该发明的技术方案又必须依赖于添加剂才能解决该发明提出的技术问题,因此认为该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案例二,该案涉及一种用于手洗的织物洗涤剂,该专利申请案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1中均涉及了“乳化剂A”,但是说明书中并没有清楚完整给出“乳化剂A”到底为哪种物质及组成,而该“乳化剂A”又是本发明申请的洗涤剂的主要组分和关键性组分。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现有技术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中出现的“乳化剂A”具体为哪种物质,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需要从现有众多的乳化剂中挑选出适合本申请的乳化剂需要付出过度劳动,由于说明书未进行清楚的说明,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该发明,因而该申请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案例三,该案涉及一种单一热源热电池的发明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具体限定了热电池的结构组成,技术方案中包括有依次设置的P型半导体、绝缘层和金属层。在温度相同的情况下,金属层用来进行发射电子,P型半导体用来进行束缚电子。由于绝缘层很薄,这样可以实现对电荷的定向迁移,P型半导体带负电,金属层带正电。半导体如采用硅材料,本发明申请可以从周围环境(空气、水)中吸热转换为电能,从而为人类利用能源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对于该专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给出了说明书公开不充分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的驳回决定,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决定中指出,说明书中未清楚记载①参见申请号为200510064464.X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专利复审委员会所做出的驳回决定及复审决定。上述进行能量转换装置的具体结构组成及相应的工作原理,根据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也无法知道如何才能使本申请的上述结构能够从周围环境中吸收热量转换为电能,这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本申请公开的上述装置无法继续向外界供电,不能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达到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其说明书是公开不充分的,致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无法实现该发明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通过以上对专利局在对专利申请审查实践上的探讨,能够更为明确地理解对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具体规范,对现行专利局的专利审查实践具有引导作用,及对申请人在撰写专利申请说明书时也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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