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辩护突出问题探析

2021-11-24 23:16王志君
法制博览 2021年21期
关键词:证言证人法律援助

王志君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623)

近年来,刑事司法在公平、公正等方面提出较高要求,尤其是在审判中心价值观的引导下,更要统一刑事诉讼标准,有效处理刑事辩护问题,全面保障被调查人生命自由权利。本文围绕具体刑事诉讼案件,针对性探究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辩护问题,希望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推动刑事司法工作迈向新台阶。

一、重要性

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需要一段过程,要想提高此项制度实用性,为刑事诉讼案件公正审理提供依据,需要合理确定中心点,因为中心点的选取关乎被告人自由权利维护情况,以及辩护人作用的发挥情况。纵观刑事诉讼流程,即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从中选择适宜中心点,还原庭审本质内涵,为有效质证提供有力支撑[1]。当中心点定为审判,意味着言词质证能够直面推进,同时,还能适当放宽出庭作证条件。在审判这一中心的带动下,诉讼案件能够合规审理,从而凸显法院在量刑中的地位,避免出现侦查占比过多现象,全面保证诉讼公平性。

二、突出问题及原因

(一)辩护率偏低

审判中心形成后,应尽可能呈现平等抗衡局面,实际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在23%-29%之间,这意味着辩护律师地位被削弱,长此以往,审判机关公正性、公平性得不到可靠保障,难以捍卫庭审实质[2]。之所以辩护率低下,这与职业认可度、教育培训、从业环境等因素有关,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如今,国内部分律所诉讼业务部门的收入相对少于非诉部门收入,尤其是处理刑事辩护案件时,需要律师投入较多时间和精力,顶着巨大压力,并防控风险,当付出与回报不成比例时,那么资深律师接受刑事辩护业务意愿度相应降低,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占比也相应减少,这解释了辩护率短时间内得不到提高的原因。从专业层面来看,不少从业律师在独立从事刑事辩护前缺少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培训、指引,导致部分律师将法援刑事案件作为“练手”案件,专业知识不足,实践经验缺失,无从提出有效辩护意见。另存在部分律师因刑事辩护业务棘手而失去信心,辩护意见常常流于形式,未能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进而形成对抗失衡现象。从案件进程角度来看,律师接手刑事案件的时间不一,部分律师在一审庭审前或二审才接受委托,这无疑影响辩护思路的拓展,导致辩护阻力重重,再加上,刑辩律师所提出的意见未得到应有重视,使得律师作用逐渐减弱,最终降低辩护率。

(二)庭审对抗较弱

当前庭审辩方质证权利大打折扣,从直接言词片面运用中能够看出,长此以往,不利于审、判融合,导致庭审对抗力度大大降低。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如鉴定人、证人参与度偏低,出庭率低,一定程度上抬高了书面案卷作为证词的地位,缺少交叉询问,导致鉴定人鉴定意见不够客观,证人证言不够全面,而部分律师没有注重发问技巧,也导致庭审发问无法切中重点,未能引起审判庭重视。

(三)法律援助力度较弱

新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援助效果不尽如人意,实践问题从审前法律援助不够规范、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占比较小、办案经费补贴偏少三方面体现。具体而言,部分地区审前阶段法律援助明显少于审判阶段法律援助,而各个阶段的法援律师都不尽相同,上一阶段法援律师所形成的成果也无法传递到下一阶段的辩护工作中去,这会大大增加被告人诉讼权益保障难度。据资料调查可知,我国十六个地区在2019年法定法律援助案件占所有法律援助案件约75%,非法定法律援助案件占比小于33%[3]。2019年,针对15个地区办案经费补贴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平均每个诉讼阶段办案补贴不到1500元,区县一级补贴标准再次降级,个别区县诉讼阶段办案补贴不超过800元。举例来说,云南省昆明市一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分别为1500元、2000元和2200元,虽然高于以往,但并不能完全满足律师援助期间的成本支出。

