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雨
(中共丹东市委党校,辽宁 丹东 118000)
在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制度完善的过程中,要了解当前所存在的问题,主要具有传统体制的色彩,与当前的经济社会转型的发展不相适应。因此,从立法的角度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进行创新,要从基金征缴的范围、比例、方式等方面进行具体路径的探索,进而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完善。尤其在当前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得到国家的重视,要结合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推动国家投资渠道的发展,对于各项基金项目进行深入研究,才能推动社会保险基金支持制度的进一步创新。
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创新的过程中,了解其具体的发展现状,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基金项目,对其进行详细的阐述,才能够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充分利用。
在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过程中,主要是结合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缴纳比例方面往往不超过工资总数的20%,在筹资方面主要是按照科学的原则进行统一的筹集,符合当前基金筹资的模式,为职工建立养老保险的个人档案,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来承担[1]。
医疗保险基金主要是结合单位、企业中的职工对其进行医疗保险基金的缴纳,占工资总额的6%,建立与企业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主要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负担。
失业保险基金征缴的范围主要是在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缴纳的比例,要根据工资总额的2%进行缴纳,在筹资方面主要是根据全市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融资,同时,实行三方负担的方式。
工伤保险基金缴纳的过程中,主要是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按照工资的总额来进行一定比例的缴纳,要根据事故发生的风险来进行判定,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对于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要对工伤保险费率进行下一季度的合理调整。在投资的过程中,主要是由社会渠道来进行筹资,由企业进行缴费。
生育保险基金在缴纳的过程中,主要是根据企业和职工来进行缴纳,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根据社会来进行统筹,由企业来进行缴费。
在当前的生活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要对目前的制度进行客观评价,从征缴范围、投资渠道、缴纳比例、筹资方式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论述,结合实际操作内容,进一步提出创新的思路。
在社会保险基金出具法律制度评价的过程中,针对征缴范围方面了解,其覆盖的范围较为狭窄,在新制度设计方面,要结合城镇企业以及城镇非企业的职工进行售后保险资金的筹集。同时,社会保险制度是选择性的激励制度,可以对人们的共同利益进行保障,要给特殊群体进行动机的激发,提高其社会化程度。但是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较小,不利于对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对制度的设计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2]。
在缴纳比例的过程中,往往是由单位企业共同承担,在缴纳比例设计方面要考虑个人的社会保险意识和保险责任,国家要积极地进行参与,对比例进行合理的调整,才能更好地筹集基金,加强制度供给。
在当前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的过程中,主要是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方式,其他的保险基金主要是采用现收现付的模式,在保险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要考虑账号运行的问题,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制度,解决基金问题。
在当前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筹集过程中,主要是采用个人缴费,医疗保险是世界范围内的,可进行自行缴费。而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没有实行个人缴费,且对各项保险基金应该进行筹集。国家要加强调配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负担进行减轻,才能使企业有足够的资金,进一步提升自我的核心竞争能力,个人缴费项目的比例也要进行合理调整,增强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
结合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的现状,提出创新的思路,要立足于当前的发展特点,进行制度的创新。
在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过程中,对于制度进行创新,要对征缴的范围进行扩大,涉及全体的劳动者,要结合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具体现状,使其能够在社会保险的保障下进一步降低其损失,扩大各项保险金的征集面,可以增加保险基金的总量。具体的思路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涉及社会保险项目各项目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制度的设计;另一方面,对城镇职工所有收获保险项目,要实行一体化,立足于当前劳动制度的改革,使得劳动者能够获得社会保险的相关利益,同时,对于劳动力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3]。
在当前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过程中,对缴纳的比例进行合理设置,要确定实际缴费的基数要低于职工实际收入水平的具体比例,职工在单位中获得正常的收入要作为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所遵循的原则是要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的负担。同时,国家要采取合理的补贴项目,保险费率的界定要结合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对各方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使得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效率能够得到提升[4]。
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而在当前要逐渐向半基金制与完全的基金制进行转变,要了解当前的制度,对于资本积累和总储蓄所产生的影响,资金是在逐渐的积累,要推动经济的发展,同时,形成政府管理的模式。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以个人积累为主,形成对个人利益的约束,使得基金的利用绩效能够得到充分的提升。
在当前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筹资的过程中,对于渠道进行拓展,要比较个人及单位缴费的资金来源,对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进行构建,要结合当前中国改革的现状,满足人们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为核心的社会保险,同时,要对社会保障费进行改税,利于社会保障为基础来筹集足够的资金,考虑当前人口老龄化现状以及产业结构的调整,分析当前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所存在的缺口矛盾,进一步对基金缺口进行弥补,支持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创新[5]。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了解当前的发展现状,对主要的基金项目进行探讨,同时,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法律制度进行评价,其已经形成初步完善的体系,但是,在进行制度设计的过程中,可以更加合理地、科学地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创新的思路。在征缴范围方面,要进一步地扩大普及到全体劳动者,在缴纳比例方面进行认真地核算,确定比例数合理;在筹资方式方面,要向半基金制和完全基金制转变;在筹资渠道方面,要进一步拓展方式,满足人们对于社会保障资金的需求。