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程序中的问题及律师应对的途径

2021-11-24 23:16王会平
法制博览 2021年21期
关键词:民事律师当事人

王会平

(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001)

在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内容中,最主要的内容便是对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定进行及时的修正,并且对于民事再审程序中不合理之处进行相应的调整。通过此种方式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为社会建设氛围良好的司法环境。但是当前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中出现了较大的变化,这些相应的变化给法律从业者的工作增添了一些难度。所以,为了使原本的民事再审程序中的民事司法效果得到改善,法律从业者应对改革以后的民事再审程序进行更加全面地了解,进而依据新的民事再审程序,对此类案件采取合理的措施,以此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民事再审程序概述

在当前民事诉讼中,寻求高效率的解决方案,在解决纠纷时使用的程序要保证公平、公正以及正义,以此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司法的权威性。在具体的民事诉讼过程中,应将实体程序进行合理的融合,使其价值理念能够使人民群众的实际要求得以充分的实现,进而使司法机关可以得到更加完善的建设。为了能让这一美好心愿成为现实,民事再审程序走进人民群众视野当中。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作出裁决的民事案件实行再一次审理的过程。其审理的工作应在满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制度以及程序的基础上进行。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进行裁决都是依据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各项材料。换言之,实行民事裁决的时候所依据的证据都是已成现实的事情,所以在实际的司法裁决中会存在一些偏差,而民事再审程序就针对这一情况设置而成。该程序的使用,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的同时,又能保障司法裁决的公正性。对于已经得到裁决的案件,一旦发现问题能够得到更加及时、更加有效的反馈,从而得到相应的处理,这才可以使司法监管部门的职能效力充分地显现,进而使当前的社会得到更加稳定的发展和进步[1]。

二、民事再审程序中的问题

(一)法院程序不完善

当前的民事再审程序相较之前的版本多了不少变化,然而因为民事再审程序的革新经验不够,导致在实际执行时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该程序的运用与裁决原则不相适应。一般来说,当判决结果具有合法效力后,在当事人没有要求进行民事再审程序的情况下,就说明当事人对裁决结果持同意的态度。若此时法院方提及再审程序,会使当事人对其权利的合理运用受到干扰,这就与裁决的原则有所出入。

(二)当事人申请存在不足

民事纷争事实上是基于追求平等所产生的双方或多方之间对于权利和义务的矛盾。因此,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依据本人的意愿利用自身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但是对于再审制度来说,当前的法律规定在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时,当事人的条件与法律规定的要件相吻合就可以。无论法院的干预会不会使相关利害人的关系遭到损害,仅就可以让不相关的自然人替相关利害人申请进行再审程序的现象来说,就使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受到了冲击,同时这也是民事诉讼中相关原则遭到破坏的表现。

三、对于民事再审程序改革律师应对措施

(一)完善立法思想

在面临现在民事再审程序当中的问题时,相关的法律从业者应更加公正、更加客观地看待其中存在的问题,遵循公平、公正以及正义的原则对相关再审案件进行处理。同时还应完善立法指导思想。民事诉讼程序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渠道,其诉讼的结果应与事先设定的相关标准相符。此外在处理诉讼案件时,律师应将实际的案件进行合理的、全面的分析,以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案件。同时还应切实利用民事再审程序对错误的审判结果进行修正。针对无法再现的事实,相关律师应通过各种程序挖掘事件的真相,从而对部分非原始状态的事件始末有充分的了解。从实际出发,使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得以充分体现[2]。

(二)完善提起再审机制

现今法院方根据自身职权提出再审的决定,这一行为不但不符合相关的原则,同时也可能会致使程序变得杂乱无章。法律在对该程序进行规定:只有相关利害人保有民事再审制度的申请启动权利,人民法院并没有擅自提起再审程序的权力。所以有法律从业者提出建议指出,应废除法院提起再审权力,建立完善再审再诉的相关机制,这也是完善法律的必由之路。然现如今存在人民群众即使知道法院判决有误,却不申请再审的情况。存在该种情况通常是因为当事人存在大事化小的想法。该情况的持续对法律建设的完善有较为不利的影响。如果在这个时候法院可以对民事裁决上的失误进行及时的改正,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使得当事人甚至是整个社会的百姓对法律的公正性有一个更好的认识,从而在今后的生活中贯彻依法办事的原则,使利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得以增强。所以,在将法院依职权再审制度取消之前建立过渡的阶段也存在一定的作用。在过渡阶段应严厉的制约法院提起再审程序的行为。与此同时,可以对法院提起再审的情形进行规定,仅在一些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较为严重损害或危害到公共利益时,法院可提起再审,除此类情形以外,法院不可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提起再审。此外应限制与案件利益不相关的第三人对民事再审制度的申请,以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并且建立另外的替代制度,给相关权益人更多的选择,使当事人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3]。

(三)建设先进的民事再审模式

当实际实行民事再审程序时,因为外界因素制约,所利用到的模式依旧是传统的模式,但是传统的模式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进程,其很难使错误的裁决得到相应的处理。同时也不能更好地维护各方的利害关系,致使正义和判决之间的桥梁得不到充分的建立。针对该状况,律师应对新的民事再审程序快速适应,在此基础上,将先进的民事再审模式更加高效地建设起来,使各方的影响因素降到最低,以此使判决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此外,在民事再审程序执行过程中,也应将启动再审程序的决定权交由当事人。建立起以当事人为主体,将抗诉权作为程序的辅助条件加以利用,人民法院进行裁决更加适应当代民事再审情况的模式。当事人与法官应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以及协商,使法律程序的效力得到最大的体现。民事再审程序改革的措施不但使双方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各级法院的权利,从而使双方可以在平等的地位上进行交流,对当前的司法部门的进一步发展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法律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动力[4]。

四、结语

民事再审程序是使错误的判决结果得到修正的一种途径,其主要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保障,其程序的改革需要各方关系人与人民法院一同努力。当司法效率及公正达到统一的时候,当事人的所思所想才能得到充分展现。通过完善立法思想、完善提起再审机制、构建新式民事再审模式等方式,促进民事再审程序得到更好的发展,使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得到充分展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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