三、问题解决措施

刑辩领域的改革实践不能一蹴而就,要想顺利完成阶段性改革目标,捍卫司法公正性和公平性,务必以审判为中心,高效解决刑事辩护突出问题,赋予辩护人应有权利,全面优化辩护质量。下文从三方面措施解决刑辩问题,以此清除刑辩阻力,巩固审判中心地位。

(一)提高律师辩护率

首先,调动律师在刑辩业务中的工作意愿度。律所引导年轻律师正视诉讼业务,并向其传授诉讼业务处理的技巧,尽可能提高辩护有效性,确保审判中心思想在庭审环节有效渗透。对于司法部来说,应大力支持律所工作,实施鼓励性评价原则,希望律所在刑辩领域继续贡献力量,培养高素质的律师,攻克各类刑辩问题。为了保证律师辩护率提高工作受到关注,并得到业界认可,势必要扩大宣传范围,即借助新媒体宣传刑辩公正,一定程度上强化律师职业认同感,使其在刑辩业务处理中尽职尽责。当全体律师立足于法律实效性和庭审实质性,就能够主动营造公平氛围,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帮助辩护人解围,为司法改革提供内驱力。

不仅如此,为律师提供培训、再教育机会,使其掌握最新的法律内容及相关规定,同时,通过在办案过程中指引办案或通过模拟法庭等形式,丰富律师在刑辩业务中的经验,使其在刑辩业务实战中表现出色。长此以往,能够调动律师从业自信心,使刑事辩护任务又好又快完成。除此之外,尽可能帮助律师创设良好的从业环境,即庭审前期认真考虑律师建议,并尊重辩护人发言权,同时,司法人员提供可靠保障,大幅提升律师地位,最终为司法改革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

(二)强化庭审对抗力

一方面,证言争议较大时,鼓励证人出庭作证,鉴定过程、依据争议较大时,鼓励鉴定人出庭。适时完善证人保护制度,即保护范围扩大、保护权利实质赋予。立足当地司法案件审理需求,成立证人保护机构,并细分各机构权责,使证人保护工作持续进行。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当证人出庭作证,这是遵循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细致审查书面证言。审查过后的书面证言确定其真实可靠,并且双方无异议,那么庭审前完成证言质证,意味着能够采纳书面证言[4]。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或者质证环节受阻,这时要分析其他证据是否可靠。

(三)增加法律援助力度

法律援助效力能否长效发挥,这与庭审前期法律援助制度实施效力有直接关联。由于不同部门在法律援助中的职责不同,所以要在部门联合的情况下增加法律援助力度,避免因职责缺失而弱化法律援助效能。具体来说,政法委机关参与刑辩环节的法律援助,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针对办案机关权利全面制约。例如,某地方检察院审判阶段发现之前未根据规定通知法律援助,责令检察机关在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审查起诉,前期起诉行为归于无效,如此一来,能够制约办案机关,减少法律援助缺位现象。除此之外,在部分法律援助律师较多的地区,针对嫌疑人(被告人)对案件罪名、事实有异议的情况,应当酌情指定法律援助律师中辩护成效高、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其辩护;另可适当提高法律援助环节的经费比例,通过拓宽经费来源、增加补贴等方式持续推进刑辩业务,补贴适当提高,补贴大致与办案成本相同,可使法律援助力度大大增强,有利于提高刑辩质量,取得审判中心视域下刑事辩护突出问题妥善处理的良好效果。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业务处理工作公平推进,对于律师来说,应强化职业认同感,并灵活运用专业知识,围绕审判这一中心专项解决刑事辩护问题。考虑到当前刑辩问题客观存在,通过提高律师辩护率、强化庭审对抗力、增加法律援助力度等措施提高刑辩有效性,全面优化辩护质效。当审判活动在公平环境中进行,刑事司法工作就能够稳健开展。同时,司法改革进程大大加快,最终全面保障辩护人合法权益,为日后刑辩业务高效处理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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