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淼
(广州大学经济与统计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6)
目前,我国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网络安全法》《民法》《刑法》等。除此,高校学生信息的公开还受到《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保护。自该办法出台以来,高校的信息公开“有据可依”,工作开展更加规范、运行更加顺畅,是依法治校的重要体现。在该办法的第七条规定了高校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基本涵盖了学校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校园安全、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各个方面[1]。其中,涉及学生信息公开的内容为学籍管理、学位评定办法、学生申诉途径与处理程序、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情况、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2]等,未提及学生的违纪信息属于应该公开的范畴。在该办法的第十条第三项中提到,“涉及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那么学生违纪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
一般而言,学生的违纪信息包括学生本人的个人信息、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处分结果以及申诉救济渠道等。其中,处分依据、处分结果以及申诉救济渠道,是按照学校的相关制度执行,不存在涉及个人隐私的范畴。个人信息和违纪事实是否属于个人隐私,需要分情况讨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以“概括+列举”的方式对个人信息进行定义: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3]。个人信息并不当然就属于个人隐私,因为该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3]。由此可见,只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才属于不予公开的范畴。
违纪事实是指学生触犯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就该行为本身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笔者认为两者存在交叉,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据隐私权的发展历史和权利性质,隐私利益可以拆分为“隐”和“私”两种属性,前者强调不为他人所知的秘密性,既包括不愿为他人所知的主观期待,也需要具有未公开的客观事实;后者则突出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的私人性[4]。一般而言,高校学生违纪的行为贯穿学生的日常行为准则、学习考试、宿舍生活等,其主观程度、客观行为导致的后果、侵犯的法益不同,会导致是否属于隐私的认定不同。以广州某高校的违纪处分规定为例,学生嫖娼和宿舍使用违规电器等行为属于违纪行为。前者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的秩序和公序良俗的法益,虽已接受治安管理的处罚,但该行为并不涉及高校的公共利益或其他师生的利益,应当认定为属于个人隐私;但后者使用违规电器存在消防失火的危险,侵犯了高校宿舍管理的公共利益以及宿舍同学安全居住的权益,即使主观是有不愿为他人所知的意愿,但由于该行为不完全具备私人性,因此不属于个人隐私。
一般而言,高校学生的违纪行为主要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行为。针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一般分为纪律处分和普通违纪处理。前者一般是高校根据本校《学生手册》的相关条款,对学生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并对每种处分设置了明确处分的期限,属于学校层面的处分;后者一般是学生出现违规违纪的行为但尚不足以进行纪律处分,由学院自行进行违纪处理,一般有批评教育、口头警告、告诫家长、书面警告、通报批评等。
依照教育部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对违纪处分的学生要送达违纪处分决定书,决定书上须载有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的依据和事实、处分结果以及救济途径等。违纪处分决定书一般直接送达本人手中,还须归入本人学生档案及学院违纪档案,除此在校内管理系统中(需要本校老师或者学生的账号才可以登录)会以“主动公开”的发文形式对学生违纪信息进行发布。
而在学院层面上对学生违纪的处理,各学院的处理和公开方式不同:以广州某高校为例,有的学院对学生进行通报批评时,会保留学生的基本个人信息和违纪事实,并对做出违纪处理的依据和后果进行载明,并将该通报文件张贴在学院公示栏中;有的学院则是直接将通报批评的文件点对点转发给涉及处分的人群,并在学院学生工作档案中进行存档,只有在奖学金评定、入党评先或就业政审时,根据负责老师的申请才将该违纪信息进行告知;还有的学院则是将学生的个人信息隐去,保留违纪的事实、处理的依据以及处理的结果,将该通报文件利用互联网转发班级群和发布学院公众号。由于没有明确的学生违纪信息公开的规范或要求,学院层面上的处置自由裁量权过大,往往容易对学生造成隐私的侵犯。本文旨在以学院处置为视角,讨论学院公开学生违纪信息的可行性,提出公开学生违纪信息的优化处理办法。
