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睿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北京 100083)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刑法》是实体法,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罪行惩罚手段,而《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规定了处理刑事案件过程当中的流程、执法机关和审理机关的权力范畴、当事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各项权利等等。从业者应当认清二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实现知法懂法,促进刑法领域水平的不断提升。
在案件的侦破过程当中,需要《刑法》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犯罪经过,再利用《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对案件的处理进行指导,包括案件的诉讼方向、诉讼事实、收集证物和证人等等,实现案件处理流程的规范化和专业化,促进刑事案件侦破和处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在案件侦破完毕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理和定罪,在此期间,审理机关需要依托侦破过程当中收集到的证据按照《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诉讼,实现审理程序的正当化。在审理过程当中再按照《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在整个犯罪流程当中的行为进行定性和宣判,确定嫌疑人需要担负的刑事责任[1]。
这样才能使整个刑事案件的侦办过程和审理过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对潜在的犯罪嫌疑人形成威慑,提高整个社会的治安和道德水平。
1.引导作用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当中的实体法,能够对相关案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惩罚手段进行决断,而《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规定执法机关与审理机关的权力范畴。这也意味着,《刑事诉讼法》能够对《刑法》当中规定的惩罚范围和惩罚手段进行有效的限制,使案件审理过程更加规范。
例如在我国,最高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于2007年将死刑的最终裁决权收回,这一做法使各地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当中量刑更加规范,审理更加透明,促进我国刑事法律领域的发展更加适合现代社会的进步需要。
另外,《刑法》对于《刑事诉讼法》来说同样具有一定程度的引导作用。由于在刑事案件当中,对犯罪行为的判定和罪行惩罚手段的明确需要经过审理单位对于证物和证人的深入调查。在这一过程当中由于《刑法》对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刑事案件的规定不同,因此也同样引导着《刑事诉讼法》对审理过程当中证人证物的调查手段规定的调整和优化。
2.塑造作用
由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领域各不相同,因此二者之间互相塑造,互相影响。《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规范化的审理流程和案件处置手段是《刑法》作为刑事案件量刑标准的基础和依据。而《刑法》同样保障了《刑事诉讼法》当中手段和流程的正当合法性,二者互相塑造,既促进了我国法律体系的规范化发展,又能提升执法机关和审理机关在案件侦办过程当中的效率,促进法治社会的不断建设。
另外,《刑法》还规定了当事人与公民合法诉讼的权利,在诉讼过程当中,公民与当事人也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流程进行申请,这样才能够保障诉讼过程和法律条文的权威性和正规性,实现对案件的有效审理[2]。
3.制约作用
虽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由于案件审理的需求与罪责判断的需求具有相应的互相塑造作用,二者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然而在案件的实际审理和罪责判断过程当中两部法律之间仍然具备一定的相互制约作用。由于《刑法》属于实体法,对相关法律条文的执行层面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审理机关与执行机关在针对案件进行侦办的过程当中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流程和手段进行处理,而在当事人或审理机关在案件侦办完成提起诉讼的过程当中,则应当根据《刑法》当中的规定对审判结果进行研究并执行,同样也对刑事诉讼流程进行了有效制约。
此外,《刑法》对罪行确认流程的制约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收集和使用手段的制约也同样表明两部法律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作用。实现二者的制约不仅能够使各地方法院和执行机关能够更加规范更加专业地执行案件侦破和审理工作,还能有效减少冤假错案出现的概率,实现法治社会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
1.保障作用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还能相互形成保障作用,在实际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当中,两部法律能够从条文规定、案件处理手段、案件审理流程、罪责推断等各个环节对整个案件进行有效梳理,实现二者的有效应用。
首先,《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能够从流程上对《刑法》当中的条款和规定进行维护,使《刑法》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的职能得以充分发挥。在办案过程当中,《刑事诉讼法》还能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手段和办法进行有效规范,使其符合《刑法》当中规定的要求,规范他们在办案期间的权力行为,为案件处理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
其次,在案件侦破阶段,利用《刑事诉讼法》还能为案件提供相应的证据,促进依托于《刑法》的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而《刑法》能够保护公民与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利,公民在实际诉讼过程当中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条款规定,这样才能使正当的诉讼权利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促进我国法律领域诉讼质量的不断发展[3]。
在进行诉讼的过程当中,《刑事诉讼法》还对相关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工作标准和权力范畴做出了规定,既对相应的案件侦办工作作出了有效的监督和管理,还能规范审理机关与执行机关人员的行为,使执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补充作用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虽然条文规定与规范领域各不相同,然而二者的主要职能和目的都是为了保障法治社会当中法律权威至上的特征。因此在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当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还可能在一些环节和流程当中实现互相补充互相交叉的作用。
例如,在对刑事案例进行侦办和审理的过程当中,首先应当参考《刑事诉讼法》当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和处理的流程意见;在这一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犯罪理由都可能会对未来的罪行宣判产生影响。其次,在正式诉讼的过程当中,《刑事诉讼法》还能够对《刑法》当中涉及较少的犯罪预防方面进行有效的补充和陈述,使《刑法》难以触碰到的领域得到有效的重视和管理工作。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刑法》当中的各项条文规定同样也对《刑事诉讼法》产生了一定的补充作用。首先,实现了对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追诉权的保障。追诉权指的是审理机关和执法机关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在某些刑事案件当中,可能有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虽然进行了审判但并未实际执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即能够保留对当事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权力。在进行追诉权的履行过程当中,只有经过合理合法的诉讼流程,才能实现追诉权的有效使用,而这一环节必须依托《刑事诉讼法》进行,这样就使《刑法》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有效补充。其次,由于执法机关的追诉权具有时效性,《刑法》当中规定,最高刑期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情况,其追诉期为五年,最高刑期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情况,其追诉期为十年,最高刑期为十年以上的情况,追诉期为十五年。当判定犯罪嫌疑人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时,追诉期可上调为二十年至永久。对追诉权的期限实现有效规范和判定同样也需要《刑法》对《刑事诉讼法》进行补充。最后,由于有关部门需要依托《刑法》对刑事案件当中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的认定,而在认定过程当中需要依托《刑事诉讼法》对侦办、收集证据和证人、逮捕、审讯等环节进行有效规范和监督,同样能够认定《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存在着相互补充的作用,能够实现在上级法律主管部门的统筹监督与管理下,提高执法水平,促进法制建设不断健康发展[4]。
3.合理化作用
在刑事案件的处理和审判过程当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还能够有效实现对对方的合理化和正当化的证明。首先,《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编订和公布即证明了两部法律存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二者发挥实际作用,促进法治社会的不断健全提供了有效的依据和判断。其次,《刑法》当中的各项法律条文的规定同样也能够保障《刑事诉讼法》的使用。例如《刑法》当中约束了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行为,违反案件侦办流程或诉讼流程就会受到《刑法》的严惩,这种规定也使得《刑事诉讼法》得以有效运转,保障了《刑事诉讼法》在法律领域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另外,《刑法》还能够有效减少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恶意诉讼的可能性,保障了《刑事诉讼法》的权益,避免了公民的利益受到不法分子的侵害[5]。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侦办和审判流程同样使《刑法》当中的法律精神和概念得到充分落实和保护,促进了《刑法》在案件当中得到合理利用与实施,使犯罪嫌疑人依法受到严惩;使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也使社会治安得到有效保障,促进了法制建设不断积极向上的发展。
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颁布并实施的过程当中,时刻进行的司法实践也同样为这两部法律的合理性与规范性不断添砖加瓦,一方面促进法律条文依照社会实际情况进行了有效修改与调整,促进法律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使法律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与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使社会当中的不道德现象与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减少。社会风气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
由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属于两个法律系统,其侧重点也各不相同。然而《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在特定的任务目标和案件处理过程当中也更多偏向于不同的法律判断与决策,因此在实际的司法实践过程当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会产生一定的竞争行为。这些竞争行为的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司法资源有限。司法资源包括相关司法单位、从业人员和国家资金的调配,是社会资源的一个类别。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因此对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投入就可能出现不平衡的情况。无论哪一方面的需求量提高,另一部法律系统都会出现资源供应量下降的问题,限制了二者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第二,由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侧重点不同,因此在对刑事案件和诉讼进行判决的过程当中,二者的使用和实施频率也会发生变化,当《刑法》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的覆盖范围就会降低,当《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较广的情况下,《刑法》的覆盖范围同样也在不断减少。因此,不断优化和调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当中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实现法律条文的规范化和专业化,能够实现法律竞争力的不断提升,使司法资源得到更加高效的利用,促进我国司法建设高效发展。
虽然《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随着法律领域建设成就的不断进步,二者的独立性越来越高,在刑事案件当中的实际应用也在不断细化和量化。一方面促进了案件侦办的规范性和专业性,使整个刑事法律领域建设成果不断涌现。另一方面还使社会治安得到了有效保障。然而在法律建设的过程当中,仍然有一些刑事案件需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实现合作,依托二者的效力使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得到依法惩治。
例如对于一些诉讼案件来说,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进行配合使用,一方面为两部法律实施过程当中未涉及的部分进行查漏补缺,另一方面还能实现优势互补,相互配合,促进案件的审理过程,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
对于刑事案件当事人来说,也可以综合利用《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辩护,促进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
此外,由于《刑法》主要侧重于对犯罪嫌疑人罪行的推断与相关问题和行为的判定,而《刑事诉讼法》主要侧重于整个刑事案件从侦办到诉讼到审判的处理流程,因此有关办案机关、执行机关和审理机关应当对《刑法》与《刑事诉讼法》进行综合应用,对刑事案件实现有效的审理与量刑,促进社会犯罪率不断降低,使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更加有效的应用,实现《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依据社会发展和进步的有效优化与调整,满足现代化社会对法律法规的正常需求,使法律建设更加高效。
总而言之,在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过程当中,《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成了法律领域最为重要的两个环节,二者互相引导、互相塑造、互相制约,还能够实现互相保障和互相补充,对提高司法工作效率,实现对犯罪分子的有效震慑具有重要作用。从业者应当不断加强对两部法律的深入研究,促进司法领域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