高校行使处分权制度是源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高校的授权[5],而学院对不足以构成违纪处分的普通违纪处理行为,则是高校授予各二级单位在学生管理上的权力。学院公开违纪学生的信息,一方面是满足全院师生的知情权,另一方面是对全院学生进行告诫和教育。
学生违纪信息的公开,集中体现了高校管理权力和学生个人隐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任何权利和自由无不具有一定的界限或边线。”[6]学院公布学生违纪的信息具有正当性和教育性,但需要对公开的对象、渠道和内容进行限缩讨论。
在实践中,一般学院对违纪处理的轻重程度排序为批评教育、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通报批评。前三种方式的受众为违纪学生本人,在学生受到一定的惩戒和教育后,即违纪处理的目的已达到,无须再对其他人进行通报。而通报批评则不一样。通报批评旨在通过学院、班级等公开范围的批评,通过对学生带来声誉的不良影响,从而达到惩戒违纪学生本人和教育其他同学的目的。因此本文重点讨论学院通报批评的具体事务工作中如何把握学生个人隐私的保护。
在进行通报批评时,笔者认为应该把握以下的原则:第一,价值冲突的衡量。确定何种价值需优先保护,然后坚持“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7]。比如,甲乙因恋爱矛盾纠纷在空无一人的教室内吵架,某甲为宣泄情绪毁损了一课桌。虽然该行为违反了大学生行为准则且对学校公共财物造成毁损,但由于事发的原因和过程涉及较多个人隐私,在甲同学积极认错和赔偿后,学院拟在甲乙两人的范围内,对甲进行通报批评的告知。第二,最小损害的原则。在对学生作出不利处理后,须考虑到违纪信息公布对该生的影响,尽量将对学生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比如,甲因学业压力过大导致睡眠障碍,对环境声音的影响容忍度极低,舍友也曾陪同就医。某次乙在宿舍中正常行走,却被甲认为是故意吵到其睡觉。两人发生口角并导致推搡,所幸在场的室友及时将两人分开。学院拟对两人进行通报批评,考虑到甲的实际就医情况,将此次通报的范围局限在该宿舍中。第三,事前告知原则。在对学生进行违纪处理时,一般会告知其异议期和申诉的救济方式。在确定对学生进行通报批评时,也应事先告知学生拟通报的内容、对象和方式,征询学生的意见。如果学生对通报的内容、对象和方式存在异议,经协商后仍有意见的,则应请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介入处理;如遇情况复杂,影响较为重大,必要时上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
在以上原则的基础上,对学生违纪信息公开的对象、渠道和内容可以做如下处理:
1.学生违纪信息公开的对象
有学者提出,在行政处罚中,通报批评并不是直接向违法当事人本人提出,而是向一定范围内甚至向社会公开[8]。同理,学院层面上对违纪学生的通报,应当是在全院、全年级、全班或其他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至于在哪个范围内进行公开,则应当结合因违纪行为受到影响的范围或该违纪行为的处理结果须对哪些群体具有教育意义。
2.学生违纪信息公开的渠道
传统上学生违纪信息公开的渠道一般为学院的公示栏或纸质处理文件在某一特定的群中传阅。互联网时代下的学生违纪信息公开一般还可以选择在网上进行,一般为各班的班群(含微信群、QQ群)、学院的官网、公众号或需要在校师生账号密码登录的且仅针对本院校学生开放的软件,如易班、数字XX大系统等。选择何种渠道对学生违纪信息进行公开,应当秉承合理性、必要性和相当性的要求。只有选择对学生的“侵害最小”的方法,才能既起到教育的目的又能将纠纷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5]。
3.学生违纪信息公开的内容
学生违纪的处理文书中,一般会载明学生的基本信息、违纪的事实、处理的依据、处理的结果以及异议的情况。对于违纪内容不涉及个人隐私的,属于应当公开的范畴,公开时对学生的个人信息作一定的隐匿处理,如不出现班级、学号、身份证号等,只保留名字;对于违纪内容涉及个人隐私的,原则上属于不公开的范畴。以普通理性人的视角而言,当某一违纪行为虽涉嫌个人隐私,但其教育意义大过个人权益所受到的损失时,可以经申请公开。但在公开的内容上须对个人信息和必要的隐私进行隐匿保护,使得无法在公开的信息中识别到某一或某几个特定的学生。
学校层面上可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本校的实际情况,综合各学院调研的结果,设置针对二级部门公开学生违纪信息的专门制度或者工作指导意见。各学院在学校的指导下,设专人负责,加强相关业务培训,细化和规范本学院的学生违纪信息公开工作流程。
各学院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中一般有固定的工作模式,且违纪信息的公开一般为违纪处理过程中所附带的问题。将违纪信息公开的程序纳入违纪处理的流程中,对学生进行必要的事前告知,允许学生在通报前提出异议。
当学生的个人权益因违纪信息的公开而受到侵害时,学院须给予学生合适的救济途径,受理学生提出的意见或申请。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学生不利权利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在学院层面上的救济保障。当学院层面上无法解决或满足学生的诉求,则可以依照《学生守则》的规定向学校进行申诉或寻求其他救济,如向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如涉及影响重大的或者情况复杂的,一般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与若干负责学生工作的老师组成专项处理小组,对所涉及的重点难点进行专项处置,可以设置听证会议、向学校法律顾问室咨询以及上报学生处请求意见指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